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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奖励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4 00:14:15  浏览:98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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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奖励办法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汕头市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奖励办法
汕头市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决定,调动广大农村干部和农民群众积极性,加快我市农业现代化的步伐,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奖项及指标
(一)农业进步奖。主要指标是:
以本单位历史最高年份为基数,县一级(指潮阳市,各市辖区,澄海、南澳县,下同)每十五分之一公顷农用土地(按耕地年末面积与茶、果年末实有面积之和计算)当年创农业种植业产值增加二百元以上或增长百分之十以上;镇一级增加四百元以上或增加长百分之十五以上。
(二)农村经济发展奖。主要指标是:
县一级以本单位历史最高年份净收入为基数,当年农村合作经济净收入增长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同时集体经济层次取得同步增长;或者以本单位历史最高年份人均收入为基数,农村合作经济收益分配当年每人平均收入增加二百元以上或增长百分之二十以上,同时集体分配也同步增长。


(三)水稻优质高产(增产)奖。主要指标是:
县一级水稻每十五分之一公顷年产量达到一千零八十公斤,或每十五分之一公顷历史最高年单产量基数一千公斤以上,当年增长百分之三以上,或每十五分之一公顷历史最高年单产量基数一千公斤以下,当年增长百分之六以上。镇一级水稻每十五分之一公顷年产量达到一千二百公斤,
或每十五分之一公顷历史最高年单产量基数一千公斤以上,当年增长百分之三以上,或每十五分之一公顷历史最高年单产量基数一千公斤以下,当年增长百分之六以上。以上属中优质稻品种的,则按实际产量乘以一点三计算。
另外县一级种植中优质水稻(包括杂交稻中优质组合,下同)面积比上一年增长百分之二十以上,全部水稻平均单产达到历史最高水平。
(四)水果良种引进、开发进步奖。主要指标是:
生产单位引进名、优、稀水果品种,连片种植累计保存面积零点六七公顷以上,且当年每十五分之一公顷创商品产值一万元以上。
镇一级当年开发山地、荒地或其他非耕地种植名、优、稀水果三十三点三三公顷以上。
(五)振兴畜牧业奖。主要指标是:
以当年肉类、禽蛋、奶类三项产品产量指标之和除以总人口(市辖各区按农村总人口计)得出的每人平均占有量为考核指标,以本单位历史最高年份人均占有量为基数。
县一级基数四十公斤以上,当年增长百分之三以上或基数三十至三十九公斤,当年增长百分之四以上,或基数二十公斤至二十九公斤,当年增长百分之六以上,或基数二十公斤以下,当年增长百分之八以上。
镇一级基数四十公斤以上,当年增加一点五公斤以上,或基数三十公斤至三十九公斤,当年增加二公斤以上,或基数三十公斤以下,当年增加三公斤以上。
(六)水产养殖发展奖。主要指标是:
县一级以历史最高年份为基数,当年渔业产值增长百分之二十以上。镇一级以历史最高年份为基数,当年渔业产值增长百分之二十以上;或养殖加州鲈鱼当年达到三点三三公顷;或养殖叉尾鱼(右加回)鱼当年达到二公顷,或养殖桂花鱼当年达到零点六七公顷以上。
(七)农业技术示范推广奖。
1.水稻优质、高产技术示范奖。生产单位应达到下列指标:中优质品种水稻示范田(四级联办)连片六点七公顷以上,每十五分之一公顷一造平均产量五百五十公斤以上;或连片零点六七公顷,每十五分之一公项一造平均六百五十公斤以上;或特高产攻关田面积十五分之一公顷以上
,每十五分之一公顷一造产量七百公斤以上。
2.杂交稻制种田示范奖。生产单位应达到下列指标:面积连片零点六七公顷以上,每十五分之一公顷一造平均产量二百公斤;或单土(右加丘)面积十五分之一公顷以上,每十五分之一公顷一造平均产量二百五十公斤以上。
3.甘薯、马铃薯优质、高产示范奖。生产单位应达到下列指标:甘薯高产示范田面积连片三点三公顷以上,每十五分之一公顷一造平均产量(鲜薯,下同)六千公斤(或薯干一千二百公斤);或优质甘薯连片零点六七公顷以上,每十五分之一公顷一造平均产量四千公斤;或马铃薯面
积连片零点六七公顷以上,每十五分之一公顷一造平均产量二千五百公斤。
4.设施农业、立体农业、生态农业示范奖。生产或科研单位应达到下列指标之一:
(1)应用遮光网栽培农作物按耕地面积计算连片二点六七公顷以上。
(2)应用塑料大棚栽培农作物按耕地面积计算连片零点六七公顷以上。
(3)应用工程设施(房屋、工棚等)进行工厂化(室内)农业生产(含食用真菌栽培等)面积六千七百平方米以上,且当年农产品商品产值三十万元以上。
(4)发展立体种养农用土地连片零点六七公顷以上,平均每十五分之一公顷当年农产品商品产值一万五千元以上。
(5)引进、繁育、提供优良农、牧、水产品种和农业适用技术,在全市起示范作用并获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
5.水产养殖示范奖。生产单位应达到下列指标之一:
(1)塘鱼养殖单池面积零点三三公顷以上,每十五分之一公顷年平均产量一千五百公斤以上,且纯收入四千元以上。
(2)鳗鱼养殖每十五分之一公顷年产量成鳗五吨以上,饲料系数一点八以下,平均每吨纯收入五千元以上。
(3)对虾养殖面积六点六七公顷以上,平均每十五分之一公顷年产量四百公斤以上,且纯收入二千元以上。

