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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文献号标准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7:48:03  浏览:94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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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文献号标准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令(第33号)

  为完善中国知识产权行业标准体系,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了《专利文献号标准》(ZC 0007-2004),现予以发布,自2004年 7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二○○四年一月七日

附:《专利文献号标准》(ZC 0007-2004)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行业标准ZC 0007-2004
http://www.sipo.gov.cn/sipo2008/zwgs/ling/200804/zlwxhbz.doc










专利文献号标准
























2004-01-07发布 2004-07-01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发 布



目 录


前言 3
引言 4
专利文献号标准 5
1 范围 5
2 术语和定义 5
2.1 专利申请 5
2.2 公布 5
2.3 公告 5
2.4 专利文献 5
2.5 专利文献号 5
3 制定原则 5
3.1 唯一性原则 5
3.2 实用性原则 5
4 专利文献号的编号规则 5
4.1 专利文献号的组成结构 6
4.2 申请种类号 6
4.3 文献流水号 6
4.4 专利文献号图示 6
5 专利文献号的使用规则 6
5.1 专利文献号编排规则 6
5.2 专利文献号与中国国家代码CN,以及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的联合使用 6
5.3 专利文献号的书写及印刷格式 6
6 相关标准的参照 7
7 专利文献号标准的管理 7
8 专利文献号标准的发布 7
9 专利文献号标准的施行 7
9.1 专利文献号标准施行 7
9.2 专利文献号标准监督 7
9.3 专利文献号标准改进 7
附录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文献号 8



前言


《专利文献号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行业标准之一,编号为ZC 0007-2004。
本标准的附录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准化委员会批准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文献号标准制订工作组。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严笑卫、汤才祥、吴泉洲、郑宁、黄迎燕、杨策、宁珑、朱仁秀、翟薇、何越峰、徐暋华、王占三、吴大章、施平、杨红菊、方克、冷戈、严勇刚



引言


为完善中国知识产权行业标准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并参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相关标准,特制定本标准。
为方便快捷地检索、获取中国专利文献,进一步提高为社会公众服务的质量,本标准对自198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专利文献号编号规则进行了修改。




专利文献号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专利文献的编号规则及使用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任何载体形式(包括纸载体、缩微胶片、磁带或软盘、光盘、联机数据库、计算机网络等)出版的专利文献号。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除国家法律另有明确规定外,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于本标准中采用的术语和定义拥有最终解释权。

2.1 专利申请
本标准所称“专利申请”包括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2.2 公布
本标准所称“公布” 是指发明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合格后,自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18个月期满时的公布或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提前进行的公布。

2.3 公告
本标准所称“公告” 是指对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授予发明专利权时的授权公告;对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外观设计专利权时的授权公告;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部分无效宣告的公告。

2.4 专利文献
本标准所称“专利文献” 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按照法定程序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和公告的授权专利文件。

2.5 专利文献号
本标准所称“专利文献号” 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按照法定程序,在专利申请公布和专利授权公告时给予的文献标识号码。

3 制定原则

3.1 唯一性原则
为了使专利文献与其获得的专利文献号之间的关系清楚、确定,本标准制定的专利文献的编号规则遵守唯一性原则。
唯一性原则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基于一件专利申请形成的专利文献只能获得一个专利文献号,该专利申请在不同程序中公布或公告的专利文献种类由相应的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确定;二、一个专利文献号只能唯一地用于一件专利申请所形成的专利文献。

3.2 实用性原则
为便于专利信息的检索以及公众的理解和记忆,本标准采用了简明实用的编号规则,专利文献号中包含了表示专利申请的种类号和表示专利文献公布或公告顺序的流水号。同时,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号与发明专利授权公告号采用同样的专利文献号,其种类区别由相应的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确定。

4 专利文献号的编号规则

4.1 专利文献号的组成结构
专利文献号用9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包括申请种类号和流水号两个部分。
专利文献号中的第1位数字表示申请种类号,第2—9位数字(共8位)为文献流水号,表示文献公布或公告的排列顺序。

4.2 申请种类号
专利文献号中的申请种类号用1位阿拉伯数字表示。所使用的数字含义规定如下:1表示发明专利申请;2表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3表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上述申请种类号中未包含的其他阿拉伯数字在作为种类号使用时的含义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另行规定。

4.3 文献流水号
专利文献号的流水号用8位连续阿拉伯数字表示,按照发明专利申请第一次公布,或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申请第一次公告各自不同的编号序列顺序递增。发明专利授权公告号沿用该发明专利申请在第一次公布时被赋予的专利文献号。

