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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电视大学、函授大学、夜大学、职工大学、业余大学毕业生和自学成才人员使用问题的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6:01:02  浏览:87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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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电视大学、函授大学、夜大学、职工大学、业余大学毕业生和自学成才人员使用问题的暂行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电视大学、函授大学、夜大学、职工大学、业余大学毕业生和自学成才人员使用问题的暂行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充分发挥电视大学、函授大学、夜大学、职工大学、业余大学(以下简称“五大”)毕业生和自学成才人员在四化建设中的作用,妥善解决好对这部分人员的使用问题,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制定如下暂行办法:
一、“五大”毕业生和自学成才人员是指经省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电视大学、函授大学、夜大学、职工大学、业余大学的毕业生和经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取得高等院校本科或专科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其学历的人员。
二、要用战略眼光看待“五大”毕业生和自学成才人员的使用问题,大力支持在职职工和社会闲散人员报考“五大”深造,积极提倡自学活动,更多地培养各类专业技术人才,为我省四化建设服务。
三、对“五大”毕业生和自学成才人员,视本人情况,可以当干部,也可以当工人,要本着用其所学、发挥所长的原则,合理安排使用。
四、在全民或集体企事业单位当工人的“五大”毕业生和自学成才人员,需要调整到干部岗位上的,一般实行干部聘用制。对其中有突出成绩和入学前在干部岗位上工作多年的,可录用为干部;对被评为县以上或地、市以上系统内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以及获地、市以上科研成果奖
的,可以优先录用为国家干部。在企事业单位已经定为国家正式干部的,不再改变。
五、坝上和深山区以及自愿到这些地区工作的“五大”毕业生和自学成才人员,如当地工作需要,符合干部条件,均可录用为国家干部。
六、农业户口的“五大”毕业生和自学成才人员,一般可在当地乡镇选聘为合同制干部,担任乡镇副股级以上职务的,可以录用为国家干部。坝上和深山区的此类人员,录用为国家干部的条件可适当放宽。
七、城镇待业的“五大”毕业生和自学成才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聘用为干部,优秀的也可录用为国家干部。有招干指标时,要优先从这部分人员中招收录用。
八、录用“五大”毕业生和自学成才人员为国家干部,其指标额从自然减员和增人指标中解决,由地、市以上劳动人事部门统一掌握使用。
九、凡录用为国家干部的“五大”毕业生和自学成才人员,规定有一年试用期。经试用符合干部条件的,由原批准机关批准,转为正式干部;不符合干部条件的,给予辞退或恢复原工人身份。
十、在职的“五大”毕业生和自学成才人员,用非所学、专业不对口的,要立足本单位、本系统和本地区内调整。本单位、本系统、本地区调整不了的,也可跨地区、跨系统调整。
十一、招收录用“五大”毕业生和自学成才人员当干部,要认真进行业务技术考核和审查,坚持条件,保证质量,按隶属关系报地、市以上劳动人事局(人事局)审查批准。省直由省劳动人事厅审批。
十二、对省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国家承认其大专学历,不属“五大”范围的其它各类成人高校毕业生,也按本办法执行。



1986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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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的出现与大规模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网民通过网络表达意见建议和进行政治参与,党和政府也越来越注重利用网络问政、网络咨询决策和网络信息发布来倾听吸纳民意和提高行政效率。但是,网络是一把双刃剑,它在促进民主的同时,也为网络多数暴政的产生提供了温床。建立具有我国特色的网络民主,首先在于规避可能出现的网络舆论失范现象,尤其要解决“网络多数暴政”这一问题。

  “网络多数暴政”这一名词早已频频出现在网络空间和现实媒体当中,并且其指涉的现象和内涵已被大多数人所接受和共识。一般认为,“网络多数暴政”就是部分网民利用网络空间形成强势的网络舆论,对他人不分青红皂白的大肆抨击和鞭挞,从而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这一现象的成因既包括网络空间技术构成不同带来的影响,也包括网络的主体网民本身自有的现实处境和社会心理的共同作用,同时还在于网络本身特性所引起的独特现象。

