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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申请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9:45:55  浏览:81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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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申请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


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申请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1〕2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国土海洋环境资源厅):
根据国务院减少行政审批,简化办事程序的精神,经研究,决定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代理人员资格及代理机构资质考核授予办法》(国土资发〔1999〕174号)进行修订。
现将修改后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申请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⒈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申请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⒉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申请代理机构资格申请书、证书式样(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二○○一年八月十四日


附件一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申请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申请和地质勘查资格登记申请代理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接受委托,代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申请和地质勘查资格登记申请的代理行为。
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申请代理,其含义包括代理申请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地质勘查资格证。
第三条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申请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接受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申请代理机构办理代理业务,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为被代理人保密,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申请代理的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的单位;
(二)具有3名以上熟悉矿业法律法规、矿业权申请程序和勘查资格申请程序,正确填写申请表格,胜任所承担的代理业务的专业人员。
第六条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申请代理机构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到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办理注册手续,并取得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申请代理机构资格证书。
第七条 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申请代理工作,必须以代理机构名义从事代理业务,代理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申请和勘查资格登记申请代理活动。
第八条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申请代理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办理下列代理业务:
(一)代为办理申请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手续;
(二)代为办理申请地质勘查资格证手续;
(三)提供申请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地质勘查资格证的业务咨询。
第九条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申请代理机构办理代理业务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
第十条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申请代理机构承揽代理业务时,应当向委托人出示代理机构资格证书。
代理机构向登记机关办理申请手续时,除提交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资料外,还应出具委托人的委托书和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十一条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申请代理机构有权按照委托合同约定收取报酬,但不得违反国家法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申请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注销其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申请代理机构资格证书:
(一)代理申请中隐瞒事实、弄虚作假、骗取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地质勘查资格证书的;
(二)索取、收受委托合同规定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以个人名义从事代理活动的;
(四)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十三条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申请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司、矿产开发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6月25日国土资发〔1999〕174号"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代理人员资格及代理机构资质考核授予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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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抚恤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抚恤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


最近,一些地方的民政部门要求对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抚恤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为此,通知如下:
一、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因公乘坐车、船、飞机发生意外事故死亡或因公外出(包括上下班途中)为车辆撞死责任不在自己的, 除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发给保险金或赔偿费外,仍应由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的抚恤标准发给其家属一次抚恤金。
二、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外出(包括上下班途中)为车辆撞死责任在于自己或者非因公外出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严重违法乱纪者不包括在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民政部门仍可按照病故抚恤标准发给其家属一次抚恤金。
三、本通知自下达之日起执行。过去已作处理的,不再重新处理。



1982年6月16日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金融机构特别贡献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


盘政发〔2006〕20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金融机构特别贡献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盘锦市金融机构特别贡献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盘锦市金融机构特别贡献奖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全市金融业支持盘锦经济发展,促进全民创业目标的实施,实现资源型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要求,设立金融机构特别贡献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报金融机构特别贡献奖范围: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盘锦分行、中国工商银行盘锦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盘锦市分行、中国银行盘锦分行、中国建设银行盘锦分行、盘锦市商业银行、招商银行盘锦支行、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盘锦办事处等在我市拥有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各金融机构凡当年新增贷款额在5亿元(含5亿元)以上,其中招商银行、农村信用社在3亿元(含3亿元)以上;对本市中小企业及个人的新增贷款额超过同期新增存款总额的65%,可申报金融机构特别贡献奖。

第四条当年新增贷款是指各金融机构在当年内贷款总量与上年度贷款总量的差额,新增贷款包括中长期贷款和短期贷款。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金融机构当年核销呆帐贷款的金额可纳入当年新增贷款额一并计算。

第五条奖励具体标准为:

(一)当年新增贷款额10亿元(含10亿元)以上,招商银行和农村信用社5亿元(含5亿元)以上,新增贷款额超过同期新增存款额总量的70%(含70%)以上,奖励20万元;以此为基数,新增贷款额每增加1亿元,奖励1万元,最高奖励金额30万元。

(二)当年新增贷款额5—10亿元,招商银行和农村信用社3—5亿元,新增贷款额超过同期新增存款额总量的65%,奖励10万元;以此为基数,新增贷款额每增加1亿元,奖励1万元,最高奖励金额30万元。

第六条成立盘锦市金融机构特别贡献奖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由常务副市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市财政局、盘锦银监分局、中国人民银行盘锦市中心支行组成。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金融办,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

第七条金融机构特别贡献奖每年考核一次,以每年会计核算年度为考核时限,即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于每年的1月底前,向盘锦市金融机构特别贡献奖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填写《金融机构特别贡献奖申报表》,并报送相关材料,经领导小组审核提出奖励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九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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