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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4:37:29  浏览:99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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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劳动人事部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废止理由: 适用期已过, 自行失效


根据经济体制改革和简政放权的精神,为了简化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决定将目前由劳动人事部统一审批的提前退休工种,改为分别由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现将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有关规定、标准和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无论现在或过去从事这类工作,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退休:
(一)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的;
(三)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的。
二、本通知所说的高温作业,应符合GB4200—84《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第四级(见附件一);繁重体力劳动作业,应符合GB3869—8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的第四级(见附件二);高空作业,应符合GB3608—83《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的第二级,并
经常在五米以上的高处作业,无立足点或牢固立足点,确有堕落危险的(见附件三)。
三、常年在海拔三千五百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和常年在摄氏零度以下的冷库、生产车间等低温场所工作的工人退休时,可以参照从事井下、高温作业工人的有关规定办理;常年在海拔四千五百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工人退休时,可以参照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工人的规定办
理。
四、本通知所说的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包括有毒有害作业在内。有毒有害作业系指工人在生产中接触以原料、成品、半成品、中间体、反应付产物形式存在,并在操作时可经呼吸道、皮肤或口进入人体而对健康产生危害的物质。如经常、直接、大量接触汞、苯、砷、氯乙烯、铬酸盐
、重铬酸盐、黄磷、铍、对硫磷、羰基镍、氯甲醚、锰、氰化物、三硝基甲苯、铅及其化合物和二硫碳等,但目前的工艺设备还不能完全控制其危害,劳动条件在短期内仍难以改善的。在确定和审批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时,要严格掌握。要对毒物的危害程度和工人接触毒物的有关情
况,进行调查研究,分析比较,然后将危害严重的工种列为本行业的提前退休工种试行。不应采取对接触毒物的工人不论是直接接触还是间接接触,也不分经常接触还是偶尔接触,一律列入提前退休工种的作法。对有的有毒有害工种一时看不准分不清的,可以暂时不定。
五、凡是有条件通过工艺改革、技术措施等办法使劳动条件得到改善而不认真采取措施改善的,从事这种作业的工种不能列为提前退休工种。例如对从事玻璃、耐火、建材、炭黑等有粉尘的作业工种,暂不列为提前退休工种。
六、各有关主管部门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工作中,遇有部门之间互相类似的工种需要进行协调、平衡时,应征求劳动人事部的意见后再行审批。
七、每次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文件,请同时抄送劳动人事部和有关企业、事业单位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高温作业分级(GB 4200—84)
本标准适用于劳动保护工作中,区分车间高温作业环境热强度及其对人体影响大小的分级。
1.基本定义
1.1 高温作业
系指工业企业和服务行业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气温等于或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2℃的作业。
1.2 生产性热源
是指生产过程中能够散发热量的生产设备、产品和工件等。
1.3 工作地点
系指工人为观察、操作和管理生产过程而经常或定时停留的地点,若生产操作在车间内许多不同的地点进行,则整个车间均称为工作地点。
1.4 本地区夏季通风设计计算温度
是指近十年本地区气象台正式记录每年最热月,每月每日13~14点的气温平均值。
1.5 劳动时间率
一个劳动日内净劳动时间占劳动日总时间的百分比率。
2.高温作业分级
按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分为两类,每类按劳动时间率和室内、外温差分为四级。
2.1 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小于30℃的地区,高温作业按表1分级。
表1 高 温 作 业 分 级
--------------------------------
\高温 \ 温 | | | | | | |
\ \ | | | | | | |
\作业 \ 差* | | | | | | |
劳动 \ \(℃)|2~|3~|4~|5~|6~|7~|8~
时间率\分级 \ | | | | | | |
(%)\ \ | | | | | | |
-----------|--|--|--|--|--|--|--
~25 |Ⅰ |Ⅰ |Ⅱ |Ⅱ |Ⅲ |Ⅲ |Ⅳ
~50 |Ⅰ |Ⅱ |Ⅱ |Ⅲ |Ⅲ |Ⅳ |Ⅳ
~75 |Ⅱ |Ⅱ |Ⅲ |Ⅲ |Ⅳ |Ⅳ |Ⅳ
75~ |Ⅱ |Ⅲ |Ⅲ |Ⅳ |Ⅳ |Ⅳ |Ⅳ
--------------------------------

