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盘活土地资产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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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盘活土地资产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盘活土地资产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结合云南省委六届八次全会精神和我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或非国有企业及国有企业合并,所涉及到的原国有划拨的土地,在不改变工业生产用途、不发生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等行为的,可以继续保留划拨方式使用土地。兼并和合并后的企业,凭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
批复,由新的使用单位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如发生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入股等交易行为,或改变土地用途的,应按规定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二、授权经营、注入资本金。国有企业可以委托有土地估价能力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原使用的划拨土地进行评估;一时无法评估的,可按政府批准确定的基准地价计算,不再进行评估,估价结果和作价出资方案经所在地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初审后,按企业隶属关系报同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
主管部门确认审批,并到财政部门办理授权经营手续,作为国家资本金注入企业。
三、低租金租用。按租赁方式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国有企业,政府应收取的国有土地租赁费,5年内可按国家规定的土地出让金最低标准测算额的30%收取,但该土地使用权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和抵押,确需转让、出租和抵押的,应先办理出让手续。
四、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当地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并报原批准用地机关批准,在向政府缴纳一定的土地出让金或其它有偿使用费后,可以将国家划拨给企业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给原企业或其他单位。对
有多个土地需求者的,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招标拍卖,尽量提高转让土地的收益。
五、优惠有偿转让收费上交比例。国有企业划拨土地有偿转让涉及的土地出让金,按成交价或确认地价的5-10%缴纳,60天内一次性付清的,再给予减免应交额30%的优惠;分期付款的,60天内先付25%的出让金,余款允许在5年内付清。
六、有偿转让、出让和租赁土地所得全部或大部分返还给企业。经同级政府批准的土地出让金和土地租赁费,可先征收、后返拨给企业,用于安置困难企业职工和增资减债、结构调整。经政府依法收回企业划拨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所得土地出让金扣除有关税费后,可按一定比例
返拨给企业:
(一)“退二进三”和易地搬迁改造的国有企业,返拨80%;
(二)属于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困难企业,返拨9095%;
(三)属于处置国有破产企业划拨土地使用权的,100%用于安置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职工后有剩余的,与破产企业其它财产一并处理。
七、国有企业因下岗、分流职工开发国有荒山专门用于种植业和养殖业的,经批准可免收土地出让金。
八、国有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经依法办理出让和有偿转让等手续后首次进入土地二级市场交易的,地税部门照章征收的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经政府批准由财政部门列支全额返还纳税人。
九、国有企业与外商、外省企业进行合资、合作,凡以出让、租赁和国家作价出资(入股)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再另行缴纳场地使用费。
十、改善服务工作,降低企业改革成本。在企业改革中,承担土地评估的中介机构要严格按国家规定标准收取服务费,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对国有企业提交的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初审)申请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应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符
合要求的报件,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或上报的有关手续。
十一、关于国有企业土地使用权转为国有资本金和授权经营的问题,由省土地管理局和省财政厅根据《土地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另行制定。
2000年7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主要科目教学指导大纲》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主要科目教学指导大纲》的通知
国税发〔2008〕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现将《全国税务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主要科目教学指导大纲》印发给你们,请依据本大纲要求组织好初任培训教学工作。各单位在组织培训过程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教育中心)。
二○○八年四月十日
全国税务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主要科目教学指导大纲
