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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1:56:16  浏览:83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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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办法的通知

威政办发〔2012〕8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一日





威海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海域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配置海域资源,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海域使用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出让海域使用权,是指出让人通过发布投标邀请书或者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海域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海域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拍卖出让海域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海域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海的交易条件在指定海域使用权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海域使用权人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出让人,是指市或者县级市人民政府授权具体负责海域使用权出让工作的市或者县级市人民政府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参加投标的单位和个人;本办法所称中标人是指按本办法规定的招标程序和条件取得海域使用权的投标人;本办法所称竞买人是指参加竞买海域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本办法所称竞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取得海域使用权的竞买人。

第四条 在本市管辖海域且属本市审批权限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的管理监督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规划、监察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管理监督工作。

第六条 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除下列情形外,应通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取得:

(一)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用海;

(二)国防建设项目用海;

(三)公用设施项目用海;

(四)填海造地项目用海;

(五)有权属争议的海域;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的海域,其用途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域使用规划和城市规划。

对出让海域用途和海域使用者资格有特定限制条件的,应采取招标方式出让;对出让海域用途和海域使用者资格无特定限制

条件的,应采取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第九条 市和县级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海域使用权出让的前期准备工作,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拟出让海域进行使用可行性评价、价值评估、海籍测量等,对出让条件成熟的进行海域使用论证及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制定海域使用权出让方案。

海域使用权出让方案应包括海域使用类型(用途)、出让年限、出让方式、出让时间、出让金征收方式和其他条件。

第十条 海域使用权出让方案按下列权限审批和组织实施:

(一)威海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海域使用权出让方案,由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订,经征求市有关部门和所在区政府(管委)意见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二)荣成、文登、乳山三市范围内海域,需由市政府审批的海域使用权出让方案,由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订,经征求所在县级市政府意见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三)荣成、文登、乳山三市范围内海域,不需市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海域使用权出让方案,由县级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订,经征求同级有关部门意见并报县级市政府批准后,由县级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海域使用权出让方案经政府批准后,出让人应根

据拟出让海域的情况,编制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文件。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文件应包括出让公告、投标或者竞买须知、海域使用条件、宗海图、标书或者竞买申请书、报价单、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等。

第十二条 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的标底、底价应根据海域价值评估结果等确定,不得低于按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确定的海域使用金、海域测量费、海域使用论证费、海洋环境影响评价费、海域价值评估费以及组织招拍挂工作所需费用等的总和。

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的起叫价、起始价、底价及投标、竞买保证金的确定,应实行集体决策。

招标标底在开标前,拍卖、挂牌的底价在拍卖、挂牌出让活

动结束之前应保密。

第十三条 海域使用权招标出让,出让人可以委托有资格的中介机构组织进行,也可以自行组织进行。

海域使用权拍卖出让由出让人委托有资格的中介机构组织进行。

海域使用权挂牌出让由出让人组织进行。

第十四条 投标人或竞买人有权了解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

让海域的基本情况,出让海域的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提供有关材料,为投标人或竞买人查询提供便利。

投标人或竞买人应依法参与投标或竞买活动,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投标或竞买规则,不得弄虚作假或串通压价。

第十五条 出让人应当至少在投标截止日、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开始日前20个工作日发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公告。

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公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出让人及委托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

(二)出让海域的位置、用途、面积、使用年限;

(三)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

(四)获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五)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的时间、地点、投标挂牌期限、投标和竞价方式等;

(六)支付投标、竞买保证金的数额、方式和期限;

(七)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八)其他需公告的事项。

第十六条 投标、开标依照下列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

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出让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3个的,出让人应重新招标。

(二)出让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出让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投标文件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提交文件的主要内容。出让人开标时应邀请所有合格投标人参加。

(三)评标小组进行评标。评标小组由出让人代表、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

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

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小组应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四)出让人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人的,可以不成立评标小组,由招标主持人根据开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需要评标的,评标小组应将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确定为中标人;同等条件下,价格最高的投标人应确定为中标人;同等条件、同等价格下,通过现场竞价,价格高的投标人应确定为中标人。

第十七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无效投标文件

或废标处理:

(一)投标文件未密封的;

(二)超过投标截止日所投的投标文件;

(三)投标文件或投标文件附件不全或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规定的;

(四)投标文件或投标文件附件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

(五)投标人不具备招标公告中规定资格的;

(六)委托他人代理的,委托文件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七)投标文件报价低于标底的;

(八)重复投标的。

第十八条 拍卖出让海域使用权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拍卖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二)拍卖主持人介绍拍卖宗海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期限、规划要求和其他有关事项;

