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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文化建设先进区县(先进单位)考评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9:20:48  浏览:84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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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文化建设先进区县(先进单位)考评暂行办法

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黄山市文化建设先进区县(先进单位)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政办〔2005〕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黄山市文化建设先进区县(先进单位)考评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1月6日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一月十二日    

黄山市文化建设先进区县(先进单位)考评暂行办法

本奖项是以市政府名义表彰奖励的项目,表彰先进区县3个(设一、二、三等奖各一名),先进单位10个。每年元月,由文化建设考评领导组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区县、有关单位进行考评。考评办法如下:
一、考评范围:
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二、考评内容:
(一)先进区县考评内容
1.对发展文化产业的认识得到深化,区、县政府成立文化产业协调机构,统筹规划和领导文化产业的发展,把文化产业发展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5分)
2.计划、财政、建设、国土、工商、税务、统计等部门和金融机构支持文化产业的发展,有良好的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文化(体育)设施、网点建设纳入城镇规划和社区规划,确保建设用地。(5分)
3.区县政府逐年加大对文化的投入,文化产业基础设施有文化馆、博物馆、影剧院、图书馆、体育馆等,三级网络基本形成,做到“县有馆、乡有站、村有室”。(8分)
4.积极开展招商引资,吸引各方资金,年度有改建或新建文化项目(含在建项目)。(20分)
5.把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文化产业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纳入工作议事议程。非公有制经济在国家鼓励发展的文化产业领域占有一定的比重;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文化单位的重组改造,有成功范例。(8分)
6.适应新的需求,培育新兴文化产业,在节庆、会展、演艺、休闲娱乐业方面局部有所突破。(12分)
7.文化市场(含文物和新闻出版市场)总量形成一定的规模,经济增加值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逐年上升,从业人员在第三产业人员中的比重不断提高。市场管理有序,行业自律良好。(10分)
8.文化遗产,国家、省、市、县级重点文物得到有效保护,在保护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徽州文化的资源优势,发展文化、文物旅游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10分)
9.积极争取国家、省文化、文物项目资金(含保护、维修、新建)具有突出成绩。(8分)
10.发展富有地方风情和历史内涵的特色文化有新思路,传统工艺大师和特殊人才受到尊重和重视,民间工艺品和文物复仿制品生产具有特色,产品适销对路,有一定经济效益。(6分)
11.按国家“2131”工程目标,年度农村电影放映场次和经济收入(含民营、个体)名列全市前三名。积极推进社区文化、企业文化、校园文化、旅游文化、广场文化的发展。(5分)
12.大力发展文化中介组织和文化行业协会,引进文化经营人才。(3分)
三个一票否决:
13.区县在文物保护工作中发生文物被毁、被盗、火灾等安全事故的,不参加先进区县考评。
14.文化市场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被省级以上媒体曝光,不参加先进区县考评。
15.当地印刷行业盗版盗印淫秽色情类和政治上有严重问题的出版物,造成不良影响的,不参加先进区县考评。
(二)先进单位考评内容
文化建设先进单位,参照先进区县的考评条件。在先进区县考评条件中有若干项成绩显著的单位,或某一单项成绩特别显著的单位均可申请参评。
三、考评程序:
1.成立文化建设先进区县(先进单位)考评工作领导组。由市政府分管市长担任领导组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宣传部副部长、市文化局主要领导任副组长,市文化局领导、各区县政府分管领导任领导组成员。文化建设先进区县(先进单位)考评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局。
2.自评:按文化建设先进区县(先进单位)考评暂行办法条款对全年工作认真自评,准备自评书面汇报材料一份。
3.考评:由考评领导组对各区县进行现场察看,总体打分,评出3个先进区县,并公示。
4.10个先进单位的评选,采取参评单位提出申请报告,经领导组评议后确定。
5.考评人员、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四、本办法由市文化建设先进区县(先进单位)考评领导组负责解释。原则上今年考评不含广播电视业、体育业,拟明年起参评。
本办法由2004年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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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名牌奖励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名牌奖励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府〔2008〕8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口市名牌奖励工作实施细则》已经2008年11月11日十四届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修订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日

  海口市名牌奖励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名牌激励政策,规范名牌奖励工作,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名牌培育工作的决定》(海府〔2006〕57号,以下简称《决定》)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质量兴市领导小组负责本市名牌奖励政策的实施工作,市质量兴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设在海口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落实名牌奖励工作的具体事务。

