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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0:13:10  浏览:97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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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科教发[2002]209号



关于发布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交通行业标准JT/T325—2002《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业经审查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7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为推荐性标准,标准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并在《交通标准化》刊物上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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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夏某某所诉两案谈房屋永久承租权


一、案情
A区B路5号503室房屋(14.3平方米)系居民夏某某承租该区某房管所管理的公房。1993年,此房被拆迁开发重建,夏某某作为享有安置权的拆迁户,支付了超面积安置费3105元,将承租面积扩大至35.7平方米,房屋所有权仍由该区房管局某房管所享有,双方订立了公有房屋住宅租约。1998年11月2日,夏某某在未征得房管所同意情况下将房屋出租与另一居民广某某使用。同月20日,一自称夏某某的男子持名为夏某某的假身份证以公房租约遗失为由,向房管所申请补办新租约,此遗失启事经登报公告后房管所将新租约办给了此人。同年12月,此人以六万四千元将房屋使用权转让给陈某某,并到房管所重新办理了承租人为陈某某的公房租约。此后,夏某某发现此情况,产生纠纷诉诸法院。夏某某先以陈某某为被告提起确认自己享有房屋承租权的民事诉讼,后又以A区房管局为被告提起行政侵权的行政诉讼。
二、审判结果及理由
夏某某提起的民事、行政二诉讼先后分别由民事审判庭和行政审判庭审理完毕。民事审判庭判决驳回夏某某的诉讼请求。理由:一、夏某某未经房管所同意而擅自转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二、陈某某善意有偿取得房屋承租权是合法承租人。行政审判庭裁定驳回夏某某起诉。理由:房管所与夏某某之间的关系属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三、本案的争议
本案在审理中曾形成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房管所与夏某某之间是单纯的普通租赁民事法律关系,它依据契约产生,双方适用普通租赁法律规范中的权利义务规定。作为所有人的出租方提供房屋并承担维修义务,承租方占有、使用房屋并支付国家规定的租金。同时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关公房租赁的内容也作为租约法定内容供双方遵循。第二种意见认为房管所与夏某某之间是行政、民事属性兼有的法律关系,双方除存在第一种意见所叙述的民事法律关系外,出租方还凭借法律、法规授权或房屋行政管理机关委托对承租方行使管理权,因而还存在行政法律关系。笔者认为第一种意见的存在有其客观事实和法律法理基础,但不是说他们之间只要有民事法律关系存在就否认行政法律关系的存在,二者并不矛盾,行政法律关系仍有存在的可能性;第二种意见笔者认为依据现有的法律是不能成立的,但从发展来看却应当被确立,因为此中需要行政权力的干预。下面对此类租赁关系作一简要分析。
四、对此类特殊租赁关系的分析
在房屋租赁关系中,如果将以私有房屋为标的出租称为普通租赁关系,则可称本案所涉之出租为特殊租赁关系。
