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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政府系统应急值守工作规范》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1:06:51  浏览:95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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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政府系统应急值守工作规范》的通知

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政府系统应急值守工作规范》的通知

铜政办发〔2010〕5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级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加强全市政府系统应急值守工作,确保政令、信息畅通,实现政府系统值守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铜川市政府系统应急值守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铜川市政府办公室
二O一O年六月十七日

铜川市政府系统应急值守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系统应急值守和应急管理工作,及时报送紧急重要信息,协助领导迅速有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确保政令、信息畅通,更好地为领导、基层和群众服务,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铜川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市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办)负责市政府及办公室日常值守工作,法定节假日的值守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应急管理办公室承担本辖区的应急值守、信息汇总、综合协调等职能,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各级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以及与政治、社会稳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单位,均应设立专门的值守工作机构或赋予内设机构值守工作职能,配备足够数量的人员负责值守工作;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及重要活动、重大会议等敏感时期,应由单位领导在岗带班并加强值守力量。
  第三条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应急值守工作的领导。值守岗位必须配备本部门、本单位在编在职工作人员,不得安排临时聘用人员、离退休人员值守。值守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爱岗敬业,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努力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进一步强化服务观念,积极主动地做好工作。值守场所须配备必要的通信、办公等设施,使用先进的值守管理系统,确保值守工作反应灵敏、信息畅通、应对迅速、处置及时。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市应急办值守工作职责
  (一)协助市政府领导处置紧急重大事项,协调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事后调查和评估等工作;负责市总体应急预案的修订和预案体系的完善工作,参与有关规章的拟订,并负责推动实施。
  (二)负责市政府及办公室工作日内和双休日24小时值守工作,并协助报告和处理重大突发事件,编报《值班快报》等。
  (三)负责法定节假日的值守工作安排,并做好通知和落实工作。法定节假日按照下列要求组织值守:1、值守时间按照市政府办公室的通知执行;2、提前三天,由下级政府应急办及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向市应急办报送值守安排表;3、节假日期间,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负责同志要在岗带班。
  (四)建立值守信息网络,确保联络畅通。
  (五)建立健全值守工作制度和规范,推进值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建设。
  (六)负责对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值守工作的检查、督促和指导,对值守和应急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七)履行市政府及办公室赋予的其他职责,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值守工作职责
  (一)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应急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日常24小时值班工作,确保与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联络畅通。
  (二)节假日期间每天下午4时前,书面向市应急办报送辖区内应急值守情况。
  (三)建立健全值守工作制度和规范,推进值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建设。
  (四)及时报告并协助领导处置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
  (五)根据各级政府的要求,提出本辖区应急值守工作信息化建设的建议方案,并组织实施。
  (六)加强对下级政府及本级政府部门、单位值守工作的检查、督促、指导,组织开展本辖区内政府系统值守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七)履行本级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各级政府部门、单位值守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24小时值守工作,确保本系统内部联络畅通,确保与本级政府、相关部门单位联络畅通。
  (二)建立健全值守工作制度和规范,推进值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建设。
  (三)及时报告并协助领导处置系统内发生或接报的重大突发事件;应急职能部门在节假日期间每天下午4时前向本级政府应急办报送应急值守情况。
  (四)加强对本系统内值守工作的检查、督促和指导。
  (五)履行本部门、单位赋予的其他职责,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工作原则和工作制度  第七条 值守工作原则。值守工作遵循反应迅速、运转高效、安全保密、优质服务的原则。切实履行各级政府和部门赋予的工作职责,做好向领导和上级机关报送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和协助处置工作;及时将政令下达、下情上传,确保政令畅通;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严守工作秘密,确保安全。
  第八条 值守记录制度。值守工作要制作统一规范的记录簿并严格执行记录制度。值守人员在值守期间,应将发生的事项和处理情况进行记载。值守记录应字迹清楚,要素齐全,详略得当。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应按时间顺序(精确到分钟)详细记录处置过程。值守记录簿须编号归档。
