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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区“城中村”和涉农社区供水直抄到户改造实施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18:09:17  浏览:87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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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区“城中村”和涉农社区供水直抄到户改造实施细则

广东省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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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揭阳市区“城中村”和涉农社区供水直抄到户改造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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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6-21 16:25:26  作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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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府办〔2011〕53号


印发揭阳市区“城中村”和涉农社区供水
直抄到户改造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揭阳市区“城中村”和涉农社区供水直抄到户改造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揭阳市区“城中村”和涉农社区供水直抄到户改造实施细则


  为规范有序地推进揭阳市区“城中村”和涉农社区供水直抄到户改造工作,根据市政府《揭阳市区城乡自来水供水体制与价格整治方案的通知》(揭府办〔2010〕57号)及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揭阳市区“城中村”和涉农社区供水直抄到户用水管理。
第二条 供水直抄到户是指每一户一个独立计量交费的用水单元,在户外安装一只贸易结算水表,由城市供水企业抄表到户,按户计量收费的改造工程。
第三条 供水直抄到户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统一设计,统一建设原则。供水直抄到户改造工程必须实行“统一设计、统一建设”模式,由供水企业按照行业工程建设规范和直抄到户的要求组织实施。
(二)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原则。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由当地改水办根据片区规划做出切实可行的直供水改造方案,分步实施。
(三)多方筹资,合理分担原则。采取多方筹资方式,由所在区、村集体、用水户及供水企业共同承担。
第二章 实施范围
第四条 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尚未实行直抄到户,且满足以下条件的用水单位或村集体,均可申请直供水改造。
(一)区一级水改办批准,且直供水改造范围内有完整的道路和片区规划图。
(二)市政道路供水主干管已配套。
(三)改造资金落实到位。
(四)原贸易结算总水表水费已与供水企业结清。
第五条 列入“三旧”改造范围尚未实施直供水的村庄,为避免重复建设,按“三旧”改造进度由供水企业协同“三旧”改造建设单位同步规划、同步进行供水管网改造,资金列入“三旧”改造工程总概算。
第三章 受理程序
第六条 供水直抄到户改造的村庄,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先向所在区自来水供水体制与价格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同意后,供水企业根据村庄的条件和建设情况,与直供水改造的村庄协商达成共识,完成改造方案设计、编制工程概算和签订相关实施协议,报市区自来水供水体制与价格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实施。
第七条 直供水改造工程实施程序:改造申请、业务受理、改造条件认定、现场勘查及方案设计、清欠水费、预交工程款、签订供用水合同(协议)、竣工验收、建立户表备查档案等。
(一)水改村庄或用水户代表需向供水企业提交户表改造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一是书面申请书(社区所在位置、饮水情况、社区人口人数和用水户数等);二是社区平面布置图;三是装表一览表及装表用户身份证复印件等。
(二)供水企业接到直供水改造申请后,进行登记备案,受理业务。
(三)供水企业进行现场勘查和核实。查勘员应认真核对有关内容,详细查勘管道现状,对符合改造条件的村庄,结合片区规划图进行方案设计,并编制改造工程预算书。
(四)供水企业会同区水改办与村集体对施工图进行会审后,双方清欠水费,预交应承担的改造费用。
(五)供水企业与村集体依法签订《直抄到户改造协议书》、与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界定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供水企业按照合同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工程施工。
第四章 简化报建手续
第八条 直供水改造工程因施工需要占用公路桥梁或市政公共设施的,应到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导致市政道路、花坛、草坪、下水道等公共设施损坏的,由施工单位负责修复。


