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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泰安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23:31:38  浏览:84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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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泰安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泰政发(1996)45号关于印发《泰安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泰安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泰安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鼓励设计竞争,促进技术进步,提高建筑设计质量、水平和效益。根据《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设计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
招标项目按上级有关规定实行分级管理。
第三条 工程设计的招标投标不受地区、部门、行业的限制,凡持有设计证书的设计单位,均可按照批准的证书等级和业务范围参加投标。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须实行工程设计招标投标:
(一)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民用建筑;
(二)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各类建筑;
(三)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四)纪念性建筑和文物古迹附近建筑;
(五)高层住宅楼和居民小区及游园建设。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招标主要是设计方案的招标。设计方案可以实行整体设计招标,也可以实行单项设计招标。
第六条 建设单位凭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到当地设计主管部门办理招标登记,确定招标方式。
第七条 设计招标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议标三种方式:
(一)公开招标,招标单位通过新闻媒介或其他形式发布招标信息。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直接向三个及以上的有资格的设计单位发出招标邀请参加设计投标;
(三)议标,对技术性、专业性较强和工程条件限制及工期紧迫等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经设计主管部门审定,不宜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可以实行议标。参加议标的单位不少于两家。
第八条 招标单位编制的招标文件应当报送设计主管部门审查后,方可发布招标信息。
第九条 招标单位应当对参加投标单位的基本情况于开标前报设计主管部门备案审查。
第十条 招标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组成评标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应当由招标单位的负责人、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组成。成员名单应在评标前报设计主管部门备案审核。
第十一条 招标单位组织的开标、评标、定标会议应当通知城市规划、设计主管部门派员参加。
第十二条 评标和定标应根据规划要求、立面造型、平面布局、设计规范标准、运用技术、材料、工艺以及设计周期、社会信誉等内容确定。
第十三条 招标单位公开宣布的中标方案,须报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后,方可签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进行施工图纸设计。
第十四条 凡应实行招标而未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不得进行施工图纸设计,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五条 招标单位的招标活动应当严格按《山东省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暂行规定》程序进行。凡在招标活动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设计主管部门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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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建筑安装工程社会保障费和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


2004年锦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


现发布《锦州市建筑安装工程社会保障费和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代市长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锦州市建筑安装工程社会保障费和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安装工程社会保障费和劳动保险费管理,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社会稳定和建筑安装企业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建设单位和建筑安装企业,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安装工程社会保障费和劳动保险费的统一管理,其所属的建筑安装企业劳保统筹机构(以下简称统筹机构)具体负责社会保障费和劳动保险费的收取、拨付、使用、财务报表、数据统计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社会保障费和劳动保险费的计提标准,应当本着“以支定收、略有积累、以丰补歉”的原则,根据建筑工程投资额、社会保障费费种和费率、工程造价、物价水平、职工人数等情况,由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严格测算的基础上确定。
第五条社会保障费和劳动保险费,由建设单位直接向统筹机构缴纳。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项目报建后、开工前,预缴社会保障费和劳动保险费;建筑工程项目竣工后,按照实际工程造价结清社会保障费和劳动保险费。
第六条建筑工程项目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必须一次缴足;建筑工程项目合同工期超过一年的,建设单位与统筹机构签订《建筑工程社会保障费和劳动保险费缴纳协议书》后,可分年度缴纳,但首次预缴不得少于应缴总额的60%。
第七条赴外埠施工的建筑企业,当地实行社会保障费和劳动保险费统一管理的,其社会保障费和劳动保险费委托当地统筹机构收取结算后,转入我市社会保障费和劳动保险费专用账户;当地未实行社会保障费和劳动保险费统一管理的,仍由建筑安装企业直接向建设单位计取,我市统筹机构根据企业自身的计提标准,从拨付的社会保障费和劳动保险费中扣减。
第八条社会保障费和劳动保险费按照国家现行建筑安装工程取费规定,计入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在标底、报价中单独列项,不参加招标竞争。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免或者截留建设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障费和劳动保险费。
第九条统筹机构预收的社会保障费和劳动保险费,应当按照规定拨付给建筑安装企业(对来锦施工的外埠建筑安装企业,由我市统筹机构按照外埠建筑安装企业当地的计提标准拨付),结余部分用于负担较重的建筑安装企业调剂使用。
社会保障费和劳动保险费每季度向企业拨付一次,年终决算,结余部分转入下一年。
第十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建筑安装企业,为社会保障费和劳动保险费的拨付对象: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安装施工,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依法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二)参加我市和外埠社会保险,并有合法确认手续;
(三)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健全;
(四)经统筹机构登记。
第十一条对统筹机构拨付的社会保障费,建筑安装企业必须用于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对统筹机构拨付的劳动保险费,建筑安装企业必须用于支付离退休职工的异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职金、六个月以上的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各项经费等政策性补贴。
第十二条对统筹机构拨付的保障费和保险费,建筑安装企业应当分别建立账目。
第十三条统筹机构应当健全社会保障费和劳动保险费的会计、审核、报告等各项管理制度。统筹机构在拨付下季度社会保障费和劳动保险费前,应当对上季度建筑安装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收据及政策性补贴支出账目进行审核,手续不全的不予拨付。
第十四条社会保障费和劳动保险费的收取,应当使用财政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款收据,资金直接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不缴纳或者少缴、欠缴社会保障费和劳动保险费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拒绝缴纳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建筑安装企业对已拨付的社会保障费和劳动保险费,不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支付政策性补贴或者挪作他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依法追回已拨付的社会保障费和劳动保险费,扣减下季度社会保障费和劳动保险费;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以及将社会保障费和劳动保险费挪作他用的,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2年4月28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锦州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统筹管理暂行办法》(锦政规〔1992〕5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后结转的在建建筑安装工程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关于印发《安庆市实施农产品流通、品牌和农业产业化三项工程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政办发〔2001〕33号



