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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典疫情的流行呼唤出台《紧急状态法》/牛建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7:19:59  浏览:89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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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典疫情的流行呼唤出台《紧急状态法》

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牛建国


最近全国上下在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全国人民同“非典”(传染性非
典型肺炎的简称)正在进行艰苦卓绝的抗争。从国务院、中央各部委到地方各级政
府先后采取了各种措施预防和消除非典的威胁,民众也自觉遵守和配合各级政府的
规定。笔者认为这些措施对于预防和控制疾病效果明显,但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绝
不能仅以客观的效果来评价政府的行政行为的恰当性,这当中的很多措施对社会的
正常秩序重新予以调整,涉及方方面面的法律问题,有点甚至涉嫌执法违法,应该
引起法学界重视。笔者建议参照世界其他国家的做法制定一部统一的《紧急状态法》。
一、当前政府行政措施遇到的法律尴尬
直至成稿时为止,中央部委发布的命令和措施包括但远不限于:
1、 卫生部规定,各级医院对于治疗非典的有效诊断和治疗方法必
须逐级上报卫生部;
2、 教育部和地方教育部门出台严禁组织学生假期出游的规定;
3、 从4月26日起,北京文化、工商、公安建议电信部门切断对全
市网吧的信息供应;
4、 从4月27日起,北京市民政局暂停婚姻登记,说是为了“避免
婚礼过多,间接减少人群聚集,从而更有效地防止非典的扩散”;
5、 4月25日,北京太阳宫乡芍药居委会责令30多户外地人员3
日内离京,否则“公安部门将强制执行”;
6、 卫生部发出通知,要求非典患者的遗体必须就地火化,并要求
“患者去世后,不得举行遗体告别仪式”;
7、 国家旅游局要求各地不得组织集体出游,已经组织的必须退团;
8、 4月23日,铁道部发出通告,4月22日前已购买的4月22日
至5月7日火车票的旅客,在开车前要求退票,可全额退票,不收手续费,
团体旅客退票也不受必须在开车前48小时的限制;
9、 4月24日,河南省文化厅发出紧急通知,全省各地大型公众娱
乐场所一律关闭;
10、 4月21日,民航总局发出通知,规定旅客已购“五一”期间的
机票可全额退票,不收手续费;
11、 国家计委及各省市物价部门对于治疗非典的药品实施了限价措
施。
此外,还有一些地方实行或者间接实行限制人员出入的措施。
以上的措施都有一个出发点,减少人员聚集,遏制非典的扩散,但是
这里面的法律依据何在?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虽然不为专利法所保护,但不失为单位或者个
人的商业秘密,其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并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卫生
部的规定具有强制征用的性质,从目前的立法来看欠缺法律依据。
公民的婚姻自主权由宪法授予,属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应受法律保护。
对于符合《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必须依法登记。目前还
没有哪部法律规定,在出现紧急情况时,可以暂停登记。
网吧和电信部门因信息服务存在合同关系,凭什么职能部门依职权“建
议”电信部门切断信息供应?电信部门停止信息供应的损失和违约损失由
谁来承担?
要求非典患者遗体就地火化,禁止举行告别仪式,死者亲属的哀悼权
如何保障?尸体有时也具有财产价值,如此处理是否涉嫌侵犯死者及其继
承人的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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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通知(第六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通知(第六批)

证监法律字[2007]5号




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上海、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业、期货业协会,会内各部门:

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按照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公司法》的要求,在废止前五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规章”)的基础上,我会对成立以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公布的证券期货类部门规章进行了再次清理。其中,自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已明令废止的规章58件,应予废止和自行失效的规章17件。现将这两部分共75件规章的目录予以公布。

此外,在2004年1月至2006年12月期间,经国务院同意后明令废止、在《立法法》施行前发布的行政法规有4件,一并予以公布。


附件:1.第六批废止的证券期货类部门规章目录

2.2004年1月至2006年12月期间经国务院同意明令废止的证券期货类行政法规目录

3.2005年1月至2006年12月期间明令废止的证券期货类部门规章目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三月六日



