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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33:10  浏览:98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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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令第11号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已经2011年4月7日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刘士合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为规范行政行为,促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28号)要求,我市对2010年5月31日以前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逐一清理,决定《菏泽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等329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菏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20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修订,《菏泽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等260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废止。
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机关应当继续执行。拟修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相关部门应按照《菏泽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市政府令〔2003〕第3号)的要求,尽快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提报修订意见或建议。废止或未列入继续有效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机关应当立即停止执行,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县区政府、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凡未向社会公布的,5月1日前由本级政府、本部门自行公布,并要及时向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附件:1.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329件)
     2.拟修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20件)
     3.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260件)附件1:

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29件)


序号〖〗发 文 号〖〗文 件 名 称
1〖〗市政府令〔2010〕第6号〖〗菏泽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
2〖〗市政府令〔2008〕第1号〖〗菏泽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
3〖〗市政府令〔2008〕第2号〖〗菏泽市城市引黄供水管理办法
4〖〗市政府令〔2008〕第3号〖〗菏泽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5〖〗市政府令〔2008〕第4号〖〗菏泽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管理试行办法
6〖〗市政府令〔2008〕第5号〖〗菏泽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7〖〗市政府令〔2007〕第6号〖〗菏泽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8〖〗市政府令〔2007〕第7号〖〗菏泽市专利奖励办法
9〖〗市政府令〔2007〕第9号〖〗菏泽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菏泽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
10〖〗市政府令〔2007〕第11号〖〗菏泽市物业管理办法
11〖〗市政府令〔2006〕第1号〖〗菏泽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12〖〗市政府令〔2006〕第2号〖〗菏泽市农村治安协管员队伍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13〖〗市政府令〔2006〕第4号〖〗菏泽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
14〖〗市政府令〔2006〕第5号〖〗菏泽市国有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管理办法
15〖〗市政府令〔2006〕第5号〖〗菏泽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16〖〗市政府令〔2006〕第5号〖〗菏泽市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17〖〗市政府令〔2005〕第1号〖〗菏泽市搬迁压煤建筑物暂行办法
18〖〗市政府令〔2005〕第2号〖〗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19〖〗市政府令〔2005〕第3号〖〗菏泽市教育督导实施办法
20〖〗市政府令〔2005〕第4号〖〗菏泽市行政奖励表彰办法
21〖〗市政府令〔2005〕第5号〖〗菏泽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22〖〗市政府令〔2005〕第6号〖〗菏泽市村级兴办集体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暂行办法
23〖〗市政府令〔2005〕第7号〖〗菏泽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24〖〗市政府令〔2005〕第8号〖〗菏泽市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管理暂行规定
25〖〗市政府令〔2005〕第9号〖〗菏泽市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26〖〗市政府令〔2005〕第12号〖〗菏泽市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暂行办法
27〖〗市政府令〔2005〕第13号〖〗菏泽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28〖〗市政府令〔2004〕第1号〖〗菏泽市中小学安全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29〖〗市政府令〔2004〕第3号〖〗菏泽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30〖〗市政府令〔2004〕第3号〖〗菏泽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处罚权办法
