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开行应急贷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3:26:25 浏览:97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开行应急贷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政府
衡政发〔2006〕27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开行应急贷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衡阳市开行应急贷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九月四日
衡阳市开行应急贷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国家开发银行有关应急贷款的规定及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为我市制定的应急贷款预案,我市向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紧急申请了应急贷款,为确保贷款资金“用得好、管得住、还得起”,特制定本办法。
一、根据国家开发银行应急贷款的有关规定,这笔贷款期限为一年,由市财政局设立应急贷款专户,专项用于公路、城市基础设施、污水处理、防洪堤等设施的修复,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挪作它用。
二、应急贷款使用审批程序:相关受灾单位根据受灾情况作出项目修复工程概算向市财政局提出用款申请,呈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批。
三、有关管理部门职责:市城建投负责向省开行办理贷款手续;市救灾办、发改委、财政局、城建投负责受灾项目贷款申请的初审;市财政局负责设立应急贷款专户,具体办理提款、用款及还款手续;用款单位负责办理项目用款资料的申请;审计、监察部门会同市城建投、市财政局负责应急贷款使用情况、还款情况的监管工作。
四、应急贷款使用原则上实行“总承包”管理方式,即由政府核定受灾项目使用应急贷款总额,落实到各项目单位,各项目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建设的具体实施和资金使用,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项目建设过程中资金使用、工程质量等依法依规实行监管。项目竣工后的维护费用和其他日常管理工作由项目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承担。
五、各用款单位负责归还该项贷款本息,由财政统一收缴,并在该项贷款到期前将贷款本息存入财政偿债专户。
六、县市政府应按开行贷款有关规定,负责开行应急贷款还本付息,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归集偿债资金,统一上交市财政偿债资金专户。对不按期筹集上交偿债资金,市财政将通过预算扣缴直接收回贷款本息。
七、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关于贯彻实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贯彻实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资发法规[2009]37号
各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贯彻实施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权限和评审委员会的组建
(一)国务院国资委负责指导中央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评审工作。省级国资委负责指导本地区国有企业一级、二级、三级和助理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评审工作,并根据需要,可以组建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委员会。
(二)具有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的中央企业应当组建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本企业一级、二级、三级和助理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评审工作。不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的中央企业,可委托国务院国资委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也可委托企业所在地省级国资委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委员会进行。
(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委员会一般由9-11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评审委员会应当包括法律、人力资源、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其中法律方面的专家人数占评审委员会人员总数的比例不得低于1/2。
评审委员会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企业总法律顾问或主管法律事务工作的负责人。
2.取得教授或研究员职称5年以上。
3.取得合伙人资格10年以上的律师。
4.各级国资委从事法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正处级以上负责人。
(四)经系统外单位委托,省级国资委评审委员会可以接受系统外单位的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
二、关于评审工作的备案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证书》的申领
(一)中央企业、省级国资委应当及时将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情况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备案材料包括:
1.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委员会和评审工作总体情况。
2.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备案表(附件1)。
3.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备案表(附件2)。
4、中央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人员备案表(附件3)。
以上材料一式3份(含电子文档)。
(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证书》由国务院国资委统一印制。各中央企业、省级国资委在将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情况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的同时,向国务院国资委申请领取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证书。申请领取证书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关于领取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证书的申请文件。
2.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证书申领表(附件4)。
以上材料一式3份(含电子文档)。
三、其他有关事项
(一)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具体时间由各中央企业、省级国资委自行掌握。
(二)被评审为企业一级、二级、三级和助理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企业法律顾问,经企业聘任后,按照《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享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待遇。
(三)企业法律顾问离开所在企业到新的国有企业工作的,原评审的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经新单位审核同意后仍然有效。
附件:1.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备案表
2.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备案表
3.中央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人员备案表
4.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证书申领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三月九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被告人是否在笔录上捺指印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被告人是否在笔录上捺指印问题的批复
1957年4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57年2月27日(57)刑一请字第151号请示收悉。关于刑事被告人是否在笔录上捺指印的问题,参考《各级人民法院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笔录并非都要让被告人签名或者盖章(或者用捺指印代替签名、盖章)。经被告人看过或者向他宣读过的笔录,应让被告人签名或者盖章(或者用捺指印代替签名、盖章)。
附: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诉讼程序中发生的问题的请示 (57)刑一请字第151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刑事被告人于被审讯后是否应令被告人在笔录上按印指纹的问题。前钧院印发的《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刑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未明确规定。因之,我省各级法院执行以来极不一致,很多法院在审讯被告人后不令其在笔录上按印指纹。我们的意见,刑事案件在审讯被告人后,仍应令其在笔录上按印指纹。是否妥当,请速复示。
1957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