4.4 专利文献号图示



5 专利文献号的使用规则

5.1 专利文献号编排规则
一件专利申请形成的专利文献只能获得一个专利文献号,该专利申请在后续公布或公告(如该专利申请的修正版,专利权部分无效宣告的公告)时被赋予的专利文献号与首次获得的专利文献号相同,不再另行编号。因该专利申请公布或公告而产生的专利文献种类由相应的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确定。

5.2 专利文献号与中国国家代码CN,以及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的联合使用
本标准在此特别指出:中国国家代码CN和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均不构成专利文献号的组成部分。然而,为了完整地标识一篇专利文献的出版国家,以及在不同程序中的公布或公告,应将中国国家代码CN、专利文献号、相应的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参见ZC 0008-2004《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标准》)联合使用,联合使用的具体内容参见本标准附录。排列顺序应为:国家代码CN、专利文献号、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如果需要,可以在国家代码CN与专利文献号、专利文献号与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之间分别使用1位单字节空格。如下所示:

CN XXXXXXXXX A
CN XXXXXXXXX B
CN XXXXXXXXX C
CN XXXXXXXXX U
CN XXXXXXXXX Y
CN XXXXXXXXX S
(注:A、B、C、U、Y、S为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

5.3 专利文献号的书写及印刷格式
除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专利文献号的所有数字必须连续书写或印刷以外,为了保证专利文献号的易读性,在印刷及数据显示格式中,允许在申请种类号与文献流水号之间使用1位单字节空格。
在文献流水号的数字段内不得使用空格。
在专利文献号的前后或其中不得使用上述5.1规定以外的任何其他文字、数字、符号或空格作为专利文献号的组成部分。

6 相关标准的参照
本标准的制定及执行参照以下标准:
ZC 0006-2003 《专利申请号标准》(2003年7月版)
ZC 0008-2004 《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标准》(2004年1月版)
WIPO ST.3 《用双字母代码表示国家、其他实体及政府间组织的推荐标准》
(1999年4月版)
WIPO ST.6 《对公布的专利文献编号的建议》(2003年6月版)
WIPO ST.13 《专利、补充保护证书、工业设计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的编号建议》
(1997年11月版)
WIPO ST.16 《用于标识不同种类专利文献的推荐标准代码》(2001年6月版)

7 专利文献号标准的管理
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本标准管理者依据本标准的条款内容,对专利文献号标准进行管理,并负责建立一个专利文献号标准有效运行环境。
本标准管理者的具体职责是:
--负责专利文献号的管理和维护;
--解释本标准的规范性术语和定义;
--提出改进建议。

8 专利文献号标准的发布
本标准于2004年1月7日发布。

9 专利文献号标准的施行

9.1 专利文献号标准施行
本标准于2004年7月1日正式施行。

9.2 专利文献号标准监督
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准化委员会负责监督本标准的实施。

9.3 专利文献号标准改进
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准化委员会对本标准管理者提出的改进建议进行评审,如有必要,可以制定新标准代替本标准。




附录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文献号


发明专利文献号

文献种类
专利文献号与国家代码、文献种类代码的联合使用
说明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
申请公布号
CN 1 00378905 A
不同专利申请应顺序编号


CN 1 00378906 A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
(扉页再版)

CN 1 00378905 A8
同一专利申请沿用首次赋予的申请公布号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
(全文再版)

CN 1 00378905 A9

发明专利说明书
授权公告号

CN 1 00378905 B
同一专利申请的授权公告号沿用首次赋予的申请公布号
发明专利说明书(扉页再版)

CN 1 00378905 B8

发明专利说明书(全文再版)

CN 1 00378905 B9

发明专利权部分无效宣告的公告(第1次)

CN 1 00378905 C1

发明专利权部分无效宣告的公告(第2次)

CN 1 00378905 C2



实用新型专利文献号

文献种类
专利文献号与国家代码、文献种类代码的联合使用
说明
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授权公告号
CN 200364512 U
不同专利申请应顺序编号


CN 200364513 U

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扉页再版)

CN 200364512 U8
同一专利申请的授权公告号沿用首次赋予的授权公告号
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全文再版)

CN 200364512 U9

实用新型专利权部分无效宣告的公告(第1次)

CN 200364512 Y1

实用新型专利权部分无效宣告的公告(第2次)