现实生活中,这种特殊租赁关系一般有两种,一种为国有公房租赁,一种为拥有房地产的企事业单位按国家定价进行的房屋租赁。这种特殊租赁关系与普通的房屋租赁关系有很大差异。第一、承租权获取的方式不同。普通租赁中的承租人只要支付租金即可承租,而此类特殊租赁中的承租人获得房屋使用不仅仅象普通承租人一样以支付租金为对价,还需要支付另一对价。承租人除按期支付租金外还需在获取房屋承租权时支付其它高额对价。其中国有公房承租人主要凭借劳动关系而获得承租权,即通常所称“分配”。这可以说是以劳动为对价,劳动者所在单位以房屋实物工资代替部分货币工资支付与劳动者;其次还可在分配、拆迁、买卖、对换时按面积支付一定金额获取或扩大承租面积,如本案夏某某拆迁后支付的超面积安置费。通过支付一定金额获取承租的,一般单位面积金额略低于产权单位面积金额,同时获租后还需按国家规定支付租金。第二、承租期限不同。普通租赁的租赁期限是有期限的,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期限租用房屋。而此类特殊租赁的租赁期限是永久性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不约定租赁期限,可以无限期租赁。第三、租金不同。普通租赁关系中,如私房租赁,出租、承租双方可以公平、自愿确定租金数额。而此类特殊租赁的租金数额为非自愿且较低廉,并由国家直接予以规定,且远远低于普通租赁的租金额。第四、承租后的附随权利义务不同。普通租赁中承租人的有限承租权非经出租人同意不得转让,更不能继承、交换,而这类特殊租赁中承租人的承租权可按照出租人的相关规定转让、继承。承租人可将承租权在市场上以自愿价格转让,此后只需在出租人处办理变更名称手续,承租人死亡后,其继承人一般均可获得承租权。
五、确立永久承租权之他物权规范是民事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共同存在的前提
从上述内容可知,此类特殊租赁关系与普通租赁关系有很大不同,但有此不同并不意味着就需要行政权干预,就可以说存在行政法律关系。融资租赁就不同于普通租赁,它就无需行政权干预。那么这类特殊租赁关系到底是否需要行政权干预呢?现从一假设进行推导,假设此类房屋租赁是属于单纯、完全的民事法律关系。当承租人A通过支付对价(在大中型城市一般每平方米1500元左右)取得承租权,后承租人在承租过程中有一个月房租未按期支付(按国家现行规定每平方米每月一般为2元左右),此时承租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按相关的民事租赁法律规范,出租人有权解除租约,从而承租人丧失承租权,这看来是符合民事规范的,但此中就出现了问题,问题在于以因不履行一月每平方米2元的租金而丧失了以每平方米1500元取得的承租权,这样的约定公平吗?符合公平原则吗?显然不符合,出租人不应凭借微薄的欠租额而剥夺承租人的承租权。可见这不能适用普通租赁的民事法律规范,从上例中可以看出承租人在此中拥有不同于普通租赁的特殊权利,笔者将之称为永久承租权。
永久承租权属于不动产他物权。他物权是指非物之所有权人对物所行使的物权,这种物权由权利人自由、独立、排他地行使,非因法定缘由而不能丧失。永久承租权属于他物权与日本、台湾民法中的永佃权相似(永佃权是租佃人永久租用土地进行耕种或放牧的他物权),永佃权一般只在承租人破产或租金达一定数额时才丧失,并且可以转让、继承。这一规定使得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权利得以平衡,值得我们借鉴。物权法定是物权产生的原则,法律未规定此永久承租他物权,司法实践中就不能作为物权对待。但一种权利不因法律对之未予规定就否认它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的客观存在,法律的滞后性能够充分说明这一点。当这一权利普遍存在时就应有法律对之予以规范。我国就应制定这一他物权(永久承租权)法律规范,承认这一已被公众所接受又被实践操作所肯定的现实民事权利。承租人拥有的房屋永久承租权属物权不同于债权,债权需要相对方行为的支持,而物权不需要,可独立排他地行使。既然永久承租权属物权就存在一个公示的问题,动产物权以占有为公示,不动产物权(包括自物权、他物权)以登记为公示。登记公示制度不为公众所自由创立,它应来源于法律直接规定,并且属于强制性规范体现国家意志,法律直接规定谁为行使登记权的主体及其享有的职权和承担的职责。例如,土地使用权登记由土地管理机关行使。登记主体对不动产物权进行的登记行为就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登记主体与被登记物权人之间就形成了行政法律关系。从上可知,当确立起此类特殊租赁关系中承租人拥有永久承租权且属物权的观点时,就能得出此中存在行政法律关系的结论,更具体一点说就是存在行政登记法律关系。这一法律关系中行政相对人恒定为承租人,行政管理人因法律规定的不同而不同,如可规定由非房屋所有权人的单一行政机关行使登记权,也可规定由房屋所有权人(企事业单位)行使登记权,还可规定由行政机关及其委托的房屋所有权人(企事业单位)共同行使登记权。
综上所述,就本案而言,由于法律没有确立永久承租他物权,导致行政权力无法介入,因而就否定了永久承租他物权登记行政法律关系的存在。但行政法律关系不存在并不是说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特殊租赁关系时就应采用与处理普通租赁关系一样的司法手段,因为那样处理就如文中所述不符合公平原则。笔者认为在现阶段没有确立永久承租他物权法律规范的情况下,可从契约法律关系入手维护双方权利的公平。如本案,夏某某若欠租金非达一定数额(与获取承租权对价相当)不可解除合同,夏某某依据公有房屋住宅合同所享有的债权不适用善意取得,原合同继续有效,陈某某与房管所所订立合同无效。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谢侃)