31〖〗市政府令〔2004〕第4号〖〗菏泽市应对价格异常波动暂行办法
32〖〗市政府令〔2004〕第5号〖〗菏泽市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
33〖〗市政府令〔2003〕第1号〖〗菏泽市地名管理办法
34〖〗市政府令〔2003〕第3号〖〗菏泽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35〖〗市政府令〔2003〕第4号〖〗菏泽市财政集中收付管理办法
36〖〗市政府令〔2003〕第4号〖〗菏泽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
37〖〗市政府令〔2003〕第4号〖〗菏泽市事业单位经费管理办法
38〖〗市政府令〔2003〕第4号〖〗菏泽市市级部门综合预算实施办法
39〖〗市政府令〔2003〕第6号〖〗菏泽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40〖〗市政府令〔2003〕第7号〖〗菏泽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
41〖〗市政府令〔2003〕第8号〖〗菏泽市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规定
42〖〗市政府令〔2003〕第10号〖〗菏泽市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
43〖〗市政府令〔2003〕第12号〖〗菏泽市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
44〖〗市政府令〔2001〕第1号〖〗菏泽市市级行政审批事项改革方案(第一批)
45〖〗市政府令〔2001〕第2号〖〗菏泽市招标投标办法
46〖〗市政府令〔2001〕第3号〖〗菏泽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47〖〗市政府令〔2001〕第4号〖〗菏泽市黄河河道管理办法
48〖〗市政府令〔2001〕第6号〖〗菏泽市市级行政审批事项改革方案(第二批)
49〖〗市政府令〔2001〕第7号〖〗菏泽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50〖〗市政府令〔2001〕第9号〖〗菏泽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51〖〗市政府令〔2001〕第10号〖〗菏泽市国有土地租金征收办法
52〖〗市政府令〔2001〕第11号〖〗菏泽市劳动力市场管理办法
53〖〗菏政发〔2010〕9号〖〗关于公布全市中小学校安全工程有关收费减免项目的通知
54〖〗菏政发〔2010〕11号〖〗菏泽市地表水源地保护办法
55〖〗菏政发〔2010〕12号〖〗菏泽市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
56〖〗菏政发〔2009〕11号〖〗菏泽市市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57〖〗菏政发〔2009〕14号〖〗关于推进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的实施意见
58〖〗菏政发〔2009〕30号〖〗菏泽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59〖〗菏政发〔2009〕33号〖〗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意见
60〖〗菏政发〔2008〕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61〖〗菏政发〔2008〕5号〖〗关于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切实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
62〖〗菏政发〔2008〕11号〖〗关于实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试行意见
63〖〗菏政发〔2008〕17号〖〗关于开展纳税权益规范执法环境的通知
64〖〗菏政发〔2008〕18号〖〗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65〖〗菏政发〔2008〕1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66〖〗菏政发〔2007〕14号〖〗关于加快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的意见
67〖〗菏政发〔2007〕15号〖〗关于加强专利工作促进技术创新的意见
68〖〗菏政发〔2007〕17号〖〗关于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
69〖〗菏政发〔2007〕18号〖〗关于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提前发放奖励扶助资金的意见
70〖〗菏政发〔2007〕20号〖〗关于做好市区范围内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收购〕工作的意见
71〖〗菏政发〔2007〕24号〖〗关于开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
72〖〗菏政发〔2007〕25号〖〗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
73〖〗菏政发〔2007〕2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循环经济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74〖〗菏政发〔2007〕30号〖〗关于推进企业上市融资工作的意见
75〖〗菏政发〔2007〕32号〖〗关于进一步实施质量兴市战略的意见
76〖〗菏政发〔2006〕5号〖〗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
77〖〗菏政发〔2006〕14号〖〗关于加强新形势下统计工作的意见
78〖〗菏政发〔2006〕15号〖〗关于加强用地计划管理保障重点项目用地的意见
79〖〗菏政发〔2006〕19号〖〗鼓励60户重点企业加快发展的奖励暂行办法
80〖〗菏政发〔2006〕21号〖〗关于全市村村通自来水的实施意见
81〖〗菏政发〔2006〕22号〖〗关于大力发展林下规模养殖的实施意见
82〖〗菏政发〔2006〕24号〖〗关于加强全市社会求助体系建设的意见
83〖〗菏政发〔2006〕27号〖〗关于下达水污染防治工作任务的通知
84〖〗菏政发〔2006〕29号〖〗菏泽市义务兵家庭优待办法
85〖〗菏政发〔2006〕40号〖〗关于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意见
86〖〗菏政发〔2006〕42号〖〗关于进一步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87〖〗菏政发〔2006〕4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才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意见
88〖〗菏政发〔2006〕48号〖〗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
89〖〗菏政发〔2006〕52号〖〗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90〖〗菏政发〔2006〕53号〖〗关于加快渔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91〖〗菏政发〔2006〕54号〖〗关于进一步提高土壤耕作质量的实施意见
92〖〗菏政发〔2005〕3号〖〗关于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
