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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认真做好1998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15:00:00  浏览:95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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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认真做好1998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认真做好1998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1997年,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和国务院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广泛深入地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快安全生产立法工作的步伐,加大安全生产监督检
查和事故隐患整改的力度,认真严肃查处各类事故,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当前安全生产形势仍不容乐观,一些行业的重大、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特别是交通运输、煤炭等行业连续发生重大、特大事故,损失巨大,伤亡惨重。为做好1998年安全生产工作,防止
各类事故的发生,特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江泽民总书记三条重要指示。各地区、各部门要继续认真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三条重要指示,各级领导要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以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
首位;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在企业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和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制定的有关政策要有利于引导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在安排生产和经营任务时,要安排好安全工作。督促企业特别是交通运输、煤炭、建筑、电力、石油、化工、林业等危险性较大的企
业,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的规章制度。
二、切实做好《关于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意见》(国办发〔1997〕36号,以下简称《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意见》提出的要求,把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落实责任制首先要在安全经费和安全人员方面落实。
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制定具体的、科学的、实事求是的目标和实施办法,并严格考核,切实将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重点在企业,各级领导和管理人员要深入到企业,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基层,落实到每一个岗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检查,切实解决
存在的问题,督促企业完善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特别是要完善与落实预防各类事故发生的责任制,并要求其严格执行。
三、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及特种设备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根据以往事故情况,制定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特别要注意防止煤矿瓦斯爆炸、建筑物坍塌、客运交通事故以及“三合一”(车间、仓库、宿舍一体)式企业、宾馆、商场
的火灾事故。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及时解决重大的安全问题。加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架空索道、大型游艺机等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察,要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和巡查,不能保证安全运行的,要下决心停止使用。严格岗位安全操作制度,坚
决禁止超温、超压、超负荷运行。新安装的设备要保证质量合格,严禁使用无证制造的产品和伪劣产品。同时要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和监察队伍的建设,努力提高安全监察人员的素质,建立一支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廉洁奉公的监察队伍,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四、继续贯彻落实《矿山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矿山企业及其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要认真总结《矿山安全法》颁布实施5年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坚决贯彻落实《矿山安全法》及《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无论企业经济状况如何,都要确保和加大安全生产的投入,不断改善
