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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工业学校应用理科、技术科学及新兴边缘学科专业教材委员会暂行工作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8:14:04  浏览:99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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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工业学校应用理科、技术科学及新兴边缘学科专业教材委员会暂行工作条例

教育部


高等工业学校应用理科、技术科学及新兴边缘学科专业教材委员会暂行工作条例

1985年6月15日,教育部


为扶持高等工业学校所设应用理科、技术科学及新兴边缘学科专业成长,加强这些专业的教材建设,特成立高等工业学校应用数学、应用物理、应用化学、工程力学、工程热物理、管理工程、环境工程、生物医学工程与仪器等专业教材委员会,并制订本暂行工作条例。
一、教材委员会的性质和任务
教材委员会是在有关学校和同行专家推荐的基础上,由教育部聘请专家组成的教材建设的研究、指导、规划和评审机构。教材委员会在教育部领导下独立开展工作。
教材委员会的任务是推进本专业教材建设,以本科基本课程(指共同性的必修课和选修课)教材为主,也包括研究生用教材、重要的教学参考书。
教材委员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发挥多方面的积极性,以改革的精神把教材建设搞活搞好,努力选编出质量较高、适应面较宽、具有特色的多种层次和类型的教学用书,以利于学生生动活泼地学习,打好基础,增强能力和创造精神。
教材委员会的具体职责是:
1.调查、研究。教材委员会要经常有计划地调查、研究国内外有关本专业教材的编写、出版和使用情况,及时收集优秀教材,掌握发展动向,总结交流经验,研究存在的问题。
2.建议、指导。教材委员会要在系统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本专业教材建设的方向、任务、步骤和应采取的措施提出建议,拟订基本课程教学内容的基本要求,对院校有关专业的教材建设起指导作用,对教育部的教材工作起参谋、咨询作用。
3.规划、实施。教材委员会要拟订本专业教材建设规划,并努力推动规划的实施。教材建设规划须报教育部审查,所列教材的出版任务主要由高等教育出版社承担,也要广开出版渠道,促进教材繁荣。
4.评选、审查。教材委员会对规划所列教材,可根据不同情况采用“选”(从经过使用的讲义中择优推荐出版)、“编”(委托单位或个人编写急缺的教材)、“借”(借用国内外已有的教材)等方式解决。从发展趋势看,应当以“选”为主,鼓励竞争。教材委员会要定期组织评选、奖励优秀讲义、教材和书稿的活动(办法另定),鼓励学术水平较高、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多写书,写好书,以扩大教材选拔工作的基础。教材委员会要负责组织审订由其推荐和组编的教材,并在出版时加以标注。
二、教材委员会的组织
1.组织原则:教材委员会按专业或专业类设立。包含较多专业的教材委员会可分设若干专业小组,所有小组成员都是教材委员会的委员。教材委员会委员、顾问由教育部聘任,教材委员会正、副主任和专业小组的正、副组长由教育部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确定。教材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教材委员会委员主要由本专业学术水平较高、教学经验丰富、有编审教材能力、近年来仍从事本专业教学工作的教师担任,也可包括教材出版机构的编辑。教材委员会中,中年应占多数。新聘任的委员年龄一般应不超过60岁,超过65岁即不再连任,顾问可不受此年龄限制。教材委员会及其专业小组可根据需要,特邀少数专家参加会议。
2.组织机构。教材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也可设顾问。主任委员所在学校即为该教材委员会的主持学校。主持学校的职责是:协助教材委员会开展经常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并承担有关的行政事务。教材委员会设秘书一人,由教材委员会主持学校从本校相应专业教师中推荐。教材委员会设联络员一人,由高等教育出版社指派有关编辑人员担任。专业小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一至二人。教材委员会正、副主任、秘书、专业小组正、副组长由所在学校比照兼任党政工作的教师,适当减少教学工作量。由教材委员会委托并经教育部同意的教材研究、编译、修订、审阅等任务,可根据需要和本人意愿由所在单位给予时间保证,并计入教学工作量。
三、教材委员会的活动和经费
1.教材委员会可以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教材委员会分设专业小组的,可以小组为活动单位,每年召开一次会议,遇有共同性重要问题时召开小组长会议或教材委员会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可另外安排若干评选、审稿会和专题讨论会。
2.各种会议及拟举办的师资讲习班、课程讨论班等均需由教材委员会在上一年10月底以前提出活动计划和经费预算计划,报教育部审批。
3.经教育部同意的教材会议费用从教育部教材经费中开支,每个教材委员会(或专业小组)每年可开支一定数额的教材研究费用。举办师资讲习班、课程讨论班费用按教育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出的(80)教计字228号、(80)财政字163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4.教材委员会每年应向教育部汇报工作一次。
四、教材委员会同本专业“协作组”的分工
教材委员会与教育部部属高等工业学校本专业协作组的大体分工是:协作组较广泛地交流和研究本专业的建设问题,并组织协作;教材委员会着重抓好教材建设。两个组织要密切配合,共同促进本专业的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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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标准制定程序规定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标准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

