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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交通法规汇编》(2000-2002)征订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7:39:58  浏览:87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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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交通法规汇编》(2000-2002)征订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


关于做好《交通法规汇编》(2000-2002)征订工作的通知

厅体法字[2003]1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各计划单列市交通局(委),部属各单位,交通企事业单位:

  《交通法规汇编》是根据国务院第63号令《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由我部编辑、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交通法规汇编正式版本。它的出版发行对于交通系统乃至全社会及时掌握、了解新发布的交通法律、法规、规章,促进依法治交、依法行政,帮助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该汇编为编年体本。本卷汇编收录了2000年至2002年度发布的交通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解释等;收录了部分与交通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及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列出了部分地方交通法规目录;列出了2000年至2002年度废止的交通行政法规、规章目录。该卷汇编现已出版发行,请各有关单位协助做好该卷汇编发行的组织工作,具体征订事宜请与中国法制出版社联系。联系人:吕岩;联系电话:010-66050990。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章)
                      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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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新的保健食品各种申请表相关事宜的公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启用新的保健食品各种申请表相关事宜的公告


国食药监注[2003]291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31号),我局已于2003年10月10日起开展保健食品申报受理审批工作。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保健食品的注册申请,经研究决定自2003年12月1日起,保健食品的各相关申请表格一律使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新表(见附件),有关申报单位可以从我局网页(网址:www.sfda.gov.cn)下载保健食品相关申请表格。为规范申报资料,请按下列要求使用下载的表格:

  一、申请单位下载后打印的申请表格式应与网上的申请表格式完全相同。请使用70~80克A4纸打印,不要自行更改。

  二、申报单位在填写表格前,应仔细阅读有关法规、规定及填表说明,按有关要求填写。中文填写请使用宋体小4号字输入,英文请使用12号字输入。申报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如所需表格下载有困难,申报单位可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办公室联系索取。

  今后若有新的保健食品相关申请表格,我局将及时上网,以供下载。中保办电话:010-67172978/67156056
  传  真:010-67172946


  附件:1.国产保健食品注册申请表http://www.sda.gov.cn/gsz03291/f1.zip
     2.进口保健食品注册申请表http://www.sda.gov.cn/gsz03291/f2.zip
     3.国产新菌种申请表http://www.sda.gov.cn/gsz03291/f3.zip
     4.进口新菌种申请表http://www.sda.gov.cn/gsz03291/f4.zip
     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申报申请表http://www.sda.gov.cn/gsz03291/f5.zip
     6.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修改补充资料接收表http://www.sda.gov.cn/gsz03291/f6.zip
     7.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变更申请表http://www.sda.gov.cn/gsz03291/f7.zip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92年11月25日 生效日期1992年11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加强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和发展文化合作,决定缔结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双方同意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鼓励和支持两国的有关机构在文化、教育、社会科学、卫生、体育、出版、新闻、广播、电视和电影等方面的交流和合作。

  第二条 双方同意在文化艺术领域举办有关活动,并尽可能在以下方面互相促进:
  一、表演艺术家和艺术团巡回演出、举办音乐会、演出和其他艺术活动;
  二、举办展览、报告会及讲座;
  三、互派文学、音乐、表演艺术、造型艺术、电影等文化界人士访问,以发展合作、进修及交流经验;
  四、相互邀请参加在本国举办的艺术节、会议、比赛等国际性活动;
  五、鼓励博物馆、图书馆和档案馆领域的联系,互派专家和交换资料;
  六、鼓励在力所能及范围内交换文化艺术方面的书刊和资料;
  七、创作协会和文化机构之间建立直接文化联系。

  第三条 双方同意在教育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和合作:
  一、双方根据需要互派教师、学者和专家进行访问、考察、讲学。
  二、根据需要和可能相互提供奖学金名额。
  三、研究签订一项关于相互承认对方授予的证书、文凭、学位和学术职称协议的可能性。
  四、促进并支持两国高等院校之间建立直接的校际联系和合作。
  五、鼓励两国教育机构交换教科书和其他教育方面的图书、资料。
  六、鼓励对方的学者和专家参加在本国召开的国际学术会议,并为此提供便利。

  第四条 双方同意加强两国体育机构间的联系和合作,根据需要和可能双方鼓励两国的运动员、教练员和运动队进行友好访问和比赛,开展体育方面的经验和技术交流。

  第五条 双方同意在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和电影方面进行交流和合作。

  第六条 双方同意在社会科学领域进行合作,包括双方互派社会科学工作者访问、讲学和交换资料等。

  第七条 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卫生部门之间开展直接的交流与合作。

  第八条 双方将制订实施本协定的执行计划,并商定费用问题。
  双方相应部门可根据本协定签订自己的协议。

  第九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白俄罗斯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所附俄文文本为工作文本,与所签中文和白俄罗斯文文本完全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高占祥       杰姆丘克·米哈依尔·伊万诺维奇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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