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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洋资料浮标检定规程(暂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5:27:45  浏览:97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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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洋资料浮标检定规程(暂行)》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关于印发《海洋资料浮标检定规程(暂行)》的通知

1989年10月1日,国家海洋局

技术所,各分局,山东仪器仪表所,科学院海洋所,科学院南海海洋所:
一九八九年九月十五日至十七日在青岛召开了海洋资料浮标检定规程(暂行)技术审定会。与会专家认真地对该暂行规程进行了审定,根据审定意见规程起草小组又进行了修改。现将“海洋资料浮标检定规程”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切实贯彻执行。
本检定规程适用于国内研制及国外引进的各类浮标传感器的检定,并于一九九○年一月一日开始执行。具体组织实施由国家海洋标准计量中心和三个海区标准计量站负责。

海洋资料浮标检定规程(暂行)
本检定规程经国家海洋局于1989年10月1日批准,并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
归口单位: 国家海洋局标准计量中心
起草单位: 国家海洋局标准计量中心
国家海洋局东海标准计量站
本规程技术条文由起草单位负责解释。本规程主要起草人:
郑仕俊 (国家海洋局标准计量中心)
冯锡超 (国家海洋局标准计量中心)
沈幼元 (国家海洋局东海标准计量站)
参加起草人:
张 桦 (国家海洋局东海标准计量站)
陈正和 (国家海洋局东海标准计量站)
目 录
一、概述 … … … … … … … … … … …(1)
二、技术要求 … … … … … … … … … …(1)
三、检定条件 … … … … … … … … … …(2)
四、检定项目和方法 … … … … … … … (10)
五、检定结果处理及检定周期… … … … …(22)
附 录:
附录1 风速风向传感器检定记录表… … … … …(23)
附录2 气压传感器检定记录表 … … … … … …(25)
附录3 温度传感器检定记录表 … … … … … …(26)
附录4 流速流向传感器检定记录表… … … … …(27)
附录5 波浪传感器检定记录表 … … … … … …(28)
附录6 海洋仪器检定证书 … … … … … … …(30)
附录7 风速传感器一元线性回归曲线… … … …(32)
附录8 检定结果通知书… … … … … … … … (33)
本规程适用于新制造、使用中和修理后的FZF2型和FZS1型海洋资料浮标传感器的性能检定。其他浮标可以参照执行。
一、概述
海洋资料浮标是一种海洋环境监测设备。用于监测风速、风向、气温、气压、水温、流速、流向和波浪等。采用短波通信或卫星通信,定时地将这些信息自动传输至岸站。
海洋资料浮标主要由水文气象要素传感器、数据采集处理系统、数据传输系统、电源、浮标体及其锚定系统组成。
二、技术要求
1.海洋资料浮标FZF2型和FZS1型的基本性能参数应符合下列要求:
1.1 风速、风向、气压、气温、水温、流速、流向、 波高和波周期的测量范围及其测量准确度应满足表1要求。
1.2 风速响应值与实际风速值应成线性关系,其非线性误差:±0.5m/s或±5%。
1.3 起动风速不大于0.9m/s。
1.4 不感应角:±5°
1.5 波浪传感器频带不均匀度Hf≤10%。
三、检定条件
2. 风速风向检定条件
2.1 标准器
2.1.1 皮托管。其准确度不得低于0.5%。