齐齐哈尔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齐齐哈尔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建设文明、整洁、优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根据国家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颁发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试行)》和《城市容貌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城区(包括近郊),原则上适用于各县镇。

第二章 清扫与保洁
第三条 城区道路、广场、单位及居民庭院等,都要及时清扫,经常保洁。道路、广场要做到要做到“四无”(无垃圾、无粪便、无碎砖瓦、无果皮和纸屑)、“四净”(车行道净、人行道净、路牙子净、雨水口净)、“三根清”(树根清、电柱根清、墙根清)。
第四条 清扫、保洁的责任划分。
市中心城区(指龙沙区、建华区、铁锋区)部分主干道及广场,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专业队伍清扫保洁;其余道路和居民区,由街道办事处环境卫生管理站清扫保洁,并负责将垃圾清运到垃圾堆放点或倒入垃圾箱内。
富拉尔基、昂昂溪、碾子山、梅里斯城区清扫保洁,由各区组织专业队伍和民办保洁人员,分工负责。
各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单位的责任段,由本单位清扫保洁。
执行环境卫生包干制的单位,负责本区域内的清扫保洁、垃圾清运和而所清掏。
公园、风景区、汽车电车站(场)、自行车存放处、影剧院门前等公共场所,由经营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统一定点的集贸市场及门前,由收取卫生费的部门负责清扫保洁。
第五条 各单位都要建立、健全清扫保洁责任制,做到环境卫生经常化、制度化。公民要自觉遵守公共卫生秩序,不准随地吐痰,乱倒垃圾、粪便,乱扔果皮、纸屑和乱倒污水。严禁散养禽畜。客运车辆必须设置废票箱,不得沿街抛撒废弃物。运载散体、流体的车辆(包括清运垃圾车
),要有防护措施,不得沿途漏洒。畜力车进入城区必须佩带粪兜和清扫工具,如遗撒粪便和草料要负责清扫干净。
第六条 街道两侧的商亭、摊床、流动货车等营业单位和经营者,要保持营业场地周围的清洁卫生,所产生的废弃物必须盛装在自备的容器内,不得随地乱倒、乱扔。
第七条 每周星期六为全市环境卫生清扫日。

第三章 垃圾的收运、堆放
第八条 城区住平房的居民生活垃圾要有容器盛装,并按规定时间倒入收运的垃圾车内或就近倒入垃圾箱内,不得遗撒在垃圾箱周围。住楼房的居民生活垃圾要倒在垃圾道内,垃圾道口要封闭,垃圾要日产日清。
第九条 各工厂、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大专院校和驻军单位的生活垃圾,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清运到指定的垃圾倾倒场,不得乱堆乱放。无运输能力的单位,可委托垃圾清运专业队伍代运,按吨公里成本交费。
第十条 建设工程要在批准的范围内施工,要有防护设施。施工现场要保持整洁,基建垃圾、残土要在工程竣工后的一周内清运干净。
第十一条 城区清运,一般由街道清扫队将垃圾清运到在市区设立的垃圾堆放点或倒入垃圾箱内,由专业运输车辆集中清运到垃圾倾倒场。在城市边缘地区,有条件做垃圾倾倒场的地方(如砖瓦厂废弃取土坑、筑堤取土后的的坑塘等),可以倾倒垃圾。
第十二条 城区内的垃圾堆放点,由市区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并要设有明显标志和防护设施。负责清运的专业队伍要及时清运,不得积存。
第十三条 垃圾箱周围要保持清洁。清运时间要相对固定。叉车装运后,由垃圾箱管理人员将垃圾箱周围清扫干净。
第十四条 主干道两侧的垃圾清扫、清运作业要避开职工上、下班高峰时间,商业区的清扫、清运要避开营业高峰时间。
第十五条 各医疗卫生单位用后的敷料、污物要做焚烧处理,不准直接倒入在市区设立的垃圾堆放点或垃圾箱内。
第十六条 屠宰场、生物制品单位产生的垃圾、废弃物要采取封闭措施,单独存放,自行消毒处理。各种动物的尸体必须深埋、高温或火化处理,不准任意遗弃。

