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广东省红十字会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20:19:16  浏览:88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广东省红十字会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红十字会条例

(2005年12月2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6年12月2日公布 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发展红十字事业,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精神,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红十字会工作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红十字会是中国红十字会的地方组织, 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各级红十字会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按行政区域建立各级红十字会。按规定设置工作机构,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街道、乡(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有条件的,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基层红十字会组织。

  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行业红十字会组织。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红十字会工作给予支持、资助,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专职工作人员的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为红十字会开展工作创造条件。各级红十字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与其职责有关的活动,并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的监督。

  第六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宣传红十字基本知识,开展救灾、救助、救护的宣传教育,普及卫生防病知识。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支持红十字会开展人道主义救助等宣传活动。

  第七条 提倡、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红十字人道主义救助活动。

  红十字会可以成立红十字志愿工作者组织,吸收自愿为红十字事业工作的人员为红十字志愿工作者,组织其参加人道主义救助活动。

  第八条 各级红十字会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下列救灾、救助、救护准备工作:

  (一)制定备灾、救灾和突发事件救助预案;

  (二)动员、接受单位及个人捐赠;

  (三)制定并实施初级卫生救护培训计划;

  (四)筹措、储备专项救助资金和物资;

  (五)建立红十字会备灾救灾信息系统;

  (六)其他有关准备工作。

  第九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对容易发生意外伤害行业的有关人员进行初级卫生救护技能培训,普及卫生救护知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条 各级红十字会参与输血献血工作,推动无偿献血,开展造血干细胞、遗体与器官捐献的宣传、发动、组织工作。

  第十一条 各级红十字会协同有关部门和有关组织对青少年进行卫生救护知识教育,开展体现人道主义精神的红十字青少年活动。

  第十二条 各级红十字会参与社区服务活动,组织红十字会会员和志愿工作者为社区提供人道主义服务。

  第十三条 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时,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开展人道主义救灾、救助和救护工作,为伤病人员和其他需要帮助的人员提供救护、救助,并组织群众参加现场救护。

  红十字会的救灾、救助、救护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本省行政区域以外的其它地区开展救灾救助工作,由省红十字会负责协调。

  第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执行救助任务并标有红十字标志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有优先通行的权利,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车辆免交通行费。

  第十五条 红十字会经费的主要来源:

  (一)红十字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红十字会动产和不动产收入;

  (三)接收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款物;

  (四)基层红十字会和行业红十字会所在单位和部门的资助;

  (五)人民政府拨款;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六条 各级红十字会可以在所在行政区域内开展下列救灾救助募捐活动:

  (一)组织义演、义卖进行募捐;

  (二)在公共场所设置红十字募捐箱进行募捐;

  (三)设立募集接收点,接受救灾救助物资;

  (四)其他募捐活动。

  各级红十字会在所在行政区域以外开展募捐活动,由上级红十字会负责协调。

  红十字会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分募捐款物。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可以依法设立红十字基金会,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用于发展红十字事业。

  红十字会处分捐赠款物时,应当尊重捐赠者的意愿。

  红十字会接受捐赠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

  第十八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建立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其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依法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的检查监督。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建立救灾救助款物接收发放管理制度和专项审查监督制度,对使用情况进行定期自查和分级检查,每年向本级红十字会理事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红十字会接受用于救助和公益事业的捐赠款物,兴办与其宗旨相符的社会福利事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税、免税。