附件1:
第六批废止的证券期货类部门规章目录
附件2:
2004年1月至2006年12月期间经国务院同意明令废止的证券期货类行政法规目录
序 号 部门规章名称 文 号 发布日期
1
关于加强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持有本公司股
份管理的通知
证监发字[1996]54号 1996年4月22日
2
关于《基金管理公司法人许可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

证监基金字[1999]21号 1999年7月12日
3 关于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新股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发行字[2000]5号 2000年2月13日
4 关于加强证券公司承销企业债券业务监管工作的通知 证监机构字[2000]85号 2000年4月30日
5 关于调整证券投资基金认购新股事项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0]34号 2000年5月18日
6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证监发[2001]36号 2001年3月6日
7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
股票上市公告书
证监发[2001]42号 2001年3月15日
8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4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
证监发[2001]66号 2001年4月26日
9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3号—弥补累
计亏损的来源、程序及信息披露
证监会计字[2001]16号 2001年6月29日
10
证券投资基金规范运作指导意见第一号基金管理公司
章程制定指导意见
证监基金字[2001]37号 2001年8月21日
11 关于2002年受理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材料的通知 证监发行字[2002]14号 2002年1月24日
12 关于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新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证监发行字[2002]54号 2002年5月20日
13
关于拟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资产负债率等有关问题的通

证监发行字[2002]122

2002年10月29日
14
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证券市场
监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证监会计字[2003]2号 2003年2月9日
15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
招股说明书
证监发行字[2003]26号 2003年3月24日
16
关于证券交易所核准企业债券上市交易有关事项的通

证监发行字[2004]150

2004年9月15日
17 关于证券公司承销限额豁免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机构字[2006]226

2006年9月27日

附件3:
2005年1月至2006年12月期间明令废止的证券期货类部门规章目录
序号 行政法规名称 文 号 发布部门
1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证委发[1997]16号 证券委
2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证委发[1997]81号 证券委
3 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 证监发[2000]16号 证监会
4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证监发[2000]22号
证监会
财政部
序 号 部门规章名称 文 号 发布日期
1 关于禁止股票发行中不当行为的通知 证监发字[1996]21号 1996年1月25日
2 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管理办法 证委发[1996]18号 1996年6月17日
3 关于坚决制止股票发行中透支等行为的通知 证监发字[1996]169号 1996年8月22日
4 关于股票发行与认购方式的暂行规定 证监发字[1996]423号 1996年12月26日
5 关于股票发行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证监[1996]12号 1996年12月26日
6 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 证监[1997]7号 1997年3月3日
7 关于做好1997年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证监[1997]13号 1997年9月10日
8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第二号《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证监基字[1997]3号 1997年12月12日
9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证监[1997]16号 1997年12月16日
10 关于禁止证券经营机构申购自己承销股票的通知 证监机字[1997]4号 1997年12月29日
11 关于股票发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证监[1998]8号 1998年3月17日
12 关于对拟发行上市企业改制情况进行调查的通知 证监发字[1998]259号) 1998年10月6日
13 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证监机字[1998]46号 1998年12月11日
14
关于对拟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改制运行情况进行调查的
通知
证监发[1999]4号 1999年2月4日
15 关于加强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监管工作的通知 证监机构字[1999]54号 1999年7月5日
6 关于法人配售股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发行字[1999]121

1999年9月8日
17 关于股票上市安排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发行字[2000]86号 2000年6月23日
18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 证监公司字[2000]53号 2000年5月18日
19 关于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监管工作的补充通知
证监机构字[2000]199

2000年9月5日
证监发行字[2000]131

20 关于拟发行股票公司聘用审计机构等问题的通知 号 2000年9月22日
21 关于调整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规则的通知
证监机构字[2000]223