第九条 直供水改造工程施工报建手续,应按从简、从易、从快原则办理。沿村道、巷道敷设给水管,可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报建手续。
第十条 直供水改造工程建设环境的特殊性,每个村庄改造
项目按土方开挖及修复工程、安装工程、材料费用和装表工程四部分实施:即土方开挖及修复工程合同估算造价未达到公开招投标标准(100万元)的,由各区自来水供水体制与价格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落实具备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安装工程由市区两家自来水公司组织实施;供水管网的主要管材和配件,根据工程的实际建设进度和资金落实到位情况由自来水公司委托公开招投标,实行分批分期统一采购;用户水表由市区两家自来水公司包干实施安装。
第五章 工程施工与管理
第十一条 供水企业应根据申请改造的村庄规划图、管网及施工技术规范,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进行改造施工。
第十二条 直供水改造工程所使用的立户注册水表和给水管材、配件及附属设施须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十三条 施工用电由用水户提供,供水企业因施工停水应提前通知用水户,以便用水户蓄水,方便生活。
第十四条 坚持安全文明施工。施工现场必须设立安全护栏、警示灯、公示牌,确保施工现场安全。工程竣工后,要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第十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供水企业、工程监理、区水改办及用水户代表联合组成验收组,在验收合格的竣工验收表上签字认定;对验收不合格的工程,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六条 组织工程结算审核及送审。施工单位应在工程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收集健全所有结算资料,送有资质的造价结算单位审核认定。
第十七条 供水企业建立户表改造档案管理制度,健全户表改造工程管理台账,所有资料传递均按规定登记造册,以便管理。
第十八条 直供水改造后,用户不得私自拆移立户注册水表和拆接表前水管及设施。用户确需移动立户注册水表或需另接水管的,应向城市供水企业申报,经同意后由城市供水企业具体实施,所需有关费用由用户承担。
第六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十九条 市区城乡直供水改造资金筹集方式:
(一)城市供水主干管的新建、改造建设列入市政配套项目,在市政道路建设时一并配套,所需资金先商市财政部门后,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解决。
(二)次分支管到立户注册水表改造资金(次分支管是指从市政主干管接水点至用户水表的管道)从三方面筹集:一是直供水改造所在区承担10%的资金;二是直供水改造的村集体负责筹资60%,资金来源可从村集体经济、受益用户、片区企业和乡贤捐资等多种方式筹措,具体筹资办法由各村自行确定;三是把市区自来水价格调整到位,解决供水企业承担30%的供水改造资金,改造资金进入供水成本测算。
第二十条 供水企业要设立直抄到户改造工程专用账户,管理储存财政拨款、村集体所交纳的改造费用,直抄到户改造工程资金要做到专款专用,不准挪用和浪费。
第二十一条 市水改办要加强对直抄到户改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保护出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直供水改造工程竣工验收并移交市区供水企业管理维护后,各级财政和村集体投入管网改造的资金,作为国有资本投入增加市区供水企业的实收资本。
第二十三条 供水企业承担的改造工程资金及所增加的运营和维护等费用,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国办发〔2004〕36号)精神,计入供水成本。
第七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四条 为切实加强对直供水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水改办领导任组长,区水改办、供水企业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区自来水供水体制与价格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供水企业,具体负责户表改造工程实施工作。榕城区政府以及东山区、揭阳经济开发试验区管委会要相应成立机构。第二十五条 对直供水改造涉及相关部门,应形成上下联动、目标一致的工作机制,对工程项目立项、审批等采取特事特办,简化审批程序,属市一级收费的项目一律免收相关费用。
第二十六条 建立完善直供水改造工程的结算审核及公开监督机制,水改办等部门要严格工程预、结算的审核,把水改工程建设成阳光工程、廉政工程。
第二十七条 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和改造村庄代表是户表改造工作的组织者和管理者。要团结协作,密切配合,做好管辖区内居民用水户表改造的调查、摸底和推选用水户代表等工作。推选出的用水户代表要负责收集所有用水户有关资料,协调施工相关事宜,参与联合验收。
第二十八条 报社、广播及电视台等部门要发挥媒体宣传作用,使广大用水户了解、支持改造工作。在改造工作中要充分体现为民、便民、利民,实行一条龙服务,使广大用水户在办理有关手续时方便、快捷、满意,加快直供水改造步伐。
第二十九条 对阻挠和破坏直供水改造工程实施,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市(区)水改办按照各自的职责予以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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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督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督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4〕86号

各处室:

现将《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督查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督查工作规则



为进一步加强政务督查工作,提高政务督查效率和质量,现结合办公室工作实际和内部职责分工,制定本规则。

一、督查范围

(一)国家、省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重要文件中需要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事项;

(二)市政府全体(扩大)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议定工作及其他通过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等布置的工作需要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事项;

(三)省、市领导同志重要批示中需要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事项;

(四)市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决定的事项,市人大代表议案,省、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等需要市政府办理或配合办理的事项;

(五)市长公开电话办理事项;

(六)人民来信处理事项;

(七)其他需要督查的事项。

二、督查分工

(一)国家、省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重要文件,要求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由秘书处根据领导批示意见,分送相关部门和相关处室办理,督办处负责督办。

(二)市政府全体(扩大)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议定的综合类、全局性事项,要求各市(区)、各部门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由督办处负责督办。

(三)市政府专题会议和市政府领导召开的现场办公会、协调会及到基层调研、考察工作时议定事项及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布置的专业性工作,要求向市政府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由相关处室负责督办。

(四)省、市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要求报告办理结果的,根据领导批示意见和督查事项内容,由相关处室进行督办。

(五)市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决定的事项,市人大代表议案,省、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等需要市政府办理或配合办理的事项,根据领导批示意见或工作职能,交由相关部门和相关处室办理,督办处负责督办。

