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习题集类教辅图书是否侵犯教材著作权问题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0:36:48 浏览:8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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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习题集类教辅图书是否侵犯教材著作权问题的意见
国家版权局
关于习题集类教辅图书是否侵犯教材著作权问题的意见
国权办[2003]38号
黑龙江省版权局:
你局《关于与教材配套的习题集类教辅图书是否构成侵犯教材著作权问题的请示》(黑权字〔2003〕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四条,构成汇编作品的教科书,在其内容的选择或编排上是具有独创性的,应受到著作权保护。
二、如果某教科书在内容的选择或编排上具有独创性,他人按照该教科书的课程内容和编排顺序结构编写配套教辅读物,应视为对该教科书在著作权意义上的使用;在未经必要许可的情况下,这种使用即构成对该教科书著作权的侵害。
三、除上述保护教科书类汇编作品的一般原则外,对于按照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编写的与教科书配套的教辅读物,则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这种情况下,只要教辅读物中没有再现教科书的内容,即不侵害教科书的著作权。
附件:黑龙江省版权局《关于与教材配套的习题集类教辅图书是否构成侵犯教材著作权问题的请示》
二OO三年十月十七日
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国家土地管理局 等
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国家土地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第55号令)、《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国务院第56号令)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国逐步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制度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90〕13
号)精神,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合同管理,促进合同文本规范化,我们以〔1992〕国土〔建〕字第7号《关于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印发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宗地出让合同、成片开发土地
出让合同、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合同)和用划拨方式提供土地的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在各地试行。经修改完善,现正式颁布,请依照执行。原试行示范文本(GF-92-1001、GF-92-1002、GF-92-1003、GF92-1004)同时废止。
附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合同(GF-94-1001、GF-94-1002、GF-94-1003和GF-94-1004)(略)
1994年1月18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科学家顾问团工作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科学家顾问团工作办法的通知
陕政发 〔2012〕13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人民政府科学家顾问团工作办法》已经2012年第3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科学家顾问团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根据全省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省政府设立科学家顾问团(以下简称顾问团),作为政府科技工作的顾问和参谋。
第二条 顾问团成员的人选范围是: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等奖项一等奖项目第一、第二完成人,二等奖项目第一完成人;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获得者;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陕西省最高科学技术成就奖获得者;在陕全国性学术组织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国家“973计划”首席科学家。
第三条 顾问团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咨询建议包括组织重大问题专项咨询和个人专题建议两种方式。
重大问题专项咨询,即省政府就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问题,以书面征询、召开专题座谈会等形式向顾问团或成员个人征求意见和建议。
个人专题建议,即顾问团成员个人就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问题向省政府主动提出建议。
第四条 顾问团应认真践行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统筹科技资源改革以及全省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深入调研,建言献策,充分发挥智库作用。
(一)对我省拟制定的科技、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技术政策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对我省具有全局性、综合性、长远性的科学技术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三)接受省政府委托,为全省重大建设项目、重点科学工程、重大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重大技术研发及产业化等项目进行论证,提出决策建议;
(四)对全省各设区市及大型骨干企业提出的有关科学技术和经济领域的重大项目进行咨询论证,提出可行性建议;
(五)参与省政府组织的相关重大科学技术交流活动。
第五条 顾问团工作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负责顾问团的日常工作。
(一)围绕省政府重大决策,协助顾问团开展调研、考察及专题研究;
(二)及时汇集整理顾问团提出的建议、意见,负责顾问团的组织联络、信息服务等工作;
(三)提出顾问团成员调整建议;
(四)做好省政府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 顾问团设首席科学家(召集人)1名,主要职责:根据省政府的总体要求,科学筹划年度决策咨询建议问题、调研重点工作等,组织顾问团按期开展论证咨询工作。
第七条 顾问团成员首聘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特殊情况不超过65岁。人选由顾问团工作办公室提出,省政府审定,聘书由省长签发。
第八条 顾问团成员任期三年,期满后由省政府重新聘任。在聘任期内,因故不能履行顾问职责,或本人申请终止聘任的顾问团成员,省政府可终止聘任,收回聘书。省政府可根据需要增聘顾问团成员。
第九条 鼓励顾问团成员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对任期内提出的咨询建议被省政府采纳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顾问团成员,省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条 顾问团建立定期活动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会议。
第十一条 顾问团在组织开展各项调研、咨询活动时,各级各部门应予积极配合和支持。
第十二条 顾问团组织开展各项活动所需经费,纳入省科技厅部门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