表1
━━━┯━━━━━━━━━━━━━━━━┯━━━━━━━━━━━━━━━
│ FZF2型 │ FZS1型
项目 ├───────┬────────┼────────┬──────
│ 测量范围 │ 测量准确度 │ 测量范围 │ 测量准确度
───┴───────┴────────┴────────┴──────
风速 1.5 ̄65 ±0.5+0.05×V ±0.5+
0.05×V
(m/s) V--实测风速 1 ̄60 V-实测风速
────────────────────────────────────
风向(°) 0 ̄360 ±5 0 ̄360 ±5
────────────────────────────────────
气压 900 ̄1050时为
(hPa) 850 ̄1050 ±1 850 ̄1050 ±1
────────────────────────────────────
气温(℃) -15 ̄+40 ±0.5 -15 ̄+40 ±0.5
水温(℃) -3 ̄+35 ±0.5 -3 ̄+35 ±0.5
流速(m/s) 0.05 ̄2 ±0.05 0.05 ̄2 ±0.05
流向(°) 0 ̄360 ±10 0 ̄360 ±10
────────────────────────────────────
波高 0.5 ̄15时为
(m) 0.5 ̄20 ±10% 0.3 ̄20 ±10%
────────────────────────────────────
波周期 3 ̄20时为
(s) 3 ̄25 ±10% 2 ̄25 ±2
━━━━━━━━━━━━━━━━━━━━━━━━━━━━━━━━━━━━

2.1.2 二等补偿式微(差)压计。
2.2 检定设备
2.2.1 风速检定设备为风洞。风洞应满足下列要求:
2.2.1.1 风速在0.5 ̄65m/s范围内应能连续可调。
2.2.1.2 风洞工作段的截面积与被检传感器的截面积之比至少为5∶1。
2.2.1.3 在风洞工作段内,速度场的不均匀性应≤2%,气流的不稳定性应≤1%。
2.2.2 风向的检定设备为刻度盘。刻度盘范围为0 ̄360°, 最小刻度为1°,刻度值误差优于±0.5°
2.3 检定室
2.3.1 检定室内温度应为15 ̄30℃。
2.3.2 检定室内应配备:
测量大气压力的气压表,其准确度不低于2hPa;测量空气温度的温度表,其准确度不低于0.5℃;测量空气相对湿度的湿度表,其准确度不低于10%。
3 气压检定条件。
3.1 标准器。
检定气压的标准器是双管水银压力表, 该表必须符合双管水银压力表检定规程的要求。
3.2 检定设备。
示值检定用设备:示值检定器、稳定器、 增减压力装置(10 ̄30L真空泵)、秒表、徽气压计等。
2.3 标准器和检定设备的安装。
2.3.1 双管水银压力表安装要垂直, 调整零位和读数部分背面应安装热辐射小的照明装置。
2.3.2 双管水银压力表, 示值检定器和增减压力装置的连接部分必须严格密封,不渗漏气体,其不稳定性每10min不应超过0.3hPa。
2.4 检定室。
检定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室温:15 ̄30℃;
相对湿度:≤85%;
室内不能有震动、空气对流、阳光直射。
3 气温、水温检定条件
3.1 标准器。检定气温、水温的标准器为二等标准玻璃水银温度计。
3.2 检定设备。
3.2.1 检定温度的设备为水槽、酒精槽。
3.2.2 检定槽采用恒温型,检定槽必须有充分的搅拌和读数照明系统。
3.2.3 水槽、酒精槽的技术性能应符合表2中的要求。
表2
----------------------------------------------------------------
|检定槽名称 | 温度范围 | 恒温波幅 | 工作区域 |
| | (℃) | | (℃) |
|----------------------------------------------------------------
| 水 槽 | |每15min|最大温差|水平温差 |
| |--38 ̄+80| 不超过 | | |
| 酒精槽 | | 0.15℃ |≤0.030 |≤0.015 |
----------------------------------------------------------------

3.3 检定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室温:15 ̄30℃;
相对温度:≤85%。
4 流速流向检定条件。
4.1 检定设备。
4.1.1 拖曳水槽。水槽稳定段长度不小于80m,水槽宽度应不小于4m,水槽水深应不小于2.5m。
4.1.2 检定车。
4.1.2.1 检定车轨道的水平高差应优于0.2mm,轨道的直线度应优于0.3mm,两轨的平行度应优于0.4mm。
4.1.2.2 检定车车速的误差不大于±0.001m/s,检定车车速应稳定,在检定段内,其车速变化率δ应满足表3要求。
表3
------------------------------------------------------------------
|速度级(m/s)| ≤0.1 | 0.1 ̄0.5| >0.5 |
| | | | |
|----------------------------------------------------------------
| | | | |
|车速变化率 | ≤2.00| ≤1.00 | ≤0.60 |
|δ(%) | | | |
------------------------------------------------------------------

