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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颁发中国科学院保健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10:34:27  浏览:93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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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颁发中国科学院保健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科学院 财政部 等


中国科学院、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颁发中国科学院保健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

1980年4月24日,中国科学院、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

中国科学院自一九五五年颁发《中国科学院保健津贴暂行办法》以来,对保护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人员的身体健康,鼓励他们热爱本职工作,保证科研、生产任务的完成,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二十多年来,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新学科的建立,新课题的开设,新技术的研究应用,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试验等等,使原订办法已不能适应新的需要。近几年来,中国科学院所属各单位各自参照现行办法扩大了保健津贴的范围,不尽合理,也不统一,互有影响。为了统一全院保健津贴的发放办法,经调查研究,现修改制定了《中国科学院保健津贴试行办法》,并决定从一九八○年五月一日起开始试行,原《中国科学院保健津贴暂行办法》即行废止。

附:中国科学院保健津贴试行办法
为了做好我院科技人员的保健工作,为实现四个现代化做出更大的贡献,对专职从事或直接接触有毒有害工作人员,发给保健津贴。现规定如下:
一、发放范围和标准
凡从事下列工作而影响身体健康的人员,均应根据工作量大小、时间长短、条件好坏、防护难易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程度等情况,分别享受以下各种等级的保健津贴。
甲级(十元至十二元)
专职从事放射线装置及同位素应用的科研工作;
专职从事强致癌物质研究和监测工作;
专职从事化学工作,在实验或工艺中经常使用多种剧毒化学药品和接触使用强致癌物质的工作;
专职从事力学的爆破洞及电弧风洞试验工作。
乙级(八元至九元)
一般使用放射线装置及同位素的科研工作;
专职从事化学分析、工艺、或在其他科研工作中,经常使用剧毒化学药品或致癌物质的工作;
专职从事菌种分类、保藏及癌细胞培养、分析等研究工作;
专职从事力学的大炮、风洞、爆炸等试验工作;
专职从事高功率激光、大功率微波源等新技术的研究工作。
丙级(六元)
专职从事化学工作,经常使用中毒以上化学药品或大量使用低毒化学药品的工作;
专职从事实验动物饲养工作;
专职从事药材加工和粉尘严重的工作。
丁级(四元)
专职运送放射性同位素工作;
动、植物分类工作。
二、发放办法
凡兼做两种等级以上可享受保健津贴的工作时,只享受一种津贴,不能同时享受两种津贴。
除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员按月发给津贴外,其余人员均按实际接触天数发给。
实习、协作人员,其保健津贴由派出单位支付。
三、加强管理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劳保管理机构和严格管理制度。在本办法及实施细则下达后,要对过去执行的情况作一次检查、整顿,按照新规定重新评定后执行。各单位享受保健津贴的工种、等级、人数应报院备案(分院各单位由分院审批后执行,报院部存查)。
四、执行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科学院京内外所属单位。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另行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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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城市供水条例》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大常委会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城市供水条例》的决定


(2005年1月5日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5年5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南宁市城市供水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九条修改为:“城市供水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不得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二、第十二条修改为:“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供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环保、卫生等部门的认可文件或准许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删除第十三条。
四、第十九条修改为:“禁止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必须经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同意,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五、删除第二十四条。
六、删除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七、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构)筑物的,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报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南宁市城市供水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关于印发荆门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荆门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荆政发〔2010〕14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荆门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荆门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月12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四月一日

  荆门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表彰质量管理取得卓越绩效的企业或组织,引导、激励企业或组织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经营管理模式,提高产品、工程、服务和环境质量水平,提高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湖北省长江质量奖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质量管理最高荣誉,主要授予我市实施卓越绩效经营管理模式,在行业内处于前列,经济贡献较大、社会效益显著的企业和组织,包括提供公共服务的非政府机构。

  第三条市长质量奖评审以促进企业或组织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宗旨,在企业或组织自愿基础上,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单位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定的程序进行。

  评选市长质量奖不收取任何费用。市长质量奖的奖金按受益地原则和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县(市、区)财政列入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四条市长质量奖每年评审一次,每年评选2家企业或组织获得市长质量奖。不符合评选标准的,名额可以空缺。对入围候选企业或组织,设置3?5名市长质量奖提名奖。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实施质量兴市战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市长质量奖评审的统一规划部署和监督指导,日常工作由市实施质量兴市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具体负责。

  第六条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公布年度市长质量奖的申报起始和截止日期,组织、指导、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

  (二)受理市长质量奖申报材料,并组织开展资格审查;

  (三)组建市长质量奖专家评审组(以下简称评审组),对评审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四)负责制订市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评审标准和工作程序;

  (五)负责评审结果的公正性监督,并将结果报市领导小组核准后向社会公示;

  (六)监督获奖单位的质量管理行为。  

  第七条申报市长质量奖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或公益活动三年以上;

  (二)在推行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效,已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或其他相关行业体系认证,运行有效;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质量评价指标在全市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

  (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质量水平、经营收入、利税总额或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在上年度居全市同行业前列;从事非盈利性业务的,其社会贡献各项指标位于全市同行业前列;

  (四)品牌优势突出,有良好的质量信用和社会声誉。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产业、质量、环保政策;

  (二)国家、行业和省、市产(商)品质量抽查不合格;

  (三)近三年内有质量、环境、安全等事故及质量问题的有效投诉;

  (四)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九条办公室负责公布每年度市长质量奖评选申报起始和截止日期及工作安排,并在媒体予以公布。

  第十条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填写《荆门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当地质量兴县(市、区)战略工作领导小组推荐,在规定时间内报办公室。

  第十一条办公室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和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由评审组进行现场审核。评审组由3名以上评审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评审员名单由办公室在评审组成员中随机抽取,评审员参与评审前应经过办公室组织的专业培训。

  第十三条评审组按要求进行现场评审,出具书面现场审核报告,并将评审结果报办公室。

  第十四条办公室对评审组的现场审核结果进行审查,确定提名推荐单位,报市领导小组核准后予以公示。

  第十五条对公示的提名推荐单位无异议的,由市政府对获得市长质量奖获奖单位进行表彰。向获奖单位颁发市长质量奖奖杯、证书和奖金,向获得提名奖的单位颁发奖杯和证书。

  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以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鼓励企业或组织积极争创湖北省长江质量奖,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单位,优先推荐评选湖北省长江质量奖,对获得长江质量奖的单位,市政府一次性奖励30万元。

  第十六条市长质量奖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内,获奖单位每年初应填报《荆门市市长质量奖获奖单位年报表》及自我评价报告,交相关行业、部门或当地质量兴县(市、区)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在每年3月底前报办公室。

  第十七条评审工作人员应依法保守企业或组织的商业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

  办公室会同监察部门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评审工作人员,有权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申报单位弄虚作假的,3年内不得参与市长质量奖的申报。

  第十九条获奖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办公室:

  (一)发生重大质量、环境、安全等事故;

  (二)经国家、行业、地区产品或服务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

  (三)用户对质量问题反映强烈,产品、服务质量水平明显下滑,质量信誉明显下降;

  (四)不遵守职业道德,故意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危害消费者权益。

  第二十条办公室对获奖单位发生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由市领导小组提请市政府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条获得市长质量奖满3年的单位,可重新申报。再次获奖的,不占用当年的奖项名额,不颁发奖金。

  第二十二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质量奖励规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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