  第九条 公务来电接听制度。值守人员应认真接听值守期间的来电,文明应答,必要时应予核对并整理《电话记录》后按规定程序报告;重要来电应要求对方以书面形式发送;基层单位及群众来电,比较明确的问题可直接答复,重要问题经请示领导后按规范口径答复,必要时可帮助联系、处理。
  第十条 交接班制度。交接班要履行交接手续,接班人员须提前到岗,交班事项应书面交接,并由交接班双方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保密制度。值守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保密规定,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涉密信息。
  第十二条 值守通报制度。各级各部门建立值守通报制度,不定期对值守情况进行抽查,对漏岗、脱岗以及迟报、漏报、误报和瞒报重大突发事件信息等情况及时进行通报。
  第十三条 设备使用管理制度。值守人员在值守前应检查电话、传真、复印机、电脑等设备是否完好,确保设备始终处于良好工作状态,要熟练应用各种办公设备,保证信息传递畅通。
  第四章 重要信息处置规范
  第十四条 值守信息报送原则。值守信息报送要遵循有情必报、逐级上报、规范运作、安全保密的原则。值守人员接报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后必须及时、准确、全面地向带班领导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逐级上报。严格执行保密工作制度,杜绝失密、泄密事件的发生。
  第十五条 信息接报。接收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后,应立即编写《值班快报》或《信息专报》,按规定报告;有可能严重影响政治和社会稳定的重特大灾情、社情、疫情、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突发事件,须迅速报送主要领导。
  上报信息必须要素齐全、事实清楚、文字精练、格式规范,上报信息须严格审核并经本部门、本单位领导签发,事实不清的要认真核实。特别紧急的事项可先电话报告,但必须迅速补报书面材料。各类突发事件信息,应由应急值守部门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程序统一口径、统一上报,避免多头报送。
  第十六条 信息处置。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值守人员要主动与事件发生地及有关单位保持联系,及时传达领导和上级政府的处置意见,催办落实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密切跟踪事态进展,随时续报,直至处理完毕。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披露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归档保存。信息处置完毕后,要将《值班快报》、《信息专报》、领导批示及处理情况报告、续报等资料整理归档保存。
  第十八条 加强对值守信息的综合分析和研究,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并提出处置建议。
  第十九条 本规范所称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严重影响政治稳定、社会稳定,已经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影响的事件,以及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发生时间、地点、涉及对象敏感,已经或可能引起广泛关注的重大案件、事件和事故等。
  (一)危害国家安全的事件。
  (二)非法集会、游行、示威和罢工、罢课、罢市,聚众围堵、冲击党政军机关及其他重要部门、单位或进行打砸抢烧的群体性事件;聚众堵塞干线公路、城市主要街道造成交通中断或非法占据公共场所的事件;其他由各种原因引发的群体性冲突事件。
  (三)进京上访,到省、市政府集体访以及严重影响当地社会稳定的集体上访事件。
  (四)劫持各类公共交通工具的案件;爆炸、投毒、纵火自焚、自杀、自残等事件。
  (五)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社会影响的刑事犯罪案件。
  (六)铁路、公路运输等方面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
  (七)一次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5人以上重伤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一次造成2人死亡或5人以上重伤的火灾、爆炸等事故;一次造成2人以上死亡或涉及人数10人以上的中毒事故;虽无死亡情况,但国家明令禁止使用、销售的剧毒药品中毒事件。上述重大突发事件中涉及的数字均含本数。
  (八)大型活动或群众性节假日旅游、娱乐等活动中造成人员伤亡的重大事故。
  (九)枪支、弹药和爆炸、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丢失事件;危险物品在生产、运输、使用过程中发生泄漏、放射性物质扩散,已经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事故。
  (十)重特大自然灾害、重特大疫情(含动植物疫情)、大范围停水、停电、交通堵塞等严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事件。
  (十一)其他重大突发事件。
  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要立即报告,并及时续报进展和处置情况。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应急办和市级各部门、各单位要第一时间口头报告,在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市应急办报告。突发事件发生时级别较低,但随着事件的发展和演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或影响的,也要及时报告。前项所称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国家有关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条 各级政府应急办及各有关部门、单位是值守工作的责任主体,分管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值守主要负责人和当班值守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 各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本级政府部门和单位在值守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应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在值守工作中造成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设立专门应急值守机构或赋予内设机构值守工作职能、未安排专人24小时值守、值守制度不健全的。
  (二)值守人员脱岗、漏岗的。
  (三)迟报、漏报、误报、瞒报重大突发事件信息的。
  (四)未经核实,上报的重大突发事件信息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五)在重大突发事件信息的报告、处置过程中相互推诿,上交矛盾,对领导和上级机关的指示、批示落实不力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应急办和市级各部门、各单位应按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应急办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应急办负责解释,自二O一O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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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改进提升交通运输服务的若干指导意见

