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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21:55:29  浏览:91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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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安徽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


2001年1月1日起实行《安徽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办法》将本文废止。


《安徽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办法》已经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九日省人民政府第二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和《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
(一)具有本省户籍或者在本省辖区内居住的;
(二)现居住地不是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
(三)有生育能力的。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辖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进行综合治理,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由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和常住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常住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协助。
第五条 计划生育部门主管本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及本办法,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会同公安、工商、劳动、民政、交通、建设等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综合治理;
(三)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指导服务工作、组织孕情监测,发放避孕药具,提供节育技术服务;
(四)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流动人口的调查统计工作。
第六条 公安部门配合计划生育部门管理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流动人口户籍管理,向计划生育部门提供流动人口的数量、流动范围等统计资料;
(二)在颁发流动人口暂住证和机动车驾驶证时,核查流动人口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查验证明;
(三)依法处理或协助有关部门处理违反计划生育管理的流动人员。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配合计划生育部门管理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流动人口中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计划生育管理,向计划生育部门提供从事工商业流动人口的数量、流动范围等统计资料;
(二)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及其从业、雇佣人员进行宣传教育,协助计划生育部门进行孕情检查和节育措施检查;
(三)办理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注册登记、变更登记和验照时,核查流动人口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查验证明;
(四)协助有关部门处理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中违反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员。
第八条 劳动部门配合计划生育部门管理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为企业办理招工手续时,须核查用工单位流动人员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查验证明,并将查验结果及时通报当地计划生育部门;
(二)在组织劳务输出时,核查输出人员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查验证明;
(三)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用工单位违反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员。
第九条 城乡建设部门配合计划生育部门管理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监督施工单位对育龄妇女的婚育、节育情况登记造册;
(二)对跨地区施工的建筑单位,在登记发证时,核查其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查验证明;
(三)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施工单位中违反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员。
第十条 交通、民政、卫生等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协助计划生育部门管理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在办理流动人口有关证件时,应当核查其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查验证明,并将审核结果通报当地计划生育部门。
第十一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职责是:
(一)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孕情监测,检查育龄人员的计划生育状况;
(二)组织有关部门提供避孕药具和节育技术服务;
(三)查验、出具计划生育证明;
(四)对流动人口登记造册,记录其婚姻、生育、节育情况,并及时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通报;
(五)依法征收计划外生育费;
(六)监督检查本辖区内各单位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
第十二条 流动人口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职责是:
(一)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对流动人口进行登记造册,督促落实节育措施;
(三)为育龄人员出具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
(四)支付无用工单位流动人口的节育手术费用;
(五)配合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管理。
第十三条 流动人员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工作,有用工单位的,由各用工单位负责;集体组队承包建筑工程或种养业等项目的,由承包者负责;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由颁发营业执照的部门负责;承租国有、集体或私营企业(包括个体旅社、招待所等)以及私房的,由承租人或私房主
负责;投亲靠友的,由共亲友及其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负责。
无合法证件、无固定职业、无固定住所的流动人员,其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工作,由流入地村(居)民委员会负责。
上述责任部门、单位和个人均须与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协议,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十四条 实行全国统一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制度。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由省计划生育委员会按照国家规定的统一格式组织各地、市印制,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或擅自翻印。
第十五条 流动人口须持有常住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并经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查验后,方可到有关部门办理从业、居住手续。
第十六条 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要求生育的,须持有常住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生育证转办通知书,经现居住地县级计划生育部门核准后,换发生育证,方可生育。
第十七条 流动人口暂住三个月以下计划外生育的,由常住户口所在地按计划外出生计入考核指标;暂住三个月以上计划外生育的,由现居住地按计划处出生计入考核指标。
第十八条 计划生育协会应注重在流动人口中成立组织、发展会员、建立群众自我管理网络,协助计划生育部门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九条 流动人口晚婚、晚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享受我省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和奖励。
第二十条 从事个体工商业的流动人员晚婚、晚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除享受有关优惠和奖励外,工商管理部门还应给予下列奖励:
(一)晚婚夫妻,双方均是个体工商户的,一次性免收一个月的工商管理费;一方是个体工商户的,减半收取。
(二)晚育夫妻,双方均是个体工商户的,一次性免收一个月的工商管理费;一方是个体工商户的,减半收取。
(三)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夫妻,双方均是个体工商户的,在独生子女年满十四周岁前,每年免收两个月的个体工商管理费;一方是个体工商户的,减半收取。
第二十一条 对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对检举、揭发计划外怀孕、生育和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予以保护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流动人口无生育证怀孕、生育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无生育证怀孕的,动员其采取补救措施。拒绝采取补救措施的,从怀孕之月起,外以每月100元的罚款;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的,罚款全部退还;超过限期的,责令其就地采取补救措施,罚款不予退还。
(二)无生育证生育的,就地采取节育措施。无生育证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处以一次性罚款1000元;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按双方月总收入的百分之十征收计划外生育费七年;生育第三个孩子以上的,按每超生一个孩子递增百分之五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十四年。计划外生育费一次计算
,限期交纳。有关部门应依法注销其暂住证、吊销营业执照、解除劳务合同。
第二十三条 对没有或拒不交验《安徽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的流动人员,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违反计划生育管理的流动人员提供躲避场所。违者,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对伪造、出卖或者骗取计划生育证明的直接责任人,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没收其非法所得,并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的,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未查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给流动人员颁发暂住证、驾驶证、营业执照、务工许可证、营运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证、照的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发证单位负责收回所发的证照。
第二十七条 对因工作不负责任,未达到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要求的单位或个人,上一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管理责任,并视情节轻重,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从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法,依法办事。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严肃处理。
依法行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权的工作人员受法律保护。对阻碍执行计划生育公务,侮辱、殴打、报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人员的,由有关单位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处罚机关必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及时送达当事人。
本办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由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执行。罚款和没收非法所得,应依法上缴同级财政。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在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或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出复议决定的,可以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或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八年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省公安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劳动局、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省民政厅联合发布的《安徽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暂行办法》[皖计生委(1988)第138号]同时废止。