4.1.3 刻度转盘。无磁材料制作,其刻度范围为0 ̄360°, 最小刻度为1°,刻度值误差优于±0.5°。
4.1.4 在检定时,检定设备周围不应有影响磁场方向的磁性材料。
5 波浪检定条件。
5.1 标准器。检定波高的标准器是钢尺,检定波周期的标准器是秒表。
5.2 辅助设备
5.2.1 检定波浪的辅助设备是波浪模拟装置,该装置应符合下述要求:
重力加速度的测量范围:0.04 ̄5m/S2;
重力加速度测量准确度:±2%;
周期测量范围:2 ̄30s;
周期测量准确度:±2%;
波高连续可调范围:0 ̄4m。
5.2.2 记录设备。记录设备采用符合下述要求的便携式记录仪:
测量范围:10、20、50、100、200、500、1000mv;
不灵敏区:有效记录宽的±0.2%以下;
记录纸传送速度:1 ̄20mm/s;
记录纸送进速度的误差:记录纸送进速度的±0.25%。
四、检定项目和方法
6 风速风向检定。
6.1 风向示值检定。
6.1.1 将风向传感器置于刻度盘中央。
6.1.2 旋转风向标,每隔10°读取一个值Q2,刻值同刻度盘示值Q1比较。
6.1.3 计算风向标测量误差ΔQ。
ΔQ=Q2-Q1。
6.2 起动风速的测定。
6.2.1 将风速风向传感器正确安装在风洞内。
6.2.2 经过修理和长期存放的风速风向传感器,测量起动风速前要在10m/s的风速下吹动1 ̄2min。
6.2.3 启动并调整风洞电机,使风洞内气流速度缓慢上升,当风速传感器从静止状态开始变为连续转动时,即为起动风速。
6.3 不感应角的测定。
风速风向传感器正确安装在风洞内,调节风洞风速为5 ̄10m/s,读取风向值,并以此做为基准点,然后关掉风洞电机,从基准点起顺时针转动风向传感器一方位(22.5°),在此状态下,启动风洞,当风速至起动风速时, 风向传感器应能转动,而后停止,读此时的风向值
。两次读数之差即为不感应角。
从基准点起逆时针转动风向传感器一个方位(22.5°),重复上述测定。
6.4 风速示值检定。
6.4.1 示值检定的检定点为:风速测量范围的下限值、10、20、 35、50、风速测量范围上限值、55、30、15、5m/s。
检定点的控制范围:下限点为+1m/s,上限点为--1m/s, 其它各点为±1m/s。

每个检定点的气流速度调节好后,稳定时间不少于2min。
6.4.2 计算风速测量准确度Δv。
ΔV=V2i--V1i
式中:V1i----各检定点的风速标准值,m/s。
V2i----对应各检定点的风速响应值,m/s。
6.5 根据测量结果求取线性回归方程式。
^=a+bV2

其中:^
V----实际风速的回归值,m/s。
V2----风速响应值,m/s。

N 1 N N
∑ V2i.V1i-- --( ∑ V2i)( ∑ V1i)
i=1 N i=1 i=1
b=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N 1 N 2
∑ V2i-- --( ∑ V2i)
i=1 N i=1
-- --
a=v1--bv2
-- 1 N
V2= -- ∑ V2i
N i=1
-- 1 N
V1= -- ∑ V1i
N i=1
N-检定点数
6.6计算非线性误差△Vi或R。