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改进提升交通运输服务的若干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长江航道局、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提升交通运输服务水平,不断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对交通运输服务的需求,建设群众满意交通,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快转变交通运输发展方式为主线,以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为核心,以解决与人民群众关系最密切、要求最迫切的服务问题为着力点,抓住提升服务水平的关键环节,积极推进理念创新和手段创新,不断健全体制机制、强化标准规范、增强科技支撑、加强道德建设、提高队伍素质,努力构建安全可靠、便捷畅通、经济高效和绿色低碳的交通运输服务体系,使人民群众切实享受到交通运输改革发展成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交通运输保障。
(二)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民生为先。把人民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以便民、利民、惠民作为根本出发点,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和宗旨意识,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努力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突出问题,为人民群众提供品质更优、效率更高的交通运输服务。
——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强化顶层设计,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制定提升服务水平的总体目标和重点任务。抓住影响服务水平的关键环节,完善交通运输服务基础设施,提升交通运输装备水平,提高从业人员职业素质和服务能力,突出重点,注重实效,让人民群众得到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惠。
——统筹兼顾,增进公平。把多种运输方式协调发展、区域协调发展、城乡一体化发展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更加注重公平和普惠服务,加大对农村、中西部地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及原中央苏区、革命老区的扶持力度,着力推进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创新驱动,转型发展。依靠理念创新、科技创新、政策创新和体制机制创新,以创新驱动发展,充分发挥科技进步和信息化的引领作用,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企业主体作用和中介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支持企业转型升级,鼓励企业创新服务,进一步加快创新型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切实提升交通运输服务水平。
(三)总体目标。
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对交通运输服务的新需求新期待,按照交通运输安全发展、高效发展、协调发展、创新发展的要求,用五年左右的时间,通过推进六个方面28条为民服务措施的实施,使交通运输的服务范围进一步扩大,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服务内容更加丰富,服务形式更加多样,服务流程更加规范,人民群众满意度和认可度进一步提高,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具体体现在:
——运输服务更安全可靠:营运车辆万车和运输船舶百万吨港口吞吐量事故死亡率显著下降,特别重大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安全防护设施明显改善,安全监管装备配置基本齐全;公路桥梁技术状况和车船装备水平明显提高;交通运输应急保障体系基本建立,应急处置和人命救助能力显著增强;重点监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机制基本完善;重点汽车维修配件追溯信息实现网上查询。
——公众出行更便捷畅通:运输保通保畅能力进一步提升;有通班车条件乡镇通班车率达到100%;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ETC)基本实现全国联网;重大节假日小型客车免费通行管理更加规范;公路指路标志指向更清晰、设置更合理;出行服务信息准确、及时;中国高速公路交通广播基本实现国家高速公路全网覆盖;高速公路服务区运行规范有序;航道通行能力和船闸运行效率显著提高;综合交通枢纽换乘衔接服务水平明显提升;道路、水路客运基本实现联网售票;公交一卡通实现跨地区互联互通;异地租车还车服务广泛普及。
——运输发展更经济高效:长途客运接驳运输网络基本建立;多式联运、集装箱运输、甩挂运输得到大力发展;道路货运和海峡两岸水路货运价格指数定期发布;阳光引航有力推进;驾驶员计时培训系统得到推广应用;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实现统一号码;政府信息及时上网发布,行业政府网站服务能力显著提升。
