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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珠海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废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0:55:22  浏览:86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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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珠海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废止)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珠海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珠府〔2003〕22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珠海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在珠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鼓励自主创新,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珠海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珠海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设立下列科学技术奖:





(一)珠海市科技突出贡献奖;





(二)珠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三)珠海市归国科技人员创业奖。





(一)、(三)类奖项不设等级,(二)类奖项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





第三条 珠海市科学技术奖励的申报、评审和授予过程实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





第四条 市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由主管科技副市长、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市税务部门等有关单位领导组成。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聘请专家组成珠海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修订评审标准并审定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为本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研究、解决本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珠海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 珠海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设若干学科(专业)评审组,其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批准聘任,每届任期三年。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各学科(专业)评审组的初评结果,评定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项目、奖励等级等;对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研究解决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问题。珠海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 申报珠海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其第一完成者必须是在本市依法纳税并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其他合法组织或者公民。





第八条 珠海市科技突出贡献奖授予在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中取得重大突破,并创造了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公民或者组织。





第九条 珠海市科技进步奖授予在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以及在科技基础性应用研究或者社会公益性应用研究方面取得重大成果,为本市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或者社会效益的公民或者组织。





第十条 珠海市归国科技人员创业奖授予在本市五年内创办科技型企业并在本市科技创新或者技术项目引进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归国科技人员。





第十一条 申报珠海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必须经过科学技术成果评价和科学技术成果登记。





第十二条 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实行异议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珠海市科学技术奖由市政府颁发。





第十四条 珠海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市政府拨付。





第十五条 申报人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其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剽窃、侵占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奖励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专家和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评审资格,并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市政府所属各部门及市属各区不另设科学技术奖。





第十九条 由社会力量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按科技部发布的《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对获得国家或者省级科学技术奖励的项目,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市政府批准,给予相应的奖励,对己获得珠海市科学技术奖励的项目不再重复授奖。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珠海市人民政府于1986年12月19日发布的《珠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和1996年5月2日发布的《关于奖励推动科技进步做出突出贡献人员的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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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养犬登记年度注册费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公安局 市财政局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养犬登记年度注册费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公安局 市财政局


通知
各公安分(县)局、区县财政局:
现将《北京市养犬登记、年度注册费财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养犬登记费年度注册费财务管理办法
根据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严格限制养犬规定》,结合公安局加强养犬管理业务的特殊情况,对北京市养犬登记费、年度注册费的财务管理做如下规定:
一、自1995年5月1日起,各区县公安机关和市公安局外国人管理出入境管理处等部门收取的养犬登记费、年度注册费,于每月月末日(节假日顺延)逐级汇缴市公安局。用于养犬管理工作的费用。
市公安局应采取切实措施,确保各部门及时汇解应上缴收入。
二、市公安局收取的养犬登记费、年度注册费一律上交市财政局,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并于次月25日前上缴市财政局(节假日顺延)。
三、养犬登记费、年度注册费的收费票据由市财政局统一印制。并加盖“北京市限制养犬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务专用章”,罚没收据一律使用市财政局监制的违反治安管理罚没款或物品收据并加盖“北京市限制养犬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务专用章”。由公安局负责发放和管理。
四、养犬管理工作所需要费用,由市公安局统一编制经费的预算,市财政局按下列依据核定预算:
(一)国家统一执行的定员定额标准。
(二)上年预算执行情况。
(三)本年收支变化的预计。
五、对市财政局核拨经费,市公安局应具体用于下列范围的开支:
(一)各级限制养犬工作办公室的办公经费。
(二)各类留检所的办公经费。
(三)严格限制养犬执法队人员的工资及办公经费等。
(四)设备购置费。
(五)其它费用:指开展上述业务工作必须开支的。
六、各级公安机关收取养犬登记费、年度注册费和使用养犬管理工作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七、为加强对上述收入与支出的管理,市公安局每年应按市财政局的要求和期限,负责向市财政局编报收费收入与有关经费支出预决算,建立健全各项制度,确保收入及时上缴和支出用于特定用途。
以上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执行。



