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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4:54:24  浏览:82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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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三章 代表的名额和分配
第四章 蒙古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选举
第五章 选区划分
第六章 选民登记
第七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八章 投票程序
第九章 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
第十章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直接选举若干规定》),结合内蒙
古自治区的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要充分体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障各民族选民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各设区的市、盟辖旗、县、自治旗和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内蒙古军区、人民解放军驻军选举产生。
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所辖旗、县、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旗、县、自治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下简称旗县级)和苏木、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旗县级、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统一部署,分级组织,同时进行。
第四条 旗、县或者市辖区人民政府驻地在市或者在其他市辖区内的,其所属机关、团体和企事业组织的职工,参加本旗、县或者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参加驻地所在市或者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旗、县、市辖区所属企事业组织驻地在外旗、县或者邻近市辖区的,其职工只参加所属旗、县和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参加驻地所在旗、县或者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驻在苏木、乡、民族乡、镇的不属于旗县级以下人民政府领导的企事业组织的职工,可以只参加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特殊需要的,可以同时参加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内蒙古自治区部队,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选举出席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旗县级人民武装部,参加驻地所在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六条 选举经费,由各级选举工作机构编制预算,分别列入各级地方财政支出。如果本级地方财政确有困难,可以由上级地方财政给予补贴。
第七条 选民证、代表候选人名单、选票、代表当选证书和选举委员会印章等,要使用蒙、汉两种文字。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八条 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九条 旗县级、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期间,自治区、设区的市、旗、县、自治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和苏木、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盟设立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旗县级和苏木乡级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旗县级以上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苏木乡级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领导。
上一级选举委员会(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一级选举委员会和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
第十条 自治区、设区的市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旗县级选举委员会由十一人至十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三人。
苏木乡级选举委员会由七人至十一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三人。
旗县级以上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苏木乡级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由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第十一条 旗县级、苏木乡级选举委员会的职权:
(一)负责《选举法》、《直接选举若干规定》和本细则的遵守和实施;
(二)制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工作方案,规定选举日,并组织实施;
(三)宣传《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直接选举若干规定》,训练选举工作人员;
(四)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选区应选代表名额;
(五)按照规定的格式,印制选民证和各种登记表格;
(六)负责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
(七)组织各选区选民推荐代表候选人,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八)组织投票选举;
(九)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登记当选代表,颁发代表当选通知书;
(十)做好选举工作总结并向上级选举机构报告。
第十二条 旗县级以上的选举委员会和盟选举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办理选举工作的具体事宜。
第十三条 各选区设选举工作小组,作为选举委员会的派出机构,由五至七人组成。
选举工作小组的任务:按选举委员会的统一部署,训练工作人员,组织学习有关法律、法规,进行选民登记,公布选民名单,组织选民酝酿。协商代表候选人名单,组织选民投票选举,办理选举委员会交办的其他选举工作事宜。
第十四条 每一选区可划分若干选民小组,推选正、副组长各一人,负责组织选举活动。

第三章 代表名额和分配
第十五条 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根据精简、效能,便于召开会议、讨论问题和解决问题,使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原则决定。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方案,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六条 旗县级和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确定:
(一)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按行政区域代表名额基数,再按总人口数每五千人增加一名代表的原则计算:总人口数十五万以上的行政区域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五十名;总人口数三万以上不足十五万的行政区域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三十名;总人口数一万以上不足三万的行政区
域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二十名;总人口数一万和一万以下的行政区域代表名额基数应少于一百名。
(二)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按行政区域代表名额基数为三十五名,再按人口数每五百人增加一名代表。人口不足一千人的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总数应少于三十五名。
(三)蒙古族及其他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地区或者边境地区的旗县级和苏木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根据实际需要,在按本条第(一)、(二)项确定的基础上可以适当增加,增加名额不得超过百分之五。
第十七条 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报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盟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报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定,并报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盟选举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八条 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城镇和农村、牧区代表名额分配,按《选举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确定。牧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同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之比,可以小于四比一直至一比一。
旗县级和苏木乡级行政区域内的中央、自治区、盟、设区的市所属机关、团体、企事业组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多于所在行政区域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出席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内蒙古军区、军分区、驻军团和团以上的领导机关确定。

