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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2:12:08  浏览:81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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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运[2004]264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




行业各直属单位,中国烟草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烟草进出口(集团)公司: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加强烟草系统安全管理,杜绝各类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决定于2004年5月开始,组织开展烟草系统安全生产检查。现将有关检查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2004年5月31日至6月10日。
  二、检查重点和内容:
  1、检查重点:南通、昆明、珠海醋酸纤维有限责任公司;各省级局(公司)及各省级工业公司;工、商企业及所属宾馆饭店、仓库。
  2、检查重点内容:依据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和烟草系统有关规定、要求,重点检查(1)省级公司对2004年烟草系统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2)省级公司安全基础管理工作情况;(3)企业及所属宾馆饭店、仓库消防设施、电气设施、安全设施情况;(4)各单位道路机动车辆安全管理情况;(5)各受检单位对上一次检查发现隐患问题的整改情况;(6)各单位2004年以来事故及处理情况。
  三、检查组人员组成:
  国家局抽调部分省级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任组长(副组长),部分安全生产专业技术委员会委员及专业技术人员任组员,组成10个检查组,代表国家局进行检查。
  四、对南通、昆明、珠海醋酸纤维有限责任公司的检查,由所在省的省级工业公司负责联系,协助检查组进行检查。
  五、有关要求:
  1、各检查组要尽职尽责,团结协作,认真开展检查工作。同时,全体组员必须自觉遵守廉政纪律,严禁收受受检单位的礼物,不得借机旅游。
  2、各受检单位要积极配合检查组开展工作。检查途中要安排好驾驶员和车辆,防止发生事故。
  3、各检查组组长负责联系本组成员和受检单位,准时开展检查工作。
  4、检查工作结束后,由各检查组组长组织本组的检查情况汇总,并于6月20日前将检查总结报国家局经济运行司。
  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请积极做好选派人员和受检工作,确保安全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〇〇四年五月十一日

   附 件:

  1.安全生产检查考评表
http://www.tobacco.gov.cn/messageshowpic.php?news_id=771&pic_id=0
  2.安全检查组成员及检查地区表
http://www.tobacco.gov.cn/messageshowpic.php?news_id=771&pic_id=1
  3.2004年安全检查报告书
http://www.tobacco.gov.cn/messageshowpic.php?news_id=771&pic_id=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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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转发《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青年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转发《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青年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一九九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青年工作的意见》已经中央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青年工作的意见
  我国现有14岁至28岁的青年3亿多。加强青年工作,对于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断发展,把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开创的伟大事业千秋万代地传下去,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为了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领导的通知》的精神,现对当前加强青年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大力加强和改进青年思想政治教育

  九十年代,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是党和政府赋予共青团的光荣任务。共青团要坚持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教育青年,继续深入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帮助青年树立正确的人生观,自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对青年学生要坚持不懈地进行中国近代史、现代史及国情的教育,引导他们认清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认清中国选择社会主义的历史必然性,从而坚定跟党走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同时,还要根据各个时期党的中心任务和青年的思想实际,切实抓好形势、任务和政策教育。当前,要紧密结合实施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帮助青年进一步认清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取得的巨大成就,以及实现第二步战略目标所面临的宏伟任务,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为振兴中华矢志奋斗。

  对青年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既要满腔热情,又要严格要求。要方法对路,讲究实效。把革命理论教育与实践教育、正面灌输与自我教育有机结合起来,积极为青年创造深入基层接触工农,了解社会,参加实践的机会,引导青年向工人农民学习。注意发现、树立各种优秀青年的先进典型,用榜样的力量鼓舞、激励青年。运用行之有效的形式和方法,把青年吸引到学雷锋活动之中,使学雷锋活动深入、持久、扎实地开展下去。重视青年思想教育阵地的建设,努力办好青年报刊、出版、音像和专题电视节目等,用正确舆论引导青年。注意通过正党的民主渠道反映青年的愿望、呼声和要求。

  在青年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要突出抓好对共青团员的教育,继续搞好团员轮训工作。团员轮训要以社会主义思想教育为基本内容,以强化团员意识为重点,充分发挥团员的模范作用。在高校出现的学马列小组、业余党校,以及中学业余团校是对学生进行党团基本知识教育的重要阵地,要不断巩固、提高、发展。