(4)贝类养殖:翡翠贻贝平均每十五分之一公顷年产量三吨以上,且纯收入六千元以上。
(5)太平洋牡蛎筏式吊养,平均每十五分之一公顷年产量(鲜肉)二吨以上,且纯收入六千元以上。
(八)适度规模经营示范奖。具有一定经营规模(如小庄园、家庭小农场等),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在全市起示范作用的农户(或三户以内的联户),应达到下列指标之一:
1.种植业:常年经营农业种植业或以种植业为主、多种经营,土地面积三点三三公顷以上,当年出售农产品商品产值二十万元以上。
2.畜牧业:当年生猪饲养量八百头以上,当年上市量六百头以上;或提供总肉四十五吨以上,或商品产值二十万元以上;当年养鸡三万只以上,当年上市量二万只以上;或养鸭一万只以上,当年上市商品鸭二十吨以上;或养鹅二千只以上,并当年全部上市;或饲养家禽当年上市商品
产品产值十五万元以上。
3.水产养殖业:淡水养殖面积连片三点三三公顷以上,当年水产品商品产值一百万元以上;或淡水网箱养鱼一百箱以上,年水产品商品产值一百万元以上;或海水网箱养鱼连片五百箱以上,当年商品产值五百五十万元以上。
4.农业产后服务业。常年从事农产品外销、贮藏、加工等农业产后服务,具有相当规模和信誉,符合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规定,年收购农产品一千吨以上或商品产值一百万元以上。
二、评奖程序
1.凡预计可达到奖励指标又需验收的项目,主持单位(指县、镇一级政府,生产、科研、实施单位,农户或联户以及经营者,下同),应在收获(捕捞或出售)前七至十天逐级预报,申请验收,验收由市农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其余项目应于年终申报。申报时,主持单位应填写市农
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报奖呈批表》和附项目验收证书、有关技术、经济经营档案、总结等材料一式二份,逐级上报市农委(农业局)。经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2.奖项达标的核定根据为国家、省、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统计文件以及市、县有关部门的验收证书、有关历史档案和商业往来凭证等材料。计算产量、产值和收入按生产年度计算,多种经营单位按主产品生产年度计算。农、牧、渔产值按固定价格(1990年不变价)计算,农产
品商品产值按实际出售价格计算。
3.各主持单位要实事求是地做好项目的申报工作,不得弄虚作假。对申报不实的应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影响的应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今后参评获奖资格。
三、奖励标准:
经市政府批准的达标项目,由市政府向主持单位和人员颁发奖品(奖状、奖旗或其他奖品)和奖金,以资鼓励。奖金标准如下:
1.凡与项目相应的农用土地面积六千七百公顷以上,或水稻全年播种面积一万三千公顷以上,或当年农村合作经济净收入五亿元以上,或肉、蛋、奶三项指标之和达二万吨以上,或渔业产值一亿元以上的县一级政府,每个获奖项目奖金一万二千元至一万五千元,达不到上述规模的每
个获奖项目奖金四千至五千元。
2.设奖项目中第一和第三项获奖的镇一级政府分两个层次发放奖金:凡与项目相应的农用土地面积六百七十公顷以上,或水稻全年播种面积一千三百公顷以上的,每项奖金二千元至三千元;达不到上述规模的,每项奖金一千至二千元。设奖项目中第四、第五和第六奖项获奖的镇一级
政府不分规模层次,各发给奖金二千元;各获奖主持单位发给奖金五百元至一千元。
3.设奖项目第七条第八项,每个项目奖金总额不超过五万元,每个单项奖金不高于一千元。
以上各奖励项目奖金和评奖经费由市财政根据各年度评定的获奖项目核拨。
县一级可参照市的奖励金额,按一比一配套发放奖金。
四、本办法由市农委(农业局)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市政府《关于创粮食高产活动奖励办法》(汕府〔1991〕25号)同时废止。