93〖〗菏政发〔2005〕15号〖〗关于进一步严格用地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益的通知
94〖〗菏政发〔2005〕20号〖〗关于加强全市水污染企业治理的通知
95〖〗菏政发〔2005〕26号〖〗关于明确煤炭资源综合开发有关税收分享办法的通知
96〖〗菏政发〔2004〕1号〖〗关于加快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发展的意见
97〖〗菏政发〔2004〕7号〖〗关于城建用电附加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98〖〗菏政发〔2004〕14号〖〗关于切实做好黄河滩区移民迁建和灾后重建工作的通知
99〖〗菏政发〔2004〕1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和土地信访工作的通知
100〖〗菏政发〔2004〕1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的意见
101〖〗菏政发〔2004〕28号〖〗关于重新公布市级行政处罚主体的公告
102〖〗菏政发〔2004〕29号〖〗关于取消部分行政审批事项和改变部分行政审批管理方式的通知
103〖〗菏政发〔2004〕30号〖〗关于公布2003年底以前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104〖〗菏政发〔2004〕35号〖〗关于加强菏泽城区城市综合开发管理的意见
105〖〗菏政发〔2004〕41号〖〗关于加强行政监察工作的意见
106〖〗菏政字〔2003〕2号〖〗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区内居(村)民自建自用房屋建设管理的通知
107〖〗菏政发〔2003〕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工作的意见
108〖〗菏政发〔2003〕15号〖〗关于进一步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意见
109〖〗菏政发〔2003〕2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110〖〗菏政发〔2003〕24号〖〗关于煤田开发的意见
111〖〗菏政发〔2003〕27〖〗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112〖〗菏政发〔2003〕35号〖〗菏泽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
113〖〗菏政发〔2003〕37号〖〗关于加强乡镇财政收支管理的实施意见
114〖〗菏政发〔2003〕40号〖〗关于菏泽城区环境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
115〖〗菏政发〔2003〕42号〖〗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工作的通知
116〖〗菏政发〔2003〕43号〖〗关于鼓励和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通知
117〖〗菏政发〔2003〕44〖〗关于取消下放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BH〗
118〖〗菏政发〔2003〕5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119〖〗菏政发〔2003〕54号〖〗关于加强城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
120〖〗菏政发〔2003〕57号〖〗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
121〖〗菏政发〔2002〕6号〖〗关于认真做好基础教育工作控制中小学生辍学的通知
122〖〗菏政发〔2002〕22号〖〗关于加快推行ISO9000系列标准和质量认证的通知
123〖〗菏政发〔2002〕23号〖〗菏泽市质量兴市实施方案
124〖〗菏政发〔2002〕25号〖〗关于实行市区城市管理分级负责制的意见
125〖〗菏政发〔2002〕32号〖〗菏泽市市区公共汽车管理办法
126〖〗菏政发〔2002〕34号〖〗菏泽市拥军优属工作若干规定
127〖〗菏政发〔2002〕39号〖〗菏泽市旅游管理办法
128〖〗菏政发〔2002〕41号〖〗关于创建文化大市的意见
129〖〗菏政发〔2002〕46号〖〗关于做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130〖〗菏政发〔2001〕30号〖〗菏泽市实行政府统一征地办法
131〖〗菏政发〔2001〕31号〖〗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第115号令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通知
132〖〗菏政发〔2001〕37号〖〗关于加强干线公路两侧建设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133〖〗菏政发〔2001〕39〖〗关于认真贯彻省政府第120号令做好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工作的通知
134〖〗菏政发〔2001〕40号〖〗关于全市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的实施意见
135〖〗菏政发〔2001〕47号〖〗批转市畜牧局关于加强全市动物检疫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136〖〗菏政发〔2001〕63号〖〗菏泽市防洪管理办法
137〖〗菏政发〔2001〕66号〖〗关于严格控制零星用地建设的规定
138〖〗菏政发〔2001〕71号〖〗关于加强计划生育资金管理工作的意见
139〖〗菏行发〔2000〕18号〖〗关于在全区实行会计委派制的决定
140〖〗菏行发〔2000〕34号〖〗菏泽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141〖〗菏行发〔1999〕23号〖〗菏泽地区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142〖〗菏行发〔1999〕24号〖〗菏泽地区住房资金使用审批办法
143〖〗菏行发〔1999〕2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144〖〗菏行发〔1999〕39号〖〗关于加强乡镇财政财务管理工作意见
145〖〗菏行发〔1999〕4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实行票款分离工作的通知
146〖〗菏行发〔1998〕9号〖〗菏泽地区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办法
147〖〗菏行发〔1998〕15号〖〗关于印发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148〖〗菏行发〔1998〕62号〖〗菏泽地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149〖〗菏行发〔1997〕44号〖〗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150〖〗菏行发〔1996〕55号〖〗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的通知
151〖〗菏行发〔1995〕30号〖〗菏泽地区住房资金财务管理实施办法
152〖〗菏行发〔1993〕46号〖〗关于实行开放城市补贴、工作岗位补贴的通知
153〖〗菏行发〔1990〕42号〖〗关于颁发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的通知
154〖〗菏政办发〔2010〕14号〖〗关于鼓励煤炭企业加快发展的奖励暂行办法