1994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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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人大常委会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

(2004年10月25日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4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4年11月25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存储、运输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烟草专卖管理工作。
  区(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烟草专卖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质量监督、交通、物价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烟草专卖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草专卖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活动。
  第五条 生产烟草制品,应当依法申领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烟草制品。
  第六条 批发烟草制品,应当依法申领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批发的卷烟、雪茄烟应当加注由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样式的专卖标识。
  第七条 零售烟草制品,应当向所在区(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烟草专卖零售点应当合理布局,其具体设置标准由区(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八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在核定地点亮证从事烟草制品的零售业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停业、歇业一年以上或者无正当理由六个月以上未从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九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
  (二)经营、存储、运输无专卖标识(有合法证明的存储、运输除外,下同)或者假冒专卖标识的卷烟、雪茄烟;
  (三)非法经营、存储、运输烟丝、烟叶、复烤烟叶;
  (四)为无专卖标识或者假冒专卖标识的卷烟、雪茄烟提供存储场所或者运输、邮寄等条件;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涉嫌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案件时,可以自行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在机场、车站、码头、港口和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场所进行烟草专卖检查,对烟草专卖品的运输活动进行检查,对暂存检查的运输工具应当在七日内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涉烟违法案件时,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对有证据证明其有违法行为的,可以查封、扣押涉案的烟草专卖品。
  实施查封、扣押时,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实施查封、扣押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期限等事项。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件情况复杂的,经本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期,但延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当事人。
  对依法登记保存的证据或者查封、扣押的烟草专卖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第十二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依法登记保存或者查封、扣押的烟草专卖品,如当事人经两次书面通知或者自公告通知之日起满六十日仍不接受调查处理的,可以依法予以没收。
  第十三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没收的假冒伪劣、霉坏变质的烟草专卖品,应当销毁;工商、质量监督等有关部门依法没收的前列物品,可以交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销毁。
  被依法没收的其他烟草专卖品应当公开拍卖或者交由指定的烟草公司按照国家规定价格收购,拍卖款、收购款由原没收部门上缴国库。
  第十四条 对涉嫌假冒伪劣的卷烟、雪茄烟,按照规定由质量监督部门委托的检测机构进行鉴别。
  第十五条 对举报涉烟违法行为且经查证属实的单位和个人,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十六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在核定地点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下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以下处罚: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未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经营业务的,没收涉案烟草制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非法经营总额百分之五十的罚款;非法经营总额无法确定的,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经营、存储、运输无专卖标识、假冒专卖标识的卷烟、雪茄烟或者非法经营、存储、运输烟丝、烟叶、复烤烟叶的,没收涉案烟草专卖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涉案烟草专卖品价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涉案烟草专卖品价值无法确定的,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依据本项规定被两次处罚的烟草专卖零售经营者,吊销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四)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无专卖标识或者假冒专卖标识的卷烟、雪茄烟,而为其提供存储场所或者运输、邮寄等条件的,没收涉案烟草制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涉案烟草制品价值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款;涉案烟草制品价值无法确定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科技发展规划(2006-2020年)》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科技发展规划(2006-2020年)》的通知

农科教发[200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机、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各省农科院,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相关农业大学: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和《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简称《规划纲要》),全面提升农业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科技支撑,根据《规划纲要》和《全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2006-2010年)》,我部制定了《农业科技发展规划(2006-2020年)》。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农业科技发展规划(2006-2020年)

                        二○○七年六月十日

农业科技发展规划

(2006-2020年)

  未来15年,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面临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科技作为农业发展的第一推动力,必将推动农业结构深刻调整、农村经济深刻转型、农村社会深刻变革。全面提升农业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农业,把农业和农村经济纳入科学发展轨道,是实现农业和农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选择。根据《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及《全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2006-2010年)》,制定本规划。

  一、农业科技发展面临的新形势

  党中央国务院对今后15年我国科学和技术发展做出战略规划与部署,提出建设创新型国家目标。农业科技进入新的发展起点,肩负着引领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历史使命。必须立足现实,植根产业,抓住机遇,加快发展,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的农业科技自主创新道路。