——发展方式更绿色低碳:绿色低碳交通运输发展模式基本形成;城市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明显提高,市区人口100万以上城市的公共交通占机动化出行比例达到50%左右;出租汽车电召服务比例大幅提升;内河船型标准化率达到50%。
二、重点任务和工作抓手
(一)统筹城乡发展,提升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
1.推进“公交都市”建设。贯彻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战略,着力解决公交发展滞后、服务不优、换乘不便等问题。深入推进“公交都市”创建,加快公交车辆更新,加强站场等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公交智能化应用,提升公交服务水平,增强公交吸引力,使人民群众出行更便捷、换乘更方便,愿意乘公交、更多乘公交。
2.实施农村客运通村和渡船改造工程。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乡一体化和城镇化建设需要,着力解决农村客运发展水平低、安全水平不高等问题。基本实现建制村通班车,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实施农村客运公交化改造,推进农村渡船标准化建设,基本完成农村老旧渡船更新改造,提高农村客运通达深度和安全水平,完善农村客运扶持政策,构建覆盖全面、运行稳定、安全规范、经济便捷的农村客运系统,实现农村客运“开得通、留得住、有效益”。
3.推动城市配送和农村物流发展。根据城市配送和农村物流发展需求,加大对城市配送、农村物流基础设施和信息化的支持力度,着力解决城市配送车辆“通行难、停靠难、装卸难”和农村物流发展滞后、效率效益不高等问题。完善城市配送和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制定城市货物运输与车辆通行管理政策,推广城市配送车辆统一标识和标准,研究制定农村物流发展的指导意见,构建城市配送和农村物流网络,基本满足城市配送和农村物流服务需求。
(二)加快标准建设,提升交通运输服务规范化水平。
4.建立服务标准体系。推进交通运输服务、质量、安全标准建设,着力解决服务质量标准缺乏、服务质量监督不到位等问题。建立健全覆盖面广、门类齐全的交通运输服务标准体系,颁布一批服务质量标准,规范服务行为,强化服务质量监管。
5.提升企业服务能力。强化企业自身能力建设,着力解决企业服务能力不强、服务不规范等问题。研究制定促进龙头骨干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支持企业做强做大,加快形成一批龙头骨干企业,更好地发挥示范带头引领作用。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标准,鼓励企业制定更加严格、更高水平的企业标准,树立企业品牌。建立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推动先进组织方式和技术应用,提升交通运输行业整体服务能力和发展水平。
6.建设职业化从业队伍。大力推进交通运输行业职业资格制度体系建设,规范从业人员服务操作规程,着力解决从业人员素质不高、服务不优等问题。加强交通运输职业分类等基础性研究和职业标准建设,推动人才队伍建设向职业资格化转型,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培训,促进技能劳动者整体素质的提高,努力造就一支规模宏大、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职业化从业队伍。
7.建立货运价格与成本监测机制。加强货运价格监测,及时调查、测算货运平均合理成本,着力解决货运市场供需相对失衡等问题。深化货运价格与成本数据监测体系研究,发布道路货运平均合理成本、价格指数和海峡两岸集装箱、散杂货运价指数,指导货运经营者实行运价与成品油价格联动,促进形成合理运价,带动货运经营者从低价恶性竞争向追求高品质服务转变。
8.完善公路交通标志设置。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交通标志,着力解决标志设置不科学、指示不清晰等问题。编制国家公路网线位规划,完善国家公路网的命名编号系统及里程桩号传递方案,制定国家公路网标志调整工作技术指南,修订公路路线标识规则和国道编号,推进国家公路网公路交通标志完善工作,实现指路标志指向更清晰、设置更合理。
9.规范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进一步明确服务区的功能定位、服务要求、保障措施和监管机制,着力解决服务区卫生条件差、停车不规范、设施不完善、商品价格偏高等问题。制定提升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的政策措施,做到餐饮卫生合格、价格合理,停车规范有序,加油安全放心,卫生间整洁干净。逐步完善人性化服务设施,实时播报路况及气象信息,有序推进绿色低碳生态服务区建设,实现顾客投诉处置零积压。
10.加强公路养护作业管理。完善公路养护作业组织管理,着力解决养护施工导致局部拥堵、通行服务水平降低等问题。制定公路养护作业方案和实施计划,推广应用新材料、新工艺,修订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推行限时养护作业管理方式,减少养护封闭及占用车道时间,营造安全畅通的公路出行环境。
11.规范引航服务。完善引航工作程序,规范引航受理和收费标准,健全引航监督机制,着力解决引航效率偏低、引航成本偏高等问题。制定阳光引航工作方案,规范引航、移泊申请受理程序,公开引航计划,加强拖轮的合理使用,规范引航收费管理,发放引航服务手册,公开引航信息,实现阳光引航。
(三)优化服务组织,提升交通运输服务便捷化水平。
12.推进交通枢纽换乘衔接服务。以实现乘客便捷出行和货物高效集疏运为出发点,完善综合交通枢纽的换乘和衔接功能,着力解决换乘不便、衔接不畅等问题。完善综合交通枢纽标准规范,建设功能齐全、换乘便捷的综合交通枢纽和一体化服务体系,强化各种运输方式衔接,提高综合交通枢纽一体化服务水平和集散效率。