依据《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实施办法》,本大纲提供了公共知识和专业知识两大部分,政治理论与廉政建设、行政执法知识、综合知识与能力、会计基础知识、税收政策知识和税收业务知识共六个模块主要课程的教学指导。适用于全国税务系统财税类院校毕业人员(A类)、非财税类院校毕业人员(B类)和军队转业干部及其他(C类)三类人员的初任培训。其中,公共知识部分为三类人员的必修课程,集中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20课时;专业知识部分可结合三类人员的情况进行选修。A类人员公共知识与专业知识的集中培训时间原则上为1:1,B类和C类人员公共知识与专业知识的集中培训时间原则上为1:2。
第一部分 公共知识
——培训目标与总体要求
设置“公共知识”,是为了培养和检验税务系统新录用公务员所应具备的思想政治素质、综合理论素质、知识和能力,使税务系统新录用公务员树立并巩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立场、观点、方法;掌握国家法律法规、公务员知识、经济理论及公文的有关知识,从而为在税务系统从事实际工作打下思想、理论基础。
一、通过培训学习,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理论水平,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运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通过培训学习,对政府机关的设置、职能以及国家公务员制度有一定了解;了解税务机关的组织特质;了解宪法以及行政法的基本程序;熟悉行政机关特别是税务机关的公文写作、公文文种及公文运转程序。
三、通过培训学习,了解公务员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树立依法行政观念,正确履行国家公务员职责;了解党的廉政纪律规定,强化公务员廉政、勤政意识,提升拒腐防变能力。
四、培训时间:政治理论与廉政建设模块20课时,行政执法知识模块60课时,综合知识与能力模块40课时。
——培训内容与基本要点
第一单元 政治理论与廉政建设模块
一、邓小平理论
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三、科学发展观
四、党的执政能力建设
五、廉政建设与预防职务犯罪
(一)税务干部遵纪守法教育
(二)税务行政执法风险和税务职务犯罪及其防范
(三)社会主义荣辱观与税务干部职业道德
六、时事政治
第二单元 行政执法知识模块
一、法学基础
(一)法的概念与特征
(二)法的作用与价值
(三)法的体系
(四)法的分类与效力
二、宪法
(一)宪法的地位和作用
(二)宪法的基本内容
三、立法法
(一)立法权限
(二)立法程序
四、行政法基础
(一)行政法概述
(二)行政法主体与行政行为
五、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
(一)行政许可
(二)行政处罚
六、行政救济
(一)行政复议
(二)行政诉讼
(三)行政赔偿
七、税收执法监督
(一)税收执法监督概述
(二)税收执法检查
(三)重大税务案件审理
(四)税收执法责任制
八、税收法律责任
(一)税收法律责任概述
(二)税收违法行为及其行政责任
(三)税收犯罪行为及其刑事责任
第三单元 综合知识与能力模块
一、军训
二、拓展训练
三、公务员法
(一)公务员的概念
(二)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三)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
(四)公务员的录用
(五)公务员的考核
(六)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与升降
(七)公务员的奖惩
(八)公务员的培训
(九)公务员的法律责任
四、中国政府机构概论及政府职能介绍
(一)政府机构和政府职能概念
(二)国务院的职权和机构设置
(三)地方政府的职能和地方政府体制及其组成
(四)税务系统组织架构和工作职责
五、公务礼仪
(一)礼仪概述
(二)税务人员形象与行政礼仪规范
六、公文写作与公文处理
(一)行政公文的概念
(二)行政公文的种类
(三)行政公文的格式
(四)常用行政公文文种的写作
(五)行政公文的处理
七、学习型组织建设
(一)学习型组织理论
(二)学习型组织的六大特征
(三)第五项修炼
(四)领导者的角色
八、税务职业道德
(一)职业及职业素养
(二)税务人员职业纪律
(三)税务职业道德规范
(四)税务职业道德与纳税服务
九、税务文化建设
——有关说明
一、学习参考书为税务总局统一编印的税务系统新录用公务员初任培训相关教材。
二、参加过地方人事部门组织的公务员初任培训(公共科目)的学员对以上部分内容可以选修,但不免考。C类人员可不安排军训科目。
第二部分 专业知识
——培训目标与总体要求
在掌握税收基本理论的基础上,了解我国现行税制的基本状况及有关税种的概念、特点和立法精神,把握几个主要税种的课征制度、应纳税额的计算和征收管理办法,把握《税收征管法》的立法精神和主要内容。掌握税收基础知识、税务管理、税务稽查、税收征管工作流程和办税服务厅工作流程,为尽快适应税收工作岗位奠定基础。
培训时间:会计基础知识模块120课时(A类人员选修),税收政策知识模块70课时,税收业务知识模块50课时。
——培训内容与基本要点
第一单元 会计基础知识模块
一、基础会计知识
(一)导论
1.会计的产生与发展
2.会计的对象
3.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和原则
4.会计核算的基本方法
5.会计法规体系
(二)会计要素、科目和账户
1.会计要素与会计等式
2.会计科目和会计账户
(三)借贷记账法
(四)企业经营过程的核算
1.供应过程的核算
2.生产过程的核算
3.销售过程的核算
4.财务成果的核算
(五)会计凭证
1.原始凭证
2.记账凭证
(六)会计账簿
1.会计账簿的种类
2.会计账簿的设置和登记
3.对账和结账
(七)财产清查
(八)会计报表
1.会计报表的种类和编制要求
2.资产负债表的编制
3.利润表的编制
4.现金流量表的编制
5.会计报表的分析与利用
(九)会计核算程序
1.会计核算程序概述
2.记账凭证核算程序
3.科目汇总表核算程序
二、财务会计知识
(一)概论
1.财务报告目标、会计假设和会计基础
2.财务会计要素
3.财务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4.我国企业财务会计核算规范
(二)流动资产
1.货币资金的核算
2.应收款项的核算
3.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核算
4.外币交易的核算
5.存货的确认和计量
6.原材料的核算
7.其他存货的核算
8.存货清查的核算
(三)非流动资产
1.固定资产的确认和计量及相关核算
2.无形资产的核算
3.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核算
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核算
5.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
6.投资性房地产的核算
(四)流动负债
1.应付账款和应付票据的核算
2.应交税费的核算
3.其他流动负债的核算
(五)非流动负债