(三)拍卖主持人宣布起叫价和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设有底价的,应明确提示;

(四)拍卖主持人报出起叫价;

(五)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

(六)拍卖主持人确认该应价后继续竞价;

(七)拍卖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而没有再应价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

(八)拍卖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者为竞得人。

第十九条 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或者报价未达到底价时,主持人应终止拍卖。

拍卖主持人可在拍卖中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拍卖增价幅度。

第二十条 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出让人将挂牌宗海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期限、规划要求、起始价、增价规则及

增价幅度等,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海域使用权交易场所挂牌公布;

(二)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

(三)挂牌主持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

(四)挂牌主持人继续接受新的报价;

(五)挂牌主持人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

第二十一条 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挂牌期间挂牌主持人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第二十二条 挂牌期限届满,按照下列情况确定竞得人:

(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1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不低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

(二)在挂牌期限内有2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三)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

或者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

(四)挂牌期限截止时,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挂牌出让转入现场竞价,通过现场竞价确定竞得人。

第二十三条 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出让人应当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与竞得人签订

成交确认书。

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应包括出让人和中标人、竞得人的名称,出让标的,成交时间、地点、价款以及签订海域使用权

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等内容。

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对出让人和中标人、竞得人具有法律效力。出让人改变竞得结果或者中标人、竞得人放弃中标宗海、竞得宗海的,应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中标人、竞得人应按照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与出让人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抵作海域使用权出让金。对于其他投标人、竞买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出让人应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二十五条 组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活动的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出让结果在指定的场所、媒体公布。

第二十六条 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中标人、竞得人履行合同约定付清海域使用权出让价款后,方可持价款缴纳凭证和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申请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

第二十七条 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所得的收

入,按规定标准应征收的海域使用金部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成。扣除按规定标准应征收的海域使用金部分和组织招拍挂工作所需费用后的超出部分,市县两级按以下比例分成:

(一)市政府批准的,荣成、文登、乳山三市范围内的海域,分成比例为40%和60%;环翠区、高区、经区范围内的海域,分成比例为各50%。

(二)县级政府批准的,分成比例为30%和70%。(省直管县批准的,市级不参与资金分成)。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竞买人以弄虚作假、串通压价等非法手段扰乱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活动的,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取消其投标或竞买资格,已交付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已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出让人报经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同意后,依法收回其海域使用权,有关部门可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通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取得的海域使用权需要出租、抵押的,双方当事人应在签订租赁、抵押协议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出租、抵押登记。

第三十条 海域使用权人如需改变海域使用用途,经报请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批准,出让人可以对改变用途的海域使用权重新进行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同等条件下,原海域使用权人有优先使用权。

原海域使用权人如未竞得海域,原出让价款为一次性缴纳的,届时应根据已使用年限返还剩余年限的金额。

第三十一条 因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的需要,原批准用海

的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收回海域使用权。

依照前款规定在海域使用权期满前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对海域使用权人应进行相应补偿。如原出让价款为一次性缴纳的,届时应根据已使用年限返还剩余年限的金额。

第三十二条 通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出让期限届满后2个月内,海域使用权人应依法无偿交回海域使用权。符合条件的,原组织实施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的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重新组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同等条件下,原海域使用权人有优先使用权。

第三十三条 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威海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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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关于同意试行《制作数字化制品著作权使用费标准(试行)》和《制作数字化制品许可合同(式样)》的批复

国家版权局


国家版权局关于同意试行《制作数字化制品著作权使用费标准(试行)》和《制作数字化制品许可合同(式样)》的批复

国权〔2000〕19号


  据国家版权局1999年12月9日发布的《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国权〔1999〕45号),使用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制作数字化制品,使用者应取得被使用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著作权使用费。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根据该规定的授权,制定制作数字化制品(主要指CD-ROM制品)复制、发行的著作权使用费试行标准。除音乐作品外,使用者和著作权人可协商选择如下方式之一和标准确定著作权使用费。
  一、按单位标准付酬
1.文字作品
  以千字为单位,每千字3-30元。不足千字部分,按千字计算。
2.美术、摄影及其他图形作品以幅为单位,每幅5-50元。
3.电影、电视、录像等视听作品参照以上两类作品标准,按具体情况确定。
  二、按版税付酬
  无论何类作品,按数字化制品的定价×制作数量×版税率的方式付酬,版税率为5%-12%。
  三、使用改编、翻译、编辑等演绎作品制作数字化制品,使用者应分别向原作品著作权人和演绎作品著作权人付酬。使用费标准可适当降低。
  四、使用表演者的表演、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录音录像制品、广播电视组织的广播电视节目以及出版者的版式设计制作数字化制品的,使用者可参照本标准规定的付酬方式和标准,根据不同的使用情况支付使用费。
  五、以查询和检索功能为主的专业数据库型数字化制品,如百科全书、报纸或期刊总汇等,使用费标准可以适当降低。
  六、如授予数字化制品制作者的使用权为专有使用权,以上一、二项所列的付酬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本标准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负责解释,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制作数字化制品许可合同(式样)