13.推进多式联运发展。充分发挥各种运输方式比较优势,着力解决运输方式衔接不畅、运行效率低下等问题。创新合作机制,强化标准体系建设,加强基础设施衔接,完善引导政策,强化科技支撑,培育多式联运市场主体,大力发展铁水、公铁、公水、空陆等多式联运,大力发展集装箱运输和甩挂运输,全面提高交通运输质量和效率。
14.推进运输网络化服务。推动运输集约化、规模化、网络化发展,着力解决服务网络不健全、服务效率不高等问题。制定长途客运接驳运输管理办法,推广长途客运接驳运输,构建接驳、节点运输网络。引导传统货运企业拓展经营网络,向综合物流服务商转型,加强中小物流企业联盟发展政策研究,鼓励中小物流企业联盟发展,推进货运中介向现代物流服务商转变。加快汽车租赁服务品牌建设,推动建立汽车租赁异地租车还车信息服务平台,建立全国地级以上城市汽车租赁服务网络,推广异地租车还车服务。
15.推进出租汽车服务多样化。科学界定出租汽车行业定位,规范出租汽车运营服务,创新运营服务方式,合理制定出租汽车运价,着力解决服务能力不足、服务水平不高等问题。制定出租汽车服务标准,在地级以上城市推广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申请开通使用统一的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号码,推广手机智能召车软件,建立多层次、差异化的运输服务体系,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出行需要。
16.推进重点领域水路客运服务。推进重点区域水路客运班轮化运输,将港口客运站公共交通纳入城市公共交通统筹规划,发展陆岛运输,鼓励引导邮轮业发展,着力解决水路客运服务水平不高、服务方式单一等问题。实现渤海湾、琼州海峡和台湾海峡等重点区域水路客运班轮化运营,向社会公布班轮运营时刻表。出台促进海峡两岸客滚运输和邮轮运输发展政策,完善台湾海峡客运服务体系。发布邮轮运输业发展指导意见,培育邮轮市场,打造邮轮母港,建立本土邮轮船队。研究制定邮轮、游艇管理办法和码头设计规范,规范邮轮、游艇行业发展。
17.推进解决航道拥堵和船闸堵航问题。加快内河航道工程建设,完善船闸管理机制,完善水路交通标志,健全航道信息发布制度,实施全国内河船型标准化工程,着力解决航道和船闸通过能力不足、船舶拥堵等问题。制定航道拥堵和船闸堵航治理方案。科学设置船舶锚地、紧急停泊区和水上服务区,规范船舶停泊,优化航道通行环境。优化调度模式,推进船闸调度管理信息化,提高船闸运行效率。印发全国内河船型标准化实施方案。在全国内河高等级航道网全面推行船闸公共服务信息发布制度,发布新版长江电子航道图系统。
(四)加强市场监管,提升交通运输服务安全化水平。
18.完善安全监管防控体系。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行业管理部门监管责任,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机制,着力解决安全管理理念不适应、法规制度不健全、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健全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体系,建立交通运输安全防控体系,强化安全监管和责任追究,严密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深入开展“平安交通”创建活动,出台安全风险体系建设指导意见,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和达标等级应用工作。
19.加强安全保障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提升安全监管装备水平,加强应急体系建设,着力解决安全生产装备配置不足、应急处置能力不强等问题。加快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和安全监管装备配备,加强公路安保、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保、危桥改造、渡改桥等工程建设,开展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和港口设施维护工作,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完善应急预案,构建应急指挥体系,推进国家和省级公路水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储备与救援中心建设,建立各级道路和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运力储备,全面提升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抢险打捞能力。
20.建立产品质量监管体系。以监督抽查、产品认证、符合性审查、配件追溯等方式,加强对重点交通运输产品监管,强化汽车维修配件使用监督,着力解决重点交通运输产品质量不过关、汽车维修假冒伪劣配件多等问题。发布交通运输行业重点监管产品目录,建立健全重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机制,使产品检测更严格、质量更可靠、使用更放心。建立推广汽车维修配件追溯体系,实现汽车维修配件“来源可查、过程留痕、去向可知、使用放心”,切实提高汽车维修服务质量。
(五)推进创新发展,提升交通运输服务信息化水平。
21.推进ETC全国联网。加快推进ETC应用推广,着力解决高速公路收费站拥堵等问题。加快推进ETC基础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提高ETC收费车道、服务网点的覆盖率。建立全国ETC清分结算中心,基本实现全国ETC联网。制定全国统一的ETC运营与服务标准、规范及标识,明确对用户的服务水平与要求。建立数据共享、代理充值、代理服务等合作机制,为ETC用户提供跨省服务功能。进一步拓展ETC功能应用,加强新一代产品研发和产业化研究。