1.借款费用的核算
2.应付债券的核算
(六)所有者权益
1.投入资本的核算
2.资本公积的核算
3.留存收益的核算
(七)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
1.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2.收入的核算
3.期间费用的核算
4.利润的核算
5.所得税的核算
6.利润分配的核算
(八)财务报告
1.资产负债表
2.利润表
第二单元 税收政策知识模块
一、税收基本理论
(一)税法概述、原则、税收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二)税收的概念、税收的特性、税收产生的条件、税收与生产的关系、税收原则、税制构成要素、税收分类。
二、流转税
(一)增值税
1.增值税的概念及类型
2.增值税的课征制度
3.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4.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二)消费税
1.消费税的概念
2.消费税的课征制度
3.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4.消费税的征收管理
(三)营业税
1.营业税的概念
2.营业税的课征制度
3.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4.营业税的征收管理
(四)车辆购置税
1.车辆购置税的概念
2.车辆购置税的课征制度
3.车辆购置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4.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管理
三、所得税
(一)企业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的概念
2.企业所得税的课征制度
3.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4.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二)个人所得税
1.个人所得税的概念
2.个人所得税的课征制度
3.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4.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四、其他税种
(一)资源税的课征制度
(二)土地增值税的课征制度
(三)印花税的课征制度
(四)房产税的课征制度
(五)车船税的课征制度
(六)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课征制度
(七)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课征制度
(八)契税的课征制度
(九)烟叶税的课征制度
第三单元 税收业务知识模块
一、税务征收管理
(一)税务管理概述
(二)税收征管模式
(三)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有关内容
(四)税收征收管理基本制度
1.税务登记
2.账簿、凭证管理
3.纳税申报
4.税款征收
5.税源管理
二、税务稽查工作流程
(一)税务稽查概述
(二)税务稽查的内容与方式、方法
(三)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四)各税种稽查工作的特点与主要方法
(五)税务稽查中的账务调整
(六)税务稽查案例分析
三、税收征管工作流程
(一)税收管理员制度概述
1.税收管理员制度的主要发展历程
2.税收管理员制度的原则
3.税收管理员的主要工作职责
4.税收管理员的管理与监督
5.税收管理员的综合素质要求
(二)户籍管理
1.税务登记管理
2.税源登记管理
3.户籍巡查管理
(三)资格认定管理
1.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
2.出口退税资格认定管理
3.委托代征资格认定管理
4.享受税收优惠企业资格认定管理
(四)发票管理
1.发票领购管理
2.发票使用管理
3.发票缴销管理
4.税控装置管理
(五)纳税申报管理
(六)税款征收管理
1.征税管理
2.减免抵退税管理
3.欠税管理
(七)税源分类管理
1.重点税源管理
2.集贸市场管理
3.个体工商户管理
4.非正常户管理
(八)税收分析管理
(九)纳税评估管理
(十)纳税服务
四、办税服务厅工作流程
(一)综合服务窗口
1.税务登记(含税种登记)
2.纳税人银行开户账号及会计核算情况报备
3.税务登记验换证
4.遗失税务登记补办
5.延期申报申请
6.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7.纳税申报方式审批
8.一般纳税人认定
9.一般纳税人转正
10.享受税收优惠企业认定
11.发票领购簿的发放
12.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申请
13.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14.使用经营地普通发票申请
(二)发票管理窗口
1.发票计划与调拨管理
2.柜台库存与发票库房结存管理
3.发票核销管理
4.发票挂失管理
5.发票发售管理(验旧售新)
6.发票代开管理
7.发票缴销管理
8.发票保证金管理
(三)申报纳税窗口
1.一般申报
2.防伪税控发票抵扣联认证
3.四小票的采集
4.失控票的处理
5.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6.委托代征
7.代扣代缴
8.代征代扣结报单
9.税款开票
10.税票作废
11.欠税管理
12.退税处理
13.抵缴扣缴
14.征收会计核算
五、税收信息化基础
(一)计算机技术
1.Windows操作系统基础应用与维护
2.Office办公软件基础应用与使用技巧
3.计算机网络安全
(二)税收信息化建设
1.税收信息化的概念
2.税收信息化发展及现状
3.金税工程的由来及发展
4.金税工程(三期)建设
(三)税务应用软件
1.中国税收管理信息系统——CTAIS
2.税务综合办公系统——OA
六、税务机关工作流程
——有关说明
一、学习参考书为税务总局统一编印的税务系统新录用公务员初任培训相关教材。
二、A类人员可酌情减少 “基础会计”和“财务会计”课时或者免修。
山东省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山东省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1988年7月20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88年7月23日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发扬尊老、爱老、养老的传统美德,树立良好的社会主义新风尚,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为、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乐,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有法定义务的成年子女更负有直接责任。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要经常进行尊老、爱老、养老的宣传教育,造成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强大的社会舆论,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开展为老年人办好事办实事的活动。