155〖〗菏政办发〔2010〕31号〖〗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实施工业用地预申请制度的试行意见的通知
156〖〗菏政办发〔2010〕34号〖〗关于调整民用建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157〖〗菏政办发〔2010〕43号〖〗关于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
158〖〗菏政办发〔2010〕46号〖〗关于治理整顿菏泽城区客运三轮车市场的通知
159〖〗菏政办发〔2010〕48号〖〗菏泽市区城市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160〖〗菏政办发〔2009〕4号〖〗关于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
161〖〗菏政办发〔2009〕5号〖〗菏泽市使用管理山东省扩大内需重点建设项目调控基金暂行办法
162〖〗菏政办发〔2009〕11号〖〗关于对农村部分双女绝育户发放一次性节育补助金的通知
163〖〗菏政办发〔2009〕13号〖〗关于做好家电下乡推广工作的通知
164〖〗菏政办发〔2009〕14号〖〗转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165〖〗菏政办发〔2009〕20号〖〗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166〖〗菏政办发〔2009〕22号〖〗关于加快会展业发展促进会展消费的通知
167〖〗菏政办发〔2009〕24号〖〗关于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意见
168〖〗菏政办发〔2009〕25号〖〗关于加快农机合作社发展的通知
169〖〗菏政办发〔2009〕35号〖〗菏泽市服务业发展部门绩效考核试行办法
170〖〗菏政办发〔2009〕39号〖〗关于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171〖〗菏政办发〔2009〕40号〖〗菏泽市服务业四大载体考核办法
172〖〗菏政办发〔2009〕41号〖〗关于建立菏泽市服务业重点产业和重点工作协调推进制度的通知
173〖〗菏政办发〔2009〕43号〖〗菏泽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考核办法
174〖〗菏政办发〔2009〕49号〖〗关于做好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175〖〗菏政办发〔2009〕52号〖〗转发市发改委等五部门关于建立物价上涨与提高困难群众生活补贴和保障标准联动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176〖〗菏政办发〔2009〕55号〖〗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
177〖〗菏政办发〔2009〕56号〖〗菏泽市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规定
178〖〗菏政办发〔2009〕58号〖〗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09〕46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城镇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意见
179〖〗菏政办发〔2009〕62号〖〗转发市发改委等3部门关于加强粮食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180〖〗菏政办发〔2009〕64号〖〗菏泽市煤炭综合开发企业财政收入征收监管工作实施细则
181〖〗菏政办发〔2009〕6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182〖〗菏政办发〔2009〕68号〖〗转发市人事局等部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183〖〗菏政办发〔2009〕70号〖〗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实行统一户口登记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
184〖〗菏政办发〔2009〕72号〖〗菏泽市扩大内需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185〖〗菏政办发〔2009〕73号〖〗菏泽市依法行政考核实施办法
186〖〗菏政办发〔2009〕7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
187〖〗菏政办发〔2009〕78号〖〗关于调整我市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缴纳标准的通知
188〖〗菏政办发〔2009〕79号〖〗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09〕8号文件精神加快全市国有林场苗圃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189〖〗菏政办发〔2009〕83号〖〗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190〖〗菏政办发〔2008〕14号〖〗关于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煤炭生产行业征收价格调节基金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191〖〗菏政办发〔2008〕21号〖〗关于理顺煤炭经营管理职能的通知
192〖〗菏政办发〔2008〕22号〖〗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山东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进一步做好消防工作的通知
193〖〗菏政办发〔2008〕27号〖〗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08】1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194〖〗菏政办发〔2008〕28号〖〗菏泽市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195〖〗菏政办发〔2008〕29号〖〗关于建立加强和规范新开工建设项目管理制度的通知
196〖〗菏政办发〔2008〕33号〖〗菏泽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197〖〗菏政办发〔2008〕36号〖〗关于推行村级财务会计委托代理制度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的通知
198〖〗菏政办发〔2008〕3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就业培训工作的意见
199〖〗菏政办发〔2008〕41号〖〗关于规范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的通知
200〖〗菏政办发〔2008〕42号〖〗关于促进保险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菏政办发〔2008〕44号〖〗关于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实行消防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菏政办发〔2008〕46号〖〗关于切实做好全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203〖〗菏政办发〔2008〕47号〖〗关于加强人民防空重点乡镇人防工作的通知