22.推进全国客运联网售票。从改进服务、方便乘客角度出发,着力解决乘客购票不便等问题。整合各地客运售票资源,推进省域、跨省域客运联网售票系统建设,逐步推行电子客票,为旅客提供网上售票、电话订票、网点售票、自动售票机售票等服务,让旅客购票方式更多样、购票更便利。
23.推进公交一卡通互联互通。建设公交一卡通跨地区互联互通平台,着力解决技术标准不统一、服务标准不规范等问题。研究出台城市公共交通“一卡通”系统建设指导意见,制定城市公共交通IC卡业务及技术应用规范,建立全国城市公共交通IC卡清分结算中心,逐步建成覆盖全国地级以上城市的公交一卡通互联互通系统,实现多种公共交通方式间、不同城市间公众出行一卡通用。
24.加强公众出行信息服务。建立多渠道、多方式的交通运输出行信息服务体系,着力解决出行信息不畅等问题。建立健全出行信息服务标准体系,初步建成综合交通出行信息服务平台,向社会及时发布出行信息。加大高速公路和普通干线公路交通信息自动化采集率,健全公路出行信息采集网络,建立公路交通气象预报预警服务平台,推进中国高速公路交通广播建设,推广12122高速公路救援和客服电话,丰富出行信息发布渠道和手段,方便公众出行。
(六)加快职能转变,提升便民利民政务公开化水平。
25.推进管理职能转变。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着力解决行政管理效率不高等问题。深入推进交通运输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行政审批程序,推进行政许可网上办理。进一步强化市场服务,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建成人民满意的政府服务部门。研究制定促进我国海运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创新管理制度,创造良好发展环境,增强企业应对当前航运危机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优化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审批流程,承诺办理时限,提升服务水平。
26.创新管理服务方式。推进管理创新,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着力解决服务意识不够、服务能力不强等问题。规范和做好重大节假日小型客车免费通行管理,实现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推广应用驾驶员计时培训系统,方便公众学车,提高培训质量。加快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发布加快现代航运服务业发展意见,出台并试行无船承运人保证金保函制度,优化创新航运政策,促进我国航运健康发展。加强政府网站建设管理,建立健全网站运维管理机制和标准规范体系,强化资源整合与绩效考评,创新网站服务模式,拓展移动智能终端应用服务,提升网站服务能力。
27.建立公共服务购买机制。规范向社会力量购买交通公共服务,着力解决购买服务质量不高、规模不足等问题。整合利用社会资源,激发社会活力,增加交通公共服务供给,提高交通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建立交通运输行业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制度,引入市场机制,采取委托、承包和采购等方式购买交通公共服务。
28.开通全国服务监督电话。统一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号码,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投诉渠道不畅通、投诉举报不方便等问题。建成以地方为主、联网运行的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系统,实现交通运输服务监督、业务投诉、信息咨询、意见受理等服务“一号通”。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高度重视改进提升交通运输服务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制定工作方案和实施步骤,精心组织实施。进一步完善协同机制,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加大资金投入。
积极争取中央和地方财政支持,保障改进提升交通运输服务重点任务的实施。各地要在政府网站和服务监督电话建设与运维、“公交都市”创建、ETC联网、中国高速公路交通广播建设、公路水路交通标志完善、公路运行监测信息采集与发布、内河船型标准化、农村道路客运和农村老旧渡船改造、公路安保和危桥改造、客运联网售票、“一卡通”互联互通等方面加大资金投入,确保全面完成工作任务。
(三)强化监督考核。
各地要对提升服务水平的重点任务,制定行动计划,建立考核制度,加强实施效果的动态跟踪和阶段性评估,并适时调整工作计划。加强服务标准规范研究制定,加快建立完善服务规章制度,推动服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大力推行服务质量达标、质量信誉考核等工作,建立企业提升服务水平的激励机制,推动交通运输行业向崇尚文明服务、优质服务方向发展。
(四)加强宣传引导。
各地要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交通运输行业提升服务水平的工作举措。组织交通运输企业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群众性优质服务、文明创建活动和职业技能竞赛,发挥文明服务窗口的示范作用,树立先进典型,形成学习先进、崇尚先进、争当先进的良好风气,全面提升交通运输服务水平。