矿山安全产条件,切实落实矿山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强安全管理工作,努力遏制矿山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并强化矿山安全监督职责,通过监察《矿山安全法》的贯彻落实,逐渐促进矿山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改变。
五、抓好事故隐患整改和危险源监控工作。做好事故隐患的整改和危险源监控工作,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具体体现,是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关键。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劳部发〔1995〕322号),积极组织查找各类事故隐患,
特别是重大、特大事故隐患。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密切跟踪监控,确定整改工作的重点,督促和帮助企业及时整改,消除隐患。对一时难以消除的事故隐患,要制定严密的监控措施,防止发生事故。对随时可能发生事故的重大隐患,必须采取果断措施,该停产整改的要坚决停产整改。各地
区、各部门要把危险源监控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对危险源做到有效监控,同时有关地区要认真做好危险源监控的试点工作,防止因危险源失管失控而导致重大、特大事故的发生。
六、要严肃事故调查、处理、批复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领导,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查明事故原因,依法追究事故责任者的责任,特别是有关领导的责任。要对每起
事故进行认真分析,举一反三,采取有效措施,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同时要抓住典型事故,利用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对于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批复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3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特
大事故批复结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函〔1996〕60号)的精神严格执行。
七、继续抓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岗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开展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要继续组织好全国第八次“安全生产周”活动,以及“交通安全宣传周”、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119消防日”等社会性的宣传教育活动,将安全生产
宣传教育活动经常化、制度化,并不断推向深入。深入贯彻《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劳部发〔1995〕405号),加强对企业厂长、经理以及安技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使他们掌握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必要的安全管理知识;做好对新工人三级安全教育和特种
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同时要积极倡导安全文化,提高全民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文化素质,促进安全生产工作。
八、认真做好冬春两季的安全生产工作。冬春两季是事故的多发季节。目前,又逢春节临近,交通客运量急剧增加,生产经营活动繁忙,容易引发各类事故,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各级领导要深入到生产第一线,组织专门力量,开展有针
对性的安全检查,重点是铁路、民航、水路、道路交通的运输安全,坚决杜绝超载、超速和无证、无照客运。要特别重视煤矿的生产安全,同时要加强易燃易爆物品和社会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火灾、爆炸及其他恶性事故。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单位,要下决心进行停产、
停业整顿,杜绝各类重大、特大事故的发生。
1998年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重要一年,经济改革的力度将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的任务十分繁重。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五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为企业改革和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1998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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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国有企业并购的法律问题

作者简介:唐清林,北京律师,人民大学法学硕士,擅长企业并购律师业务,并对该业务领域的理论研究感兴趣,曾编写《企业并购法律实务》(副主编,群众出版社出版),本文为该书部分章节内容的摘要。
联系方式:lawyer3721@163.com;13366687472。


所谓非上市国有企业并购,是指目标企业为非上市国有企业的并购行为。由于我国的非上市国有企业数量庞大,而国家正在进行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所以非上市国有企业并购非常活跃。
一、非上市国有企业并购的历史回顾