许可证号: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制品名称:



  根据国家版权局《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的规定,甲乙双方就制作有关的数字化制品(本合同所称的数字化制品,主要包括软磁盘(FD)、只读光盘(CD-ROM)、交互式光盘(CD-I)、照片光盘(Photo-CD)、高密度只读光盘(DVD-ROM)、集成电路卡(IC-Card)等。)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许可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以下述方式使用甲方管理的作品制作数字化制品:
  1.使用方式:(复制、发行、复制并发行)
  2.文本形式(FD、CD-ROD、CD-I、Photo-CD、DVD-ROM、IC-Card等)
  乙方在其制作的数字化制品中应注明使用作品的作者,并以附件形式向甲方提供其使用作品的详细资料,包括作品的名称、作者、出处等。
  第二条 乙方依据本合同取得的许可为非专有(专有)使用权。
  第三条 乙方制作的上述制品发行地域为:(中国大陆、中国香港、中国台湾、或其他国家和地区、全世界)。
  第四条 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时按有关规定向甲方支付首次制作的著作权使用费。再制作时,乙方应按每次追加制作数量支付著作权使用费。乙方应于首次制作上述制品时向甲方提供样品×套。
  第五条 乙方应于×年×月×日前制作完成上述制品,首次制作数量为× 盘(张、套)。
  第六条 乙方应于×年×月×日前采用下列方式向甲方支付报酬:
  一、按单位标准付酬
  二、按版税付酬
  三、其他方式
  第七条 乙方应在其制作的数字化制品封面的显著位置注明该制品使用的作品均已取得甲方许可。
  第八条 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将甲方许可其使用的任何作品授权给第三方使用,也不得将上述作品的部分或全部另行制作其他数字化制品。
  第九条 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乙方不得对上述作品进行修改、删节。
  第十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另一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甲方有权核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报酬的账目,如甲方指定第三方进行核查,需提供书面授权书。如乙方故意少付甲方应得的著作权使用费,除向甲方补齐应付的使用费外,还应支付全部使用费× %的赔偿金并承担核查费用。如核查结果与乙方支付的使用费相符,核查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二条 本合同的变更、续签及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十三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年。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                      乙方
(签章)                    (签章)
×年×月×日                    ×年×月×日



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海岛字〔2010〕776号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
为规范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管理工作,保障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我局制定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和无居民海岛使用临时证书(以下简称临时证书)的发放与管理工作,保障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及临时证书是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人享有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证明,由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人持有。

第三条 国家海洋局负责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及临时证书的统一印制、编号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向国家海洋局提出空白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及临时证书领取申请。

国家海洋局分期分批印制和发放空白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及临时证书。

第五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和无居民海岛使用临时证书统一编号。

证书编号采用6位编码,由2部分组成:年号(取最末2位),序号(4位)。序号以年度为周期,每年启用新的序号,年度内连续使用,按由小到大顺序发放,不得空号。

第六条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依法完成登记审查后,在颁发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或者临时证书前,应当向国家海洋局申请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或者临时证书编号。

国家海洋局在2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核发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及临时证书编号。

由无居民海岛使用临时证书换发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的,可以直接使用原临时证书编号。

第七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机关为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及临时证书的发证机关。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及临时证书由登记机关负责登记工作的人员,根据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表填写。

第八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临时证书有效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得超过5年。到期后确有需要续期的,可以续期1次。

第九条 颁发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及临时证书,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十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内容如有变更,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人应当及时报登记机关,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及临时证书如有遗失或损毁,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人应当及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发或者换发。

补发或者换发证书,原证书编号不变。

第十二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及临时证书不得擅自涂改,擅自涂改的证书一律无效。

第十三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及临时证书的内容与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表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表确有错误外,以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表为准。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或者了解无居民海岛使用有关情况时,持证人应当出示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或者临时证书。

第十五条 因各种原因作废的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及临时证书,由登记机关收回并销毁。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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