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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的补充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8:01:28  浏览:81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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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的补充规定

福建省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的补充规定
福建省政府


规定
为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掌握横向经济联合的指导原则
1.按照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要求,通过横向经济联合,把省内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业之间的经济发展,特别是沿海经济发展和山区经济开发很好结合起来。同时,加强同省外的经济技术、资金、资源的联合,发挥我省优势,使生产要素在更大范围内得到优化组合,使名优适
销产品为龙头的企业群体或企业集团在更大跨度内形成,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促进省内各地和兄弟省市的共同繁荣。
2.发展横向经济联合,要从实际出发,坚持扬长避短、互利互惠的原则,在维护企业自主权的基础上推动联合。企业之间的联合是基本形式,是发展的重点。联合具体的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应当由企业根据生产发展的需要,自主选择。联合生产发展的方向,必须符合国家经济发展的
要求,进行科学的论证,避免盲目布点和重复建设。
3.要把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物耗,开发新产品,发展出口创汇,建立原材料和能源基地的横向经济联合摆在重要位置。
二、改进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
4.省里每年在国家下达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额度内,预留一块投资规模,用于安排省外来联合的,以及省内跨地区的投资效益好的短线产品、基础设施、原材料工业等开发性项目。经济联合组织的基建、技改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并按资金来源及渠道分别纳入本省地区
或部门的计划规模。省内跨地区经济联合组织,不在联合组织所在地建设的项目,由联合组织归口主管部门,按照投资性质和规定程序申报,经省计委,或省经委批准后,由省计委或经委向建设项目所在地追加规模。
5.各地应对现有计划内的基建,技改项目作一次排队分析。凡是能通过企业横向联合,达到产量、质量、品种要求的,尚未开工的项目就不要再上;在建项目要参与联合,促进项目尽快实现经济效益。今后凡能通过企业横向经济联合,达到上质量、上水平、上批量要求的,就不再安
排新建项目。
三、改善资金、物资供应办法
6.经人民银行批准,经济联合组织可以在内部或社会上发行股票、债券,银行和信托投资公司可以代理发行,保险公司可以办理股票、债券有关方面的责任保险。股票、债券可以通过金融机构转让,也可以向专业银行办理抵押贷款。
7.各专业银行在国家控制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贷款额度内,可跨地区、跨专业向经济联合组织发放固定资产投资贷款,也可以跨地区、跨专业组织银团贷款。经济联合组织使用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的,可用项目投产后新增利润归还贷款。
8.流动资金贷款,可以由经济联合组织上贷下拨,统贷统还,也可以由参加联合的企业分别贷款,横向划拨,谁贷谁还。但不准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银行对联合生产适销对路商品、出口创汇商品、名优紧俏商品,所需的流动资金,要优先支持。个别经济效益特别好的新建联合企业,
其铺底流动资金不足百分之三十的,可以用一般流动资金贷款解决,但须经财政部门同意,限期用企业实现的利润归还。
9.到省外建立资源基地的联合,省外来我省进行经济技术、资金联合的开发性项目,以及列为省扶贫重点的十一个贫困县、一百五十三个贫困乡、十四个民族乡的经济发展联合项目,银行在国家控制的贷款额度和有关信贷政策范围内,给予优先安排。
10.企业通过横向经济联合增加的产品,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原则上全留给企业自销。国家统配物资的分配指标,随生产建设任务下达。国家分配给经济联合组织及其有关企业的物资,经济联合组织及其企业可以跨地区、跨部门划转分配计划,由当地物资部门就近组织订货和供应