* 系指工作地点空气温度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差。
2.2 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等于 或高于30℃的地区,高温作业按表2分级。
表2 高 温 作 业 分 级
--------------------------------
\高温 \ 温 | | | | | | |
\ \ | | | | | | |
\作业 \ 差* | | | | | | |
劳动 \ \(℃)|2~|3~|4~|5~|6~|7~|8~
时间率\分级 \ | | | | | | |
(%)\ \ | | | | | | |
-----------|--|--|--|--|--|--|--
~25 |Ⅰ |Ⅰ |Ⅰ |Ⅱ |Ⅱ |Ⅲ |Ⅲ
~50 |Ⅰ |Ⅰ |Ⅱ |Ⅱ |Ⅲ |Ⅲ |Ⅳ
~75 |Ⅰ |Ⅱ |Ⅱ |Ⅲ |Ⅲ |Ⅳ |Ⅳ
75~ |Ⅰ |Ⅱ |Ⅲ |Ⅲ |Ⅳ |Ⅳ |Ⅳ
--------------------------------

* 系指工作地点空气温度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差。
2.3 凡高温作工地点,空气相对湿度平均等于或大于80%的工种,应在本标准基础上提高一级。
附 录 A
劳动时间率,温差和相对湿度的计算方法
(补充件)
A.1 劳动时间率的计算
随机选择受测工人2~3名,跟随记录一个劳动日的劳动、休息(包括工作中1分钟以上的暂停)时间,连续记录3天,取其平均值,再求出劳动时间率,生产不正常时,不作正式记录。劳动时间率计算公式如下:
劳动时间率(%)
工作日总时间-休息时间
=-----------×100%
工作日总时间
A.2 温差的计算
应以本地区出现的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为准(或大于设计温度),在停止局部降温措施的条件下,测定工作地点气温,计算室内、外温度差。气温的测定应用通风温、湿度计,每一测定点一日测定三次(9~10点、13~14点、18~19点),如在规定时间内停产则可适
当提前或错后,连续测定3天,取其平均值。
A.3 相对湿度的测定
应用通风温、湿度计,选点和测定次数,与测定气温相同。
附 录 B(参 考 件)
我国部分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一览表
------------------------
地 点|温度℃|地 点|温度℃|地 点|温度℃
----|---|---|---|---|---
哈尔滨 |28 |银 川|30 |上 海|32
齐齐哈尔|29 |西 安|33 |合 肥|33
海拉尔 |26 |延 安|30 |安 庆|33
牡丹江 |28 |汉 中|31 |杭 州|34
佳木斯 |28 |太 原|29 |福 州|34
长 春 |28 |大 同|28 |广 州|33
四 平 |29 |西 宁|25 |湛 江|32
延 吉 |28 |石家庄|32 |海 口|33
吉 林 |28 |张家口|29 |南 宁|33
沈 阳 |29 |唐 山|30 |桂 林|33
锦 州 |29 |保 定|32 |南 昌|34
丹 东 |28 |北 京|30 |长 沙|34
大 连 |27 |天 津|31 |株 洲|35
呼和浩特|28 |济 南|32 |衡 阳|35
二连浩特|30 |青 岛|28 |武 汉|34
包 头 |29 |烟 台|28 |宜 昌|33
乌鲁木齐|32 |郑 州|33 |成 都|31
克拉玛依|34 |开 封|33 |绵 阳|35
喀 什 |32 |安 阳|33 |重 庆|29
拉 萨 |23 |洛 阳|34 |贵 阳|29
兰 州 |29 |南 京|33 |昆 明|25
酒 泉 |28 |徐 州|31 | |
-----------------------