CN 200364512 Y2




外观设计专利文献号

文献种类
专利文献号与国家代码、文献种类代码的联合使用
说明
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
授权公告号
CN 3 00123456 S
不同专利申请应顺序编号


CN 3 00123457 S

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全部再版)

CN 3 00123456 S9
同一专利申请的授权公告号沿用首次赋予的授权公告号
外观设计专利权部分无效宣告的公告(第1次)

CN 3 00123456 S1

外观设计专利权部分无效宣告的公告(第2次)

CN 3 00123456 S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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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9]2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加快服务业发展,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央财政设立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为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们修订了《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件:



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精神,为加快服务业发展,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中央财政设立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坚持合理分配、着重民生、优化结构的原则。

  (一)合理分配。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的分配办法,以因素法分配为主。

  (二)着重民生。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与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民生类服务业。

  (三)优化结构。通过专项资金的支持,提高服务业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品牌影响力,促进节能减排。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三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服务业的技术升级、设施改造、网点建设、系统平台建设、人员培训、公共服务等方面,支持的主要行业包括:

  (一)社区服务、副食品安全服务等与居民日常生活直接相关的服务业;

  (二)商贸流通业、商务服务业、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废旧物资及旧货流通体系、业务外包和电子商务等与生产流通相关的服务业;

  (三)市场信息服务、市场监测及预测预警、应急管理等公共服务业;

(四)财政部确定的其他需要支持的重点服务业。

  第四条 根据国家服务业发展总体要求和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财政部会同商务部、供销总社等部门明确年度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



第三章 支持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贷款贴息和财政补助等支持方式。

  (一)以奖代补。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于能够制定具体量化评价标准的项目,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予以支持。在项目实施后,根据规定的标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项目,安排奖励资金。

  (二)贷款贴息。对于投资规模大、能够获取银行贷款的项目采取贷款贴息方式予以支持。贴息资金根据实际到位银行贷款、规定的利息率、贷款期限和实际支付的利息数计算。贴息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年国家规定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三)财政补助。对于盈利性弱、公益性强,难以量化评价不适于以奖代补方式支持的项目采取补助方式予以支持。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比例较高及地方财政给予支持的优先安排。



第四章 资金审核及拨付



  第六条 专项资金管理根据支持对象及方式采取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的办法,具体由财政部会同商务部、供销总社等部门确定。

  第七条 按项目法管理的专项资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商务、供销等部门按照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组织项目申报,经审核后报财政部。财政部会同商务部、供销总社等部门共同审核确定项目。根据审核确定的项目,财政部下达资金预算。

  第八条 按因素法管理的专项资金,通过以下程序确定:

  (一)财政部根据年度资金支持重点,按照各地相关发展指标并考虑地方财力等因素,将资金分配到各省级财政部门并下达资金预算指标,同时按国库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二)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商务、供销等相关主管部门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具体操作办法,根据国家规定的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和分配的专项资金预算指标,提出具体项目安排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报财政部、商务部、供销总社等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财政部及省级财政部门可委托相关机构或组织专家对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进行评审。评审费用在专项资金中列支,按照不超过专项资金额度的1%掌握,从严控制支出范围。

第十条 各地可根据当地财力情况,安排资金支持服务业发展,并与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统筹使用。

  第十一条 省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专项资金划拨手续,及时、足额将专项资金拨付给项目单位。

  第十二条 中央直属单位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当年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向财政部申报,财政部按规定进行审核后,下达资金预算并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材料一般应包括:

  (一)专项资金申请文件;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

  (四)申请银行贷款财政贴息的项目,需提供相关银行贷款合同和贷款承诺书等凭证;

  (五)项目承担单位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六)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财政部、商务部、供销总社等部门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地方财政部门、商务部门、供销部门和中央直属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地和本系统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和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财政部将收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印发的《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853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护林护水等人员在护林护水时受到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者是否以妨害公务罪论处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护林护水等人员在护林护水时受到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者是否以妨害公务罪论处问题的答复
1988年3月10日,最高检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87)湘检发(研)8号《关于护林护水等人员在护林护水时,受到不法侵害,阻碍其依法执行职务,不法侵害者是否以妨害公务罪论处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征求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后,现答复如下:
《刑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包括护林护水等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他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护林护水等人员执行任务的,不宜以妨害公务罪论处,其中致人受伤、死亡的,可按相应的罪名处罚;尚未构成犯罪的,可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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