△Vi=V1i--Vi=V1i--a--bV2i
或R=△Vi/V1i×100%

气压检定
7.1 示值检定
7.1. 1气压的检定是在空气压力稳定的检定器中与双管水银压力表进行比较。
7.1.2检定点的选定:检定点为1050、1030、1010、990、970、960、950、940、920、900、850hPa。
7.1.3 容器内气压与各检定点不得超过±1hPa。
7.1.4 检定时都由最高点起,先将检定器压力调到高出最高点1 ̄2hPa,再降到最高点,然后逐点下降到最低点。再降低1 ̄2hPa,回升至最低点,再逐点升高到最高点上。在升压过程中,不能出现降压趋势;反之,在降压过程中,不能出现升压趋势。
7.1.5 在任一检定点调到另一检定点时, 气压的改变率不能大于20hPa/min。
7.1.6 在每一个检定点的气压调好后,开始稳定时间不得少于2 ̄3min。稳定后先读双管水银压力表的附属温度和气压示值,后读传感器响应示值。每个点进行一次读数。
7.2 计算气压测量准确度σ1。σ1=σΣp--σ2式中:σΣp--在所有检定点中,取其平均误差中绝对值最大者,hPa。
σ2--标准用的准确度hPa
8 气温、水温检定。
8.1示值检定。
8.1.1检定点的选定:在温度指标所规定的测量范围内, 以0℃作为基准点,每隔10℃作为一个检定点(包括最高点和最低点)。
8.1. 2示值检定是在恒温水槽或酒精槽中以与温度标准器比较的方法定点进行,标准器和被检温度传感器必须全浸入水槽或酒精槽中。
8.1.3 示值检定一般从温度传感器测量范围的下限向上限方向逐点进行。
8.1.4 将水槽或酒精槽的温度调节到预定的温度,待稳定3 ̄5min后,即读取温度。标准器和温度响应的示值。
8.2 计算温度测量误差△t
△t=t1--t2
式中:t2--标准器的温度示值,℃。
t1--对应t2的温度响应值,℃。
9 流速流向检定。
9.1 检定方法。
9.1.1 安装流速流向传感器。安装前浸入水槽的时间不少于8h,然后将流速流向传感器正确安装在检定车的安装处,并浸没在顶端离水面约40cm的水中。
9.1.2 拂去声换器及其周围的气泡,之后方可进行示值检定。
9.2 流速示值及全方位检定。
9.2.1 流速示值检定的检定点为5、17、30、50、90、130、170、200cm/s。
9.2.2 方位选择:旋转安装装置,使流速流向传感器的x轴向分别相对于车速方向成360°、315°、270°、225°、180°、135°、90°、45°。
9.2.3 流速示值检定与方位检定同时进行。流速示值的每个检定点只能对应于9.2.2条中的一个方位,每个方位不能被重复选择,但对应顺序可任意调整。