附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 3869-83)
本标准适用于以体力活动为主的劳动。劳动强度的分级是劳动保护科学管理的依据。
1.基本定义
1.1 平均劳动时间率
系指一个工作日内净劳动时间(即除休息和工作中间持续一分钟以上的暂停时间外的全部活动时间)与工作日总时间的比,以百分率表示。通过抽样测定,取其平均值,计算方法见附录A。
1.2 能量代谢率
将某种一个劳动日内各种活动与休息加以归类,测定各类活动与休息的能量消耗。并分别乘以从事各类活动与休息的总时间,合计求得全工作日总能量消耗,再除以工作日总时间,以千卡/平方分米来表示。计算方法见附录A。
1.3 劳动强度指数
是区分体力劳动强度等级的指标。由各该工种的平均劳动时间率,乘以系数3,加平均能量代谢率以系数7求得。指数大反映劳动强度大,指数小反映劳动强度小。计算方法见附录A。
2.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
体力劳动强度按劳动强度指数大小分为四级见下表。
2.1 Ⅰ级体力劳动
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量值为850大卡/人,劳动时间率为61%,即净劳动时间为293分钟,相当于轻劳动。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表
-----------------
体力劳动强度级别 |劳动强度指数
---------|-------
Ⅰ | ≤15
Ⅱ | ~20
Ⅲ | ~25
Ⅳ | >25
-----------------

2.2 Ⅱ级体力劳动
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1328大卡/人,劳动时间率为67%,即净劳动时间为321分钟,相当于中等强度劳动。
2.3 Ⅲ级体力劳动
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1746大卡/人,劳动时间率为73%,即净劳动时间为350分钟,相当于重强度劳动。
2.4 Ⅳ级体力劳动
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2700大卡/人,劳动时间率为77%,即净劳动时间为370分钟,相当于“很重”强度劳动。
附 录 A
平均劳动时间率,能量代谢率和劳动强度指数的计算方法
补 充 件
A.1 平均劳动时间率T计算方法
每天选择接受测定的工人2名,按表A1的格式记录自上工开始至下工为止,整个工作日从事各种劳动与休息(包括工作中间暂停)的时间,每个测定对象应连续记录3天,取3天的平均值,再求出劳动时间率,如遇生产不正常或发生事故时,不作正式记录。
表A1 劳动时间测定记录表
--------------------------
|开始时间 |耗费工时|主要内容(如物体重
动作名称|(时、分)|(分) |量、动作频率、行走
| | |距离、劳动体位等)
----|-----|----|----------
| | |
----|-----|----|----------
| | |
----|-----|----|----------
| | |
----|-----|----|----------
| | |
--------------------------

A.2 能量代谢率M计算方法
根据表A1的记录,将各种劳动与休息加以归类(近似的活动归为一类),然后分别计量,从事各类劳动与休息时的呼出气的体积,按表A2的内容及计算公式,求出各项劳动与休息时的能量代谢率,分别乘以相应的累积时间,最后得出一个工作日各种活动和休息时的能量消耗值,再
把各项能量消耗值总计,除以工作日总工时,即得出工作日平均能量代谢率(大卡/分·平方米)。
表A2 能量代谢率测定记录表
--------------------
工种 动作项目 年 月 日
--------------------
年龄: 岁 身高: 厘米
姓名:
体重: 公斤 体表面积: 平方米
--------------------