第四章 厕所的维护、清掏
第十七条 公共厕所的日常管理维修、清扫保洁由街道办事处环境卫生管理站负责。使用公共厕所时,要注意保洁。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损坏和拆除公共厕所。必须拆除时,须经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报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并要先建后拆,不得影响居民正常使用。新建楼房区拆除原有公共厕所,必须建设相应数量的水洗式公共厕所。
第十九条 各企业、事业、机关、部队、学校等单位都要自建厕所。确实无条件建设的,可以使用居民公共厕所,但必须向所在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缴纳居民公共厕所改造建设费和清扫清掏费。
经批准的定点集贸市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建公共厕所,并负责清扫保洁。如使用附近公共厕所,要缴纳费用。
第二十条 城市规则管理部门要把厕所的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新建楼区要规划建设水洗式公共厕所,并做到与其它工程同步建设。
第二十一条 城区居民公共厕所,由各区专业队或组织农村进城车辆进行掏运。各单位和实行环境卫生包干制的家属居住区的厕所,由本单位自行掏运;无力掏运的,由各区专业队代运,按规定收费。
第二十二条 生活污水不得滥泼乱倒,提倡自己动手修建封闭式窖井;确无条件修建的,冬季也可在指定地点修冰圈,污冰要及时清运到垃圾堆放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往厕所、垃圾箱或垃圾堆放点中倾倒污水。

第五章 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要把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合理安排使用场地。
第二十四条 城区内设置的果皮箱、垃圾箱,要保持完好清洁,不得随意移位,任何人不得损坏。
第二十五条 清运垃圾及粪便的专用设备,如叉车、垃圾运输车、洒水车、罐车等要专车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垃圾堆放点或损坏垃圾堆放点的防护设施。

第六章 卫生费的缴纳
第二十七条 本着“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和有偿服务的原则,对城市居民(包括菜农)及单位要收取环境卫生费。收费标准按市政府统一制发的环境卫生收费标准执行(收费标准见附表一)。
第二十八条 收费范围和方法:
(一)居民住户(包括菜农),按户按月缴纳卫生费。
(二)定点经营的个体户,按从业人员按月缴纳卫生费。
(三)流动摊床,按经营性质按天缴纳卫生费。
(四)单位或个人经营性饲养的牛、马、驴、鸡、鸭、鹅等,按头(只)按月缴纳卫生费。
(五)市场内商贩,按经营货位按月缴纳卫生费。
(六)企业、事业单位,按职工人数按月缴纳卫生费,在生产成本中列支(环境卫生包干单位除外,但不包括其所属集体企业、事业单位)。
(七)驻齐各单位(包括各类干部学校)按年平均人数按人按月缴纳卫生费。大学、中专按教职员工人数缴纳卫生费。
第二十九条 城市环境卫生费,除道路两侧的活动摊床由负责清扫道路的部门收取外,其余统由所在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收取。
第三十条 环境卫生费收款凭证,由市财政部门和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共同印制,使用时必须加盖公章和个人名章,否则无效。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卫生费的收取可通过银行划拨。所收款项上缴各区财政局,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由各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安排计划,经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审核后由财政局监督使用。