  第三条 奖励范围

  申请市名牌奖励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

  (二)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在上一年度确认的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地理标志产品、海南省名牌产品、海南省著名商标;

  (三)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保证企业排污达标,并落实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各项措施;

  (四)近2年依法纳税,无违规行为;

  (五)遵守国家劳动保障的相关法律法规;

  (六)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七)无其他违法违纪及失信记录。

  第四条 奖励金额

  (一)对新创中国名牌产品,且当年缴税500 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企业,分别奖励60 万元;对新创中国驰名商标,且当年缴税500万元以上(含 500万元)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

  (二)对新创地理标志产品,且当年缴税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

  (三)对新创海南省名牌产品,且当年缴税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对新创海南省著名商标,且当年缴税50万元以上 (含50 万元)的企业,分别奖励8万元。

  (四)对享受国家减税政策的新创名牌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和驰名、著名商标企业,按减税前企业应纳税额计算缴税额。

  (五)对享受国家免税政策的新创名牌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和驰名、著名商标企业,不设纳税额标准。

  第五条 申报要求

  符合名牌奖励条件的企业,应当按下列要求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一)属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在上一年度确认为中国名牌产品、地理标志产品、海南省名牌产品的企业,向海口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分别填报《海口市中国名牌产品、海南省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奖励申请表》、《海口市地理标志产品生产企业奖励申请表》;

  (二)属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在上一年度确认为中国驰名商标、海南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向海口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填报《海口市中国驰名商标、海南省著名商标企业奖励申请表》;

  (三)申报奖励项目的相关证书和文件复印件;

  (四)申报理由说明材料(含纸质文本材料和多媒体介绍材料)。

  第六条 名牌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科学的原则,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海口质量技术监督局或海口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企业的申报材料后,20日内分别征求市国土环境资源、市人事劳动保障、税务等部门意见,并做出初审意见,报市质量兴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核查。

  (二)市质量兴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核查,并将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申报材料报市质量兴市领导小组审查。

  (三)市质量兴市领导小组 20 日内召开联席会议(由市质量兴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参加)对经市质量兴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核查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拟定奖励的建议名单(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 )。

  (四)市质量兴市领导小组通过相关媒体将拟给予奖励的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 7天。

  (五)市质量兴市领导小组5日内将通过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拟给予奖励的企业名单报市政府审定。

  第七条 奖励资金从每年预留的名牌专项奖励资金中支付。奖励资金按照《决定》的规定,由市财政局从名牌专项奖励经费中分两期拨付。第一期奖金发放时间为获奖企业新创名牌或商标等质量荣誉的下一年度;第二期奖金发放时间为获奖企业通过复评确认的下一年度,复评不合格的,未发放的奖金不再发放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2007 年10月22日颁布的《海口市名牌奖励工作实施细则》(海府[2007]85号)同时废止。

  附件:1、海口市中国名牌产品、海南省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奖励申请表

  2、海口市地理标志产品生产企业奖励申请表

  3、海口市中国驰名商标、海南省著名商标企业奖励申请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5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75年1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序 言
  第一章 总纲
  第二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节 国务院
   第三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
   第四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五节 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第三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国旗、国徽、首都


序 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标志着中国人民经过一百多年的英勇奋斗,终于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用人民革命战争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反动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开始了社会主义革命和无产阶级专政的新的历史阶段。
  二十多年来,我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乘胜前进,取得了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胜利,取得了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伟大胜利,巩固和加强了无产阶级专政。
  社会主义社会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阶段。在这个历史阶段中,始终存在着阶级、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存在着社会主义同资本主义两条道路的斗争,存在着资本主义复辟的危险性,存在着帝国主义、社会帝国主义进行颠覆和侵略的威胁。这些矛盾,只能靠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和实践来解决。
  我们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在整个社会主义历史阶段的基本路线和政策,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使我们伟大的祖国永远沿着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的道路前进。
  我们要巩固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各族人民的大团结,发展革命统一战线。要正确区别和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要继续开展阶级斗争、生产斗争和科学实验三大革命运动,独立自主,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勤俭建国,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备战、备荒、为人民。
  在国际事务中,我们要坚持无产阶级国际主义。中国永远不做超级大国。我们要同社会主义国家、同一切被压迫人民和被压迫民族加强团结,互相支援;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争取和社会制度不同的国家和平共处,反对帝国主义、社会帝国主义的侵略政策和战争政策,反对超级大国的霸权主义。
  我国人民有充分的信心,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战胜国内外敌人,克服一切困难,把我国建设成为强大的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对于人类作出较大的贡献。
  全国各族人民团结起来,争取更大的胜利!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第二条 中国共产党是全中国人民的领导核心。工人阶级经过自己的先锋队中国共产党实现对国家的领导。
  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是我国指导思想的理论基础。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以工农兵代表为主体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民主协商选举产生。原选举单位和选民,有权监督和依照法律的规定随时撤换自己选出的代表。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各民族一律平等。反对大民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
  各民族都有使用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现阶段主要有两种: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国家允许非农业的个体劳动者在城镇街道组织、农村人民公社的生产队统一安排下,从事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不剥削他人的个体劳动。同时,要引导他们逐步走上社会主义集体化的道路。