1. 采气时间 分 秒
2. 采气量(气量计的终读数减去气量计的初读数)升
气量计的终读数 升
气量计的初读数 升
3. 量气时气温 ℃;气压 毫米汞柱
4. 标准状态下干燥气体换算系数:由标准状态下干燥气体体积换算表查得
5. 换算标准状态呼气量:采气量乘以标准状态下干燥气体换算系数 升
6. 换算每分钟呼气量:
标准状态呼气量
-------升/分
采气时间
7. 换算每平方米体表面积,每分钟呼
每分钟呼气量气量:--------升/平方分米
体表面积
8. 计算能量代谢率(大卡/平方分米):
logye=0.0945x-0.53794 (1)
log(13.26-ye)=1.1648
-0.0125x (2)
每分钟肺通气量3.0~7.3升时采用公式(1)
每分钟肺通气量8.0~30.9升时采用公式(2)
每分钟肺通气量7.3~8.0升时采用公式(1)和(2)的平均值
A.3 劳动强度指数I计算方法
劳动强度指数计算公式如下:
I=3T+7M
式中:I——劳动强度指数;
T——劳动时间率
工作日内净劳动时间(分)
=------------%
工作日总工时(分)
M——8小时工作日能量代谢率(大卡/分·平方米);
3——劳动时间率的计算系数;
7——能量代谢率的计算系数。
注:净劳动时间,为一个工作日除去休息及工
作中间暂停的全部时间。ye为能量代谢
率(大卡/分·平方米);X为每平方米体表面
积每分钟呼气量。

附件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GB 3608-83)
本标准为高处作业的基础标准,是高处作业时采取劳动安全防护措施和加强劳动安全科学管理的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高处作业。
1. 基本定义
1.1 高处作业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
1.2 坠落高度基准面
通过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高度基准面。
1.3 最低坠落着落点
在作业位置可能坠落到的最低点,称为该作业位置的最低坠落着落点*。注* 其可能坠落范围半径R,根据高度h不同分
别是:当高度h为2~5M时,半径R为
2M;当高度h为5M以上至15M时,半径
R为3M;当高度h为15M以上至30M时,
半径R为4M;当高度h为30M以上时,半
径R为5M。高度h为作业位置至其底部的
垂直距离。
1.4 高处作业高度
作业区各作业位置至相应坠落高度基准面之间的垂直距离中的最大值,称为该作业区的高处作业高度。
2. 高处作业的级别
2.1 高处作业高度在2~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2.2 高处作业高度在5M以上至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2.3 高处作业高度在15M以上至30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2.4 高处作业高度在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3. 高处作业的种类和特殊高处作业的类别
3.1 高处作业的种类分为一般高处作业和特殊高处作业两种。
3.2 特殊高处作业包括以下几个类别:
3.2.1 在阵风风力六级(风速10.8M/s)以上的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强风高处作业。
3.2.2 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异温高处作业。
3.2.3 降雪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雪天高处作业。
3.2.4 降雨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雨天高处作业。
3.2.5 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夜间高处作业。
3.2.6 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统称为带电高处作业。
3.2.7 在无立足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统称为悬空高处作业。
3.2.8 对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进行抢救的高处作业,称为抢救高处作业。
3.3 一般高处作业系指特殊高处作业以外的高处作业。
4. 标记
高处作业的分级,以级别、类别和种类标记。一般高处作业标记时,写明级别和种类;特殊高处作业标记时,写明级别和类别,种类可省略不写。
例1:三级,一般高处作业
例2:一级,强风高处作业
例3:二级,异温、悬空高处作业



1985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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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解决城市社区居委会配套用房办法

山东省日照市人民政府


日照市解决城市社区居委会配套用房办法
政府令29号


  《日照市解决城市社区居委会配套用房办法》已经2005年8月25日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二OO五年九月十四日  