9.2.4 每个检定点分别读取三个流速、流向值,取其平均值作为该方位检定点的流速响应值Vi和流向响应值Qi。检定车车速稳定时间不得少于各读取三个值所需的全部时间。
9.2.5 检定点间的静水时间。检定点间的静水时间由下述条件确定:
当△V≤1.5cm/s时,视为达到静水时间。
△V=1V0--V'01,式中V0为静水条件下仪器的流速指示值,cm/s;V'0为静水时间内仪器的流速指示值,cm/s。
9.3 5cm/s检定点只参加流速准确度评定,不作为流向准确度评定。
9.4 计算流速测量误差△Vi。
△Vi=Vi--V车i
式中:V车i--检定点流速标准值,cm/s。
Vi--相应于检定点的流速响应值,cm/s。
9.5 计算流向测量误差△Qi
△Qi=Qi--Q'i
式中:Q'i--方位检定点的流向标准值,°。
Qi--相应于方位检定点的流向响应值,°。
10 波浪检定。
10.1 将波浪传感器正确安装在波浪模拟装置上, 启动波浪模拟装置,待转速稳定后启动记录仪,记录长度为15个连续波,取其中10个连续波进行平均,记作平均波高H和平均周期T。
10.2 波高检定点的选择。在波周期分别为20s和5s的条件下, 波高检定点为1、3m。
10.3 波周期检定点选择。在波高为3m的条件下, 周期检定点为4、6、9、12、18、22、25s。
10.4 计算波高测量误差R。
R=△h/H×100%
式中:△h=H--H
H--各检定点波高标准值,m。
H--对应检定点的连续10个响应波高的平均值,m。
10.5 计算波周期测量误差△T或R。
△T=T--T
或R=△T/T×100%
式中:T--各检定点波周期标准值,s。
T--对应检定点的连续10个响应波周期的平均值,s。
10.6 频带不均匀度检查。
Hf=Hmax--Hmin/H×100%
式中:H--周期检定点所对应的波高标准值,H=3m。
Hmax--周期检定点中最大的H,m。
Hmin--周期检定点中最小的H,m。
五 检定结果处理及检定周期
11 检定的实验数据和数据处理结果填入相应的附表中。
12 对海洋资料浮标的部分技术性能进行检定时,经检定符合第二章中相应规定的技术要求的,发给检定的证书(注明检定项目);不符合的,发给检定结果通知书。
13 FZF2型海洋资料浮标的检定周期为一年半。
14 FZS1型海洋资料浮标的检定周期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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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办发[2012]2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四川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四川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四川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是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节能环保6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发展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安排使用由省工业化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两化领导小组”)领导实施。



专项资金使用

  第二条 使用范围。主要用于推动符合国家和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纳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品)指导目录的产品和项目。重点支持:

  (一)具备规模化生产条件,短期能扩大生产规模、迅速占领市场的发展项目,具有技术领先优势能够迅速做大做强的发展项目,可为重大引进产业项目直接配套并有利于做大做强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的产品项目。

  (二)已完成战略性新兴产业新产品研发试制,取得核心和关键技术突破,形成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整体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可快速投产实现产业化,填补国内空白的产品项目。

  (三)以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为载体,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核心和关键技术研发,建立相关配套的研发设计支撑体系,加强自主创新基础能力建设的研发项目。

  (四)所支持的产品和项目,当年要有做大做强快速发展的资金投资规模。

  第三条 分配比例。我省6大类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项目的资金分配省里原则上按以下比例安排: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25%,新能源产业15%,高端装备制造产业20%,新材料产业20%,生物产业10%,节能环保产业10%。市(州)根据产业发展实际申报项目,不受本比例限制。

  第四条 支持方式。采取贷款贴息、资本金注入和专项补助3种方式,原则上贷款贴息40%,资本金注入40%,专项补助20%。项目所在市(州)或县(市、区)对省级财政支持的项目资金按不少于20%配套。单个项目的支持金额和方式专门制订细则实施,单个项目支持金额不高于5000万元(含5000万元)。项目申报评估和资金拨付分上半年、下半年2次安排。


项目资金申报

  第五条 项目申报。市(州)人民政府根据当地优势产业选择申报项目,形成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良性竞争机制;市(州)人民政府、省属国有企业、在川央企申报项目时应提出专项资金支持方式。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等主管部门按职能分工分别受理市(州)人民政府和省属国有企业、在川央企项目申报。上半年在3月份前、下半年在7月份前开展项目申报工作。

  第六条 项目审查。由省直牵头部门组织项目初审,并按照每类战略性新兴产业拟支持资金总额的130%,研究形成资金预安排建议报省两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汇总。省两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财政厅等省直主管部门对项目资金方案进行会审,形成建议方案报省两化领导小组审核。省两化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并经公示无异议后,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专项资金监管

  第七条 签订目标责任。省两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市(州)人民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市(州)人民政府负责市(州)范围内项目的资金配套和监管。市(州)人民政府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目标责任和奖惩措施。

