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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08:45:09  浏览:94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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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


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0年第5号

《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0年10月8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李盛霖

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

一、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和使用自备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遵守本规定。放射性物品和军事危险货物运输除外。”

二、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和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危险货物以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为准,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结果为准。”

三、将第八条第(一)项修改为:“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

1.自有专用车辆5辆以上;

2.专用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车辆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

3.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4.有符合安全规定并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具有运输剧毒、爆炸和I类包装危险货物专用车辆的,还应当配备与其他设备、车辆、人员隔离的专用停车区域,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

5.配备有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6.运输剧毒、爆炸、易燃危险货物的,应当具备罐式车辆或厢式车辆、专用容器,车辆应当安装行驶记录仪或定位系统;

7.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运输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罐式集装箱除外;

8.运输剧毒、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但运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集装箱的非罐式专用车辆除外。 ”

四、将第十条第(五)项修改为:“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专用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通讯工具配备、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长、宽、高等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体容积与车辆载质量匹配情况,运输剧毒、爆炸、易燃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配备行驶记录仪或者定位系统情况。若拟投入专用车辆为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

五、将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不得使用罐式专用车辆或者运输有毒、腐蚀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运输普通货物。”

本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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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现阶段有线电视综合业务用户终端体制的意见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关于我国现阶段有线电视综合业务用户终端体制的意见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发技字(2000)58号



