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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严肃村“两委”换届工作纪律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22:34:43  浏览:91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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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严肃村“两委”换届工作纪律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 民政部


关于进一步严肃村“两委”换届工作纪律的通知

组通字〔2010〕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民政局:


  去年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9〕20号)和全国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座谈会精神,切实加强党对换届选举工作的领导,始终掌握工作主导权,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总体平稳有序。但也有少数地方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违法违纪现象:有的地方任意简化选举程序,利用委托投票、代写选票等形式徇私舞弊;有的地方拉票贿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屡禁不止;有的地方存在宗族宗派等各种势力甚至黑恶势力干扰换届选举的现象,等等。这些问题,严重损害了党员、群众的民主权利,破坏了换届选举的正常秩序,干扰了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健康发展,影响了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必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加以整治。今年下半年和明年,全国大多数省(区、市)将进行新一轮村“两委”换届。为进一步严肃村“两委”换届工作纪律,确保换届选举健康有序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细化换届工作程序。严格遵循《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细化和规范村“两委”换届选举程序和实施办法,精心编制换届工作流程图。指导和引导村民选举委员会依法依规制定好本村选举办法,对候选人资格条件作出具体规定,切实把好候选人资格条件关。同时,进一步细化选举程序、选民资格认定、委托投票、有效选票认定以及回避制度等相关规定。探索推行村“两委”换届选举“全程签字”制度,换届选举各个环节,都必须由参与竞争人员签字认可,确保换届选举法定程序、步骤严格执行不变通。


  二、规范候选人竞争行为。全面推行乡镇党委和参与竞争人员集体谈话制度,教育他们自觉采取合法、正当的方式,有序参与竞争。引导党员群众在换届选举前,通过制定选举办法等方式,对不当或非法竞争行为裁定提前作出明确规定,让参与竞争人员和党员群众明白哪些可以做,哪些不可以做,确保有序参与不违规。可以通过竞职承诺、公开演说、现场问答等形式,组织候选人与选民直接见面,正当宣传展示自己,搭建候选人公开亮相、公平竞争的有效平台。


  三、严格投票组织管理。加强投票现场组织工作,切实维护选举秩序。选举时,应召开选举大会集中投票,也可设立中心投票会场和若干投票站投票,当场领票、写票、投票,集中唱票、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严格控制流动票箱的使用,依法办理委托投票手续,规范委托投票和代写选票。完善秘密写票制度,运用人防、物防、技防等各种手段做好防范工作,确保村民在无干扰的情况下自主表达选举意愿,防止出现舞弊现象。


  四、完善防范监督措施。要广泛宣传换届选举的目的意义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明确换届选举应该选什么样的人、什么样的选举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引导广大党员群众正确行使民主权利,自觉抵制拉票贿选等各种干扰破坏换届选举的违法违纪行为。要完善选举监督体系,切实加强对换届选举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对村民选举委员会推选、候选人提名、候选人公开竞争、投票选举等重点环节,实行全程跟踪监督。采取设立选举监督委员会,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担任社会监督员等措施,积极探索舆论监督途径,加强社会力量对换届选举的监督。对那些选情复杂、竞争激烈,可能出现拉票贿选或各种势力影响干扰换届选举的重点村、难点村,要重点加强指导和监督,有针对性地制定工作预案,并采取司法提前介入等措施,及时消除隐患,解决苗头性问题。县和乡镇党委、政府要向每个村派驻换届工作指导员;对一些问题较多、矛盾纠纷大的重点村、难点村,要派出得力干部组成工作组驻村指导。切实加强对换届工作指导员及相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法规政策培训。


  五、严查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风俗人情等实际情况,具体明确拉票贿选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界定标准,同时进一步明确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认定、查处的具体程序和责任部门。乡镇党委、政府按程序具体负责对村“两委”换届选举中违法违纪问题的调查处理,必要时,提请县级纪检监察、公安机关和法院、检察院依法依规进行调查认定。做好群众举报和来信来访受理工作。建立反映换届选举违法违纪问题专办制度,县、乡选举工作机构要公布举报电话及其他举报渠道,采取措施方便群众反映问题。坚持有访必接,有报必查,凡情节具体、线索清楚的,要限时办结。切实加大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打击力度。对参与或指使他人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票数等手段,以及利用宗族宗教势力等破坏、妨碍选举的,依法严肃查处;对以不正当竞争手段参选的,一经发现即取消参选资格,已经当选的,宣布当选无效;对黑恶势力、境内外敌对势力干扰破坏选举的,做到依法打击,绝不手软。对换届选举中查处的典型案例,要在一定范围进行通报。