(一)1984年到1988年的探索阶段
1984年7月,保定纺织机械厂和保定市锅炉厂以承担全部债务的形式分别兼并了保定市针织器材厂和保定市鼓风机厂,拉开了中国企业并购重组的序幕。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这段时间国有企业并购的数量并不多。
(二)1989年到1996年的规范和发展阶段
1989年2月19日,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和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颁布了《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的暂行办法》。同年,国家体改委、计委、财政部、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颁布了《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这两个文件的出台目的就是为非上市国有企业并购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规则。事实上,这两个文件对全国各地比较混乱的非上市国有企业并购进行了有力的规范,使国有企业并购在规范中得到发展。
(三)1997年至今的国有企业并购高潮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加快了国有企业改革的进程。国务院于1998年提出了国有企业改制的两大目标:即用三年左右的时间通过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管理,使大多数大中型国有亏损企业摆脱困境;力争在二十世纪末使大多数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围绕党和政府的上述目标和要求,非上市国有企业并购出现了一个高潮。2002年11月8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2003年3月7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上述两个法规的颁布和施行,为外资大规模参与国有企业并购提供了明确的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也使得非上市国有企业并购的主体更加丰富,数量越来越多。
二、非上市国有企业并购的动因
(一)消除亏损
非上市国有企业并购的主要动因是地方政府为了消灭亏损企业,而不是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在政府和国有企业没有彻底分离的情况下,政府对国有企业并购就有着巨大的影响。地方政府关注的是当地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亏损企业的存在是影响社会安定的一个潜在危险。为此,我国地方政府鼓励优势企业并购亏损企业。而国有企业在没有获得完全自主权的情况下,都会屈从政府的意志,承担政府消除亏损、稳定社会的职能。当然,优势企业在并购亏损企业的时候,也会享受到地方政府制定一系列优惠政策,主要是税收和债务承担的减免。
(二)避免在职人员失业
许多非上市国有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导致严重亏损,资不抵债。如果对这些企业进行破产,就会造成大量在职人员下岗、失业。下岗、失业人员的产生必会影响社会的稳定。因此,地方政府就寄希望于优势企业并购亏损企业,让优势企业吸纳亏损企业的在职人员,避免将其直接推向社会。
(三)转换企业经营机制
国有企业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转换企业的经营机制。一些非上市国有企业由于各种原因不能顺利实现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造成企业效益低下,影响当地国有企业改革的进程。地方政府就让那些已经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的优势企业对其并购,帮助其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加快改革的进程。
(四)提升核心竞争力
1990年普拉哈拉德和哈默尔在其论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中首次提出著名的“核心竞争力”概念以及建立在这一概念基础上的“核心竞争力战略”。 所谓“核心竞争力”是指“企业能够在一批产品或服务上取得领先地位所必须依赖的能力”。核心竞争力理论引发了企业基本价值观的重新思考和思维方式的嬗变,并从更深层面和更长远的视角进化了企业的发展战略观,对我国的非上市国有企业并购发生了一定的影响。许多外资并购非上市国有企业都是为了加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一些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完成的非上市国有企业并购也是为了加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三、非上市国有企业并购的方式
(一)无偿划拨
无偿划拨是指政府通过行政手段将产权无偿划拨给并购方的行为,主要是把经营不善的国有企业划拨,通过并购方的接管改善企业经营状况,或者是组建大型的国有控股公司。无偿划拨主要发生在同一级国有资本运营主体的国有企业之间。从一定意义上说,无偿划拨不是一种真正的市场并购行为,而是一种纯粹的政府行为。其结果只是企业控制权的转移和管理层的改组。
(二)协议并购
1.承债式并购
承债式并购是指并购方只需要承担目标企业的债务,不需要另外支付代价,而目标企业的法人资格消灭的并购。承债式并购的目标企业的资产一般都小于或等于负债。比如,在1997年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并购江西无线电厂的案例中,清华同方就承担了江西无线电厂一亿元的债务。但也有一些企业净资产是大于零的,这时进行承债式并购就要附加一些条件。比如,1997年渝三峡兼并成都造漆厂,其所有者权益为764.82万元。渝三峡以安置职工为条件进行了承债式并购。一般来说,并购方能在承债式并购中获得一些比较现实的利益,主要就是税收优惠和被并购企业债务偿还的优惠条件。比如,在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并购江西无线电厂的案例中,无线电厂所欠银行债务可停息挂账、7年还本。
2.购买资产式并购
购买资产式并购是指并购方用现金购买目标企业的所有资产实现的并购。一般来说,购买资产式并购一般发生在企业净资产大于零的情况。