  (一)农业科技发展现状

  “十五”期间,我国农业科技发展取得重大成就,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达48%。超级稻、转基因抗虫棉、矮败小麦、禽流感疫苗等方面的科技成果处于世界领先水平;以主导品种、主推技术和主体培训为重点的“科技入户”工作深入展开,创新了农技推广机制;国际先进农业技术引进工作成效显著,消化吸收和再创新能力逐步增强。农业装备水平显著提高,全国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达36%;农业信息化快速发展,成为农业科技进步的重要推动力;农业科研体系建设取得进展,科技队伍得到加强,科研条件进一步改善,为农业科技实现跨越式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尽管如此,面对我国建设现代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历史任务,面对世界农业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农业科技发展还存在许多不适应。主要表现为:一是自主创新能力不强,科技的支撑和引领作用还未完全发挥。重大原始性创新成果和产业发展关键技术成果供给明显不足,除主要农作物育种外,一些畜产品、园艺产品的品种和重大农业装备还主要依赖进口;产前、产中、产后等系列技术集成、配套不够;拓展农业功能,延伸农业产业链的养殖业、加工业等重点领域技术成果严重缺乏;提高农业资源的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农产品商品率的技术成果明显不足。二是科技投入严重不足,没有形成稳定的科技投入机制。据现有统计结果,农业科研财政投入占农业GDP比重仅为0.49%左右,低于1%的国际平均水平,科研基础条件不能适应新时期创新任务的需要。农业科技投入的结构、方式还不完善,一些长期性和基础性农业科技工作尚需建立稳定的支持机制。三是创新和应用体系不完备,还存在一些体制性和机制性障碍。农业科研体系条块分割、力量分散仍未得到根本解决;科研联合协作不强,导致突破性大成果少;科研和生产还有脱节现象,农科教、产学研联系仍不紧密;高水平农业科技人才不足的问题比较突出,农业技术推广队伍不稳定,农业科研与推广的体制、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

  (二)农业发展对科技的战略需求

  保障国家食物安全,巩固和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迫切需要突破产业发展的技术“瓶颈”。人口增长、资源约束、人民生活质量提高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对农业生产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主要农产品需求增长的压力将长期存在。因此,要确保农产品有效供给,提高品质和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必须依靠科技创新,深入挖掘生物遗传潜力,创新种养模式,大幅度提高土地生产率,为现代农业发展提供物质技术保证。

  加快建设现代农业,转变农业增长方式,迫切需要依靠科技创新优化产业结构和提高效益。建设现代农业,必须推进农业产业化,加快农业高新技术研发,培育主导产业核心技术,优化和调整产业结构,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和综合效益,推动农业产业技术全面升级,促进农业增长从资源依赖型向创新驱动型转变。

  加速成果转化应用,促进农民持续增收,迫切需要拓展科技转化渠道和增收空间。现阶段,我国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率不高,转化渠道不畅,科技产业发展相对滞后,科技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速度不快。因此,必须依靠科技开辟农业发展空间,拓展农业功能,组装配套实用化技术,壮大农业科技产业,丰富农民科技增收致富手段,使农民从应用新技术、新成果中得到实惠。

  发展循环农业,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新农村,迫切需要创新发展模式。目前,我国农业资源循环利用十分欠缺,污染物无害化处理能力低,急需加强循环农业的共性技术研究,开发清洁生产集成技术,推广农业清洁生产模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实现农业生产的区域循环,促进农业向无害化方向发展,支撑和引领新农村建设。

  提高农业国际竞争力,抢占农业科技制高点,迫切需要增强农业科技自主创新能力。经济全球化加剧了农业的国际竞争,农业竞争实质上就是科技竞争,也就是农业科技自主创新能力的较量。随着我国加入WTO后过渡期结束,要在国际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必须加快农业生物技术、信息技术和资源环境等前沿领域的原始创新,抢占农业科技制高点,有效增加科技储备,从总体上提升我国农业科技水平,增强农业竞争优势。

  (三)农业科技发展的机遇

  农业科技发展的政策保障力愈益强劲。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三农”工作。“多予少取放活”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等一系列政策措施,惠及了广大农村和亿万农民。良种补贴、大型农机具购置补贴等政策,加速了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增加农业科技投入,促进农业科技进步和保护农业知识产权等政策法规日益完善,为农业科技事业的繁荣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证。

  农业科技发展的需求拉动力愈益强劲。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人均资源相对不足,决定了必须把推进科技进步作为解决“三农”问题的一项根本措施。调整农业结构,增强农业国际竞争力,缓解资源和环境的瓶颈制约,发展高效农业,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增长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农民素质的轨道上来,对农业科技的需求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迫切。

  农业科技发展的内在推动力愈益强劲。进入21世纪,新科技革命迅猛发展,生物技术、信息科学在农业领域应用转化的速度不断加快;日趋活跃的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不断提高我国农业科技创新的起点;近20年的科技体制改革,建立了比较完备的农业学科体系,拥有了丰富的人才资源。农业科技正不断孕育着推动自身跨越发展的巨大潜能。

  二、指导方针和目标

  (一)指导方针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发展现代农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战略需求,全面实施科教兴农战略和人才强农战略,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未来15年,农业科技工作的指导方针是:自主创新,加速转化,提升产业,率先跨越。

  自主创新,就是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在事关国计民生的社会公益领域具备先进实用科技成果的持续供给能力,在农业科学前沿和高新技术领域拥有一批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降低对外技术的依存度。

  加速转化,就是通过改善农业科技成果中试熟化条件,培育新型农民,推进农科教企大联合和产学研用相结合,突破农业科技成果成熟不够、转化不力和转移不畅的瓶颈,大幅度提高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农业生产力的速度和水平。

  提升产业,就是通过发挥科技的先导作用,着力培育具有比较优势的区域性农业支柱产业和主导产品,提高农产品生产科技含量和转化增值能力,提升农业产业发展规模和层次,壮大现代农业发展的产业基础。