           (国中医药发[2003]46号)

局机关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中医药标准制定工作的管理,规范中医药标准制定程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中医药标准制定工作实践,我局制定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标准制定程序规定》,已经2003年9月29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十月十六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标准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医药标准制定工作的管理,规范中医药标准制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中医药标准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医药工作实际需要,制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其他标准。
  第三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标准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局标准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中医药标准项目建议,拟订中医药标准项目计划,督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以及组织中医药标准审查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局标准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中医药标准专家咨询组(以下简称专家组),专家组负责中医药标准制定咨询、论证等工作,提出相关咨询意见及建议。

             第二章 中医药标准立项

  第五条 局各部门根据中医药事业发展情况和工作实际需要,于每年12月底前向局标准管理部门书面提出下一年度制定中医药标准的立项建议。
  第六条 地方中医药管理部门、有关医疗科研教育机构、学术团体及专家可向局标准管理部门书面提出中医药标准制定立项建议。
  第七条 立项建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标准的名称、制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二)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三)标准的主要内容;
  (四)起草负责人、组织实施方案、完成时间及经费预算;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八条 局标准管理部门对所收到的立项建议,组织专家组召开会议,进行立项论证。
  第九条 立项论证时,应当优先考虑和有关法律法规相衔接的或者对中医药发展影响较大的项目,以及正在操作进行完善中的项目。
  第十条 局标准管理部门在专家组立项论证意见的基础上,拟订局中医药标准项目计划草案,报局务会议审议批准。
  第十一条 局中医药标准项目计划中拟申报国家标准计划的项目,应当经局务会议批准后,由局标准管理部门按规定报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章 中医药标准起草

  第十二条 经批准立项的中医药标准项目由计划确定的承担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医疗科研教育机构或学术团体起草。
  第十三条 中医药标准的起草过程中,应当通过召开会议或者发函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
  第十四条 起草部门应当根据各方面的意见修改标准征求意见稿,形成标准送审稿,按时报送局标准管理部门审查。
  第十五条 起草部门报送标准送审稿时,应当一并报送标准编制说明。
  标准编制说明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作简况;
  (二)编制原则和主要内容;
  (三)与有关现行法律法规、标准的关系;
  (四)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五)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四章 中医药标准审查

  第十六条 局标准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专家组对标准送审稿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
  (一)内容是否符合实际需要,能否实现立项目的;
  (二)是否符合有关标准编制技术规范要求;
  (三)与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的衔接情况;
  (四)能否科学合理有针对性地解决实际存在的重要问题;
  (五)重大分歧意见处理情况;
  (六)其他有关审查要求。
  第十七条 审查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方式。
  审查意见应当以会议纪要、函审结论形式,如实反映各方面的意见。
  第十八条 起草部门应当根据审查意见修改标准送审稿,形成标准报批稿。

           第五章 中医药标准批准与发布

  第十九条 起草部门应当将标准报批稿及标准编制说明报局务会议审议。
  第二十条 局务会议审议时,由起草部门作主要说明,局标准管理部门简要介绍审查情况。
  第二十一条 中医药行业标准报批稿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按照规定程序编号、发布,并报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中医药国家标准报批稿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局标准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报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批、编号、发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已经实施的中医药标准需要修订的,应当列入中医药标准项目计划,参照本规定的程序修订。
  第二十四条 中医药标准的出版发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史纂修领导小组更名及调整组成人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史纂修领导小组更名及调整组成人员的通知
(2004年4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国办发(2004)27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清史纂修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切实做好清史纂修的组织工作,经国务院批准,清史纂修领导小组更名为国家清史纂修领导小组(对外称中国国家清史纂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清史编纂委员会更名为国家清史编纂委员会(对外称中国国家清史编纂委员会)。

同时,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和工作需要,对国家清史纂修领导小组组成人员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国家清史纂修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孙家正(文化部部长)

副组长:周和平(文化部副部长)

袁贵仁(教育部副部长)

朱佳木(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

张少春(财政部部长助理)

成 员:雒树刚(中宣部副部长)

金冲及(中央文献研究室常务副主任)

李盛霖(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侯建良(人事部副部长)

柳斌杰(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

单霁翔(国家文物局局长)

郭树银(国家档案局副局长)

戴 逸(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纪宝成(中国人民大学校长)

任继愈(国家图书馆馆长)

郑欣淼(文化部副部长、故宫博物院院长)

邢永福(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馆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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