3.控股式并购
控股式并购是指并购方通过购买目标企业的股权来实现控制目标企业的并购。在这种并购中,一般以并购方控制被并购方51%以上股权来达到控制的目的。价格一般以净资产和每股盈利为基础确定。此外,并购完成后,目标企业的法人地位没有改变,并购方只就其所持股份对目标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4.吸收式并购
目标企业的所有者将其净资产、商誉、经营状况及发展前景作为股金投入并购方,目标企业股东成为收购方的股东,目标企业的法人资格消灭的并购。
四、非上市国有企业并购的特点
(一)与中央政策密切联系
由于国有企业并购涉及到敏感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使得国有企业并购与中央的政治决策密切相关。当中央出台政策鼓励国有企业并购的时候,全国的国有企业并购就会蓬勃发展。当中央不支持国有企业并购的时候,国有企业并购就会进入低潮。比如,1997年十五大的召开确立了加快国有企业改革的步伐的政策,当年国有企业并购的数量迅速增长。而在此之前,由于中央政策的不明朗,国有企业并购一直是不温不火。
(二)行政色彩浓厚
我国的国有企业并购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由于国有企业的在人事、经营管理上与政府存在密切的联系,使得国有企业并购的最终决策者都是政府。事实上,我国大部分国有企业并购都发生在同一行政区域内,这是行政控制的必然结果。而国外的企业并购都是企业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为了战胜竞争对手、增强自身实力的企业自我选择行为。
(三)资产评估方法单一
我国国有资产评估采用四种基本方法:现行市价法、清算价格法、重置成本法和收益折现法。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得还不充分,市场价格还不够真实,现行市价法无法普遍采用;清算价格法所适用的清盘情况并不多;而国有资产的盈利能力普遍较差,使用收益折现法评估的净资产往往将低于账面价值,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这使得重置成本法成为国有企业并购中的常用评估方法。但是以重置成本法评估出的结果只能说明资产现时的购置成本,却不能揭示其赢利能力,这违反了资产是用于经营获利的基本准则,没有赢利能力的资产是不值钱的。事实上,发达国家已经基本不用重置成本法,而是采用收益折现法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
(四)缺乏完整的法律体系
虽然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有关非上市国有企业并购的法律法规,但在实际应用中暴露出许多问题。主要有:第一,法律效力的层次较低,大部分都是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不属于法律的层级;第二,法律条文过于简单,许多重要的问题没有规定,原则性条款和弹性条款较多,可操作性差;第三,法规之间、法规与政策之间存在诸多冲突,缺乏协调和衔接;第四,相关法规稳定性比较差,经常以“暂行规定”的形式出现。



关于发布《全国食品流通电子网络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国内贸易部


关于发布《全国食品流通电子网络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委、商贸厅(局):
为利用电子联网技术规范食品、副食品商业企业统计、信息工作,推动信息产业的发展,我部制定了《全国食品流通电子网络管理试行办法》,现予发布,请认真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告我部商业统计管理办公室。(联系人:刘援朝 电话:66095445、66095676)

全国食品流通电子网络管理试行办法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七日 国内贸易部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利用电子联网技术规范食品、副食品商业企业统计、信息工作,推动信息产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食品流通电子网(以下简称电子网)是由全国重点食品、副食品批发、零售企业以及食品类批发市场和重点食品、副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组成,以信息及电子商务服务为目的的系统网络。
第三条 组建电子网,旨在依照市场信息既为政府宏观调控市场服务,又为企业经营服务的原则,促进食品生产和经营向现代化和信息化方向发展。
第四条 电子网受国内贸易部领导,由国内贸易部商业信息中心组织和承办。
电子计算机网络总站设在商业信息中心。
第五条 电子网的主要功能是:
(一)为用户及时提供国家及有关部门对食品、副食品生产、经营和进出口的政策、法规,维护市场的正当秩序,减少食品、副食品生产经营的盲目性;
(二)通过电子计算机联网,实现产销见面,互通信息以及直接交易,堵住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和流通;
(三)为政府监控市场、稳定食品、副食品供应提供信息服务。
第六条 食品电子网采取网员制。

第二章 电子网络的服务方式和内容
第七条 电子网提供的信息内容包括:
(一)国家和各部委有关食品、副食品生产、市场的政策法规和行业发展介绍;
(二)全国各地粮油、肉、蛋、菜及加工食品、副食品的市场行情和价格动态;
(三)全国100多家重点批发、零售食品、副食品商业企业的销售统计月报和市场分析;
(四)全国各省级商贸主管部门的肉、蛋、糖副食品价格月报表及价格分析;
(五)全国大中城市主要牌号名酒、名烟价格月报及分析。
第八条 电子网为网员提供的服务包括:
(一)网员可每日上网登录本单位商品供求信息和商情;
(二)为每个网员建立电子信箱,开展电子邮件服务;
(三)建立网员企业和产品的电子档案,为网员和客户提供查询等中介服务。
(四)开展代理购销、代理结算等电子商务服务。

第三章 网员及其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遵守本办法的食品生产、加工、经营企业及有关管理部门申请并经电子网络总站批准后,可成为正式网员。
第十条 每个网员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 网员的权利是:
(一)参加电子网的各项活动;
(二)享有电子网提供的各种服务;
(三)对电子网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参加电子网提供的有关培训。