第四章 蒙古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选举
第二十条 蒙古族或者其他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蒙古族或者聚居其他的少数民族,都应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参加当地的人民代表大会。
(一)聚居境内的蒙古族或者同一其他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占境内总人口数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相当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二)聚居境内的蒙古族或者同一其他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不足境内总人口数百分之十五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适当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但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三)聚居境内的蒙古族或者同一其他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占境内总人口数百分之十五以上、不足百分之三十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适当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但蒙古族或者同一其他少数民族的代表名额不得超过代表总名额的百分之三十;
(四)聚居境内的人口很少的其他民族,至少应有代表一人;
(五)本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是指选举时必须做到的法定比例。有些选区或者选举单位如果愿意超过这个法定比例,可以多选一些蒙古族或者其他少数民族公民为代表。
第二十一条 散居的少数民族应选当地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第二十二条 自治旗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蒙古族和自治旗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以及其他少数民族代表名额的比例,由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盟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章 选区划分
第二十四条 本着便于选民参加选举活动和选举组织工作的原则,选区可以按居住区域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企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
旗县级和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分配到选区,按选区进行选举。每个选区只能产生一至三名代表。
第二十五条 选区的具体划分:
(一)选举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农村、牧区以一个或者几个嘎查、村民委员会划分选区。苏木、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机关及所属单位,按分布情况单独或者联合划分选区。城镇以居民委员会划分选区。人口较少的相邻居民委员会可以联合划分选区;
(二)选举苏木、乡、民族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一个或者几个独贵龙、村民小组划分选区。
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以居民委员会、生产单位、企事业单位单独或者联合划分选区。
第二十六条 旗县级和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一般应分别划分。

第六章 选民登记
第二十七条 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年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人予以登记。对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选民,列入新迁入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
民名单中除名。
第二十八条 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登记。选民登记要做到合法、准确、不重、不漏、不错,保证选民依法行使选举权,防止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窃取选举权。
第二十九条 无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精神病患者和呆傻人员,经监护人所在单位或者医疗单位证明,由苏木乡级选举委员会批准,报旗县级选举委员会备案,不列入选民名单。
第三十条 各选区可以设立若干选民登记小组、选民登记站办理登记。
(一)城镇、苏木、乡的居民、农牧民和个体工商业者,在户口所在地登记;
(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旗县级人民武装部人员和在校学生,在单位所在地登记;
(三)离、退休人员可以在户口所在地或者原工作单位所在地登记;
(四)流动人口中的选民,取得原居住地证明后,限期到指定选民登记站自行登记,过期不登记者,视为自动放弃选民资格;
(五)选民名单公布后至投票选举日前,恢复政治权利的人,可以补办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 下列人员应准予登记行使选举权:
(一)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的;
(三)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
(四)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五)正在受拘留处罚的。
以上人员参加选举的方式,由执行监禁、拘役、拘留或者劳动教养的机关和选举委员会共同决定。
第三十二条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反革命案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
第三十三条 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三十日以前公布。对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应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
决为最后决定。

第七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三十四条 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名额,以本选区或者选举单位应选代表名额为限。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介绍所推荐候选人的情况。
第三十五条 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
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一倍;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第三十六条 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经各选区选民或者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交由各选区的选民小组反复讨论、协商,以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公布。
第三十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出代表候选人名单,并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汇总提交全体代表反复酝酿、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代表候选人不限于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三十八条 推荐到其他选区的代表候选人,应征得所在单位多数选民的同意。
第三十九条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选民或者代表依法推荐的代表候选人,都应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选举委员会和主席团不得调换或者增减。
代表候选人名单,用蒙文排列的,以名字的字母为序;用汉文排列的,以姓氏笔划为序。
第四十条 在选举日前,选举委员会应当实事求是地向选民介绍正式代表候选人的情况,组织代表候选人同选民见面。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第八章 投票程序
第四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
第四十二条 选民直接选举旗县级和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按选区召开选举大会,也可以设立投票站、流动票箱进行。
第四十三条 选举大会、投票站,由选举委员会委托选区的选举工作小组负责人主持。每一个流动票箱要有二个以上选举工作人员负责。正式代表候选人不得在本选区主持投票选举或者担任工作人员。
从规定的选举日起五日内为选举投票时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推迟选举的,须经旗县级选举委员会批准。
第四十四条 选民要亲自到选举大会或者投票站投票。老弱病残和不能到会投票的,可以向流动票箱投票。
选民在选举时间外出,经原居住地选举委员会认可,可以书面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在原选区代为投票。一个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
第四十五条 直接选举投票前的准备工作:
(一)公布投票选举的时间、地点,准备好票箱、流动票箱和选票(应与公布的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的排列顺序一致),布置好选举大会会场、投票站;
(二)核实参选人数,落实外出选民的委托投票人;
(三)召开选民小组会,推选监票、计票人员,宣布投票注意事项;
(四)训练好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要熟悉投票程序,明确职责和纪律。
第四十六条 选举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每一个选民或者代表在每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不能写选票的选举人,可以委托他人代写。
选举人对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选民,也可以弃权。
第四十七条 每次选举,所投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
每一张选票所选人数,多于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少于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第四十八条 选举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选区全体选民或者选举单位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为有效。
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选举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旗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代表名额,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得票数相等,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名额少于应选代表名额,不足的名额应当在没有当选的代表候选人中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旗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仍需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才能当选。
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确认有效后,予以宣布。