  二、引导青年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建功立业

  在贯彻实施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关键时期,各级团组织要动员和带领青年为实现第二步战略目标做出积极贡献。工业战线的团组织要重点抓好青工技术比武、五小(小发明、小革新、小改造、小设计、小建议)竞赛、"为重点建设献青春"活动,动员和组织青年职工广泛深入地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主义劳动竞赛,激发青年职工在本职岗位上创造、奉献、成才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农业战线的团组织要继续围绕深化农村改革和"科技兴农",切实抓好青年科技工程、青年绿化工程、青年突击队工程,动员青年为实现农业稳定增长发挥积极作用;在商业服务业和个体青年当中,团组织要引导团员青年开展以培养职业道德、提高服务质量、依法照章纳税为主要内容的评比竞赛活动。

  各条战线的团组织,都要动员青年在本职岗位上辛勤工作,诚实劳动,争创一流成绩;都要组织青年学习科学文化技术知识,特别是本岗位需要的生产操作技能和业务本领,大力提高青年的科学文化技术水平;都要支持和鼓励青年知识分子在推动经济建设、促进科技进步、繁荣文化教育、传播精神文明等方面发挥作用。各级团组织还要带领青年响应党和政府推动廉政建设的号召,积极参与社会监督工作。

  三、坚持抓基层、抓实事、抓落实的方针,进一步加强团组织建设

  基层团组织建设目前仍是全团工作的薄弱环节,要结合贯彻、落实全国村级组织建设工作座谈会的精神,切实加强这方面的工作。要在全团开展合格团委、合格团支部"双合格建设"活动。对松散无力、问题较多的团组织,团中央将提出整顿工作的原则要求,各省级团委应制定整顿方案,组织实施。一定要使团的基层整体化建设普遍得到加强,团组织的吸引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有明显提高。

  把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基层,是衡量和检验团的工作是否有成效的重要标志。各级团的领导机关要切实转变作风,在行动上做出表率。团中央和省级团委,要坚持抓基层、抓实事、抓落实的方针,树立严、细、深、实的作风,切实加强调查研究,为基层服务。地(市)县团委,要深入基层实现面对面的领导。企事业单位和乡镇团干部,必须以主要精力从事团的工作。各级团的领导机关要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并建立必要的考核制度,定期检查、督促。

  四、加强以团干部为主体的青年工作者队伍建设

  加强青年工作,必须提高以团干部为主体的青年工作者队伍的素质,充分调动和发挥他们的积极性。首先,要稳定和充实基层特别是企业、高等学校团干部队伍。对过去以种种理由削弱、合并乃至取消的团组织要采取切实措施予以恢复、健全和加强。同时,注意选拔培养政治上坚定,具有一定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热心青年工作的优秀青年党员、团员充实团干部队伍。其次,加强对团干部的培训。各级学校应有计划地对团的领导干部进行系统轮训,以提高团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各级团校要坚持把在职团干部的岗位培训作为首要任务,长期坚持下去。要在团干部中提倡并形成联系群众、学习思考、勤奋自强、团结协作、无私奉献的风气。第三,要保证专职团干部的岗位待遇和工作条件,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什么岗位享受什么待遇。第四,要重视做好推荐优秀团员入党和团干部的输送工作,使共青团成为为党的事业输送新鲜血液和培养干部的学校。

  动员和组织热心于青年工作的专家、学者、英模人物,结合实际生动活泼地开展青年教育工作,及时研究有关青年教育的重大理论问题,制定实施办法。

  五、祺全过程 方面要通力协作,努力为青年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加强青年工作必须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领导的通知》,完善和制定有关青年工作的政策,使党的建设和团的建设衔接起来,用党的建设带动、促进团的建设。必须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各负其责,通力协作。组织、宣传、教育、文化、体育、卫生、劳动、人事、公安、司法等部门应继续为青年的健康成长创造条件,提供支持。一些地方建立的青年工作委员会或青年工作领导小组等制度,做了大量的工作,各地应注意总结他们的经验。