2000年9月23日
22
关于《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
办法》的补充通知
证监机构字[2000]240

2000年10月27日
23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3号—保险公
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
证监发[2000]76号 2000年11月2日
24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号—保险公
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
证监发[2000]76号 2000年11月2日
25 关于新股发行公司通过互联网进行公司推介的通知 证监发行字[2001]12号 2001年1月10日
26
关于查询从事证券交易当事单位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
的单位在金融机构账户的通知
证监发[2001]12号 2001年1月19日
27 关于做好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工作的通知 证监发[2001]43号 2001年3月15日
28 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1号 2001年3月28日
29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0
号—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申请文件
证监发[2001]52号 2001年4月2日
30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 证监会令第2号 2001年4月26日
31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2
号—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
证监发[2001]64号 2001年4月26日
32 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
证监发行字[2001]115

2001年12月25日
33 关于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有关条件的通知 证监发[2002]55号 2002年7月24日
34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10号 2002年9月28日
35 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11号 2002年9月28日
36
关于加强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工作的
通知
证监机构字[2002]312

2002年10月14日
37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证监会令第12号 2002年11月5日
38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
证监发[2002]85号 2002年11月28日
39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证监发[2002]85号 2002年11月28日
40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
号—要约收购报告书
证监发[2002]85号 2002年11月28日
41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8
号—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
证监发[2002]85号 2002年11月28日
42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9
证监发[2002]85号 2002年11月28日

号—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
43 关于规范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出资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2]102

2002年12月26日
44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
号—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招股说明书
证监发行字[2003]27号 2003年3月24日
45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3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证监发行字[2003]28号 2003年3月24日
46
关于要约收购涉及的被收购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条件有
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公司字[2003]16号 2003年5月20日
47 关于进一步规范股票首次发行上市有关工作的通知
证监发行字[2003]116

2003年9月19日
48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暂行办

证监会令第16号 2003年12月5日
49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细

证监发[2003]88号 2003年12月11日
50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转移行为有关问题的通

证监公司字[2004]1号 2004年1月7日
5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重组审核委员会工
作规程
证监发[2004]41号 2004年5月12日
52 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期货字[2004]44号 2004年7月19日
53 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24号 2004年10月9日
54
关于实施《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有关问
题的通知
证监机构字[2004]129

2004年10月11日
55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指引(试行) 证监公司字[2004]96号 2004年11月29日
56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证监发行字[2004]
162号
2004年12月7日
57 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发[2005]32号 2005年4月29日
58
关于做好第二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有关
问题的通知
证监发[2005]42号 2005年5月31日



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化肥风险资金使用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化肥风险资金使用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财企二字〔2004〕127号

为适应我省化肥流通体制改革,规范省级化肥实物储备管理,提高化肥风险资金使用效率,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省级化肥风险资金使用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省级化肥风险资金使用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件:

浙江省省级化肥风险资金

使用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省化肥流通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省级化肥风险资金制度,建立健全省级化肥实物和资金储备办法,降低化肥存储风险,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浙政发〔1999〕7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建立应对市场价格异常上涨工作预案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3〕82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省级化肥风险资金”(以下简称化肥风险资金)是指政府职能部门根据国家宏观经济发展要求,为增强省政府对化肥市场的调控能力,促进我省粮食生产稳定发展,协调化肥流通与储备计划,降低存储化肥经营风险,专项用于省级化肥储备、稳定化肥市场、增强省政府调控能力等方面的政府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省级化肥储备分为省级化肥实物储备和省级化肥资金储备。省级化肥储备管理分为省级化肥实物储备管理和省级化肥资金储备管理。

第四条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化肥风险资金预算的编制,承担省级化肥风险资金和化肥资金储备管理,包括根据省政府确定的省级化肥储备任务,论证省级化肥风险资金的支持重点,确定资金使用范围,并审核年度资金使用计划。