第七章 管理与奖罚
第三十一条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搞好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全市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卫生环境的权利,同时,也有维护、改善环境卫生、执行本细则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 市、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是各级政府管理城市环境卫生工作的职能机构。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全市环境卫生工作的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综合、协调、检查、指导各区、各系统、各单位贯彻执行有关环境卫生方面的方针、政策及本细则;组织环境卫生工作
的检查评比,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协调各方面关系。各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业务上受区政府和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双重领导,以区政府为主。其职责是:负责检查、监督本区范围内各单位的环境卫生工作;制定本区环境卫生工作的年度计划,统筹安排使用本区环境卫生费;检查、指导
各街道办事处环境卫生管理站的工作。各街道办事处环境卫生管理站在业务上受街道办事处和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双重领导,以街道办事处为主,负责组织清扫保洁队伍进行工作,按标准收缴城市环境卫生费。
第三十三条 市、区环境卫生监察人员,要按照分工,各负其责,认真执法。
对妨碍环境卫生监察人员执行公务,阻挠、谩骂、殴打环境卫生监察人员和清洁工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市、区街道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所属环境卫生专业队伍的管理,加强对各种专业车辆、机械设备和其它设施管理;制定和完善环境卫生包干责任制和工作标准;经常开展环境卫生评比活动,奖优罚劣。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细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经济或行政处罚(罚款标准见附表二)。
(一)乱扔纸屑、果皮(核)、冰棍杆(纸)等杂物和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倒生活垃圾、污水、污物;
(三)在影响公共卫生的地段随意晾晒粪便、杂物、柴草等不洁物;
(四)影响环境卫生的营业摊床网点;
(五)乱堆乱放腐烂食品;
(六)车辆运输不洁物品遗撒到街道又未及时清扫、冲洗干净;
(七)畜力车不佩带粪兜和烘兜不合格;
(八)随意倾倒修建工程残土、废渣、余泥、废料;
(九)不按规定及时清运工程所余污泥、残土、废料和在施工现场外堆放物资、材料、搅拌灰浆;
(十)损坏、盗窃公共卫生设施;
(十一)往厕所内乱倒污水、垃圾、残土、废料、禽畜尸体等杂物;
(十二)擅自移动垃圾设施,挤占垃圾堆放点;
(十三)街道清扫、垃圾清运、厕所清掏没有达到标准;
(十四)损坏公共厕所;
(十五)不履行审批手续,擅自拆扒、挤占公共厕所;
(十六)环境卫生专用车辆进行非环境卫生工作的经营性作业。
第三十六条 对拒交城市环境卫生费的居民住户,由街道办事处环境卫生管理站通知其所在单位从工资中扣缴;对拒交的单位,由市、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缴纳。对不按时缴纳城市环境卫生费的单位和个人,按拖延日期罚款。对超过一个月的罚应交额的一倍,超过
二个月的罚应交额的二倍,以此类推。
第三十七条 环境卫生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佩带统一标志,出示证件。罚款必须开具加盖公章及个人名章的统一印制的收据。否则,被罚者可以拒付。对拒不接受罚款的单位,可委托银行划拨。
对违反本细则,玩忽职守和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管理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齐齐哈尔市城市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齐政发〔1982〕116号文件公布的《齐齐哈尔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经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 本细则如与上级规定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附表一
城市环境卫生费收取标准
(单位:元)
────────────┬────┬──────┬─────────
项 目 │计算方法│ 费用标准 │ 说 明
────────────┼────┼──────┼─────────
1、居民卫生费 │户/月 │0.60 │
│ │ │
2、个体营业户卫生费 │人/月 │4-10 │ 按从业人数
│ │ │
3、流动摊床、售货车 │人/日 │0.10-1 │
卫生费 │ │ │
│ │ │单位或个人经营
4、禽畜卫生费 │ │ │性饲养的禽畜
①牛、马、骡、驴 │头/月 │ 3 │
│ │ │
②猪、羊 │头/月 │ 1 │
│ │ │
③禽 │只/月 │ 0.05 │
│ │ │
5、企业、事业单位 │人/月 │ 0.30 │按职工人数
│ │ │
6、驻齐各单位(包括 │人/月 │0.50-1 │大学、中专按教
各类干部学校) │ │ │职员工人数收费
│ │ │
7、市场内商贩卫生费 │货位 │0.10- │按经营货位面积
│面积/月│ 0.50│收费
8、垃圾托运费 │吨成本 │ 4-6 │
────────────┴────┴──────┴─────────