关于印发《安庆市实施农产品流通、品牌和农业产业化三项工程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郊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安庆市实施农产品流通、品牌和农业产业化三项工程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安庆市实施农产品流通、品牌和农业产业化三项工程考核办法(试行)


根据省政府《关于组织实施农产品流通、品牌和农业产业化三项工程的通知》(皖政〔2001〕53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流通、品牌和农业产业化三大重点工程的意见》(庆办发〔2001〕10号)的要求,为促进我市农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特制定本考核办法(试行)。
一、考核对象
组织实施农产品流通、品牌和农业产业化三项工程的县(市)、郊区。
二、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
1.组织领导(10分):机构落实2分;人员到位2分;制定出台有关鼓励实施农业三项工程相关政策3分;有明确的发展目标和具体的发展规划3分。
2.流通工程(20分):中介服务组织(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5分〔年新增3个以上5分(含3个,下同)、2个4分、1个3分、没有不得分〕;农民经纪人队伍3分(年增长15%以上3分、15%~10%2分、10%以下1分、不增长不得分);“订单农业”农户数4分(2万户以上4分、1~2万户3分、0.5~1万户2分、5000户以下1分、没有不得分);市场建设3分;农业信息服务2分;农产品展示展销3分。
3.品牌工程(20分):争创国家、省部级名牌(包括省、市组织参加的全国性展销会认定的品牌)6分(2个以上6分、1个4分、没有不得分);获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无公害食品”认证6分(2个以上6分、1个4分、没有不得分);农产品商标注册5分(新增2个以上5分、1个3分、没有不得分);名牌产品的宣传和保护3分。
4.农业产业化工程(20分):龙头企业5分(年新增龙头企业1个以上,产值500万元以上5分、100~500万元4分、100万元以下2分、没有不得分);龙头企业年营销收入占农业总产值比重4分(20%以上4分、10~20%3分、10%以下2分);年创汇4分(500万美元以上4分、100~500万美元3分、100万美元以下2分、没有不得分);农民人均纯收入来自产业化经营的部分占总收入的比重3分(20%以上3分、10~20%2分、10%以下1分);带动农户2分;农产品基地建设1分;列入省级产业化试点县及重点龙头企业1分。
5.资金投入(20分):本级财政设立专项资金8分(20万元以上8分、10~20万元6分、10万元以下5分、没有不得分);社会投资7分(其中:境内资金5000万元以上5分、2000~5000万元4分、1000~2000万元3分、1000万元以下2分、没有不得分;境外资金50万美元以上2分、50万美元以下1分、没有不得分);积极申报和争取项目扶持5分。
6.科技进步(10分):科技服务体系建设3分;主要农产品优质率2分;适用新技术推广2分(年新增3项以上2分、3项以下1分、没有不得分);新品种引进3分(年新增3个以上3分、2个2分、1个1分,没有不得分)。
三、考核方法
考核工作采取自下而上,分层次考核,年中与年末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在自考的基础上,由各县(市)、郊区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上报考核结果和年度工作总结,市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年度考核并通报考核结果。
四、表彰奖励
1.综合考核前三名的县(市)、郊区授予“实施农产品流通、品牌和农业产业化三项工程综合一、二、三等奖”称号,颁发奖牌、奖金。
2.对前10名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前10名的农民经纪人、本年度获得名牌产品称号、“绿色食品”认证的单位和在组织实施农业三项工程过程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管理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奖励考核办法另定。
市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根据本考核办法制定考核细则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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