日照市解决城市社区居委会配套用房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城市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发挥社区居委会在城市管理和社区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区居委会配套用房是指城市社区居委会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服务和活动用房,每个社区居委会配套用房原则上按照每百户居民不低于30平方米的标准配置,但总面积不得少于300平方米(办公用房100平方米、社区服务站用房100平方米、文化活动中心用房100平方米)。
第三条 解决社区居委会配套用房采取政府主导、社会统筹、分级负责、以区为主的办法,按照市场化、社会化的理念进行运作。
第四条 社区居委会配套用房所需资金实行社会统筹。将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每平方米增加10元,增加部分由市财政专户储存,作为解决社区居委会配套用房的专项资金。其中,单独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市高科技工业园,增加部分上缴市财政,用于统筹解决社区居委会配套用房。
第五条 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解决社区居委会配套用房的有关工作。
民政部门会同东港区、开发区搞好社区居委会的总体布局,确保城市社区划分科学,布局合理。
规划建设部门负责搞好社区居委会配套用房的选址定点,足额征收社区居委会配套用房专项资金,并及时上缴市财政。
财政、审计、物价部门负责对社区居委会配套用房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社区居委会配套用房专项资金及时足额拨付,专款专用。
第六条 东港区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管委是解决社区居委会配套用房的责任主体,负责社区居委会的设立、社区居委会配套用房的设计、建设与管理等。
 第七条 社区居委会配套用房按照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分期分批加以解决。
没有配套用房或配套用房不达标的社区,可暂采取租赁方式解决临时用房,然后通过新建或购买方式解决。
由“村改居” 或“城中村”改为社区的,原居(村)委会的配套用房性质不变,交由社区居委会继续使用。
新建、改建住宅小区由规划建设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搞好社区居委会配套用房规划,区政府(管委)负责建设。
第八条 区政府(管委)每年年初提出需要解决的社区居委会配套用房的具体方案和预算,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区政府(管委)组织实施。市政府根据每年收取的社区居委会配套用房专项资金的数额和区政府(管委)解决社区居委会配套用房的实际支出,给予80%的补助,其余20%由区政府(管委)解决。
第九条 社区居委会配套用房补助资金采取量入为出、分期拨付的方式,每年年初市财政根据市政府批准的预算拨付60%,另外40%年底一次结清。
第十条 由政府出资建设或购买的社区居委会配套用房,产权归政府所有,社区居委会享有使用权,街道办事处负责监督管理。由“村改居”或“城中村”改为社区的,配套用房产权不变。
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出租、转让、挪用社区居委会配套用房,否则由所在地的区政府(管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为确保社区居委会配套用房落到实处,建立联合办公制度,从民政、规划建设、财政等部门抽调得力人员充实加强社区建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督导、检查、协调配套用房的规划建设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岚山区、莒县、五莲县根据本办法和当地实际制定相应规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


印发《潮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潮府〔2010〕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二月一日


潮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科学技术创新,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活动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次,每年评奖1次。
第六条 科技项目经过1年以上应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并经过实践形成具有重大市场价值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及其合理利用等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有较大创新的;
(三)在实施重大工程和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中,采用新技术,保障工程技术水平达到省内先进以上的;
(四)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
(五)为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有关发展战略、政策规划、评价、预测、科技立法以及管理科学与政策科学的有创造性的研究成果,研究成果主要包括软科学报告和著作等;
前款第(三)项的奖励只授予组织,为该项目做出贡献的个人,由获奖组织或主管部门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参选项目完成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设计中作出重要贡献;
(二)在项目关键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三)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项目必须经过科技成果评价和科技成果登记,统一填写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印制的申报书,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及推荐程序:
(一)市直所属单位向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申报;
(二)县、区所属单位向县、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三)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第一完成单位负责组织,联合向第一完成单位的主管部门申报;
市直各主管部门和县、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及建议授奖等级后,推荐给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组建科技学术进步奖励评审专家库,负责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组建后的评审专家库应报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行业评审组实行动态管理,评审组成员每年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申报情况,会同市监察、财政部门在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出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
第十一条 设立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成员每届任期3年,届中可视工作变动情况更换部分成员。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行业评审组,行业评审组成员在专家库中抽取,负责对每年申报的市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进行初评工作。初评结果提交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评审委员会。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及各行业评审组的成员应当对评审情况以及项目的技术内容严格保守秘密。
被推荐的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完成人,不得以任何身份参加推荐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初评结果应当在市级主要媒体上公示。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向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在15日内作出处理。
第十五条 异议处理程序结束后,由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评审委员会根据初评结果和异议处理情况,在综合评价的基础上确定奖励方案,并提出奖励建议。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奖励建议审核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十八条 剽窍、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的,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十九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要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各县、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由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 1月31日。原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潮府〔200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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