附表二
违反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罚款项目及标准
(单位:元)
───┬────────────────────┬────────────────────
顺 │ │ 罚 款 标 准
│ ├─────┬────┬─────────
│ 罚 款 项 目 │ │ │其中情节严重
│ │ 个人 │ 单位 ├───┬─────
序 │ │ │ │ 个人│ 单位
───┼────────────────────┼─────┼────┼───┼─────
1 │乱扔纸屑、果皮(核)、冰棍杆(纸)等杂 │0.50 │ │ 5│
│物和随地吐痰、便溺 │ │ │ │
│ │ │ │ │
2 │乱倒生活垃圾、污水、污物 │ 1 │ 50│ 10│100
│ │ │ │ │
3 │在影响公共卫生的地段随意晾晒粪便、杂 │ 1 │ 30│ 10│ 60
│物、柴草等不洁物 │ │ │ │
│ │ │ │ │
4 │影响环境卫生的营业摊床网点 │ 5 │ │ 20│
│ │ │ │ │
5 │乱堆乱放腐烂食品 │ 3 │ 30│ 30│ 60
│ │ │ │ │
6 │车辆运输不洁物品遗撒到街道又未及时清 │ 2 │ 20│ 20│ 40
│扫、冲洗干净 │ │ │ │
│ │ │ │ │
7 │畜力车不佩带粪兜或粪兜不合格 │ 1 │ 5│ 5│ 20
│ │ │ │ │
8 │随意倾倒修建工程的残土、废渣、余泥、废料│对直接责 │ 100│ 20│200
│ │任者10 │ │ │
│ │ │ │ │
9 │不按规定及时清运工程所余污泥、残土、废料│对直接责 │ 50│ 10│200
│和在施工现场外堆放物资、材料、搅拌灰浆的│任者5 │ │ │
│ │ │ │ │

10│损坏、盗窃公共卫生设施者,除按价赔偿外 │对直接责 │ │100│
│ │任者10 │ │ │
│ │ │ │ │
11│往厕所内乱倒污水、垃圾、残土、废料、禽 │ 5 │ 50│ 50│200
│畜尸体等杂物者 │ │ │ │
│ │ │ │ │
12│擅自移动垃圾设施、挤占垃圾堆放点 │对直接责 │ 50│ 40│200
│ │任者20 │ │ │
│ │ │ │ │
13│街道清扫、垃圾清运、厕所清掏没有达到标 │对单位领 │ 30│ │
│准,除扣除正常费用外 │导5 │ │ │
│ │ │ │ │
14│损坏公共厕所,除赔偿损失外 │对直接责 │ │ 50│
│ │任者10 │ │ │
│ │ │ │ │
15│不履行审批手续,擅自拆扒、挤占公共厕所,│对直接责 │1000│对直接│5000
│除赔偿损失外 │任者和单 │ │责任者│
│ │位领导 │ │和单位│
│ │ 100 │ │领导 │
│ │ │ │200│
16│环境卫生专用车辆进行非环境卫生工作的经 │ │ 200│ │500
│营性作业,除上缴全部所得收入外 │ │ │ │
───┴────────────────────┴─────┴────┴───┴─────



1987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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