(六)市长公开电话日常接处由督办处负责,非工作时间按值班表由各值班人员负责接处,领导交办事项的办理落实情况由督办处负责督办。

(七)市领导批办或转办的人民来信,由相关处室负责督办。

(八)纳入办公室正常办文程序办理的公文由秘书处负责分送相关部门和相关处室,相关处室按职责分工负责督办。

(九)其他需要督查的事项,根据领导要求或工作职能由相关处室进行督办。

三、督查方式

(一)对会议、文件和领导批示确定的综合类、全局性督查事项,根据工作要求,由督办处填写《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督查通知》,发送有关单位办理,并按要求做好催办、检查和反馈工作。

(二)对会议、文件和领导批示确定的专业性督查事项,由相关承办处室填写《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督查通知》或通过电话等形式,通知有关部门办理,并按要求做好催办、检查和反馈工作。

(三)市领导确定的重要专题督查事项由办公室根据工作要求,拟定工作方案,组织有关人员,开展专项督查,并按要求做好反馈工作。

(四)市领导批办或转办的人民来信,由相关处室负责登记编号并复印,交由有关部门办理,并及时做好督办、反馈工作。

四、督查要求

(一)强化效能意识,把提高落实率作为督查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各处室要按照督查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认真负责地做好督查事项的交办、催办、查办和汇总反馈工作。对一些重要的督查事项,要进行跟踪督查,一抓到底,务求落实。

(二)加强协调配合,强化办公室督查工作的整体功能。各处室要积极主动、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协同做好办公室督查工作。要把调查研究贯穿于督查工作之中,及时了解督查事项的办理情况,认真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优质高效地完成督查任务。督办处要发挥职能处室的作用,及时向各有关处室通报督查工作情况;各有关处室要按职能分工做好相关事项的督查,及时提供与督查工作有关的文件、会议纪要、领导讲话和批示件等材料。对涉及几个处室的督查事项,由主办处室负责反馈。

(三)明确督查责任,严格对督查工作的考核。督查工作是《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考评奖励办法》明确的重要考评内容,各有关处室对交办的督查事项要及时分解任务,明确要求,责任到人。要实行首接负责制,由首先接手处理的处室、个人负责到底,并按时反馈办理结果。实行一票否决,凡在督查工作中出现重大延误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处室和人员取消评先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上沃尔特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上沃尔特工作的议定书(1984年)

中国政府 上沃尔特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上沃尔特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上沃尔特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4年2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上沃尔特共和国政府,为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上沃尔特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上方)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十六人组成的医疗队(包括译员、厨师和司机)赴上沃尔特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上沃尔特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上方开展医疗和预防工作(不包括承担法律责任的医疗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互相学习。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是库杜古医疗中心。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自到达上沃尔特之日起至离开上沃尔特之日止,工作期限为二年,期满后,中国医疗队按期回国。如上方要求继续进行合作,应在期满前六个月提出,经双方协商,另签议定书。

  第五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等由上方供应。根据上方要求,中方同意提供上方不能解决的部分器械和药品(不包括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上述中方提供的部分的费用,在中、上两国政府一九七三年十二月三日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规定的贷款项下支付。

  第六条 中方提供的部分器械、药品和中国医疗队使用的生活用品由中方负责运至阿比让港口。上方负责办理报关、免税、提取手续和自阿比让至瓦加杜古的运输。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员由中国往返上沃尔特的旅费及在上沃尔特工作期间的住房(包括必要的家具、卧具、水、电)、交通(包括交通工具及其维修、油料等)、办公、旅差费和生活费均由上方负担。根据上方要求,中方同意,中国医疗队往返上沃尔特的旅费和在上沃尔特工作期间的生活费在中、上两国政府一九七三年十二月三日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规定的贷款项下支付。其生活费标准按中、上两国政府关于“中国工程技术人员生活费标准”换文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员在上沃尔特工作期间,上方免除他们应缴纳的直接税款,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第九条 中国医疗队员享有中方和上方规定的假日。中国医疗队员在上沃尔特每工作满十一个月享有一个月的休假,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休假,可在下年补休。休假期间的生活费按本议定书第七条规定办理。

  第十条 关于费用结算。中国医疗队员的生活费、往返上沃尔特的旅费和中方提供的器械和药品所发生的实际费用,由中方分季提出结算确认书一式两份,经双方确认后,每方各执一份。中方根据确认的金额开出账单,通过中国银行和上沃尔特金库办理结算。

  第十一条 中国医疗队应遵守上方的现行有关法律,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十二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四年二月二十一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上沃尔特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吕学俭            迪亚洛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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