四、调整财政税收政策
11.对经济联合组织和按零部件扩散加工联合生产的企业不重复征税,有条件实行增值税的一律实行增值税,但必须按规定换算税率。按换算后的税率纳税有困难的,在规定幅度内可定期酌减产品税。没有条件实行增值税的协作产品,合乎有关规定的可减免或调整税收,不能因为联
合而增加企业负担,也不能因联合而挤占国家收入。
12.按照兼顾各方利益的原则,对省内跨地区的统一核算经济联合组织,在所在地依法缴纳的产品税,可根据联合经济合同规定的分成比例,征得财税部门同意,由各地财税部门在地区之间给予适当的调整。
13.以一个企业为主,吸收其他各方参加的统一核算经济联合组织,其财务制度按主体企业办理。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联合新办的企业,凡全民所有制企业投资占主体的,暂按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财会制度办理;但对全民所有制企业投资所占比例很小的经济联合组织,其财会制度暂按占
投资比例大的一方的所有制性质办理。
14.经济联合组织开发的新产品(指全省范围内从未试制生产过的新产品,和参照国外先进技术、产品或国际标准而进行研制生产的新产品),经省主管部门鉴定,分别由省科委或经委审核确认后,给予一至二年的免税优待。免征的税款,专项用于技术开发。
15.企业和单位向能源、交通基础设施以及列为省扶贫重点的十一个贫困县、一百五十三个贫困乡和十四个民族乡进行投资分得的利涧,五年内免征所得税。
16.凡在规定扭亏期限内,对因联合提前扭亏为盈的企业,除当年的亏损补贴照拨外,盈利全留给企业。第二年实现的利润视同减亏,按规定分成。
17.省外来我省联合进行生产性建设项目投资,交纳建筑税有困难的,省税务局可视情给予减征或免征建筑税。
18.厦门经济特区、福州开放城市、闽南三角经济开放区举办的内联企业,在税收、产品出口及创汇等方面,享受中央给予这些开放地区的特殊政策。在上述开放地区的横向经济联合组织,如与外商侨商台商合资、合作的,还可享受各开放地区利用外资的优惠政策。
五、改进劳动工资管理办法
19.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联合新办的企业,原则上实行新的工资制度。但由各方抽调的人员,原工资高于新建企业工资标准的仍按原工资执行。依托某个老企业为主体的横向经济联合组织,原则上不再建立新的工资制度,但对协助联合企业工作的临时派出或派来人员,经劳动
部门批准,可给予补贴或津贴。
20.省内企业到外地开厂办店,需增加职工时,报经劳动部门批准后,可核定临时工资基金定额,歇业时相应取消工资基金定额。
六、保障经济联合组织的合法权益
21.凡在我省的经济联合组织,均按联合生产的产品和经营业务归口,暂由经济联合组织所在地产业主管部门或归口委办审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予以登记注册。


22.省内经济联合组织一般不冠以全省性的名称(如“福建省”或其代称),对个别确需冠以全省性名称的,需报经省主管委办审批,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23.经济联合组织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它的合法权益如本金、利息、利润、产品和外汇留成等,受国家的法律保护。
24.联合经济组织的外来人员,其经批准随带的家属,在入学、住房、医疗、就业等生活方面问题,应视同所在地工作人员家属,给予切实解决。
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有关部门应根据国务院规定和本补充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1986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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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关于互换大使的联合公报

中国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关于互换大使的联合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联合王国政府一致确认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和平等互利的原则,决定自一九七二年三月十三日起将本国派驻对方首都的外交代表由代办升格为大使。

  联合王国政府承认中国政府关于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省的立场,决定于一九七二年三月十三日撤销其在台湾的官方代表机构。

  联合王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联合王国政府的上述立场表示欣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

        代 表   联合王国政府代表

        外交部副部长   驻中华人民共和国代办

        乔 冠 华    J.M.Addis


                  一九七二年三月十三日于北京

印发珠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珠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珠府办〔2005〕58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十一月三日

珠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关于设立珠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的函》(粤机编办〔2004〕304号),经市委常委会议及市编委会议研究,决定成立珠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正处级,挂靠市政府办公室,是市政府管理、服务、处理地方金融工作的办事机构。
一、职责任务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银行、证券、期货、保险、信托等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督促地方金融系统落实执行省、市有关金融工作的各项决议、决定、重要工作部署。
(二)研究分析宏观金融形势,协助有关部门对地方金融机构的监管,组织协调防范化解和处置地方金融机构金融风险,整顿与规范金融秩序。
  (三)研究拟定地方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的政策、规划和措施,推进企业股份制改革,推动企业改制上市;协助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做好上市公司的规范发展工作,促进上市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资产质量。
  (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任务,市金融办不设内设机构。
三、人员编制
市金融办机关行政编制5名,事业编制4名(用于招聘合同制人员)。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科级领导职务1名。
四、经费形式
市财政核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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