第九章 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
第四十九条 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第五十条 罢免代表的程序:
(一)罢免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提出,也可以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用书面形式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罢免议案,并附罢免理由。
罢免由选民直接选出的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提出,也可以由原选区选民十人以上联名,用书面形式向该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罢免议案,并附罢免理由。
罢免由选民直接选出的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提出,也可以由原选区选民十人以上联名,用书面形式向该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罢免议案,并附罢免理由。
(二)接到罢免人民代表议案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及时组织调查组,对被提议罢免的该级人民代表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
(三)调查核实工作要同被提议罢免代表的所在单位、所属党派组织、监察等部门取得密切配合。
(四)对被提议罢免的人民代表的指控查证属实后,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提交该级人民代表大会讨论,罢免决议经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交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罢免决议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过半数
通过。
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旗县级和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提交原选区选民讨论,罢免决议由原选区全体选民过半数通过。
(五)被提议罢免的人民代表,可以出席上述会议或者用书面申诉自己的意见。
(六)作出的罢免决议,须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十一条 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选举他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由该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
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另行补选。
第五十二条 补选代表的程序:
(一)补选因故出缺的代表,由原选举单位或者原选区进行。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大会主席团将补选代表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代表讨论,并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由代表大会进行补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补选。
补选旗县级或者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原选区进行。
(二)补选代表候选人的名额由旗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多于补选代表名额,也可以同补选代表名额相等。
(三)由选民直接选举的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补选,由该旗、县、自治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补选,由该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
补选时应重新核对选民名单,对变动情况进行补正。
补选代表候选人的情况应向选民介绍,在征得多数选民同意后,将补选代表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公布。
(四)补选代表,可以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选举,也可以采用举手方式进行选举。
补选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过半数票,始得当选。
补选由选民直接选举的旗县级和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区全体选民过半数参加补选,选举为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选举选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
(五)补选的代表,其任期到本届人民代表大会届满为止。

第十章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第五十三条 切实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在选举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按《选举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处理。
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4年5月10日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内蒙古自治区选举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1989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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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2004年春节运输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公路发[2003]542号