  第六条 国营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领导力量。
  矿藏、水流,国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资源,都属于全民所有。
  国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对城乡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实行征购、征用或者收归国有。


  第七条 农村人民公社是政社合一的组织。
  现阶段农村人民公社的集体所有制经济,一般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即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三级所有。
  在保证人民公社集体经济的发展和占绝对优势的条件下,人民公社社员可以经营少量的自留地和家庭副业,牧区社员可以有少量的自留畜。


  第八条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不可侵犯。国家保证社会主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禁止任何人利用任何手段,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公共利益。


  第九条 国家实行“不劳动者不得食”、“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
  国家保护公民的劳动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


  第十条 国家实行抓革命,促生产,促工作,促战备的方针,以农业为基础,以工业为主导,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地发展,在社会生产不断提高的基础上,逐步改进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巩固国家的独立和安全。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无产阶级政治挂帅,反对官僚主义,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各级干部都必须参加集体生产劳动。
  国家机关都必须实行精简的原则。它的领导机构,都必须实行老、中、青三结合。


  第十二条 无产阶级必须在上层建筑其中包括各个文化领域对资产阶级实行全面的专政。文化教育、文学艺术、体育卫生、科学研究都必须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为工农兵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


  第十三条 大鸣、大放、在辩论、大字报,是人民群众创造的社会主义革命的新形式。国家保障人民群众运用这种形式,造成一个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以利于巩固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的领导,巩固无产阶级专政。


  第十四条 国家保卫社会主义制度,镇压一切叛国的和反革命的活动,惩办一切卖国贼和反革命分子。
  国家依照法律在一定时期内剥夺地主、富农、反动资本家和其他坏分子的政治权利,同时给以生活出路,使他们在劳动中改造成为守法的自食其力的公民。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民兵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工农子弟兵,是各族人民的武装力量。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
  中国人民解放军永远是一支战斗队,同时又是工作队,又是生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任务,是保卫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成果,保卫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防御帝国主义、社会帝国主义及其走狗的颠覆和侵略。


第二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人民解放军选出的代表组成。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特邀若干爱国人士参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在特殊情况下,任期可以延长。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提前或者延期。


  第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修改宪法,制定法律,根据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提议任免国务院总理和国务院的组成人员,批准国民经济计划、国家的预算和决算,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应当由它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它的职权是: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解释法律,制定法令,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接受外国使节,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罢免。


第二节 国务院


  第十九条 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等人员组成。


  第二十条 国务院的职权是:根据宪法、法律和法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议和命令;统一领导各部、各委员会和全国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的工作;制定和执行国民经济计划和国家预算;管理国家行政事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地区、市、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农村人民公社、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两年。


  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同时又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罢免,并报上级国家机关审查批准。
  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都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产生的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在本地区内,保证法律、法令的执行,领导地方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审查和批准地方的国民经济计划和预算、决算,维护革命秩序,保障公民权利。


第四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它的自治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和革命委员会。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除行使宪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外,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
  各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充分保障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积极支持各少数民族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


第五节 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第二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设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任免。
  检察机关的职权由各级公安机关行使。
  检察和审理案件,都必须实行群众路线。对于重大的反革命刑事案件,要发动群众讨论和批判。


第三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服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每一个公民的崇高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是公民的光荣义务。


  第二十七条 年满十八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除外。
  公民有劳动的权利,有受教育的权利。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公民对于任何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书面控告或者口头控告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刁难、阻碍和打击报复。
  妇女在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国家保护国外华侨的正当权利和利益。


  第二十八条 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有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宣传无神论的自由。
  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住宅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不受逮捕。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任何由于拥护正义事业、参加革命运动、进行科学工作而受到迫害的外国人,给以居留的权利。


第四章 国旗、国徽、首都


  第三十条 国旗是五星红旗。
  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
  首都是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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