一、前言
有线电视综合业务用户终端是指用于有线电视HFC网络环境下,接收模拟广播电视节目、数字广播电视节目和高速数据等功能的广播电视系统终端设备,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
有线电视综合业务用户终端能够满足多种交互式多媒体综合业务的需求。有线电视用户使用它可享受广播电视、数据等多方位的信息服务。
为了引导我国有线电视网络开展数字电视等多媒体业务,特提出以下有线电视综合业务用户终端体制意见。
二、遵循和参考的主要标准
国家标准必须遵循。下列国际标准和技术文件可用作参考,将来与之相应的国家标准颁布后,以国家标准为准。
·GY/T106有线电视广播系统技术规范。
·GB/Txxxx—xxxx有线数字电视广播信道编码与调制规范。
·ISO/IEC13838信息技术—运动图象及其伴音信号的通用编码。
·EN300468DVB系统中的业务信息(SI)规范(DVB—SI)。
·EN300472DVB的比特流中传送图文信息的规范(DVB—TXT)。
·EN301192数据广播的DVB规范(DVB—DATA)。
·TS102201DVBIRD的接口技术规范(DVB—IRD)。
·EN50221关于条件接收和其它DVB解码器应用的通用接口规范(DVB—CI)。
·TS101197—1DVB系统中同时加密(SimulCrypt)的技术规范(DVB—SIM)。
·ETR289通用加扰系统描述(DVB—CSA)。
·ETR154MPEG—2系统、视频和音频在卫星、有线和地面广播应用中的实现指南(DVB—MPEG)。
·ETS300800有线电视分配系统的交互通道(DVB—RCC)。
·ETS300801通过PSTN/ISDN的交互通道(DVB—RCP)。
·ITU—TJ.112建议交互式有线电视业务传输系统。
·IEEE802.3以太网协议。
·ISO/IEC14496甚低比特率音频视频编码。
·ITU—TH.263低比特率通信用视频编码。
·ISO7816智能卡(Smart Card)规范。
三、频率范围
根据行业标准GY/T106有线电视广播系统技术规范,上行业务的频率范围为5MHz—65MHz,过渡带的频率范围为65MHz—87MHz,调频广播业务的频率范围为87MHz—108MHz,模拟电视、数字电视、数据业务等的下行通道频率范围为110MHz—1000MHz。
四、设计原则
有线电视综合业务用户终端的设计原则要遵循《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国家广播电视有关政策法规。
1、基本要求
·低价位、多功能;
·稳定可靠,寿命长;
·具有功能可扩展性,能软件升级;
·使用8MHz模拟带宽;
·可支持回传信号;
·操作方便,尽可能在前端设置,减少用户设置项目;
·支持数字电视有条件接收。
2、模块化
综合业务用户终端的模块化,主要是指概念上的模块化,即它要包括当前技术成熟的数字电视综合解码器(IRD),电缆调制解调器(CM)和网络电视(WTV)等几种不同产品的功能。具体实现时,可根据市场和用户的需求,将这几种不同功能的产品进行灵活组合。方式可以是:
·综合业务用户终端由这几种完全分开的产品组成;
·综合业务用户终端由这几种产品稍加改造,以插板的形式组合起来;
·综合业务用户终端可利用多种专用芯片,采用两个调谐器方式,分别工作在数字电视综合解码器(IRD)和电缆调制解调器(CM)模式。系统在一个主板上实现。
·综合业务用户终端也可采用通用CPU为基础,通过开发软件功能模块,根据不同需求,加入各种应用软件,来实现多功能需求。
3、开放式结构
综合业务用户终端应采用开放式结构,不搞自我独立封闭的体系,应遵循国家、行业标准,并参考公认的国际先进标准,保证厂家同类产品的相互兼容。
4、综合业务
可以接收模拟电视、数字电视和加密数字电视,进行视频点播或准视频点播和收发数据信息(如电子银行、电子商务、因特网浏览、网络购物、远程教育和电子邮件等)。
5、有条件接收
有条件接收系统的应用要符合《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信息安全法规。优先考虑采用具有我国自有知识产权的并得到国家密码管理机构认可的系统。
用户终端的设计和实现应充分考虑全国或广大区域内使用统一的有条件接收体制的可能性。
6、用户管理
用户终端能够满足在全国或广大区域内统一的用户管理体制下使用的要求。
7、中文电子节目指南
用户终端的设计和实现要充分考虑使用全国或广大区域内统一标准规范的中文电子节目指南的可能性。
五、功能描述
1、基本功能
·支持数字视频压缩标准(ISO/IEC13838信息技术—运动图象及其伴音信号的通用编码)。
·支持传输标准(GB/Txxxx—xxxx有线数字电视广播信道编码与调制规范)。
·支持中文电子节目指南(EPG)。
·通过使用智能卡,能够接收数字付费电视节目和付费频道,具有安全可靠的解密功能。智能卡物理接口符合ISO—7816标准。
·可以接收模拟电视节目。
·具有PAL电视信号输出端子。
2、可选功能
·可以在电视上浏览因特网和收发电子邮件(网络电视功能)。
·利用无线键盘把用户的选择送给综合业务用户终端。
·提供以太网标准接口、IEEE1394高速串行接口或USB等接口。
·支持软件下载升级,支持图象和视频下载。
·支持中文图文电视传输规范,可处理在模拟电视场逆程中传输的数据信息。
·有回传接口(例如电话线方式)。
3、功能的扩展性
考虑到目前大多数有线网络是单向,因此用户终端所支持的业务建议从单向广播式业务(数字电视、单向数据)开始,随着有线网络的双向化改造的进展,用户终端逐步支持双向数据业务。相应地,用户终端的结构和功能也要与此相适应。
综合业务用户终端有关数字电视部分应考虑将来在两方面的可扩展性:在信道解调方面,从有线网络的QAM解调,扩展到支持卫星数字电视(QPSK)和地面数字电视(由相应国家标准确定的信道编码和调制方式)的解调;在信源解码方面,从支持标准清晰度电视(SDTV)到高清晰度电视(HDTV)的解码。
六、主要物理接口
综合业务用户终端有关数字电视接收部分的接口建议满足“TS102201DVBIRD的接口技术规范(DVB—IRD)”的规定。主要物理接口包括:
·在VHF/UHF波段内的射频输入/输出;
·调制解调器(PSTN或CATV、SMATV)接口;
·视频信号;
·音频信号;
·数据信号输出;
·控制信号的物理接口;
·可拆开的条件接收模块的接口。