1995年4月26日

公安消防队消防器材装备管理规定

公安部


公安消防队消防器材装备管理规定
1981年6月1日,公安部

一、为了加强公安消防队消防器材装备的管理、维修和保养工作,使其经常保持完整好用,随时处于战备状态,适应扑救火灾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二、公安消防队的消防器材装备包括:消防车辆、消防船艇、机动泵浦、通讯设备、防毒面具、灭火器材、灭火药剂、战斗服装等。上述器材装备的管理、保养工作,必须列入公安消防队的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消防器材装备是公安消防队进行灭火战斗的重要武器,不得用于非消防方面。对于擅自将消防车辆、器材挪作它用的人,必须严肃处理,轻者批评教育,情节恶劣、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
四、对消防器材装备必须统一登记,逐级负责,专人保管,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
(一)登记、清查制度:
1.建立大队(或支、总队)器材装备登记册,由大队(或支、总队)指定专人负责,每年对所有器材装备进行一次清查。
2.建立中队器材装备登记册,由中队指定专人负责,每半年对全队器材装备进行一次清查。
3.建立库存器材装备登记册,由库房管理员负责,每三个月对库存器材装备进行一次清查。
4.建立随车器材登记表,由班长负责,在调班时或从火场返队前,组织全班战士对各自分工管理的器材进行清查。
清查中发现器材装备丢失或损坏,应即登记造册,查明原因,上报处理。
(二)使用、保管制度:
1.消防车辆应由大队(或支、总队)统一标号,并停放于防雨、防晒和防冻保温的车库内。
2.水带、水枪、分水器、消防梯等随车器材,应由中队统一标号,并牢固地放在规定的位置上。
3.战斗服、消防靴、头盔、安全带等个人装备,要标明使用人的队别和代号,并叠放在指定地点。干警调动、退伍时一律收回不得带走。
4.各种库存的器材装备应分类储存,不得混杂堆放。消防梯、水枪、分水器和泡沫灭火器材等,要定期擦拭上油;水带、安全带、战斗服、消防靴和灭火药剂等,要经常检查或晾晒。
五、对于各种消防车辆,必须进行下列保养:
1.例行保养。每日调班前和每次出动后,必须进行以检查、清洁为中心的例行保养。主要内容是:清洁全车,检查发动机、泵浦、电气设备、控制仪表、泡沫混合器,以及方向盘、制动器、轮胎、灯光、喇叭、雨刷等是否正常,油、水、电、气和灭火药剂是否充足,随车器材是否丢损和放置牢固。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以保证消防车随时出动。
2.一级保养。每隔三个月,或每次出动连续工作超过四小时以后,必须进行以润滑、紧固为中心的一级保养。主要内容是:除执行例行保养的全部作业外,要检查、紧固外露部位的螺栓、螺母;检查、添注各总成润滑油,润滑各个润滑点,清洗空气滤清器等,以减少各活动结合部位的机械磨损,延长机械寿命。
3.二级保养。每隔六个月,必须进行一次以检查调整为中心的二级保养。主要内容是:除执行一级保养的全部作业外,要对发动机、电气设备、制动、转向机构和离合器等进行检查调整,清洗机油盘和机油滤清器。按实际需要进行轮胎换位,并检查调整其它总成,以保证消防车各部机械完好,灵敏有效。
4.三级保养。由大队(或支、总队)根据车辆的实际情况和现有的技术力量统一安排,进行以总成解体、消除隐患为中心的三级保养。主要内容是:除执行二级保养的全部作业外,要拆洗检验发动机、泵浦和泡沫混合器,清除积炭、结胶和污垢;拆检调整变速器、传动轴、后桥、前轴,以及转向、制动等机构;检查车架、车身,必要时进行喷漆,以延长消防车的使用年限。