  率先跨越,就是通过体系建设和机制创新,大幅度提高创新能力和效率,加快创新型农业建设,使农业科技整体实力率先进入世界前列。

  “十一五”期间,围绕农业“转变、拓展、提升”三大战略,强化政策、科技、装备和人才“四大支撑”,紧扣发展优质粮食产业、高效经济作物和园艺产业、健康养殖业、农业产业化和农产品加工业、生物质和生态等产业、农业服务业等“六大产业”的重大科技需求,实施发展现代农业“十大”行动,推动科技创新与生产应用紧密结合,加强农业科技服务,大力提高农业科技转化与应用水平,创新农科教、产学研紧密衔接的机制,加快形成推进农业科技进步的强大合力。

  要把加快自主创新作为调整农业经济结构、转变农业增长方式的中心环节,贯穿于农业发展各个产业领域,贯穿于现代农业建设的各个方面。必须把握三个战略基点:一是以增强科技创新活动的自主性为切入点,遵循农业科技发展规律,营造良好环境,激活创新主体,提高创新效率,形成创造活力迸发、创新成果泉涌的新局面;二是以增强科技成果供给的自主性为根本点,围绕产业发展需求,提高重大科技成果自给率,降低核心技术对外依存度,牢牢把握支撑现代农业发展的科技自主权;三是以增强技术吸纳的自主性为落脚点,提高应用者选择、采纳和应用先进适用技术的能力,实现农业生产力的新跨越。

  (二)总体目标

  到2020年,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备、运转高效、支撑有力的国家农业科技创新体系,我国农业科技整体实力率先进入世界前列。农业科研开发投入占农业GDP的比重提高到1.5%以上,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达到63%,推动以现代农业为核心的创新型农业建设。

  经过15年的努力,在我国农业科技的若干重要方面实现以下目标:

  ——继续保持水稻、转基因抗虫棉、基因工程疫苗等方面的国际领先优势,带动畜禽水产优良品种、专用特色品种培育取得突破;

  ——加快优势农产品高效安全生产、耕地质量提升、重大农业生物灾害防控、农产品采后收理与加工和农业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等核心技术的研发,形成现代农业生产技术体系和管理标准体系;

  ——突破农业装备的关键部件和设备研制工艺,提高我国大型、成套、智能化农业机械和农业工程装备的技术含量和自给率;

  ——加快农业高新技术研究和产业化,取得一批重大原始创新成果,在世界农业前沿学科和基础研究领域占有重要位置;

  ——加强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建成若干世界一流的农业科研院所和农业高校,创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龙头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建成稳定高效的创新队伍,完善农业科技推广服务体系,显著提高农业科技创新能力和成果快速转化应用能力。

  (三)“十一五”目标

  “十一五”期间,构建国家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基本框架,建设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体系,完善农业机械化和信息化综合服务体系,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45%左右,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提高5个百分点。

  ——培育40个左右主要农作物主导品种,新品种增产潜力提高10%以上,保障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在5.0亿吨左右;培育15个左右主要畜禽、水产养殖新品种(系),畜禽和水产新品种增产潜力分别提高10%和15%;动植物新品种产品品质明显改善,自主供种能力大幅提高;培育一批高产、高能量、广适性、低成本的能源作物新品种。

  ——主要农产品深加工比例提高到40%,农产品加工业总产值与农业总产值之比提高到1.5:1。

  ——开发先进实用智能化农业技术装备10~15项,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提高9个百分点,综合生产效率显著提高。

  ——主要农作物病虫害损失率由8%下降到5%;猪、牛、羊、禽的病死率由8%、2%、4%和18%下降到5%、1%、3%和12%以下;水产业病害损失率降低8%。

  ——主要农区耕地退化率下降10个百分点,农田地力等级普遍提高1~2级;农业灌溉用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肥料、农药等资源利用率分别提高3个百分点;秸秆饲用率提高到40%。

  ——推广农业标准化生产技术,基本实现食用农产品无公害生产;示范区畜禽粪便、生活垃圾和污水、农作物秸秆资源化利用率达到90%以上。

  ——建设100万个科技示范户,培训农民5亿人次,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重点区域主导品种、主推技术入户率达到90%以上。

  ——建设“三电合一”农业综合信息服务平台,信息服务覆盖面达到2000个县,覆盖率达到农业市县的90%以上,受益农户达到1.6亿户。

  三、农业科技发展的重点任务

  (一)中长期重点任务

  重点开展农业生物遗传改良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等科学问题的基础研究,如重要农业生物基因和功能基因组及相关“组”学,高效规模化农作物、畜禽、水产转基因技术体系,生物多样性与新品种培育的遗传学基础,植物抗逆性及水分养分和光能高效利用机理,农业生物与生态环境的相互作用,农业生物安全与主要病虫害控制原理等。

  重点开展事关现代农业发展全局性、战略性、关键性的重大核心技术研究,如种质资源发掘、保存和创新与新品种定向培育,畜禽水产健康养殖与疫病防控,农产品精深加工与现代储运,农业生物质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态安全,环保型肥料、农药创制和生态农业技术,多功能农业装备与设施,农业精准作业与信息化,现代奶业,农产品质量安全、转基因生物新品种培育及主要农作物规模化制种技术等。

  (二)“十一五”期间重点任务

  1.组织农业科研攻关

  在瓶颈性与紧迫性的科技领域超前部署,在一些农业应用基础与前沿高技术领域开展自主创新,形成自主知识产权成果,构筑现代农业发展的技术高地。

  ——新一代动植物新品种培育。重点研究动植物遗传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技术,应用常规技术、转基因技术、分子定向育种技术以及航天诱变育种技术等,培育动植物新品种。特别是在超级稻、优质专用小麦、高产多抗玉米、转基因杂交抗虫棉、优质多抗蔬菜、高油油菜、杂交大豆等方面取得较大突破;在猪、牛、羊、禽和水产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质种培育上取得明显进展;在出口创汇型经济动植物的特色种培育上取得明显成效。