  其一,数字鸿沟的存在导致话语权的偏颇。数字鸿沟是指不同国家、不同地区或不同人群中信息富有者和信息贫困者之间,在掌握和应用数字信息技术方面的差距。就我国而言,虽然我国网民的数量规模已经超过了4亿,网络的普及率也在持续上升,但网民的年龄结构、学历结构、职业结构甚至收入结构都有比较大的差异。同时,不同群体的网络应用和使用方式也存在相当大的差异。可以说,我国互联网的数字鸿沟是明显存在的,此社会中面临的差异问题影射于网络之中,将导致不同的群体在网络中同样处于不平等或者说是不一致的地位,因而造成个体之间话语权的偏颇,对于网络舆论的形成产生很大的影响。

  其二,群体极化易造成极端倾向。网络空间中的“群体极化”现象非常容易形成。虽然网络空间中的选择性很大,但是基于网民害怕被孤立或者被疏远的社会心理,很少有网民自愿进入与自己观点相左的网站。由此,大部分网站聚集的网民具有很大的同质性,导致的结果是网络的同构性也越大,不同意见与立场的冲突在特定的网络空间中就会越来越少。同时,由于网络空间领域聚集的网民群体表现出群内同质、群际异质的特性,网络很容易成为极端主义的温床。并由虚拟世界转化为现实世界的破坏力,这就使得网络群体极化迈向社会群体极化。

  其三,沉默螺旋之下“多数意见”的凸显。“沉默的螺旋”理论是一个政治学和大众传播理论,它的中心思想是:如果人们觉得自己的观点是公众中的少数派,他们将不愿意传播自己的看法;而如果他们觉得自己的看法与多数人一致,他们会勇敢的说出来。同时,媒体通常会关注多数派的观点,轻视少数派的观点。于是少数派的声音越来越小,多数派的声音越来越大,形成一种螺旋式上升的模式。在网络空间中,社会孤立的心理恐惧感并没有消失,网络信息越多,人们反而失去了发表意见和看法的时间与兴趣,沉默的人数也越来越多。最终形成网络空间中少数极端分子左右沉默的多数的局面,从而为网络多数暴政提供了便利之门。从这一点可以看出,网络多数暴政中的多数实际上并没有形成事实上的多数,只是在某种特定环境下,少数人的声音很大,表面上好像他们构成了多数,从而形成了一种多数的假象。

  其四,非理性与不成熟导致网络暴民的产生。非理性的政治参与不仅仅在现实中是常见的,在网络空间中,这种非理性又会随着网络的虚拟性而数倍放大。在网络中经常出现的情况是,一些混杂不良情绪的负面和极端的信息,往往在网络上传播的最迅速,并具有很强的蛊惑力和破坏力。此种网络民主的发展很可能会愈演愈烈甚至超出了现实社会所具有的掌控能力,引发政治秩序的混乱,即网络的无限性和难以操控性可能导致民主的非理性。这样,一些网络公共事件升级到一定程度之后,本来可以通过现实途径进行合理化解的事件在网络上被严重对立化和情绪化。

  对于我国网络多数暴政的规避措施,主要应针对以上所述网络多数暴政所依赖的温床,同时也不能因噎废食,对于多数暴政的问题应该持谨慎而理智的态度。

  其一,缩小数字鸿沟,并保障反论权的实现。如前所述,数字鸿沟导致信息富有者和信息贫乏者之间的社会分化,这一分化可能通向的结果就是,不同群体或者个体在面临网络话语权和表达权方面遭遇非常不利的影响,亦即失却对于网络公民来说的平等的言论权。因此,要消解线下的差距带来的线上的分化,保障这些受害者的言论权,特别是反论权,就显得十分重要。反论权也被称为反驳权,实际上也属于言论自由范畴的权利,是指受众面对媒介发表的批评自己或与自己对立的意见,可要求该媒介免费提供版面或播出时间供自己作自由反驳的权利,以便人们对事情的真相有一个客观、公正的认识。

  其二,正确认识网络民主,适时消解网络群体极化现象。目前的网络民主还只是一种不健全的有限民主,其作用还未能充分的显示。网络多数暴政往往又是一些网民利用网络民主的旗帜,以民主的名义形成强势的网络舆论,从而侵害少数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在网络民主的实践过程中,要采取一定的防范措施,适时消解可能出现的网民群体极化现象。首先,必须加强对网络民主建设的引导,通过“电子政府”建设去整合、主导网络民主发展。同时,加强主流网络媒体培植,占领网络舆论阵地。其次,于技术层面,网站可以依法进行一定的技术过滤和审查,实行必要的网络管制。基于网络群体内部同质化过高的状况,政府可以要求网站进行多元化链接,传播多样化的信息,避免舆论的整齐划一。针对一些重要问题和热点问题,传统媒体应该及时跟进,恰当引导社会舆论,使网络群体极化现象消除在形成过程中。