第十二条 网员的义务是:
(一)遵守电子网的有关规定;
(二)自觉维护电子网的利益,提供真实、可靠的上网信息;
(三)按规定缴纳入网费。

第四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三条 国内贸易部商业信息中心市场指导部承担电子网的具体管理和运行。其主要职责是:
(一)规划电子网的运行方式和内容并负责实施和运行;
(二)负责网员入网及退网的具体事宜;
(三)起草电子网的管理制度与办法;
(四)出版发行网刊《食品经营导刊》;
(五)收集有关食品市场的国家法规和市场行情,加工处理有关食品市场信息。
第十四条 电子网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网员工作会议,研讨电子网的工作内容,评比网员工作业绩。对工作业绩突出的,给予奖励,并在网上通报表扬;对工作有问题的,提出改正意见并限期改正。
第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政策及有损电子网行为的网员,在网上通报批评,直至取消网员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内贸易部商业统计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食品流通电子网络第一批成员名单
1、北京市清真公司
2、北京市东城区糖业烟酒公司
3、北京市宣武区糖业烟酒公司
4、北京市东方友谊食品配送公司
5、北京市西郊食品冷冻厂
6、北京西单购物中心
7、北京西单菜市场
8、北京地安门副食商场
9、北京北太平庄副食商场
10、北京鑫帝大厦
11、北京银地大厦
12、天津市食品公司
13、天津市糖业食品公司
14、天津市贵阳路副食商场
15、天津河西区佟楼副食综合商场
16、天津市宏海商贸总公司三号路菜市场
17、天津大天津食品商厦
18、天津市宝林祥食品公司
19、天津市东海食品商厦
20、天津市官银号副食商
21、山西省糖酒副食公司
22、山西太原市副食市场
23、内蒙食全食美股份有限公司
24、内蒙包头食品世界
25、辽宁大连糖酒副食品集团公司
26、辽宁沈阳皇姑副食商场
27、吉林长春市糖酒集团公司
28、吉林白山市糖酒副食品采购供应站
29、吉林长春市副食品集团公司桂林商场
30、吉林长春市永昌副食品公司永昌商场
31、吉林吉林市蔬菜副食品公司龙华副食品市场
32、吉林通化市新华副食品商场
33、吉林白山市副食品商场
34、吉林延吉市解放路副食品商场
35、黑龙江哈尔滨市第一食品商场
36、黑龙江哈尔滨道里菜市场
37、黑龙江哈尔滨奋斗副食品商场
38、黑龙江齐齐哈尔市副食品中市场
39、黑龙江佳木斯市茶菜公司佳西商店
40、黑龙江大庆市龙凤购物中心
41、上海龙华食品公司
42、上海市食品(集团)公司沪东蛋品公司
43、上海市捷强烟草糖酒集团连锁公司
44、上海市捷强烟草糖酒集团配销中心
45、上海市蔬菜总公司第二分公司
46、上海市蔬菜总公司绿苑配销公司
47、上海市第一食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48、上海市第二食品商店
49、上海市第三食品商店
50、上海市第六食品商店
51、上海市第八食品商店
52、上海大祥食品(集团)公司大祥分公司
53、上海市老西门冠生园食品公司
54、上海星火日夜实业公司
55、上海长春(集团)燎原食品公司
56、上海愚园食品经营公司
57、上海市虹口区三角地菜场
58、上海绿鹿实业公司
59、上海市八仙桥副食品商场
60、上海崂山副食品商场
61、上海市静安区陕西北路菜场陕北超市
62、上海亚细亚食品(集团)公司
63、上海家乐超市连锁公司
64、上海宁东食品分公司
65、上海四季情商厦
66、上海北斗星商苑
67、江苏南京市糖烟酒公司
68、江苏常州市糖烟酒股份有限公司
69、江苏南京市鼓楼食品商场
70、江苏徐州市副食品大楼
71、浙江宁波市糖业烟酒批发公司
72、浙江杭州市采之斋食品有限公司
73、浙江杭州市永安商厦(原食品商店)
74、安徽马鞍山市糖业烟酒公司
75、安徽安庆市糖业烟酒采购供应站
76、安徽宿县地区食品公司
77、安徽宿县地区糖酒公司
78、安徽六安地区糖酒采购供应站
79、福建福州市糖酒副食品批发公司
80、福建厦门市糖酒副食品批发公司
81、福建漳州市糖酒副食品采购供应站
82、福建福州市台江副食品公司
83、江西省糖酒副食品总公司
84、江西新余市糖酒副食品总公司
85、山东烟台糖酒茶副食品总公司
86、山东淄博糖酒茶副食吕公司
87、山东莒南县食品总公司
88、河南安阳市糖业烟酒公司
89、河南南阳市副食品公司
90、河南郑州市花园春有限公司
91、河南郑州市刘胡兰有限公司
92、湖北省糖酒副食品总公司
93、湖北荆门市糖酒副食品公司
94、湖北武汉市毓华商厦(原建新公司)
95、湖南长沙市食品公司
96、湖南株州市糖酒副食品采购供应站
97、湖南湘潭市南北特产食品总公司
98、湖南岳阳市副食品公司批发公司
99、湖南郴州市糖酒副食品总公司
100、湖南益阳市糖酒副食品总公司
101、湖南长沙市糖酒副食品公司国风商场
102、湖南长沙市糖酒副食品公司怡丰商
103、湖南长沙市糖酒副食品公司沙星食品店
104、广东省糖烟酒集团公司
105、广东佛山市食品企业集团
106、广东湛江市糖烟酒总公司
107、广东东莞市食品公司
108、广东广州市副食品公司十甫商店
109、广西柳州中糖股份有限公司
110、广西柳州市柳州自选商场
111、海南省食品公司
112、海南省糖烟酒公司
113、四川宜宾县糖酒公司
114、四川成都市红旗商场
115、贵州省糖业烟酒总公司
116、贵州贵阳市食品商场
117、云南省食品公司
118、云南省糖业烟酒蔬菜公司
119、云南玉溪地区糖业烟酒副食品公司
120、云南昆明副食品大楼
121、陕西咸阳市糖酒副食品公司
122、陕西延安地区副食品公司
123、陕西商洛地区糖酒副食品公司
124、陕西西安市食品店
125、甘肃省食品公司
126、甘肃兰州市食品公司
127、甘肃兰州市糖酒副食采购供应站
128、甘肃天水市糖酒副食采购供应站
129、甘肃省食品购物中心
130、甘肃省糖酒副食公司商场
131、甘肃兰州市蔬菜公司酒泉路副食商场
132、青海省肉食品集团公司
133、青海省糖酒副食品总公司
134、青海西宁市解放副食品商场
135、宁夏区糖酒副食品总公司
136、宁夏银川丽华商场
137、新疆区食品总公司
138、新疆区糖酒副食品总公司
139、新疆乌鲁木齐市食品公司
140、新疆乌鲁木齐市蔬菜副食品总公司
141、新疆阿克苏地区糖酒副食品总公司
142、新疆石河子市糖业烟酒公司
143、新疆乌鲁木齐市大十字糖酒商厦
144、新疆兵团糖酒副食品公司
145、新疆兵团农四师商业处糖烟酒公司
146、新疆兵团农七师商业处糖烟酒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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