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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建委拟订的《天津市优质工程奖励基金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4:07:44  浏览:86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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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建委拟订的《天津市优质工程奖励基金实施办法(试行)》

天津市政府


批转市建委拟订的《天津市优质工程奖励基金实施办法(试行)》
天津市政府


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建委拟订的《天津市优质工程奖励基金实施办法(试行)》,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优质工程奖励基金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施工企业创建优质工程,参照其他省、市创优工程活动的办法和经验,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决定设立优质工程奖励基金。
第二条 凡在我市施工的建筑、安装、市政建设企业,都要按当年竣工面积交纳优质工程奖励基金。交纳标准:
(一)凡建筑面积在五百平方米以上的工程,每平方米交纳一元。
(二)安装、市政工程及构筑物总造价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工程,按总造价三百分之一交纳。
第三条 优质工程奖励基金,委托天津市外地施工队伍管理站专户储存。凡在建设银行市分行开户的本市施工企业,按当年统计竣工面积报表计算,由开户银行一次性代收,转拨专户储存;本市郊县施工企业,仍由郊县建筑管理总站代收;外地进津施工的企业,由市外地施工队伍管理
站代收。
第四条 施工企业不能按期交纳“优质工程奖励基金”的,由市建委开出拨款通知书,交开户银行从企业存款帐号划拨。
第五条 优质工程奖励基金一律从企业工程成本中列支,这部分资金不计入企业工资含量包干,不计征奖金税。
第六条 优质工程奖励基金由市建委统一管理,专款专用。除必要的奖金管理、评审费用外,全部用于奖励优质工程。
第七条 凡交纳奖励基金的施工项目,并被评为优质工程的,均可获得优质工程基金奖励。奖励分为市、局两个等级,按工程面积计奖。
第八条 企业获得的优质工程奖金,由企业按贡献大小分配给创建优质工程的职工,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 本办法从一九八八年竣工项目开始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建委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1988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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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磷酸盐及其监测方法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1998]28号




关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磷酸盐及其监测方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


  针对近一时期地方环保部门及有关单位的反映,现对《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污染物项目磷酸盐的涵义及其监测方法明确如下:

  废水中的磷酸盐主要以正磷酸盐、偏磷酸盐、聚磷酸盐和有机磷酸盐等形态存在,《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污染物项目磷酸盐指总磷,即废水中溶解的、颗粒的、有机磷和无机磷的总和。监测时按《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11893-89)进行,以总磷报告分析数据。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四日



关于废止《汕头经济特区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销售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第80号


根据2004年11月11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一届二十九次常务会议决定,废止《汕头经济特区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销售管理规定》,现予公布。






市 长 黄志光
二○○五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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