  第八条 资金拨付。根据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方案,财政厅将专项资金拨付到市(州)财政,督促市(州)财政及时下拨专项资金到项目单位。市(州)财政视项目建设进度逐步下达专项资金,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加快建设进度,保证财政资金的下达与项目进度同步。

  第九条 项目验收。省两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省直有关部门对支持项目进行验收,财政厅组织对项目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评价。验收不合格或绩效评价结果为差的,将视情况收回支持资金。

  第十条 项目监管。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申报方案组织实施,因不可抗力或无法预测情况导致方案重大调整或无法实施的,应逐级上报省两化领导小组,经批准后方可进行项目调整或直接收回资金;未经批复,不得擅自更改;无法实施的,直接收回资金。对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财政资金以及不按批复计划实施、挪用财政资金的项目单位和个人,经查实,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附  则

  第十一条 职责分工。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新能源、节能环保产业项目初审工作,省直有关部门参与;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负责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产业项目初审工作;科技厅牵头负责生物产业项目初审工作,省直有关部门参与;财政厅负责按确定的补助对象和标准及时拨付专项资金,强化资金监管,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两化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中国的跨界破产法:现状、问题及发展

石静遐
(法学博士,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在研究中国破产法的现状(集中在有关跨界破产的立法空白及不成熟的司法实践)和引起广泛关注的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案的基础上,作者根据国际上的最新发展,特别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跨界破产示范法和欧盟破产程序规则中的一些重要原则,对中国的跨界破产立法提出了若干建议:在普遍性原则与地域性原则的基础问题上,应当采取较为开放的态度,并应设计具体的制度去支持;在管辖权方面,既要维护中国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需要适当的管辖权自限;最后,应注意加强跨界破产案件中的国际合作,对外国破产程序给予合适的承认与协助。




跨界破产(cross-border insolvency)也称跨国破产、国际破产、涉外破产等,它是指在一个破产案件中,债权人、债务人或破产财产位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法域。在这种情况下,处理该破产案件会涉及到不同法律,因而产生了诸多困难的问题。近些年来,随着贸易和投资在全球范围内不断发展,跨界破产案件的发生与日俱增。但长期以来,对跨界破产领域法律问题的解决却是非常混乱而不一致的。鉴于各国的破产立法经常与其不同的政治目标及法律文化背景有密切联系, 因此对跨界破产的国际协调一直存在诸多困难。1 但值得注意的是,最近几年在该领域中出现的一些法律文件,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1997年通过的跨界破产示范法(Model Law on Cross-Border Insolvencies,下称“示范法”)、欧盟理事会2000年通过的破产程序规则(EU Regulation on Insolvency Proceedings,下称“欧盟规则”)等,正在获得越来越多的理解与支持。2
中国二十多年来贯彻改革开放政策,逐步从一个落后国家成长为国际社会的重要力量。特别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外国投资与贸易将得到进一步的飞速发展,货物和服务的生产及销售也将日益全球化,中国将不可避免地面临越来越多的跨界破产案件。但遗憾的是,破产法在中国的发展比较缓慢,其对经济发展的重要促进作用长期以来被忽视了。3 尽管有少数几个案件或许能够暗示中国法院对跨界破产的某种态度,但缺乏具体规定不可避免地会导致实践中的困难与不便。这种现状产生了许多问题,正如下文将要谈到的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案所表现出来的那样。本文的主要目的在于检视目前中国跨界破产所存在的问题,然后结合国际实践,对未来的发展提出若干建议。

一、中国跨界破产的立法现状

中国现行的破产立法主要包括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下称《企业破产法》)、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19章“破产还债程序”以及相应的司法解释和其它相关法规。4 中国没有对各类企业、实体统一适用的破产法,也没有自然人破产的法律制度。《企业破产法》仅适用于国有企业,《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则适用于非国有的企业法人。