省供销社主要负责省级化肥实物储备管理,包括根据省政府确定的省级化肥储备要求,组织论证化肥实物储备规划,实施化肥实物储备计划,落实具体措施,并对化肥实物储备进行跟踪管理。

浙江农资集团有限公司是省政府指定的省级储备化肥的承储单位,主要承担化肥实物储备职责,相应承担存储化肥的经营风险。具体执行省级储备化肥的入库、出库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交省级化肥储备供应情况或风险预警分析报告。


第二章 省级化肥风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 省级化肥风险资金由省财政管理。资金根据化肥实物储备计划和资金储备计划每年由省财政预算安排。化肥风险资金由省财政厅实行专户存储。

第六条 化肥风险资金年度预算分为省级化肥实物储备资金预算和省级化肥资金储备预算。省级化肥实物储备资金预算由具体承储单位根据当年储备规模按省级预算编报要求提出下一年度省级化肥实物储备的资金使用计划,上报省供销社审核后报省财政厅申报政府预算。化肥风险资金年度预算由省财政厅编制。

第七条 化肥风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八条 化肥风险资金主要用于:

1.省级化肥实物储备实际占用金融机构贷款或其他资金的利息;

2.省级化肥实物储备发生的定额保管费用;

3.为稳定化肥市场或为平抑粮食等农业生产用肥市场价格,省政府指令储备化肥出库,出库成本高于供应价的差价支出;

4.化肥储备保管所必需的并经批准的其他支出;

5.经省政府批准的救灾用肥支出;

6.为调控省内化肥市场、弥补省内资源不足,经省政府批准专项组织化肥产生的化肥价差补贴;

7. 经省政府批准在化肥风险资金列支的化肥生产经营其他支出。

第九条 省财政厅根据化肥风险资金上年结余和当年预算安排情况,根据上年实物储备资金清算结果以及当年实物储备计划,采用年初预拨、年终清算的方式,对化肥实物储备使用的化肥风险资金进行结算。



第三章 资金储备管理



第十条 化肥资金储备是指省财政管理的化肥风险资金中的结存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存储制度。化肥资金储备由省财政厅负责,全额纳入化肥风险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实施化肥资金储备是为了严格财政预算管理,降低资金风险,由省财政厅跨年度实施调控使用的资金储备。省级化肥资金储备预算由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确定的化肥储备任务和资金使用计划进行编制。

第十二条 每年化肥实物储备资金结算后的结余部分纳入化肥资金储备,由承储单位依据省财政厅的年度清算文件核算的结余资金在15日内缴入省财政厅管理的化肥风险资金专户。

第十三条 因突发事件影响造成当年化肥风险资金年度预算资金不足或省政府指令应急安排化肥出库产生销售净亏损时,可以使用省级化肥资金储备。



第四章 实物储备管理



第十四条 省级化肥实物储备任务由省政府确定,省供销社负责化肥实物储备的落实与管理。

第十五条 承储单位应严格按照省政府确定的实物储备任务,按照“贴近终端、相对集中”的原则确定储备库(场地)点,组织化肥的入储、出库和适时轮换工作。对储备化肥的入库、轮换及保管中产生的因把关不严或由于不适时轮换而造成的损失,由承储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承储单位对入储的化肥要认真清点,逐包逐吨验收,保质保量。发现质量不符合标准规定和有散包、破包、油污、水渍及其他不合格因素的化肥不得入库。

第十七条 储备化肥的储备和动销计划要贯彻“淡储旺销”的市场规律,遵循“稳价保供、均衡供应,确保旺季不脱销”的总原则。

化肥的储备要依据我省宏观经济形势,结合化肥市场变化情况,由承储单位提出储备计划,由省供销社核准后报省财政厅备案。储备化肥储备期一般为半年,即在当年10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或缩短储备期限的,由承储单位提出化肥市场分析报告,按上述程序核准后实施。为调控省内化肥市场、弥补省内资源不足,对临时专项货源的组织必须经省政府宏观调控决策后实施。

