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邮电合作协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22:03:08  浏览:99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邮电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保加利亚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邮电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98年5月11日 生效日期1998年5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发展两国间的双边关系,认识到通信是推动相互合作的一种重要手段,在两国人民之间的传统友谊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为推动两国在邮电领域的合作,达成协定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保加利亚共和国之间的邮电通信往来应遵照万国邮政联盟和国际电信联盟的规定以及各自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本协定进行。

  第二条 双方应在职权范围内采取各种措施不断提高两国间邮电通信的质量并保证其可靠性。

  第三条 双方应在最优惠的条件下,鼓励在本国领土上中转双方商定的发往或来自第三方的邮电业务和广播电视节目。

  第四条 当发生不可抗拒的事件时,双方均应通过其国内网络和电信媒介最优先地传输对方的通信业务。

  第五条 
  一、双方应通过以下方式开展合作:
  (一)互通信息和交换文件资料;
  (二)举行双边磋商;
  (三)组织专家和工作组互访;
  (四)互换专业人员;
  (五)其他形式的合作。
  二、关于本协定规定的活动,双方可提议就具体问题开展更为密切的合作。
  三、为实现上述目的,双方鼓励邮电实体之间签订合作合同,并努力促使合同取得成果。

  第六条 双方同意在参加邮电领域的国际专门组织的会议和论坛时保持密切联系,并就一些重要的问题进行磋商。

  第七条 双方应就以下属于本国邮电业务管制机构的权限内的问题开展直接合作:
  (一)国家法律、法规的应用、许可证制度的建立和业务的开放经营;
  (二)邮电领域内的经济和财务市场原则;
  (三)无线频谱的最佳利用及相关资费原则的应用;
  (四)终端电信设备的型号核准及对所核准型号的相互承认;
  (五)邮电业务标准化;
  (六)两国邮电业务管制机构的结构、组织和职能;
  (七)双方同意的其他问题。

  第八条 在邮电经营领域,双方应支持运营者在提供业务和账务结算方面开展直接合作。

  第九条 双方应支持专业实体在邮电设备的研究、设计、制造和专业人员培训等方面开展直接合作。

  第十条 在邮电基础设施的建设与改造方面,双方应根据市场经济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其邮电企业开展直接合作。

  第十一条 本协定不影响双方各自与第三方签订的国际协定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一、负责执行本协定的主管机关为:
  中方: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保方:保加利亚共和国邮电委员会;
  二、如一方的上述主管机关发生变化,则应及时通知另一方。

  第十三条 未得到另一方的同意,一方不得将根据本协定交换的信息透露给第三方。

  第十四条 有关本协定实施的通信联络,双方应以英语进行。其他组织与实体之间的通信联络语言则通过其双边协商来决定。

  第十五条 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来解决适用和解释本协定时所发生的一切争议。

  第十六条 任何一方均可提交书面建议对本协定进行修改或补充。经双方同意后,上述修改和补充将依照本协定第十七条的规定生效,并成为本协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十七条 本协定在双方通过外交渠道相互通知已完成本国必要的法律程序,并自后一方通知发出之日起生效。
  本协定有效期为五年。如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形式提出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一年,并依此法顺延。

  第十八条 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一九五五年九月十四日在索非亚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邮电合作协定》即行终止。
  本协定于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一日在北京签定,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保加利亚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文本解释上出现分歧,应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吴基传(签字)         瓦西列夫(签字)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通知

国食药监稽[2010]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年来,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真履行广告审查监管职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大治理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以下简称广告)工作力度,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近期的广告监测结果显示,严重违法广告行为仍然屡屡发生,对公众健康构成严重危害,监管任务十分艰巨。为维护公众生命健康安全,现就进一步严厉打击违法广告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把广告审批源头关
  (一)确保审查批准的广告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依据广告审查标准和程序进行广告审批,尤其对广告中有公众人物代言的要从严审查,审查批准的广告要及时向社会公示。
  (二)加强对广告审批工作的检查监督。国家局将加大对已审批广告抽查的力度,各省对投诉举报集中、有关部门提请审批存在问题的广告,要依据广告审查复审制度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认真开展复审工作,发现问题立即纠正。对违规审批广告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二、切实加大对违法药品广告的监测力度
  (一)充分发挥广告监测设备的效能。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将配备的广告监测设备全部投入使用,加强人员培训,落实广告监测工作责任制,加强统筹管理,明确国家局和省局对广告监测的分工,实现国家局和各地监测资源合理配制、资源共享,确保监测工作落实到位。国家局将加大对违法广告监测力度的同时,加强对此项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对配备的广告监测设备闲置、未开展监测工作的单位要追究责任。
  (二)突出对违法广告的监测重点。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重点加强对都市类报刊、地市级电视频道、信息网站等媒体的监测。着重加大对公众人物代言的、含有低俗淫秽内容的、群众投诉举报集中的、保健食品宣传治疗作用、非药品冒充药品的严重违法广告的监测力度。
  (三)充分利用违法广告监测的结果。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及时向广告监督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通报监测结果,增强治理虚假违法广告的意识,做到早发现、早处理。对违法广告中的突出问题,必要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报送专项监测报告,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制止严重违法广告。