  六、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统筹抓好换届选举工作,重点抓好村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村委会换届选举的指导和督查。县、乡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将严肃换届工作纪律、加强和改进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积极协调纪检监察、宣传、信访、公安和司法等有关部门参与和配合做好换届选举工作。县、乡党委书记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职责,认真抓好工作落实。探索建立村“两委”换届工作考核评估机制,把严肃换届工作纪律、防止和打击拉票贿选等违法违纪行为,作为农村创先争优活动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建立换届选举应急处置机制,加强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掌控和处理,完善选举重大问题、重要信息报送、情况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在村“两委”换届过程中,对工作领导、指导不力和对违法违纪行为查处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并作出相应处理。中央组织部将会同民政部,适时对各地村“两委”换届工作纪律执行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中共中央组织部 民 政 部
201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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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1999年烟叶收购价格政策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计委、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1999年烟叶收购价格政策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烟草专卖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烟草专卖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8〕7号)精神,为促进烟叶生产稳定发展,做好1999年度烟叶种植和收购工作,现将1999年烟叶收购价格政策及烤烟中准级收购价格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999年烟叶全国平均收购价格由现行每50公斤242元提高为350元。具体收购价格,按照有利于严格控制烟叶种植面积和收购数量,有利于烟叶品质的提高和保持合理的烟粮比价关系的原则制定。
二、根据各地区烤烟质量的差异,并适当考虑近年来各地实际收购价格水平和地区间的平衡衔接,决定对烤烟收购价格实行分区定价。具体价区划分为:
一价区:云南省玉溪、昆明、红河三地区(州、市);
二价区:福建省,江西省,广东省,广西自治区,云南省曲靖、楚雄、大理地区(州、市),湖南省郴州、永州地区(市),河南省三门峡市;
三价区:安徽省,湖北省,山东省,河南省(不含三门峡市),贵州省,四川省,重庆市,云南省昭通等地区(州、市),湖南省湘西、张家界、怀化、常德等地区(州、市),陕西省安康、商洛、汉中地区(市);
四价区: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陕西省〔不含安康、商洛、汉中地区(市)〕;
五价区:河北省,吉林省,黑龙江省,甘肃省。
三、为基本反映中等烤烟的质量和价格水平,引导烟农提高烤烟质量,将下部橘黄二级(X2F级)烟叶定为烤烟的中准级。根据国务院确定的1999年烟叶全国平均收购价格为每50公斤350元的规定、近年来烤烟中准级实际收购价格高于各等级平均收购价格10%左右的基本
状况以及保持各价区合理差价的需要,确定各价区烤烟中准级(X2F级)每50公斤的收购价格为,一价区425元,二价区410元,三价区380元,四价区350元,五价区330元。
四、各价区其他各等级烤烟的具体收购价格,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根据上述中准级价格,按照优质优价、保持合理等级差价的原则,在保证全国各等级烤烟平均收购价格为每50公斤350元的前提下测算确定,另行下达。
五、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计委、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的烤烟收购价格,不得擅自调整价格。为维护烟叶价格政策的严肃性,各级政府在烟叶收购中规定的各种价外补贴要一律取消,不得有任何保留。各级物价部门要会同烟草等部门加强对烟叶收购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抬级
抬价、压级压价、越权调价或以价外补贴等形式变相调整价格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
六、白肋烟、香料烟以及新疆自治区烤烟的收购价格,由国家计委、国家烟草专卖局另行安排下达。

附:

1999年烤烟中准级收购价格表
单位:元/50公斤
------------------------------------
|价 区|中准级收购 | 各价区所包括的地区 |
| | 价格 | |
| |(X2F级)| |
|---|------|-----------------------|
|一价区|425 |云南省玉溪、昆明、红河三地(市) |
|---|------|-----------------------|
|二价区|410 |福建,江西,广东,广西,云南省曲靖、楚雄、 |
| | |大理地区(市),湖南省郴州、永州地区(市), |
| | |河南省三门峡市 |
|---|------|-----------------------|
|三价区|380 |安徽,湖北,山东,河南(不含三门峡),贵 |
| | |州,四川,重庆,云南省昭通等地区(州、市), |
| | |湖南省湘西、张家界、怀化、常德等地区(州、 |
| | |市),陕西省安康、商洛、汉中地区(市) |
|---|------|-----------------------|
|四价区|350 |山西,内蒙古,辽宁,陕西〔不含安康、商洛、 |
| | |汉中地区(市)〕 |
|---|------|-----------------------|
|五价区|330 |河北,吉林,黑龙江,甘肃 |
------------------------------------



1998年10月26日

关于印发辽阳市市属集体工业企业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辽阳市市属集体工业企业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市政办发〔2010〕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辽阳市市属集体工业企业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



辽阳市市属集体工业企业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属集体工业企业资产监督管理,防止集体资产流失,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属集体工业企业、市属厂办集体工业企业、以资产量化方式改为股份合作制的市属集体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对本企业集体资产进行处置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集体资产,是指企业中依法界定为国有资产、其他法人资产以外的,由集体企业共同占有、使用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和其他资产,如房屋、机器设备、土地使用权、债权股权、商标、特许经营权等)。

  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是指企业对本企业资产进行出租、出售、对外投资、资产重组、合资合作、担保和因拆迁等使资产发生变化的行为。

  第四条 集体资产处置遵循自主管理和政府指导相结合的原则。企业资产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监管部门)负责对企业的政策指导和对集体资产处置的监督保护等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企业产权制度改革;

  (二)监督企业执行法规、政策和集体资产处置情况;

  (三)协调企业产权纠纷和企业经济发展中的问题;

  (四)指导企业资产清算、协调处理企业偿还职工债务、职工安置等有关问题;

  (五)市政府交办的涉及企业及其资产处置的其他有关工作。

  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集体资产处置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企业应当在依法清产核资、界定产权的基础上建立产权管理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主要负责人离任时,应当由具有审计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其任职期间的资产经营状况进行审计。

  第七条 监管部门应当根据企业生产和集体资产的实际情况制定资产处置预案。预案中应当明确资产处置原因、方式、收入用途、债权债务处置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等。

  第八条 企业进行资产处置的,应当向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送监管部门审查。申请材料包括:资产处置申请书,按照监管部门制定的预案编制的资产处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可行性报告等。

  第九条 监管部门应当于受理处置资产申请后20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批准;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企业收到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后,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对批准处置的资产是否处置进行票决。职工(代表)大会过半数通过的,方可以进行资产处置,由职工(代表)大会以评估值为依据确定处置底价。

  第十一条 对拟处置的资产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应当选择具有法定资产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

  第十二条 企业涉及拆迁安置补偿的,应当与拆迁人依法签订书面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合同签订前,企业应当就拆迁的地点、拆迁补偿安置事宜、拟拆迁补偿安置的方法以及补偿补助金额、给付方式、给予期限、搬迁期限、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主要内容形成书面材料,报送监管部门审查和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十三条 因停产多年,企业无法组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企业应当将实际情况报告监管部门。监管部门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提出处置意见,企业按照监管部门的处置意见对资产进行处置。

  第十四条 企业资产处置所得归集体所有,主要用于安置职工;靠自身积累发展起来的企业,产权收入由监管部门代管,所有权归企业。

  第十五条 企业终止的,企业应与在职人员全部解除劳动关系,资产处置所得按照下列顺序处理:

  (一)清算活动所产生的合法支出;

  (二)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等;

  (三)拖欠的税费;

  (四)拖欠银行的贷款或者其他债务。

  同一顺序不足清偿的,按照比例分配。

  第十六条 资产处置收入在征得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存入监管部门设立的集体资产处置收入专户,由监管部门按照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分配方案进行拨付。

  第十七条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进行资产处置的,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不予办理产权转让手续。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监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对主要责任人或者负有主要责任的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0年12月1日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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