(一)有关跨界破产的法律空白

《企业破产法》包括6章43条,主要内容涉及破产申请和案件受理、债权人会议、和解与整顿、破产宣告和清算等。作为新中国第一部破产法,该法实际上包含了双重政策目标,即限制大量适用破产救济措施,同时强调和解。考虑到大量适用企业破产法将会潜在地导致大量工人失业,产生严重的社会和政治问题,因此破产法在中国更多地只是作为破产威胁的一种工具。5 此外,缺乏真正的市场环境与相关配套立法也在某种程度上导致了对破产法的消极适用。一些因素,例如对公司效率的不精确分析、破产对银行和其它国有公司的影响、政府对司法活动的干预等,均使中国法院不是很积极地适用破产法去清算破产的国有企业。于是,尽管实际存在着大量的技术上已经破产的国有企业,但中国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仍是非常少的。6
中国现行立法在跨界破产问题上是一个立法空白。如上所述,《企业破产法》仅适用于国有企业,对任何外商投资企业均不适用。7 同时,该法没有关于跨界破产的任何规定。《民事诉讼法》中的有关规定尽管可以适用于涉外企业法人,但其内容更为简单,未涉及跨界破产的特殊问题。其它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在这一问题上均未有规定。
需要提及的是,曾有广东和深圳的地方性法规比较简单地涉及到外商投资企业的破产问题,它们分别是《广东省经济特区涉外公司条例》8(下称《广东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涉外公司破产条例》9(下称《深圳条例》)。《深圳条例》第5条规定,依外国破产法宣告的破产,对破产人在特区的财产不发生效力。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中国公司和债权人的利益。从纯粹保护主义的观点来看,这种方法可能是正确的。但特区法院拒绝承认外国破产程序对债务人位于特区财产的效力,那么外国清算人为获得这些财产,需要重复提起针对债务人的破产案件。双重程序所需的费用必然会缩减可供债权人分配的财产数额。同时,《深圳条例》也未回答特区法院宣告的破产对破产人在境外财产的效力如何。
《广东条例》第40条规定,合资公司、合作公司和外资公司的客商在境外宣告破产,其在特区的财产,可由客商本人或委托代理人提出处分意见。在实践中,当外国债权人或清算人希望取得债务人位于广东境内的财产时,股份转让的方法比直接移交更容易被接受一些。10 但对于不同类型的外商投资企业,股份转让可能会有不同的要求。外商独资企业的股份转让程序一般比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企业的程序简单一些。后者应取得中方的同意,目的在于保护中方的利益免受由于外方破产带来的过多消极影响,但前者并无此要求。11 此外,股份转让还需要经过当地市人民政府的批准。转让客商资产所得的款项,扣除核算费用、国家税收和境内的其他债务后,全部由客商代理人处理。12 这些规定体现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结合。一方面,客商在境外的破产并不剥夺他处分其位于广东境内的财产的权力。另一方面,通过股份转让的方式允许代理人取得客商在广东境内的财产,将其合并到境外程序中用于分配,并不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因此保护了中方的利益。但在实践中,一旦外方投资者在境外破产,很难做到绝对不影响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同时,这些规定也招致了不少批评,特别是在有关资产处置的行政干预方面。

(二)有关跨界破产的司法实践

尽管目前中国法律未规定跨界破产的问题,但有关案件在现实中确实存在。特别是一旦外国投资者(无论是个人还是公司)在境外被宣告破产,其位于中国境内的财产地位必然会成为一个需要处理的现实问题。有关跨界破产的立法空白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不少困难,兹有几个案例暗示了人民法院在解决这些问题时并不一致的实践与态度。