5.初驶保养。凡新车和大修车,在参加执勤备战之前,必须进行初驶保养。主要内容是:对全车进行检查、清洁、调整、紧固和润滑,限速行驶一千公里,使各部机械磨合均匀,避免剧烈损伤。
6.停驶保养。对准备入库存放一周以上的消防车,必须进行停驶保养。主要内容是:排除汽缸余气,放尽车内存水,并对全车进行清洁润滑、涂油防锈、解除负荷、密封孔口,必要时进行喷漆,以防各部机械腐蚀受损。
对随车器材的保养,应结合消防车辆的保养工作一道进行。
六、对于新购领的消防器材装备,应根据国家或企业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进行严格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或入库备用。
对于正在执勤和备用的消防车辆和随车器材应根据《消防车辆和随车器材技术状态良好的主要标准》(见附录)进行定期检验。每年“五一”、“十一”前,中队应对本队车辆和随车器材普检一次;每年年终,大队(或支、总队)应对各中队车辆和随车器材普检一次,平时还应组织不定期的抽检。
对于检验不合格的消防车辆和随车器材,应及时修复。不能修复的,办理报废手续。
七、对于消防车辆、消防船艇、机动泵浦、通讯设备和防毒面具等重要器材装备,应固定专人负责管理、保养和使用。要建立管理使用档案,对其出厂年月、技术数据、使用情况、机械故障、维修保养、性能变化、主要问题、报废日期等,进行详细登记。以便综合研究,不断改进管理、保养工作。
八、对于消防器材装备的管理,必须严格实行责任制。
1.大(支、总)队长负责督促检查各中队做好器材装备的管理、保养工作;
2.中队长负责具体组织做好本中队器材装备的管理、保养工作;
3.班长负责经常检查本班执勤车辆、随车器材和个人装备的管理、保养情况;
4.驾驶员负责做好消防车辆的管理、保养工作;
5.通讯员负责做好通讯设备的管理、保养工作;
6.战斗员负责管好各自分工的随车器材和个人装备;
7.仓库管理员负责管好全部库存器材装备,并做到账物相符。
九、对消防器材装备管得好的单位和个人,应结合检查评比,进行表扬奖励,成绩显著者予以记功。如因管理不善、保养不好和违反操作规程而发生丢失、损坏和人身伤亡等事故,应及时查明原因和责任,严肃处理。
十、公安消防队各级负责人应经常教育干警加强战备观念,养成爱护器材装备的良好习惯,自觉遵守各项管理制度,提高工作责任心,切实做好消防器材装备的管理工作。
附录:消防车辆和随车器材技术状态良好的主要标准
一、车容整洁、后视镜和五盖(汽油箱、水箱、加注机油口、电瓶、轮胎气门)齐全,门窗开关自如,各部连接紧固可靠,无漏气、漏油、漏水、漏电现象。
二、发动机起动容易,机油压力和温度正常,高、中、低速运转均匀、稳妥,动力性能和加速性能良好,无异常响声。
三、离合器分离彻底,结合平稳、可靠,无异常响声。
四、转向装置调整适当,操纵轻便、灵活、可靠。
五、手、脚制动调整适当,反映灵敏,作用良好,制动距离符合要求。
六、各齿轮箱和传动机件无异常响声,无过热现象,工作可靠。
七、各种仪表、照明、信号、雨刷齐全,性能良好,全车线路整齐,连接、固定牢靠。
八、空气滤清器、机油粗、细滤清器和汽油滤清器清洁完好。
九、全车各润滑点润滑充分。
十、轮胎装配合理,气压正常。
十一、蓄电池清洁完整,固定牢靠,电解液比重和液面高度适当。
十二、钢板弹簧和减震器性能良好。
十三、底盘各部调整适宜,车辆滑行性能良好。
十四、泵浦、云梯、泡沫混合器等固定灭火设备性能良好,各操纵机构灵活可靠。
十五、随车灭火器材和药剂齐全无损,性能良好,固定牢靠。
十六、维修保养工具及附件齐备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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