  第二十条 红十字会的合法收入以及其他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侵占。

  第二十一条 白底红十字是红十字会的专用标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滥用。具体使用范围和办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以暴力、威胁等方法拒绝、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截留、侵占红十字会的合法收入以及其他财产,滥用红十字标志的,依照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贪污挪用救灾款物的,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重大行政审批项目联合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连政发〔2002〕34号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重大行政审批项目联合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连云港市重大行政审批项目联合审批暂行办法》已经2002年2月22日市十届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连云港市重大行政审批项目联合审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重大行政审批项目联合审批(以下简称重大项目联审)行为,真正实现审批工作“一站式”办理、“一条龙”服务,根据《省政府批转省监察厅等部门<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和《连云港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重大项目包括投资总额为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市政府指定的项目,需经3个以上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第三条 重大项目联审实行市审批办督办下的牵头单位负责制。牵头单位具体负责联审项目各个审批环节的协调服务。参与联合审批的其它行政机关和提供服务的有关行业为责任单位,责任单位要积极配合牵头单位做好工作。第四条 重大项目联审牵头单位为:基本建设项目(指国有资金参与的项目)的联审牵头单位为市发展计划委;技术改造项目的联审牵头单位为市经贸委;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联审牵头单位为市建设局;外商投资项目的联审牵头单位为市外经贸局;内联投资项目的联审牵头单位为市招商局;工商企业登记注册的联审牵头单位为市工商局。其他重大项目和上述六类重大项目中牵头单位交叉的,由市审批办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五条 重大项目联审实行“牵头单位统一受理,抄告相关部门,并联承诺办理,限时反馈结果”的联合并行审批方式。具体程序为:(一)各单位受理的项目经认定属于联审范围的,应当于受理当日与该项目的牵头单位联系。牵头单位审查确认后,落实责任单位,填写《连云港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联办件告知书》,并通知有关责任单位分别受理,同时报市审批办。(二)各责任单位在审批过程中要帮助服务对象做好项目的资料准备。牵头单位应当及时督促检查各责任单位的工作进度,跟踪办理情况。需召开联审会议的,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通报服务对象并向市审批办提出。第六条 联审会议由市审批办和牵头单位共同组织。关系经济发展大局或情况十分复杂的投资项目,联审会议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主持召开。联审会议参加对象和会议时间由牵头单位提出,与市审批办协商后确定。第七条 联审会议要以高效、服务的原则,切实解决具体问题。(一)牵头单位要帮助、指导、督促服务对象准备好有关资料,会议前2个工作日将联审资料报送市审批办,市审批办通知有关单位参加联审会议,并提前将联审资料送达。(二)各责任单位接到联审会议通知后,派本单位主管审批工作的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出席会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席的,必须指派代表参加,无故缺席会议或出席会议不发表意见的均视为同意联审会意见,应当按会议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应责任。如还需要服务对象补办有关手续、资料的,责任单位应当在会上帮助指导,并提供补办手续所需的相关要件。(三)需现场踏勘的,由市审批办和牵头单位共同组织安排。(四)联审会议要形成会议纪要,纪要由市审批办和牵头单位联合签发,必要时由市领导签发。(五)联审会议审查通过的事项,各有关责任单位必须在会议确定的时限内办理相关手续。第八条 联审会议协调解决不了的问题,由市审批办和牵头单位报市政府领导审定。 第九条 为简化联审程序,减少会议,对一些较易审批的联审项目,实行“联办项目审批联系单”制度。市审批办将联审资料和“联系单”送达后,相关单位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审批意见反馈给市审批办和牵头单位。第十条 市审批办要加强对联审项目和联审项目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凡未按联审会议要求办理或应该联审而未进行联审的项目,一经发现,市审批办要及时予以通报。对项目办理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要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十一条 联审项目涉及未进入市审批中心的单位的,所涉及单位也必须按本暂行办法执行。第十二条 各牵头单位要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2年3月2日起施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工程建设公司有关印花税缴纳问题申复报告的复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工程建设公司有关印花税缴纳问题申复报告的复函
财税[1995]17号

1995-03-0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石油工程建设公司:
  你公司(94)中油建财字第99号文《关于对<北京市地方税务检查报告>中有关问题的申复报告》收悉。现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包括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属于印花税应纳税凭证。这一规定不仅适用于境内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也适用于在境外签定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以及转包、分包给国内外公司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因此,你公司应按<北京市地方税务检查报告>的意见,照章缴纳印花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五年三月一号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