交通运输部

2013年8月31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售付汇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售付汇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年6月2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汇综发[2005]66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促进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业务的开展,规范银行售付汇手续,保证企业的正常经营用汇,现通知如下:

  一、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出口加工区内转出企业(以下简称“转出企业”)与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的转入企业(以下简称“转入企业”)间应当以外币计价结算。

  二、外汇指定银行凭下列单证为转入企业办理向转出企业的售付汇手续:

  (一)起运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工(0654)”,盖有海关“验讫章”并经中国电子口岸系统核对无误的正本进口报关单;

  (二)转出企业的运抵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贸易方式为“成品进出区(5100)”的正本出口加工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三)转厂合同;

  (四)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

  三、外汇指定银行凭下列单证为转入企业办理向境外的售付汇手续:

  (一)起运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工(0654)”,盖有海关“验讫章”并经中国电子口岸系统核对无误的正本进口报关单;

  (二)转出企业的运抵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贸易方式为“成品进出区(5100)”的正本出口加工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三)转出企业的运抵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贸易方式为“区内加工货物(5015)”的正本出口加工区进境货物备案清单;

  (四)转厂合同;

  (五)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

  四、本通知未尽事宜,比照出口加工区外企业间深加工结转有关外汇管理规定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反馈。

  联系人:胡春雨

  联系电话:010-68402430

  传真:010-68402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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