  三、从严处理发布严重违法广告的企业
  (一)加大对违法广告所涉及品种和企业的查处力度。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认真落实《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等有关规章和规定,对监测到的或外地移交的情节严重的违法广告:一律撤销药品、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或收回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一律向工商行政部门移送;一律进行公告并在省局网站上曝光;对违法广告涉及的企业及品种一律列入“黑名单”,纳入重点监管对象,进行重点检查;对生产企业经检查存在严重问题,且通过抽样检验发现产品不合格的,一律停产整顿;对经营企业违法经营严重违法广告涉及产品的,一律依法从严从重查处;对严重违法广告涉及的药品或医疗器械一律采取暂停销售行政强制措施。特别是市(地)、县(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大执行力度,监督零售企业暂停销售发布严重违法广告涉及的产品,确保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执行到位。对查处后仍然发布严重违法广告的,由国家局曝光并在全国范围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二)加强对互联网发布药品信息的监管。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IP地址在辖区内的网站的检查力度,严格规范互联网药品信息和交易服务,对严重违法发布虚假药品信息的生产经营企业要依法严肃查处;对未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备案的违法网站,移交当地通信部门核实关闭;对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备案的违法网站,依法认定并做出责令停业等相关处罚后,对拒不改正的,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请违法网站许可或备案地所属省级通信部门予以关闭。

  四、认真履行广告审查监管责任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的高度,深刻认识加强广告审查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整治违法违规广告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纳入议事日程,突出重点、明确任务、强化措施、狠抓落实,确保本辖区内违法违规广告的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二)强化执法联动,联合监管。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将治理违法广告工作纳入药品安全地方人民政府负总责的工作机制中,经常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违法广告整治工作;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充分利用整治违法广告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强化部门间工作衔接,发挥各部门职能和手段,共同采取行政处理、责任追究等多种措施,形成有效的联合监管合力,增强处罚措施的联动效能。对有关部门提请认定的广告专业技术内容,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对移送处理的严重违法广告案件,要加强跟踪,确保查处到位。
  (三)标本兼治,健全机制。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广告审查监管,要本着“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整顿和规范并重”的原则,坚持“打击和建设并重、处罚和教育并重”,大力推进广告发布单位的诚信体系建设,认真落实《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发布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切实把“违法广告黑名单制度”作为打击违法发布广告的一项有效措施建立起来,探索建立对违法广告审查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加强广告监督管理的重要意义、措施内容和取得的成效,向广大人民群众宣讲相关政策法规,普及安全用药知识。同时,完善违法广告新闻发布机制,积极营造共同关注广告、规范广告、监督广告的良好社会氛围。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关于《天津市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说明

天津市财政局


关于《天津市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说明


为促进农业稳定发展,保障农产品供给,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范围,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8〕1号)的精神,我市开展了农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试点工作,规定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由投保农户、企业、专业合作组织按30%的比例缴费,市和区县两级财政共同承担70%。
为加强对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2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27号),制定了本办法,对补贴险种、补贴标准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附件:


天津市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
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加强对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2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27号)、市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农委市财政局天津保监局市畜牧局关于积极推进我市能繁母猪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7〕051号)和市财政局、市农委、天津保监局《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试点的通知》(津财农〔2008〕1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是指对具备财政部、中国保监会的规定经营农业保险的保险机构开展的农业保险业务,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对投保农户、企业(含国有农场)、专业合作组织给予财政补贴。
第三条 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工作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农民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 补贴险种
(一)政策性种植业保险险种为种植面广、对促进“三农”发展有重要意义的大宗农作物和种植业设施,包括:小麦、水稻、玉米、温室、大棚。
(二)政策性养殖业保险险种为饲养量大、对保障人民生活、增加农户收入具有重要意义的养殖业品种,包括:能繁母猪、生猪、奶牛。
第五条 补贴标准
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由投保农户、企业(含国有农场)、专业合作组织交纳30%的保险保费,市与区县财政补贴70%的保险保费,其中:对蓟县、宝坻区、武清区、宁河县、静海县和汉沽区,市财政承担50%的保险保费,区县财政承担20%的保险保费;对其他区县,市财政承担20%的保险保费,区县财政承担50%的保险保费。
能繁母猪保险保费仍由养殖户(场)按照20%的比例缴费,市与区县财政各承担40%的保险保费。
国有农场交纳其应缴的保险保费,其余保险保费由市财政承担。
第六条 市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区县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列入区县财政年度预算。
第七条 区县财政局加强对保费补贴资金的管理。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帐核算。
第八条 区县财政局会同区县农口主管部门、保险公司根据补贴险种的预计投保数量、保险费率和保费补贴比例,测算市与区县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编制保费补贴年度计划,于每年10月底前以正式文件向市财政局提出下年度市级保费补贴资金预算申请。市财政审核后安排下年度市级保费补贴资金预算。
第九条 市财政局于每年2月底前参照上年度保费补贴资金实际兑付情况及本年度区县财政局保费补贴资金预算申请,按一定比例向区县财政局预拨市级保费补贴资金。
第十条 各区县经营农业保险的保险机构于每月初将上月开具的农业保险专用保险单、保险保费汇总表及其他相关材料送交本区县财政局。
第十一条 各区县财政局负责对经营农业保险的保险机构送交的专用保险单进行审核、汇总,于每月底前向农业保险经营机构拨付补贴资金,不得拖欠。同时将保险公司送交的农业保险专用保险单留存,以备核查。
第十二条 各区县财政局每季度对上一季度开具的农业保险专用保险单进行汇总,并编制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表,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市财政局。
第十三条 各区县财政局于每年10月底前对上年度10月1日至本年度9月30日的保费补贴资金进行结算,编制保费补贴资金决算,将保费补贴资金决算和资金使用情况总结报送市财政局。资金结算中,市财政应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大于预拨的保费补贴资金时,市财政局将根据区县财政局申请补足市财政保费补贴资金文件,将差额部分拨付到区县财政局;市财政应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小于预拨的保费补贴资金时,结余部分抵减下年度市财政保费补贴资金。
第十四条 市财政将不定期对保费补贴资金进行检查,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保费补贴资金的,追回相应保费补贴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财农〔2007〕37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