关于认真做好2004年春节运输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沿海各港口:
2004年春节运输(以下简称“春运”)即将来临。春运期间客流量大,流向面广、流时集中,春运组织特别是旅客运输组织的任务非常艰巨。同时,春运期间又正值呼吸道疾病的易发期,非典疫情也存在反复的可能性。因此,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一手抓经济建设、一手抓防控非典”的方针,一方面要确保2004年春节运输安全、优质、有序进行,另一方面要科学、规范、有效的做好防控非典工作,使全国人民在欢乐、祥和的气氛中欢度新春佳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春节运输的期限和安排
2004年春运从1月7日开始,至2月15日结束,为期40天(即节前15天,节后25天)。其中,春运前5天为开始期,后5天为结束期。
据预测,2004年春运期间全国道路旅客客运量约为17.17亿人次,比去年同期增长3%;主要省市水路旅客运输客运量为2600万人次,与去年持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的道路、水路春运组织领导工作由各省交通厅(局、委)负责;长江干线的春运组织领导工作由长江航务管理局会同沿江各省交通厅负责;进出广东的省际道路客运工作由部公路司会同有关省交通厅安排部署,各省支援广东春运承担进出广东省际客运任务的运力安排见附件一。
各单位要按照“安全、优质、有序”的总体要求,切实加强春运工作及春节“旅游黄金周”运输的组织领导。要成立以主要领导同志负责、分管领导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的领导同志参加的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各项工作。各级领导要深入生产第一线检查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发现解决运输生产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春运和“旅游黄金周”运输工作顺利进行。
二、确保春运安全
确保春运安全是各级交通部门和运输企业在春运期间的首要任务,是我们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执政为民的实际行动,也是切实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各级交通部门和运输企业必须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和部有关安全生产和运输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对驾驶员和乘务员的安全教育,加强客车、客船技术状况的检验,加强客运站场等源头的管理和运输途中的监督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全力避免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广大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一是要在春运开始前对全部参运的客车、客船进行一次安全检查,检查结果不合格的要收回有关牌证,严禁安全技术条件达不到要求的车船参加营运;二是要严厉打击客车和客船超载等违法行为,凡发现超载运行的客车和客船,要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关当事人进行处罚,并采取措施进行分流,分流费用由有关当事人承担,严禁对超载车船只罚款、不分流;三是客运站要严格按车船的载客定额售票和检票,对因客运站超售和超检客票造成车船超载的,除要按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和承担分流费用外,还要追究客运站站长的责任;四是要加强对全体职工特别是车船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严禁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运距单程在400公里以上(高速公路600公里以上)的客车,必须配备两名以上驾驶员,且每个驾驶员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24小时内实际驾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8小时;五是要配合地方政府,进一步加强乡镇客渡船和个体运输车辆的安全管理;六是客运站要加强安全生产组织管理工作,要组织专职人员,对旅客托运和随身携带的行包进行认真检查,有条件的客运站要安装安全检测仪,切实加强易燃、易爆、危险品的查堵工作,同时要加强进站客车安全例检工作,严禁客车带“病”营运;七是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做好防雪、防冻、防滑、防雾以及战枯水、防雷雨大风等季节性安全预防工作;八是公路、航道部门要采取措施,确保春运期间国省干线公路和干线航道畅通;九是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严厉打击票贩子、车匪路霸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各港航公安部门要加强警力,切实维护站、船治安秩序。
春运期间发生特大事故必须在24小时内、重大事故必须在48小时内将有关事故情况报部公路司或海事局。
三、加强运输组织
各省交通厅(局)要提前做好本地区春运期间的运量、流时、流向的调查和分析预测工作,根据客流变化,安排充足的运力。确有必要时,运力调配紧张的地区可按规定抽调部分企事业单位的非营运客车持交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见附件二)参加省内春运,并保证在春运开始前将有关牌证发放到参运车辆;要汲取以前的春运工作经验,完善应急疏运方案,准备部分机动运力,随时、快速应对各种突发情况的发生;运输企业要视情增开包车(船)或加班车船,加大班次密度,及时运送旅客;在保证干线和城乡客运的同时,注意组织好农村支线客运;要加强运力的调度指挥,港口、渡口和船闸部门要保证客船优先靠泊、优先过闸和客车优先过渡,确保班车、班轮正班正点运行;要做好车、船客票的发售工作,通过增开售票窗口、延长售票时间、采取上门售票等多种售票形式,使广大旅客能够方便、快速、及时的购取客票;地方人民政府或地方性法规已明确由交通部门管理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的地区,当地交通主管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保证正常运营,组织好车站、码头、机场人流的集散,并确保节日期间城镇居民方便出行。
四、切实做好防控非典工作
春运期间,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运输企业要高度重视非典防控工作,克服麻痹思想、松懈情绪和侥幸心理,克服春运期间客流量大而带来的各种困难,认真履行职责,贯彻落实各项措施,切实做到非典疫情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要按照相关文件的要求,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和零报告制度,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确保通讯联络畅通。要全面检测、调校测温设备,确保在春运客流激增时能正常使用。各客运站要做好日常的清洁卫生、通风、消毒工作,加强巡视,保证客运站、船舶发烧病人隔离室正常使用。要对跨省出行的旅客坚持始发站测温,体温超过38°C的旅客应在排除非典病症后方可登乘交通工具。一旦确认发现非典疫情,要以最快的速度向部报告。若国内发生非典疫情,要按国务院和部的统一部署,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按部确定的“交通不断、货流不断、客流不断、病源切断”的原则,全面恢复非典防治有关报表及防治措施。