  其三,在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前提下保护少数人的利益。一个和谐社会的应然要求是所有人的权利得到充分地实现。这里所指的不是大多数人的权利,也不是绝大多数人的权利,而是所有人的权利。保障少数人的权利应当包括以下两层含义:第一,在法律上保障少数人的正当、合理权利不受到其他方的任何侵犯,特别是不受多数人的侵犯;第二,少数人的政治诉求或者政治愿望虽然不能在民主制度下决定执政权力的决策结果,但是应对其保留表述自己不同政见和观点的权利,他们的话语权理应受到尊重。另外,民主问题上的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是从程序意义上讲的而并不代表实体意义,这一原则仅仅是代表了一个裁决所遵循的规则而已。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坚持在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前提下保护少数人利益的原则是防止多数暴政的一个必需的措施,这对于网络“多数暴政”来说恐怕更是如此,因为虚拟世界的庞大性与广阔性,少数人的声音更容易淹没在貌似大多数人的意见当中。

  其四,建立健全网络法制,增强网民法律意识。近年来,我国制定颁布了一系列互联网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专门立法、司法解释和其他规定,确立了我国网络管理的基础性制度,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不过,由于我国目前并没有一部关于互联网的统一规范,与网络管理执法工作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网络领域里的执法力度也有待进一步增强。同时,网民应当增强自身法律意识。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并不意味着在网络空间中的活动就完全是非真实的、虚幻的和不存在的,线上与线下空间并不是绝对隔绝的。网络空间中的行为继而引发现实生活中的社会影响的事件比比皆是。网络民众在网络空间中的参与并不能抛弃现实网络法律的约束而恣意妄为,如若对他人的现实生活产生了负面影响,或者触犯了现实法律,同样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我们要广泛开展网络安全教育和素质教育,提高公众网络法律意识,倡导文明上网,构建理性、和谐、有序的网络环境。


(作者系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纺织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的通知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琼人劳保专[2006] 41 号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纺织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的通知

各市、县人事劳动保障局,洋浦开发区管理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海南省纺织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和《海南省纺织工程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向我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反馈。

二○○六年六 月 十二日

主题词: 纺织工程 技术 资格 通知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办公室 2006年6 月 印发
(共印60份)
海南省纺织工程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化纤(含工艺、合成)、棉毛纺、染整、机织的生产、科研、设计、技术开发、新技术推广与应用及相关技术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第二条 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任现职以来,历年业绩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二)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2、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3、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后,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4、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毕业,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或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6年。
5、取得工程师资格后,获本专业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1项(排名前二名)。
6、国家科技进步奖、发明奖、自然科学奖二等奖以上1项获得者(主要完成人),申报不受学历资历限制。
(三)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掌握一门外国语,并按规定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较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术,并按规定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四)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以来参加过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学时。
  第三条 评审条件
  (一)专业知识及技术水平
   1、有系统、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的国内外发展趋势,有为本单位、本部门的科技进步和技术管理提供决策和决策依据的能力;
   2、有独立承担重大生产、科研、设计、施工项目的能力;
   3、有解决生产过程或综合技术管理中本专业领域重要技术问题的能力;
   4、熟悉本专业范围或相关专业的标准、规范、规程、惯例,并能很好地用于指导工作。
   5、能够指导中级工程技术人员的工作和学习。
  (二)实践经验
  在任工程师职务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负责(或作为主要执笔人)编写过两项以上省(部)行业标准、规范、规程和技术管理办法,并已被批准执行。
   2、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承担过两项较大的纺织工程新建、扩建,或重大技术改造工作。
   3、解决过本单位或其他企业生产、科研、设计中的两项以上较大的技术难题或主持完成了一项以上重大技术革新(改造)项目。
   4、独立(或作为主要专业骨干)承担国家、省(部)级科研项目或本单位两项研究课题,有两个以上获得国家发明专利,且个人排名在前三位,并获推广和应用。
   5、负责开发过两项以上新产品,形成批量生产,且年产值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列入国家级重点新产品。
   6、作为主要成员参加或负责过省级科技发展规划、专项计划的制订工作;
   7、解决过生产实际中影响质量、工效、能源、环境等方面技术问题三项以上。
  (三)业绩成果
  任现职以来,作为主要贡献者具备下列业绩之一:

1、负责或承担的专业技术项目,其成果通过省技术主管部门验收,并取得较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单位出具证明)。
2、获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以上1项(以奖励证书为据)。
3、获地厅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1项(以奖励证书为据)。
  (四)论文、著作
任现职以来,出版、发表、撰写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著作、论文和技术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著、合著、译著专业著作1部以上(本人著述不少于3万字)。
  2、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的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或应用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
  3、独立撰写由本人完成的、能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技术总结或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论证)报告3篇以上。
  第四条 认定条件
博士后流动站期满出站人员,经工作站考核合格,可认定高级工程师资格。
第五条 附则
(一)本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称职以上含称职。
(二)本条件所称“任现职以来”,是指从取得工程师资格从事工程师工作至计算资历截止之日期间。
(三)本条件中的著作,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
(四)本条件所称省级以上专业刊物,是指由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的、公开发行的、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专业刊物。
(五)以第二作者发表的论文,折半计算。
(六)著作、论文、研究报告的水平由评审委员会评定,技术报告还需由单位做出审核意见。
(七)大中型企业的界定参照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标准执行。
(八)本条件由省人事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海南省纺织工程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化纤(含工艺、合成)、棉毛纺、染整、机织的生产、科研、设计、技术开发、新技术推广与应用及其相关技术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第二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任现职以来,历年业绩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二)学历(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2、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研究生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3、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4、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5、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学历,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年限满15年,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6年。
6、获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1项(前四名),不受学历资历限制申报。
(三)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掌握一门外国语,并按规定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较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术,并按规定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四)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以来参加过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学时。
  第三条 评审条件
  (一)专业知识及技术水平
   1、较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
   2、了解本专业和相关纺织产品的国内外技术水平与发展趋势,熟悉本专业范围内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规程,并能正确贯彻执行;
   3、有独立处理工作中一般技术问题能力;
   4、有独立承担科研课题,或有独立完成较大工程项目专业设计,或组织较大工程项目专业设计,或组织较大项目专业施工的能力。
   5、能够指导初级工程技术人员的工作和学习。
  (二)实践经验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起草过所在单位的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等技术文件或发展规划两项以上,已被上级正式批准施行。
   2、解决了本单位生产、科研、设计中一项以上的较大技术难题,或独立完成一项以上较大的技术改造(革新)项目的主要任务。
   3、作为主要技术人员参加了一项国家或省(部)级重点项目建设的谈判、设计、安装、调试等工作的全过程,且项目已投产运行;
   4、独立(或作为主要专业骨干)承担国家、省(部)科研项目或本单位两项研究课题,其中有一个以上获国家发明专利,且个人排名在前三位,并获得推广和应用;
   5、负责开发过两项以上新产品,形成批量生产,且年产值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被列为国家级重点新产品;
   6、独立完成较大纺织工程的新建、扩建、技术改造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和设计工作的全过程;
   7、解决过生产实际中影响质量、工效、能源、环境等方面技术问题两项以上。
  (三)业绩成果
  任现职以来,作为主要完成者具备下列业绩之一:
1、获地厅以上科技奖三等奖以上1项(以获奖证书为据);
2、获县级科技奖一等奖1项(以获奖证书为据)。
3、负责或承担的专业技术项目,在生产中应用(如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等)使本企业的产品质量,或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有明显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单位出具证明)。
(四)论文、报告
  任现职以来,发表、撰写本专业有一定高水平的论文和技术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
  2、编写由本人参与完成的、有一定技术含量和可操作性的专项报告、技术分析报告、技术总结2篇以上。
第四条 认定条件
获本专业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或获本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年以上,经单位考核合格,可认定工程师资格。
第五条 附则
(一)本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称职以上含称职。
(二)本条件所称“任现职以来”,是指从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至计算资历截止之日期间。

(三)本条件所称省级以上专业刊物,是指由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的、公开发行的、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专业刊物。
(四)以第二作者发表的论文,折半计算。
(五)论文、研究报告的水平由评审委员会评定,技术报告还需由单位做出审核意见。
(六)大中型企业的界定参照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标准执行。
(七)本条件由省人事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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