  ——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监控。重点突破高效、安全农业生物制剂创制技术、无害化生产关键技术、标准化生产技术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农产品和环境中化学污染物快速在线检测等检验检测技术,创制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重要应用前景的基因工程疫苗、生物农药、新型肥料、生物饲料添加剂新产品;研制一批阻隔、诱杀防虫和设施避雨、控湿防病等无害化生产关键技术;构建基于抗原-抗体反应的污染物快速在线检测技术体系,开发相应的技术产品及检验检测设备。

  ——高产高效种养技术与农作制度。重点突破大面积单产均衡增长的栽培理论,研究开发不同生态区域主要农作物轻简栽培和基于“个性化”的高产栽培技术体系,研究设施连作障碍治理技术,研究开发区域农业生产物质要素、技术优化组合及科学配置模式;研究开发不同区域、不同饲养规模畜禽和水产高效健康养殖模式与技术体系;研究开发养殖高效节粮、节能减排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开发海洋牧场营造技术、工程建设资源与生态危害量化评估技术。

  ——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重点研究基于功能基因组的动植物疫病(包括外来物种)分子诊断、预警和防控技术,建立我国农业生物灾害和外来物种监测预警、生态安全评价与防控技术体系。研究开发新型疫苗、新型化学合成药、中兽药和诊断试剂,建立兽药安全评价体系。在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蝗虫、稻飞虱、稻瘟病、小麦条锈病、红火蚁及水产养殖病害等重大农业生物灾害防控方面取得重大突破。

  ——农产品采后处理及精深加工。重点突破酶工程、生物工程、现代发酵工程以及新型高效分离、分级、杀菌、防腐、保鲜、干燥等农产品精细加工技术,开发新型、高附加值工业产品和医药中间体、功能性健康食品和配料等,开发超高压加工、脉冲电场杀菌、微波真空干燥、超微粉碎等新型加工设备,促进食品加工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

  ——现代农业装备与设施。重点研究农业装备自动导航、过程监视、智能测控与远程网络通讯技术,开发园艺设施用微型耕整机械、小气候调节机械和自动化调控设备,开发渔船节能机械、助航、捕捞等关键技术及装备,加强对水产品加工和船网机具修造耗能设备节能技术改造,在主要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畜禽养殖、设施农业、设施渔业、渔业节能、农产品加工与贮运等成套技术装备开发方面取得突破,显著提高我国农业装备技术含量和现代化水平,显著降低渔业产品综合能耗水平。

  ——节水农业与地力培育。重点突破生物节水、农艺节水和非常规水安全高效利用等节水与节约农业关键技术,创制环保型节水制剂新材料,研发多功能、智能化节水农业关键设备与重大产品。突破重点区域退化农田土壤结构改良、保护性耕作、蓄水保墒与水肥一体化调控技术等,建立区域性农田地力培肥与污染治理技术体系,建立土壤资源管理利用系统。

  ——科学施肥与科学用药。重点研究快速、高效的有机肥料资源腐熟剂和便捷、实用的有机肥料资源无害化处理技术,开展土壤养分批量化测试方法、田间试验、施肥技术等研究,加快施肥指标体系建设,研发缓(控)释肥料等新型肥料。重点突破适合我国农业生产条件的低容量喷雾技术,研究喷雾助剂的应用技术,研制环保施药机械,制定农药使用技术标准,促进农药使用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草原植被恢复重建与饲草利用。重点研究低扰动补播、已垦草原撂荒地植被重建、划区轮牧、人工草地建植管理、优质饲草加工与质量控制、舍饲半舍饲草畜平衡等技术,构建我国退化草原快速治理与可持续利用技术体系。在载畜量调控、饲草料生产和提高草畜转化方面取得重大突破。

  ——生物质资源转化。重点突破能源作物品种选育、能源作物资源开发转化、秸秆类原料沼气发酵利用等关键技术,带动生物质燃料产业。突破木质素及纤维素的改性和树脂化技术以及生物塑料、可降解地膜开发技术等,带动生物质材料开发。

  ——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和水域生态环境修复。突破源头控制、过程治理以及末端资源化治理等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核心技术;突破农业环境化学污染物降解和修复技术,开发农业环境生物修复和污染物降解生物制品;研究水域污染生态危害评估与防灾减灾关键技术,开发污染水域综合治理与生态修复关键技术;筛选并培育能高效吸附、富集或降解各类污染物的植物和微生物新品种。

  ——数字农业。重点突破动植物虚拟表达和数字化设计、作物生命过程信息探测、农业遥感等数字农业核心技术,开发一批农业信息采集、农情监测、耕地质量测定、农产品质量检测等软硬件产品,构建我国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三大环节的数字农业技术和应用体系。

  2.开展核心技术集成示范

  围绕现代农业的产业需求,以农产品生产和开发为主线,熟化核心技术,组装集成关键技术和配套技术,延伸农业产业链,壮大现代农业发展的产业基础。

  ——粮田目标产量保障技术集成与示范。针对不同区域、不同作物、不同生产潜力土地的地力水平和生产条件,确定优质水稻、玉米、小麦、大豆等主要粮食作物的产量目标。通过品种选择、水肥调控栽培和病虫害防控等技术的集成应用与示范,实现良种、良法配套,形成保障目标产量的“品种+技术”模式,促进粮食的稳产、增产。