五、改进进出广东省际客运管理
为完善春运期间进出广东省际客运管理,根据南方片区春运座谈会会议精神,对进出广东省际客运的管理措施调整如下:一是按需确定南方片区各省支援广东运力数量,确保春运期间广东及周边地区运力充足;二是进出广东省际客运的加班车和包车持《进出广东春运证》运行,一车一证,《春运证》起点填写车籍地地市名称,讫点填写到达省省名。《春运证》有效期由运政机构确定,但最长不得超出春运期限;三是要优先安排二级及以上客运企业的车辆参加进出广东省际客运,在运力确实不足时,可抽调部分安全管理和服务较为规范的三级客运企业和具有25辆以上中高级车的专业旅游客运企业的车辆参加;四是承担进出广东加班车、包车任务的客车技术等级必须是一级车;五是进出广东的包车在超越本车《春运证》规定的起讫点从事包车任务时,应经客源地县及县以上运政机构在包车预约书或包车票上签章;六是凡广东省以外的承担进出广东包车客运任务的客运企业至少要在广东设立一个包车安全管理点,负责监督本企业包车落实安全管理和防控非典的各项措施,协助处理各种突发情况。包车运输单位可通过与相关企业合作等各种措施,保证司乘人员的正常休息,保证发车前对车辆进行必要的维护和安全检查,为包车配备红外测温仪或与核定客位相当的水银温度计,对旅客进行测温,并按规定对发烧病人采取必要的措施。各企业要在春运前将在广东省设立的包车安全管理点的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人上报本省省级运政机构,由省级运政机构上报部公路司并抄送广东省交通厅;七是广东及周边省运政机构要加强对包车安全管理点和加班车、包车的监督与管理,对不遵守相关规定、《春运证》填写不规范、车证不符的行为,要进行纠正,拒不纠正的,要收缴《春运证》并责令车辆凭开具的处罚单据返回车籍地;八是除上述规定外,仍继续执行《春运期间进出广东省际道路旅客运输组织与管理暂行规定》(公道路字〔1998〕118号)的有关规定。
六、维护好运输市场秩序
春运期间,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行业管理职能,确保春运工作有序进行,保障广大旅客、运输企业的合法权益。要加强运输市场特别是客运站点等源头的监督与管理,在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检查站或临时春运检查站加强对过往车船的动态管理,严厉打击无证经营、超范围(类别)经营和“甩”客、“卖”客、“倒”客、“宰”客、倒卖车船票等违法违章行为。要加强对运政执法人员的教育,提高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确保运政执法文明、规范、准确。严禁在公路上或水路上乱设卡、乱罚款、乱收费。要严格执行运价政策,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乱涨价、乱收费。无特殊原因,春运期间的运价应保持稳定,确需上浮客运票价的,应按有关价格管理规定执行。春运期间,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设立监督投诉电话,24小时值班,对旅客或经营者的投诉,要及时进行核查和处理。
七、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运输企业要认真执行部颁运输服务质量标准和规范,大力推行规范化服务,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优质服务竞赛活动,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在春运开始前运政机构要简化手续,提高效率,保证最近新批准的客运班线及时开行,保证近期更新的客车及时投入营运。要对客运场站和车船的卫生情况进行集中整治,保证站容站貌和车(船)容车(船)貌干净整洁,座具、卧具及时换洗。要保证客运站的供水、供暖,保证卫生设备的整洁和有效使用。要在客运站增设服务人员,客运站领导要现场值班,及时帮助有困难的旅客。对夜晚有旅客滞留的客运站,客运站要开放候车室并提供必要的服务。
春运结束后,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对春运任务完成得好、服务质量优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八、加强春运宣传和统计工作
春运期间,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广泛宣传春节运输组织方案和有关政策规定,向社会通报春运进展情况,报道春运中涌现出的模范人物和先进事迹,曝光各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和各种“三乱”行为。要通过印制发放车船班次宣传资料、发布公告和公益广告等形式,向社会宣传春运期间出行的各种信息和注意事项。
为及时掌握春运进度和动态,各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春运的统计工作,要确保春运统计的准确性、及时性。要按春运和春节假日旅游运输统计表(见附件三和附件四)的要求把运输生产的有关情况分别报部公路司或水运司。另外,水上旅客运输热点地区信息报送按《“黄金周”和“春运”期间水上客运热点地区运输情况报告制度》执行。春运结束后,各单位要及时把书面总结报部。
附件:一、2004年春运期间进出广东春运证发放情况表
二、非营业性客车参加2004年春运证明
三、2004年春运旅客运输统计表
四、春节“旅游黄金周”公路、水路客运情况表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04年春运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卫生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农业部、国家环境保护局、全国爱卫会关于下发《我国农村实现“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规划目标》的通知

卫生部 国家计委 农业部 等


卫生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农业部、国家环境保护局、全国爱卫会关于下发《我国农村实现“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规划目标》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计委、农业部、国家环保局、全国爱卫会



“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是世界卫生组织提出的全球战略目标。李鹏总理曾明确表示:“我国政府已宣布支持世界卫生组织为之所做的一切努力,积极促进这一目标的实现”。尤其要把“保障农民健康,提高人口素质纳入社会经济发展总体目标,使卫生事业与经济的发展同步
增长。”
据此我们参照世界卫生组织提出的“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最低限标准,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了《我国农村实现“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规划目标》,提出了12项指标和分阶段达标的构想。现将此《规划目标》及与之相配套的《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管理
程序》和《“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评价标准》一并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情况,组织贯彻落实。



1990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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