化肥的动销要确保“旺季不脱销”,由承储单位分析掌握;动销情况,承储单位要定期向省供销社、省财政厅报告。如遇特殊情况,承储单位要随时向省供销社、省财政厅报告。

承储单位的化肥储备规模和动销经营活动是使用化肥风险资金,进行资金结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如遇化肥资源紧缺而出现供不应求,严重影响到我省粮食和经济作物正常用肥供应等特殊情况时,根据省政府宏观调控安排,由省供销社、省财政厅联合下达出库计划,安排存储单位实施出库,必要时进行临时专项组织货源,稳定化肥市场。

第十九条 储备化肥的入库价格根据承储单位购入成本即按购入价格(含税)、合理的运杂费和装卸短驳费计算确定。出库价格由承储单位按照随行就市、略低于市价的原则自主确定。

第二十条 省级储备化肥实行承储单位管理责任制,承储单位应根据化肥实物储备管理需要,确定分管储备化肥的领导,建立健全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省级储备化肥由承储单位按化肥品种、存放仓库(场地)点等建立“储备化肥”的数量金额保管台账制度。在会计核算上将省级储备化肥纳入承储单位的“存货--储备化肥”科目核算。

第二十二条 建立省级化肥储备库(场地)点备案制度和会计报表上报制度。承储单位应于每年省级化肥储备前将化肥储备库(场地)点报送省财政厅、省供销社备案,并在储备期内的每季度后10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省供销社上报纸质和电子文档的储备库(场地)点的化肥质量、数量及存储出入情况的储备化肥存储报表(表式附后)。省级储备化肥报表上报要做到报送及时、数据准确,保证账账、账证、账实相符。



第五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 省级化肥实物储备的存储资金来源由承储单位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或其他合法渠道筹措解决。

第二十四条 储备化肥的存储利息应根据本办法第八条第1点规定,按银行贷款同期基准利率进行贴息,计息时间一般以储备期计算,特殊情况下如延长或缩短储备期的,储备利息补贴的贴息时间按延长或缩短储备期的时间计算。

第二十五条 储备化肥的保管费用根据本办法第八条第2点规定实行定额补贴办法。保管费主要包括仓租费、倒跺费、毡垫费等。

第二十六条 储备化肥的政策性差价净损失根据本办法第八条第3点、第5点规定按储备轮次给予定额补贴。

第二十七条 对储备化肥保管发生的必要储备仓库扩容、维护,储备设施添置、更新等费用,根据本办法第八条第4点、第7点规定,以及承储单位实际投入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第二十八条 储备化肥经营性因素形成的储备化肥出库损溢计入承储单位当期损益,自负盈亏。如遇本办法第十八条情况应急安排化肥出库或专项组织化肥货源产生的化肥出库等净亏损的,按本办法第八条第3点或第6点的规定由省财政给予补助。

第二十九条 在资金使用程序上,每年由省级化肥承储单位向省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经省供销社审签意见后报省财政厅核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省级化肥承储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严格的省级储备化肥保管与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办事程序,确保资金的定向使用,发挥资金的最佳效益。省级化肥承储单位制定的省级储备化肥保管与财务管理制度,必须报省供销社核准,并送省财政厅备案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 省级化肥承储单位应根据化肥市场动态情况,定期向省供销社、省财政厅提供分析报告,以供政府有关部门决策。

第三十二条 省级化肥实物储备实行专项审计。由省财政厅联合省供销社等有关部门对承储单位的省级化肥储备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省级化肥实物储备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省财政厅、省供销社对承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或提请有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凡有下列行为,均属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

1.违反省级化肥风险资金使用原则,擅自改变使用范围的;

2.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伪造骗取化肥风险资金的;

3.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造成化肥储备资金损失的行为;

4.其它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对以上违反规定的行为,省财政厅有权追回已经拨付的款项。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原相关办法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受国家法律法规约束。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供销社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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