  我国青年的社会教育资金不足,青年活动阵地也比较少。建议各级地方政府重视青年文化设施的建设,并逐步将其列入城乡建设的总体规划。基层行政部门要根据青年工作的需要,适当解决活动经费,以保证政党工作的开展。同时,要支持共青团开展经营自助工作,兴办一些为青年服务的、公益的性、有以盈利为止的的企事业,以增加青少年活动经费的来源。园林、旅游、文物部门、影剧院、博物院(馆)、展览馆、图书馆和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内部礼堂等,都要为青年有组织地开展活动提供方便。现在,每年有数百万城镇青年进入就业行列,建议有关部门把青年就业前培训纳入规划,有条件的地方应建立青年就业培训和指导中心。

  为使青年工作有法律上的保证,建议逐步制定和完善有关青少年的法律、法规。建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有关青少年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当前,各地要注意运用法律手段打击拐卖女青年和儿童,教唆、腐蚀青少年等犯罪行为。禁止雇佣童工,防止青少年辍学现象蔓延。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切实保证青少年的健康成长。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政府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百政发[2010]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百色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百色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立政府运用经济手段平抑市场价格的调控机制,增强政府调控市场价格的能力,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安定人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价格调节基金,是指政府为稳定和调控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重要商品价格而依法征收的基金。

针对特定资源性产品征收的专项价格调节基金,专门用于特定产品市场价格和供求关系的调节,其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征 收



第四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有经营收入的单位,均应按月缴纳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为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根据经济运行和市场价格变化情况,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适时调整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

第五条 价格调节基金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委托同级税务部门征收。

第六条 县(区)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按市30%、县(区)70%的比例分别解缴市、县(区)价格调节基金财政专户。



第三章 使 用



第七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必须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采取拨款、补助、补贴和贷款贴息的方式。

第八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政策性补偿。当政府对居民重要生活必需品实施价格紧急措施、干预措施时,给执行相关政策的生产者、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可运用价格调节基金给予补偿。

(二)平抑粮油副食品等生活必需品价格异常波动。当粮油副食品等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剧烈波动时,根据价格波动的原因、环节及影响程度,可适时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对相关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给予适当补贴。

(三)对困难群体的动态价格救助。当居民重要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度上涨,或者政府提价影响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时,可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向低收入群体提供生活必需品动态价格补贴。

(四)支持重要商品储备。对居民重要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储备给予补贴,以保证适时收购或者投放,平衡市场供求,稳定市场价格。

(五)为保障供给、促进流通和结构调整进行的政府资助。当市场供不应求造成价格持续上涨时,可运用价格调节基金支持生产基地建设;当肉、蛋、奶价格低于生产成本时,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对大规模畜禽生产者和种畜、种禽企业给予补贴;支持价格信息发布,向消费者、经营者、生产者提供免费的价格信息;支持与副食品等农产品相关的科研活动和科技成果引进、示范及推广;扶持科技含量高无公害、绿色、有机蔬菜等农产品的生产。

(六)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调控价格用途。

第九条 建立价格调节基金储备制度,储备金总额为当年征收总额的20%。

第十条 使用价格调节基金所申报的项目和用途必须符合价格调节基金年度收支预算规定的使用范围,并提供项目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要设立专门账户,进行会计核算,严格按批准用途使用,并按项目实施进度向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送使用情况报告和结算报告。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二条 价格调节基金在财政部门设立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并由税务部门负责按规定的期限解缴国库。

第十三条 价格调节基金实行年度预决算制度,年终结余转下年滚动使用。预决算由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编制,报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核,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价格调节基金征收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标准、方式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确保应收尽收,不得多征、少征或者擅自缓征。

第十五条 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对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项目进行使用前评估、使用期间跟踪监督、使用后结算审查,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相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履行对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监督职能。

第十七条 价格调节基金代征部门的手续费,由财政部门按当年实际入库价格调节基金的一定比例拨付,在基金支出中列支。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正常支出可从当年征收入库总额中安排一定比例经费,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在基金支出中列支。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和个人,由代征部门负责追缴。情节严重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审批项目规定的用途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管理不善造成基金损失的,停止拨款,收回资金,并追究项目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基金损失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县(区)已经出台的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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