1. 南洋纺织品商行宣告破产案

南洋纺织品商行倒闭是首例外商投资企业在特区失败的案例。该商行由一家香港公司经营,属于外商独资企业。1983年,该商行发生资不抵债的情况,当时对其控股的母公司正在香港法院进行清算。香港法院任命的接管人(receiver)到深圳有关部门要求接管该商行在深圳的财产。法院只是简单地允许该接管人和当地政府进行谈判。谈判结果是接管人成功地控制了该商行位于深圳的财产,并将其用于香港的清算程序进行分配。13 当时有关法律完全没有规定对这类问题应如何解决,是否承认香港程序也无先例可以借鉴。实际上,法院对该案的处理并没有按照正式的破产程序来进行。14 但该案提示人们应当重视外商投资企业的破产问题,这也许在某种程度上导致了1986年《深圳条例》的出台。

2、荔湾区建筑公司案

在“荔湾区建筑公司诉欧美中国财产有限公司案”中,被告是一家在香港注册的公司,与原告签订了几个合同。由于被告对合同的违约,原告在广州某法院提起诉讼。之后被告在香港进入清算程序,使案件变得复杂起来。在该案中,法院作出的裁决主要是依据合同法原则,而很少关注香港的清算程序。15 进一步而言,法院的裁决没有承认香港程序中任命的清盘人,认为其缺乏在大陆的诉讼中代表被告的资格。因此,香港清盘人不能行使诸如《企业破产法》赋予清算组的权力。16 从跨界破产的角度来看,中国法院实际上适用了地域性方法来解决该案的问题。法院裁决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原告的权益,也符合当时生效的《广东条例》中的若干原则。17

3、国际商业信贷银行深圳分行破产案

国际商业信贷银行(Bank of Commerce and Credit International, BCCI)是一家总部设在卢森堡的跨国银行集团,曾在世界各国设有许多子公司和分支机构,在中国深圳也设有一家分行。1990年之后,BCCI 先后被六七十个国家的法院宣告破产。中国银行深圳分行,作为BCCI深圳分行的最大债权人,也向深圳中院提起宣告BCCI破产、并进入破产还债程序的请求。深圳中院在1992年受理了该案。根据中国债权人的申请,深圳中院迅速冻结了BCCI深圳分行位于中国的财产。根据《深圳条例》第5条和《民事诉讼法》第243条的规定,深圳中院任命了清算组,负责BCCI深圳分行的清算。清算组的报告表明,BCCI深圳分行在中国的财产大约有2000万美元,而其负债达到8000万美元。中国债权人在深圳中院开始的破产程序中得到了相应的分配。18 BCCI破产案在20世纪90年代是颇具影响的跨界破产案,尽管在该案中存在全球清算程序,但中国债权人没有参加BCCI的全球清算。19 在处理跨界破产问题上,该案可以作为中国法院采取地域性方法的一个例证。

当然,仅从非常有限的几个案例来概括中国关于跨界破产的司法实践是非常困难同时也是很不全面的。但可以看出,目前立法缺乏这方面的规定,导致中国法院经常在实践中感到无所适从。毋庸置疑,保护中国债权人利益是一个重要的而且完全可以理解的考虑因素,但是如果缺乏对目前国际实践的了解与接受,随着各国间相互依存度越来越高,这一目的的实现恐怕将会越来越困难。更重要的是,跨界破产国际合作的观念对中国法院来讲仍然是很新的概念,这对进一步吸引外资和贸易、加强国际经济合作是非常不利的。最近,广东省某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份民事裁定承认了意大利法院作出的某破产判决的法律效力。这可能是中国法院正式承认外国破产判决的第一起案件,对于破产案件的国际合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跨界破产面临的问题
??对广信破产案的若干分析

1999年1月16日,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下称广信)由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企业破产法》宣告破产。作为中国第一起有重要影响的国有金融机构破产案,广信案以其所涉及的财产及外债数额之大,迅速引起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该案至今尚未审结,但其中有不少值得注意的法律问题,有必要进行较为详细的分析。

(一)对债权人的公平待遇及外债登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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