1993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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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铝矾土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铝矾土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4]1202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出口铝矾土有关税收问题的请示》(晋国税发〔2004〕154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据此,对出口不予退(免)税的任何商品(包括招标或出口配额商品),在计算应纳税额时,都要以出口货物人民币离岸价扣除销项税额为依据,不能将招标费(或支付的出口商品配额使用费)等费用在出口货物离岸价中扣除。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一月三日




沈阳市新开河综合治理工程基本建设维护费征收管理规定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新开河综合治理工程基本建设维护费征收管理规定

沈政令[1996]23号


第一条 为筹集资金,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环境质量,保证新开河综合治理工程顺利实施,根据沈阳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并经省有关部门批准,征收新开河综合治理工程基本建设维护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综合治理新开河是一项拓展城市功能,造福人民群众的社会公益事业,本着人民城市人民建设原则,在一定范围内征收新开河综合治理工程基本建设维护费(以下简称维护费),用于补充新开河综合治理工程所需资金的不足。
第三条 凡在本市城区三环路以内登记注册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含经营性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纳费人),应按本规定交纳维护费。
维护费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开始征收,截止新开河综合治理工程全部结束。
第四条 维护费按下列标准征收:
(一)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按上年销售或者营业收入的2‰计征;其中保险企业按保险费收入、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按利息收入、供电企业按售电收入的2‰计征。
(二)个体工商户按销售、营业收入的2‰计征;经营规模小,不能按销售、营业收入计征的,按每户每年50元计征。
(三)游乐场(宫、俱乐部)夜总会和一级饭店(含一级)按营业收入高于一款征收标准征收。
第五条 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维护费的起征点为年应费收入的30,000元以上(包括30,000元)。
第六条 维护费可以列入管理费用。
第七条 维护费由市地方税务部门、工商部门代征。
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维护费由地方税务部门代征。
个体工商户的维护费由工商部门代征。
第八条 特困企业及纳费人因不可抗力,交纳维护费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代征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可以缓征、减征或者免征。
第九条 按销售、营业收入计征维护费的,原则上一次征收,对于数额较大和一次交费有困难的,可分二次征收,一次性征收的时间为每年4月份,二次征收的时间为每年的4月份和10月份。
不按销售、营业收入计征的,每年10月份上旬征收其当年的维护费。
第十条 征收维护费由代征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委托书》。
第十一条 维护费纳入市财政第二预算,作为专项资金,纳入市城建投资计划,用于新开河的建设、维护和综合治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年度结余可以结转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市财政部门对维护费征收、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物价部门对收费标准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逾期不交纳维护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拖欠款额2‰的滞纳金,经多次催缴无效的,可以商银行代扣征收。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截留、挪用维护费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当事人阻碍征收工作,抗拒交纳维护费,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征收管理和代征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1996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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