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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立陶宛共和国外交部磋商议定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2:17:40  浏览:98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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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立陶宛共和国外交部磋商议定书

中国外交部 立陶宛共和国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立陶宛共和国外交部磋商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8年6月15日 生效日期1998年6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立陶宛共和国外交部(以下简称“双方”),
  根据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八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同立陶宛共和国联合声明》,
  认为在两国外交部之间以及在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范围内就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磋商是重要和有益的,
  为进一步发展两国友好合作关系,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将在各个级别上就双边关系和共同关心的地区及国际问题进行磋商。为审议一些专门问题,经双方同意,可设立专家小组或工作小组。

  第二条 磋商将轮流在两国首都或在双方参加联大会议的代表团之间举行。磋商的级别、日程、时间和地点将通过外交途径予以确定。

  第三条 双方将保持和发展各对口司之间的经常性工作联系,以及他们与对方国家使馆的接触,以便交流信息。

  第四条 双方参加国际会议时,如有必要,可在该会议举行前进行相应的磋商。

  第五条 两国在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内的外交代表可就双方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磋商。

  第六条 执行本议定书可能出现的分歧或争议应通过双方协商解决。

  第七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在本议定书期满前六个月,如果任何一方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议定书,则本议定书的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一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五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立陶宛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在解释上发生分歧,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立陶宛共和国外交部
         代 表           代 表
         张德广          别尔诺塔斯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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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国有不良资产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国有不良资产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 2004 ]13 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拟订的《杭州市国有不良资产处置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杭州市国有不良资产处置实施办法
(市财政局 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为进一步促进和深化我市国有企事业单位改革,加强对国有不良资产处置的管理,规范处置程序,降低处置成本,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国有不良资产”是指:杭州市国有企事业单位在改制或资产授权经营企业组建过程中清理出来的资产质量有重大瑕疵,资产运转处于停滞状态,不能或难以产生现金流量及不能给企业带来预期经济效益的资产。主要包括三类:一是按规定可以核销的帐面资产所对应的债权、股权或其它权益类资产;二是按规定暂时不具备核销条件的实物资产、债权、股权或其它权益类资产;三是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后不进入其资本金的不良、低效资产。
  二、加强对国有不良资产处置的组织领导。成立杭州市国有不良资产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确定国有不良资产的范围,研究国有不良资产处置的政策,协调国有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市国资办),主要负责对国有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的具体指导和日常监管。
  三、成立国有资产处置公司(以下简称“处置公司”)。处置公司在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受市财政局(市国资办)的委托,专门组织实施对国有不良资产的处置及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资产的处置。
  四、国有不良资产的处置程序按收缴处置和自行处置两种方式确定。
  (一)采用收缴处置方式的程序:
  1、市财政局(市国资办)对有关资产经营公司和企事业单位申报核销的国有不良资产进行初审、确认,符合核销条件的,由市财政局(市国资办)予以核销。有关资产经营公司和企事业单位必须向市财政局(市国资办)上报申报核销的国有不良资产的明细资料,包括资产清单和不良资产的债权、股权及其他资产的凭证。
