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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对解决部分动物产品出口检疫管理问题意见的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2:09:56  浏览:88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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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对解决部分动物产品出口检疫管理问题意见的函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对解决部分动物产品出口检疫管理问题意见的函

((1991)农(检疫)函字第4号)


国务院办公厅:

  根据国务院划定职责分工,我部主管全国对内、对外动植物检疫工作,代表国家行使对外动植物检疫的权力。由于历史的原因,动物产品出口检疫的一部分,现在仍由商检部门兼管。由于商检部门不具备重大疫病的检疫条件和不符合国际惯例,近几年越来越多的国家不承认商检证书,使我国部分动物产品出口后被对方扣留或退货,给国家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同时还造成了动物产品的进口和出口检疫互相脱节,对外口径不一致,不能做到动物产品的进出口双边贸易对等,使我国肉、蛋类产品的出口受到了影响。

  国务院法制局在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草案)》过程中,曾于一九九0年六月份对上述问题专门组织过调查。一九九0年九月,国务院法制局又主持召开了由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参加的论证会,充分论证了将全部动物产品出口检疫归农业部管理的必要性。

  一九八八年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下达的“三定”方案,明确了农业部代表国家行使对外动植物检疫管理的权力。国家商检局的“三定”方案没有“检疫”职能。因此,一九八九年公布实施的《商检法》也没有动植物检疫的内容。在国家立法和体制改革中,已经从根本上解决了动物产品出口检疫归农业部管理的职能问题。在动植物检疫立法过程中,又重提这个历史遗留问题,使《动植物检疫法(草案)》拖了两年迟迟不能出台,不仅影响了动植物检疫事业的发展,给外贸造成损失,而且影响了我国创汇农业的进一步发展。

  现将《关于动物产品出口检疫归农业部管理的理由》送上,请审阅,并望予以协调解决。

  附件:关于动物产品出口检疫归农业部统一管理的理由(略)

 

                         一九九一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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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彩票市场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加强彩票市场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发行彩票(我国习惯称“奖券”)进行有奖募捐,对筹集资金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一九八七年以来,国家先后批准了“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券”、“第十一届亚运会基金奖券”等彩票的发行,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但近年来,一些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甚至个人自行
发行了多种彩票,致使彩票市场秩序严重混乱,这不仅给正常的彩票发行带来困难,也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败坏了政府的形象,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为加强彩票市场管理,特作如下通知:
一、利用发行彩票募集资金应从严控制。目前,发行彩票只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国务院有关部门举办社会福利、体育事业和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其他活动。
二、发行彩票的批准权集中在国务院。需发行彩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提前半年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发行计划及发行办法,经人民银行审查后,报国务院批准。
三、彩票必须在经人民银行许可的印刷企业印制。
四、发行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务院批准的发行规模和发行办法,不得突破发行规模和违章发行。
五、发行彩票募集的资金,必须按规定使用,严禁挪作他用。发行单位必须建立和健全各项财务、会计制度,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同时,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收入和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对违反财经纪律、营私舞弊、贪污私分的,要依法从严处理。
六、发行单位要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制定并认真执行监印、计数、运输、保管等各项制度。
七、要加强彩票市场的管理。未经国务院批准,一律不得发行彩票。凡未经批准擅自发行彩票或发行变相彩票的,以及违反批准的规模和办法发行彩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查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要追究领导者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处
理。
八、针对当前彩票市场混乱的局面,各地自本通知发布后要认真进行清理整顿。已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彩票在清理整顿期间可继续发行,但要严格执行国务院批准的发行规模和办法,擅自突破发行规模和违章发行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凡符合本通知精神但未经国务院批准且需继续发行

的彩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履行报批手续;其余各类彩票一律停止发行,由各地人民政府负责清理,并认真做好善后工作。
九、清理整顿彩票市场,是加强市场管理、维护社会秩序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组织当地人民银行、财政、工商行政管理及其他有关部门在明年四月底以前完成这项工作,并将清理整顿情况于明年五月底以前书面
报送人民银行,由其汇总报国务院。
十、彩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下发。



1991年12月9日

国家粮食局关于结合春季粮食库存普查开展2008年全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


国家粮食局关于结合春季粮食库存普查开展2008年全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粮检〔2008〕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