  ——重要出口农产品标准化生产技术集成与示范。根据区域特色资源、生产特点和不同出口国目标市场的态势,将目标市场标准、产地环境监控、动植物关键生产环节或过程调控、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等技术进行组装集成和标准化生产,建立出口农产品从“基地到目标市场”的全程质量控制示范体系,拓展农产品出口市场空间,逐步提高国际市场占有率。

  ——大宗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集成与示范。在优势农产品区域产业带,完善产地环境监控、农产品品质提升与质量安全监测、投入品安全使用、有害物质降解等技术,开展标准化配套集成并进行示范,建立农产品从“农田到餐桌”全程质量控制技术体系,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现代牧业小区集约化生产技术集成与示范。在畜产品优势产区或无规定疫病示范区,将牧业小区规划布局与畜舍设计、牧业小区管理、饲(草)料保障、疫病防治、粪便无害化处理等技术进行配套集成和示范,提高小区集约化饲养能力和水平。

  ——水产良种高效健康养殖技术集成与示范。根据不同水域特点,以水产良种规模化养殖技术为核心,将鱼、虾、贝、藻等种苗繁育技术、病害控制技术、饵料投放和利用技术、水质调控技术等进行集成和示范。建立水生生物资源养护体系,开发渔业资源增殖技术。

  ——循环农业技术集成与示范。针对不同区域农业生产和资源特点,将农业生产和加工剩余产品以及废弃物的资源化、循环再利用技术等进行组装配套,建立“畜/禽-鱼-稻”、“四位一体”、“猪-沼-果/菜”、“五配套”、“两池两灶两棚”等新型良性循环示范模式。

  ——设施农业技术示范。针对不同区域、不同种类农产品生产需要,以设施农业可持续生产技术为核心,将设施优化构型。新型覆盖材料、优良品种、配方施肥、病虫害防治、设施专用作物商品化育苗、无公害高效栽培、设施土壤障碍控制与改良以及设施环境控制技术等进行组装集成和示范。

  ——大宗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技术集成与示范。针对大宗农作物重点农时、重点环节和重点区域的需要,以成套的农业生产工程技术和装备为核心,将玉米、水稻、小麦、棉花、油菜、设施蔬菜等农作物生产关键环节(耕作、播种、栽插、收获等)的工程技术和实用高效成套技术装备进行智能组装示范,发展保护性耕作,提升生产的集约化程度和全程机械化生产服务能力。

  ——精确生产技术示范。在粮食主产区,针对水稻、玉米、小麦、大豆等不同作物和区域自然特点,将精细整地技术、精量选播技术、精确施肥技术、精准施药技术、精量调水技术等进行组装集成,构建5大作物精确农业技术示范体系。集成示范猪、鸡、鸭、奶牛等主要畜禽精确饲养技术,构建环境控制、饲养工艺、饲料投放等精确饲养技术体系。

  3.实施科技推广示范工程

  按照“工作措施到村,上下联动抓户”的工作要求,以推广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为载体,以实施主体培训为手段,提高成果转化率和农民对科技的吸纳能力,促进农业知识、技术、信息、服务进村入户。

  ——农业科技入户示范工程。以科技示范户能力培养为核心,强化农业科技推广能力建设,完善政府组织推动,市场机制牵动,科研、教学、推广机构带动,农业企业和技术服务组织拉动,专家、技术人员、示范户和农户互动的多元化农业科技推广体系,建立科技人员直接到户、良种良法直接到田、技术要领直接到人的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新机制,形成人、财、物直接进村入户的科技推广新模式。

  ——新型农民培训工程。大力实施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和农村实用人才培养“百万中专生”计划,大力开展绿色证书培训,建立农民科技书屋,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培育新型农民,提高农民科学种养水平和转移就业能力,培养一大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全面提高农民科技文化素质,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乡村清洁工程。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循环经济理念,以自然村为基本单元,采用经济手段和市场机制,通过物业化模式进村入户与示范带动,大力推广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技术,推进人畜粪便、农作物秸秆、生活垃圾和污水(三废)向肥料、燃料、饲料(三料)的资源转化,实现经济、生态和社会三大效益,通过集成配套推广节水、节肥、节能等实用技术和工程措施,清洁水源、清洁田园和清洁家园,实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和生态良好(三生)的目标。

  ——农村信息服务工程。建立农村市场、科技、服务等三大信息应用系统,整合国际国内两类农业信息资源,建设国家和省级农业数据中心,建设从中央到地方基层的农业信息服务网络。大力开发利用农业信息资源,健全完善主要农产品市场监测预警系统,建设电脑、电话、电视“三电合一”的农业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启动、推进农村信息化示范工程,深入开展面向“三农”的信息服务工作。

  ——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科技促进工程。在粮食主产区,重点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保护性耕作技术,农业机械化技术,水稻免耕抛秧、机插秧、超高产栽培技术,小麦氮肥后移和精量、半精量播种技术,玉米覆膜及增密技术,大豆窄行密植技术,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等,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农产品质量安全科技推进工程。示范和推广粮棉油、果蔬、茶叶、糖料、畜产品、水产品、天然橡胶和特色热作产品等加工关键技术、农产品精深加工技术、传统工艺的现代化技术与装备,有效推行良好农业规范(GAP)、良好操作规范(GM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ISO9000等质量安全管理技术体系;在优势农产品产业带,推广龙头企业原料标准化生产技术,建立产业化基地。