第三条 每年农历9月9日定为我省“老人节”。届时举行各种敬老、爱老活动,表彰老年人的先进事迹和敬老、养老的好人好事。
第四条 保护老年人享受赡养和获得扶助的权利。老年人的成年子女必须履行赡养和扶助的义务。成年子女先于父母死亡的,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和扶助的义务。
农村已经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年人,其口粮、烧柴、衣、被、零花钱及医疗费等生活用品和费用,由其成年子女供给。
成年子女应当保障其父母的生活水平高于成年子女的生活水平。
已婚子女夫妻间,应当相互支持和帮助履行对双方老人的赡养和扶助的义务。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保证离休、退休老年人享有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政治、经济、医疗、福利以及学习生活等方面的待遇和权利。
第六条 对丧失劳动能力、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城市老年人,由民政部门给予定期生活救济,保证他们的基本生活。办好城市社会福利院,收养孤寡老人,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向有收入而又愿意入院养老的老年人开放。
对农村无子女的老年人实行吃、穿、住、医、葬“五保”供养制度。“五保”老年人的费用,由当地乡(镇)或村实行统筹。其生活标准应略高于当地农民的中等生活水平。实行“五保”供养制度,可采用集中与分散供养相结合的办法,积极办好乡(镇)村敬老院。
第七条 保护老年人的人身权利。严禁子女或其他供养人虐待、遗弃自己的父母或被赡养、供养的老年人。任何人不得谩骂、侮辱、殴打老年人。
第八条 保护老年人婚姻自由的权利。老年人丧偶、离婚后是否再结婚完全自主,其子女和其他人不得干涉或阻挠;不得妨害老年人再婚后的家庭生活。
第九条 保护老年人的居住权利。成年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挤占或强行改变老年人住房。分居时应首先保障老年人的房屋所有权和房屋使用权。
第十条 保护老年人的合法财产。老年人的合法收入、储蓄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生活资料及其他的合法财产,任何人不得侵占、哄抢或私分。
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在经济上不应依赖老年人。老年人有权拒绝已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提出的经济资助要求。
老年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其遗嘱受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 老年人有继续参加劳动的权利。老年人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可以从事社会劳动或社会公益活动,他们取得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
第十二条 保障老年人的医疗。卫生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开展老年病的科研与防治;综合医疗单位,根据条件可开设老年病门诊,对老年患者优先设立家庭病床;有条件的医疗单位,可组织巡回医疗队(组)深入基层为老年人服务。
老年人有病应及时给予治疗,对故意拖延或不予治疗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子女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为老年人开展文化教育、体育活动提供物质条件。各级人民政府及城乡规划、建设和计划部门应把兴办老年人的活动场所,列入城乡建设规划。
文化、教育、体育部门要发展老年人文化、教育、体育事业。文化馆(站、室)、体育场(馆)、公园以及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要充分利用各自的场地、设施,为老年人开展文化教育、体育活动提供服务。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人民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都应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认真贯彻执行有关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规定,尊重和支持老龄组织的工作。
第十五条 老年人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任何人不得压制或阻挠。
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劝告、制止、检举或控告。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情节轻微的,老年人和侵害人的所在单位、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均有责任进行调处,制止侵害并给予侵害人批评教育,责令其悔过;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害人的侵害行为经有关部门调处无效,或调处后拒不执行的,受害人可以直接或委托他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代表受害人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对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检举、揭发、申诉和控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认真处理,不得推诿、搪塞。因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对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及时处理。人民法院的调解、裁定和判决书,有关单位或基层组织应予协助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