  为切实掌握全国粮食库存情况,确保国家粮食宏观调控措施落实到位,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以及《粮食库存检查暂行办法》(国粮检〔2006〕139号)的有关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决定自2008年开始,将每年的全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时间调整至上半年,与各地例行的春季粮食库存普查一并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近年来,全国粮食库存检查均以8月末为检查时点。由于8、9月份不仅是主产区夏粮和早稻收购旺季,也是各地储备粮轮换高峰,粮食库存数量变动频繁,不利于真实反映粮食库存情况。此时也是各地库存粮食集中密闭熏蒸的时间,开仓检查不利于科学保粮。为了使粮食库存检查工作更加科学合理,便于各地统筹安排有关工作,降低工作成本,经广泛征求意见并认真研究,决定自2008年起,全国粮食库存检查时点调整至每年的3月末。
  在2008年的全国粮食库存检查中,各地的自查和复查可与春季粮食库存普查一并进行,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选择一些地区进行随机抽查和重点督查。请各地以2008年3月末的粮食库存统计月报结报日为检查时点,组织好辖区内的库存检查工作。4月20日前,要基本完成自查和复查。2008年1月中旬以来,遭受雨雪和冰冻灾害严重的个别省份,检查时间可以适当延后。

  二、检查范围
  包括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经营企业以及仍承担政策性粮食经营业务的其他所有制企业储存的中央储备粮、地方储备粮、其他政策性粮食和商品粮。

  三、检查内容
  (一)粮食库存实物检查。一是库存粮食的数量、品种、性质情况;二是中央储备粮实际承储库点分布和承储数量情况。
  (二)粮食库存账务检查。一是企业粮食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二是企业粮食库存账务处理情况;三是不同性质和品种的粮食按规定进行分账管理和分仓储存情况;四是储备粮轮换情况,重点检查2007年度中央储备粮、地方储备粮轮换任务执行情况;五是中央储备粮代储费用补贴的拨付情况。
  (三)库存粮食质量状况和卫生安全状况的检查。一是粮食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重点检查索证及执行出入库检验制度、建立质量档案等情况;二是质量安全情况,根据辖区内粮食可能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真菌毒素感染情况,安排相关卫生指标的检验;三是质量状况,重点检查水分、杂质等质量指标和储存品质指标。
  (四)储粮安全检查。重点检查企业库存粮食中有无严重虫粮、高水分粮、霉变粮、发热粮等储粮安全隐患。
  (五)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检查。一是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是否取得国家粮食局授予的代储资格;二是已经取得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企业的实际情况是否与资格申报材料提供情况一致,是否达到资格认定标准;三是企业代储的中央储备粮是否存放在取得资格的仓房中。此外,在遭受雪灾的地区,还应检查储粮设施的损毁情况。
  (六)最低收购价粮食检查。一是临时存储最低收购价粮食的数量、质量和销售出库情况;二是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和保管费用补贴拨付情况。
  (七)涉及粮食库存管理的其他情况。

  四、检查结果的汇总与报送
  各地自查、复查结果(包括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下属企业的粮食库存的自查、复查结果)经所在地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与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支机构共同核对、汇总后,于2008年4月30日前,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联合上报国家粮食局,报送的材料包括正式的文字报告和相应的电子文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库存检查结果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局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新疆分公司一并汇总后联合上报国家粮食局。
  各省(区、市)在本次库存检查中对粮食质量的检查结果和中储粮总公司对中央储备粮的质量检查结果均应按照上述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报送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中心。

  五、相关工作要求
  (一)有关粮食库存检查的内容、方法、组织形式、数据汇总与报送等方面的具体方法和要求,请严格按照《粮食库存检查暂行办法》(国粮检〔2006〕139号)及其附件执行。
  (二)2008年全国粮食库存检查的自查统计范围应严格与3月末国有粮食企业粮食库存统计月报口径保持一致,各地管理机构在数据汇总过程中要层层把关,落实责任,认真核对检查结果,如发现有数据报送单位不一致、检查汇总的统计账面数与以前报送的同期统计月报数量不符等问题,应认真查明原因,并进行书面说明。
  (三)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复查阶段,应加强质量检查,对地方储备粮质量检查的覆盖面应不低于库存总量和承储库点数量的25%。
中储粮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对中央储备粮的质量检查应以2007年没有被抽查的库存粮食为主,且覆盖面不应低于总库存的10%;同时,对执行粮食质量管理制度的情况和2007年检查发现质量和原粮卫生问题的整改情况也要一并检查。
  (四)粮食库存检查是粮食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内容,是确保国家粮食宏观调控物质基础真实可靠的重要手段,2008年是粮食库存检查时点调整的过渡之年,各省(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做好组织、协调和督促落实工作,确保粮食库存检查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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