  ——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科技工程。全面推行无规定疫病区建设技术规范、培训和推广科学免疫程序与疫苗使用技术、疫病现场鉴定与快速诊断技术,有效遏制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降低畜禽发病死亡率。建立动物及动物产品标准与追溯体系,推进信息化管理进程,提高动物卫生水平和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水平。

  ——重大植物疫情防控科技工程。大力推进优势园艺作物非疫区建设,全面推行非疫区建设的技术规范,加强突发植物疫情传播规律、疫情鉴定和种子(苗)的快速诊断与应急防控技术研究,有效提高重大植物疫情监测和封锁控制能力,遏制重大植物疫情的发生和传播。

  ——“一村一品”产业科技推进工程。根据农业生产布局,结合资源特色,通过规划先导、知识培训和科技服务载体建设,构建“一村一品”产业发展的科技支撑体系,推进技术升级和品牌建设,提高产业的科技含量和产品的核心竞争力,提升“一村一品”的发展规模和层次。

  四、保障措施

  (一)完善体系

  ——建设新型农业科技创新体系。以深化农业科研体制改革为基础,尊重农业科技工作的基本规律和自身特点,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和效率为核心,通过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投入和科技创新项目的带动,以任务带团队,以团队促网络,以网络建体系,优化配置国家农业科研机构和相关农业高校的科技资源,建设国家基地。根据农业综合区划和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在省级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大学中,建设一批区域性主导技术和产品开发实验室、实验基地、改良中心和产品创制中心。依托创新能力较强的科教机构,建立科技成果扩散站点。鼓励与支持企业建立农业技术研发中心。最终形成符合农业科技发展规律、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的农业科技创新体系,显著提高创新能力和效率。

  ——完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适应加快新阶段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形势,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的精神,按照强化公益性职能、放活经营性服务的总体要求,改革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明确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承担的公益性职能,合理设置县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理顺管理体制,逐步建立起以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主导,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农业科研、教育等单位和涉农企业广泛参与、分工协作、服务到位、充满活力的多元化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发展农资连锁配送、病虫专业防控等社会化农业技术服务组织,积极稳妥地将可交由市场来办的一般技术推广和经营性服务分离出来,鼓励其他经济实体依法进入农业技术服务行业和领域,参与基层经营性推广服务实体的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鼓励国外组织和个人创办农技服务中介机构。建立农技中介机构市场准入制度,提高服务质量和市场信誉。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保证履行公益性职能所需资金的供给。

  ——健全农民科技培训体系。建设和完善中央农民科技培训媒体资源与传播中心及省级农民远程科技培训资源服务中心、县级农民远程科技培训中心、乡镇农民远程科技培训站,增强媒体资源制作、数字化储存、服务管理、资源传播和远程培训的能力。充分发挥各级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农业院校和社会各方力量,开展农业科技教育培训,建立由政府组织、农业部门主导、农科教结合、社会广泛参与的农民教育培训网络系统。实施农民培训工程,通过项目管理,加强培训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培训条件,推进农业技能鉴定,不断探索和完善农民培训的运行管理制度。继续推进农民科技书屋建设。

  ——完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强以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为主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进一步改善育种创新和种子市场环境,积极推进农业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品种权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并实施品种权战略,把创造和保护自主知识产权作为推动自主创新的重要措施,贯穿于农业科技创新活动的全过程。加强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技术支撑体系建设,进一步扩大保护范围,提高保护水平,为新品种审查测试和品种权案件查处提供强有力的技术保障。大力开展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组织体系建设,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品种权审查、测试、行政执法和中介机构人员素质,改善管理条件,增强管理能力,提高管理水平。

  (二)创新机制

  ——完善财政科技经费投入与绩效考评机制。积极争取国家财政对农业科技的支持力度,逐步优化科技经费投入结构,坚持“稳定支持、合理竞争”的经费支持原则,积极探索适合农业科研特点的经费支持方式。规范和创新经费的管理,在科研基地布局、人才队伍建设、科研条件建设等方面,建立协调高效的管理平台,优化资源配置,使财政科技投入效益最大化。逐步建立项目的绩效考评制度,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跟踪,开展目标考核。对不同机构和不同项目进行分类指导和考核,科学评价执行情况,提高科技创新效率。

  ——改革立项机制。建立和完善农业科技决策咨询制度,对重大农业科技问题进行统筹协调,对重大科技项目进行科学论证。在应用性研究领域,建立科研选题和立项的公开、公示、公议制度,广泛听取并充分尊重农民、农技人员、企业和专家的意见,做到顶层设计与生产需求紧密结合,实现“选题从生产中来,成果到实践中去”。优先支持机构间、学科间和研发机构与用户间联合、互动项目。

  ——完善分工协作和联合攻关机制。围绕国家农业发展的重大需求,全面推行以任务分工为基础、以权益合理分配和资源信息共享为核心、以项目为纽带的协作攻关机制。实行项目首席科学家负责制,根据任务需要,跨区域、跨学科、跨专业自主组建创新团队,科、教、企资源优化配置,促进突破性大成果的产生和创新效率的提高。

  ——建立团队与人才队伍培养机制。建立激励自主创新的人才评价制度,促进学科带头人的培养和引进,通过组织实施国家重大专项和行业科技计划项目,建立从中央到地方上下贯通的农业科学技术协作网络。建立多元化考核评价体系,对科学研究、科研管理、技术推广服务等各类人员实行分类管理,促进形成一支具有世界前沿水平的创新人才队伍,一支适应全球化竞争的农业科技管理人才队伍,一支适应新农村建设的农技推广队伍和农村实用人才队伍。