编制说明
《关于我国现阶段有线电视综合业务用户终端体制的意见(草案)》(以下简称《意见》)的编制是考虑到目前全国广电系统很多单位正在建立或计划建立数字电视系统或加密数字电视系统。为使全国或广大区域内使用统一的标准体制,以便节目的互通和网络的互联,特编制《意见》。
考虑到国家标准的相对满后,执行本《意见》时,在严格遵守国家现有标准的前提下,还可参考国际上通行的已成熟的标准。关于这一点,《意见》第二款对可参考的国际标准有明细列出。
《意见》主要针对数字电视综合解码器(IRD)、电缆调制解调器(CM)、网络电视(WebTV)。其它类型的用户终端不在本《意见》考虑之内,如IP用户终端等。
本《意见》第四款设计原则中的第5、6、7三条,强调了有条件接收、用户管理和中文电子节目指南(EPG)体制标准的统一,其目的是希望建立全国或广大区域内统一体制、四级管理(或多级管理)、末端收费、按比例分成的模式,避免将来一个用户用多个用户终端收看不同的节目的局面。同时,也有助于形成规模化的用户终端民族产业。


2000年2月2日

关于印发梅州市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梅市府办〔2006〕26号




关于印发梅州市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有关单位:


《梅州市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六年六月十二日




梅州市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房地产的税收征收管理,规范房地产税收的征收和缴纳行为,防止税收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范围内房地产转让或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及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有纳税义务的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或其他合法方式将房产(包括各种性质的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土地附着物及配套设施)的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有偿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单位赠与不动产的行为视同销售不动产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是指纳税人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的买卖、赠与、交换以及以投资、入股、抵债、获奖、预购或预付集资建房款或以其他方式事实上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行为。


第四条 房地产转让或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应依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等税收。


第五条 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办证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第六条 房地产转让或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应缴纳的各项税收,分别到下列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一)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应在不动产、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印花税应在书立或领受合同、书据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个人所得税应在取得所得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企业所得税应在企业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五)契税、耕地占用税应在土地、房屋所在地地方税务部门申报纳税;


(六)房产税应在房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七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时,必须按照规定如实向受让人开具由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梅州市房地产销售发票》,并依法缴纳各项税款。


地方税务机关征税后应出具完税证明。


第八条 纳税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取得具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凭证后,应在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如实申报转让价格,按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依法向负责征收管理的地税机关申报缴纳房地产各项税费。


第九条 纳税人享受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减税、免税的具体办法和程序,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纳税人应凭税务征收机关出具的发票及完税证明,到国土、房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或相关用地批准文件、房地产权属登记或变更登记。凡未能提供发票及完税证明的,国土、房管部门不得给予办理。


第十一条 地方税务机关与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国土、房管、金融等相关部门应加强协作,并建立如下房地产立项、投资销售、转让、赠与、交换等信息通报、协税护税机制:


(一)地方税务机关必须加大对偷税、抗税、逃避追缴欠税的查处力度,并不定期向国土、房管等部门通报偷税、逃税、欠税的单位和个人名单。对偷税、逃税、欠税的单位和个人,国土、房管部门不得给予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或其他相关证件;


(二)发展和改革、建设部门应将房地产开发立项审批及年度投资计划情况定期向地方税务机关通报;


(三)规划城建部门和建设部门应分别将办理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情况,定期向地方税务机关通报;


(四)国土部门定期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出售、赠与、交换)、拍卖、批准耕地占用等信息向地方税务机关事前通报;


(五)房管部门定期向地方税务机关通报房屋权属登记分类情况;


(六)金融部门定期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办理房地产企业按揭房产情况。


第十二条 纳税人采取隐瞒实际房价、少报销售收入等方式未如实申报缴纳房地产转让税收,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地方税务机关应严格依法征税,国土、房管部门及其他单位应按各自职责,协助和配合地方税务机关做好房地产转让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造成税收流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前我市制定的有关房地产税收征管规定与本办法有不一致的,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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