  2、市财政局(市国资办)负责将核销的国有不良资产的资产明细资料移交处置公司,委托其进行不良资产处置。资产移交清单中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分类验收统计汇总表;
  (2)国有不良资产形成的时间及简要原因说明;
  (3)国有不良资产的权属凭证目录;
  (4)国有不良资产移交时的帐面价值。
  处置公司负责按市财政局(市国资办)移交的资产资料向有关资产经营公司和企事业单位收缴已核销的国有不良资产帐面资产所对应的债权、股权和其它权益类资产。
  3、接受处置委托后,处置公司应按照资产清单进行核实、梳理、分类、处置、结案,并将有关资料整理归档。在资产处置过程中,处置公司应通过各种方法尽量摸清现有国有资产状况,需要补充资料的,应主动寻求国有不良资产最初形成或持有单位的配合。
  4、处置公司对每项受托资产的处置,均应拟订《处置方案》,报市财政局(市国资办)备案,并严格按照《处置方案》进行处置。处置时间跨度较大的,处置公司应定期以书面形式向市财政局(市国资办)报告处置进展情况。处置完毕结案两周内,应编制《国有不良资产核查处置结案报告》,经处置公司总经理签字同意后报领导小组和市财政局(市国资办)备案。《国有不良资产核查处置结案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市财政局(市国资办)的核销批复,《委托处置协议》,国有不良资产的形成原因、原持有单位、金额等基本情况;
  (2)处置国有不良资产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3)分类梳理及处置方式、处置收入、处置费用情况;
  (4)处置国有不良资产的相关材料等附件。
  5、处置公司受委托处置国有不良资产的处置收入,每年扣除30%以内的管理、经营费用后,于次年3月底前全部上缴市财政。
  (二)采用自行处置方式的程序:
  1、市财政局(市国资办)对各有关资产经营公司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申报的暂时不具备核销条件的国有不良资产,经初审确认并报领导小组同意后,采取资产划转与委托的方式,交处置公司进行处置。
  有法律纠纷或债权债务不清的国有不良资产,由相关资产经营公司按帐面价值委托处置公司处置。有关资产经营公司和处置公司按规定签订委托处置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其余国有不良资产按帐面价值无偿划转给处置公司。有关资产经营公司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必须向处置公司提供划转的国有不良资产的明细资料,并由市财政局(市国资办)进行监督移交。国有不良资产的明细资料应包括资产清单和不良资产的债权、股权及其他资产的凭证。2、有关资产经营公司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向处置公司进行资产划转时,资产划转清单中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分类验收统计汇总表;
  (2)国有不良资产形成的时间及简要原因说明;
  (3)国有不良资产的权属凭证目录;
  (4)国有不良资产移交时的帐面价值。
  3、处置公司接受资产后,按规定进行处置。处置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报市财政局(市国资办)核销。
  4、划转资产作为待处理财产入帐,贷方相应列入“负债”,每年度回收的资产在经审计并扣除30%以内的管理、经营费用后,剩余部分按以下比例进行分配:
  (1)30%上缴市财政局(市国资办);
  (2)20%返还原划转该项资产的资产经营公司或企事业单位;
  (3)50%留给处置公司所属的投资单位。
  五、在国有不良资产移交、处置过程中,国有不良资产最初形成或持有单位应接受领导小组的指导和协调,积极配合处置公司的工作,对人为设置障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损失的,将依法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具体经办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在国有不良资产交接和处置过程中,如存在应移交而不移交情况的,处置公司应要求有关资产经营公司或企事业单位提供加盖公章且详细说明原因的书面资料上报领导小组。
  七、处置公司处置国有不良资产应充分利用市场机制,遵循“公开、公正、规范、高效”的原则,努力拓宽处置渠道,建立相应的市场网络,充分利用产权交易所、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信托公司等社会中介机构和金融工具,提高处置工作的效率和效益。
  八、处置公司处置国有不良资产,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国家禁止流通的物资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物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妥善处理。
  九、处置公司应按规定设置会计帐簿,及时准确入帐,按月上报有关报表。
  十、处置公司每年应认真总结国有不良资产处置工作,于次年1月底前将年度总结上报领导小组和市财政局(市国资办)。处置公司接受市财政局(市国资办)的具体指导和日常监督,应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
  十一、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由市财政局(市国资办)负责解释。



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退休职工疗养问题的复函

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


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退休职工疗养问题的复函
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


复函
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劳动保险部:
今转去包头钢铁公司工会询问退休职工是否可以享受疗养的问题,请你们处理。我们认为职工疗养院(所)原则上只收在职职工疗养。但对因工残废和患职业病的退休职工以及个别退休职工患病住院治疗后,经医院介绍需要去疗养的,如果企业行政认为必要派送退休职工,又能负担其
疗养所需经费时,疗养院亦可按特殊情况予以照顾收容。



198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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