  ——建立成果分类评价与快速转化机制。建立和完善科技成果第三方独立评估制度。基础研究成果以同行认可和学术影响为依据;应用性研究成果的评价阶段后移,以技术转移、生产和市场应用实际效果为主。实行科技成果定期发布制度,建立科技成果信息共享平台,实时收集,定期公开。对具有重大应用前景的科技成果,采取媒体宣传、现场观摩、集中展示等方式发布和推介,促进技术转移。

  ——探索建立农科教、产学研紧密衔接的新机制。根据发展需要和市场需求,探索以区域为单元,以产业链为主线,以科研项目为依托,围绕共性技术难题,整合相关科技资源,构建上中下游无缝对接的科技创新链条和区域化农业科技平台,实现区域科技资源一体化布局,探索农科教结合、产学研协作的有效宏观模式和微观范式。

  ——建立农业科技合作与交流机制。建立国家农业科技协作网,创建科技资源共享机制和交流平台。加强群众性学术团体、学术刊物、学术网站等建设,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扩大国际影响。加大农业技术与人才引进力度,主动加强与国际组织、发达国家机构在资源、技术、智力、项目、实验基地建设等方面的科技合作与交流,按照互利互惠的原则,充分吸纳国外资金用于农业科研和技术开发。加大公派留学人员和国际合作研究工作力度,鼓励有条件单位到国外开展项目合作、建设国外研究基地,增强科技竞争的实力和科技发展的能力。加大实施农业科技与产品的“走出去”战略,鼓励科研院校和龙头企业适时地将技术和产品向境外输出,开拓农业技术和产品的国际市场。

  (三)加强各类科技计划实施

  ——积极组织和参与国家重大科技发展计划的实施。组织实施转基因生物新品种培育重大专项,力争在农业生物技术领域取得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成果和战略产品。积极争取扩大国家科技支撑计划、863计划、973计划、科技基础平台计划等计划项目在农业领域的比重。在全国范围内积极推荐并有效组织有明显优势的农业科研、教学单位承担国家重大科技计划任务。

  ——组织实施农业部门各项科技计划。继续实施948计划,提高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继续实施农业科技跨越计划,按照农科教、产学研结合的方式,加强区域性农业科研协作攻关,加快技术成果和产品的集成创新和中试熟化。继续实施超级稻研究和推广项目,不断提高研究水平,扩大示范推广的成效。实施行业科技创新计划,开展应急性、培育性、基础性研究,满足农业各行业发展的重大科技需求。组织实施航天育种项目,探索农作物育种的新途径。加强国家和部门重点实验室、重大农业科学研究中心、改良中心分中心、区域技术创新中心、原原种基地等建设,优先支持国家农业科技创新基地承担国家农业科技项目。加强农业科技战略、科技政策、科技制度等软科学研究的投入,重点解决农业科技管理工作所需的决策信息和依据。

  (四)完善激励政策,落实相关法规

  ——完善相关优惠政策。落实国家在农业科研、教学、推广机构在金融信贷、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等方面的政策,鼓励工商资本、民间资本和外商资本投入农业科技,逐步形成多元化、多渠道、高效率的农业科技投入格局。允许企业、个人和其他社会力量捐赠设立支持农业科教基金,支持农业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农业教育、培训,促进农业科技事业的发展。建立科研、教学、推广单位、企业的科研基金、推广基金制度和国家农业科技服务收购制度,鼓励科技人员开展科技创新、技术推广服务和成果转化工作。

  ——鼓励龙头企业开展技术创新。落实国家鼓励企业开展技术创新的各项政策,引导各类农业企业加大技术研发投入,开展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使其逐步成为研究开发投入、技术创新活动和创新成果应用的主体,形成一批食品加工、生物制剂、新材料、新能源等科技产业。鼓励农业企业、农业科技中介、农民合作组织等与农业科研院所以多种形式合作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落实相关政策法规。深入贯彻落实《农业法》、《科技进步法》、《农业技术推广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财税、金融等政策,根据农业科技发展需要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引导地方政府对相关农业科技项目实施配套。加强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完善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技术支撑体系、行政监管体系和风险交流体系,加大转基因生物安全执法检查力度,提高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水平。加强农业野生资源保护,完善监管体系,完善采集、进出口审批制度,对重要濒危农作物近缘野生植物进行抢救性收集和入库、入圃。同时,扩大原生境保护点,尽快遏制资源衰竭与流失状况。

  (五)加强领导

  各级农业行政部门要按照新时期农业科技的指导方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农业科技发展规划,明确工作任务和目标,采取有力措施,推进农业科技进步。

  各级农业行政部门要重视和大力支持所属科研、教学、推广单位的工作,继续深化改革,大力探索和总结农科教、产学研相结合的新方式和新模式,加强各类农业科技计划项目的组织申报和监督实施工作。

  各级农业行政部门要把农业科技宣传、教育与普及列为一项重要任务,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站等公众媒体,宣传农业科技、政策、法规等知识,推介科研最新成果,充分发挥科教单位和其它组织在宣传和普及方面的作用,提高农民学科技、用科技、依靠科技增收致富的能动性。

  各级农业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农业科技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表彰奖励,大力倡导情系“三农”、扎根基层的奉献精神,团结协作、淡泊名利的团队精神,勇于创新、敢为人先的探索精神,努力营造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人尽其才的社会氛围,最大限度地激发广大农业科技工作者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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