204〖〗菏政办发〔2008〕4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的通知
205〖〗菏政办发〔2008〕54号〖〗菏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暂行规定
206〖〗菏政办发〔2008〕6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扩大投资拉动内需争取项目资金工作的通知
207〖〗菏政办发〔2008〕67号〖〗关于对住房公积金有关管理规定进行调整的通知
208〖〗菏政办发〔2008〕71号〖〗菏泽市专利产品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209〖〗菏政办发〔2007〕1号〖〗菏泽市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菏泽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菏泽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
210〖〗菏政办发〔2007〕2号〖〗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
211〖〗菏政办发〔2007〕3号〖〗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全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212〖〗菏政办发〔2007〕21号〖〗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工作的通知
213〖〗菏政办发〔2007〕22号〖〗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
214〖〗菏政办发〔2007〕27号〖〗转发市水利局等部门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15〖〗菏政办发〔2007〕32号〖〗菏泽市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216〖〗菏政办发〔2007〕33号〖〗关于加强种子管理工作的通知
217〖〗菏政办发〔2007〕37号〖〗菏泽市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及考核办法(试行)
218〖〗菏政办发〔2007〕4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219〖〗菏政办发〔2007〕42号〖〗关于加强能源统计工作的意见
220〖〗菏政办发〔2007〕46号〖〗关于抓紧推进化解乡镇债务工作的通知
221〖〗菏政办发〔2007〕4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和水费征管工作的通知
222〖〗菏政办发〔2007〕49号〖〗关于加强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223〖〗菏政办发〔2007〕52号〖〗关于加强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
224〖〗菏政办发〔2007〕57号〖〗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
225〖〗菏政办发〔2007〕60号〖〗关于加强城市规划与建筑设计方案征集工作的通知
226〖〗菏政办发〔2007〕6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227〖〗菏政办发〔2007〕65号〖〗关于加强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管理的通知
228〖〗菏政办发〔2007〕77号〖〗转发市物价局关于加强价格调控监管努力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意见的通知
229〖〗菏政办发〔2007〕78号〖〗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优质农产品基地建设的意见
230〖〗菏政办发〔2007〕83号〖〗关于切实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工作的通知
231〖〗菏政办发〔2007〕91号〖〗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机制的通知
232〖〗菏政办发〔2007〕92号〖〗关于免除农村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生杂费的通知
233〖〗菏政办发〔2007〕94号〖〗关于增加原手工业联社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待遇的通知
234〖〗菏政办发〔2007〕101号〖〗菏泽市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指令督办制度暂行规定
235〖〗菏政办发〔2007〕10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
236〖〗菏政办发〔2007〕109号〖〗关于对部分行业开征超标准耗能加价费的通知
237〖〗菏政办发〔2007〕113号〖〗关于加强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工作的通知
238〖〗菏政办发〔2007〕115号〖〗菏泽市市级国有资源和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239〖〗菏政办发〔2007〕116号〖〗菏泽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暂行办法
240〖〗菏政办发〔2006〕27号〖〗关于加强学前教育工作的意见
241〖〗菏政办发〔2006〕3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综合治税工作的通知
242〖〗菏政办发〔2006〕4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生猪定点屠宰工作的意见
243〖〗菏政办发〔2006〕5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和道路交通秩序联合整治工作的通知
244〖〗菏政办发〔2006〕80号〖〗关于调整原手工业联社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245〖〗菏政办发〔2006〕88号〖〗关于加强和改进部门统计工作的通知
246〖〗菏政办发〔2006〕104号〖〗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招商引资的奖励办法(试行)
247〖〗菏政办发〔2006〕11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的通知
248〖〗菏政办发〔2006〕127号〖〗菏泽市行政辖区跨行断面水质目标考核奖惩办法
249〖〗菏政办发〔2006〕147号〖〗关于加强和改进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250〖〗菏政办发〔2005〕3号〖〗关于做好菏泽市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补充通知
251〖〗菏政办发〔2005〕7号〖〗关于印发《菏泽市“碧水工程”计划》的通知
252〖〗菏政办发〔2005〕54号〖〗关于进一步加快职业教育发展的意见
253〖〗菏政办发〔2005〕57号〖〗关于认真贯彻《统计法》进一步做好统计工作的通知
254〖〗菏政办发〔2005〕63号〖〗转发市环保局关于加强全市放射物管理的通知
255〖〗菏政办发〔2005〕65号〖〗转发省经贸委关于治理向非公有制企业乱收费的意见的通知
256〖〗菏政办发〔2005〕69号〖〗转发市民政局、公安局关于设置楼门牌的意见的通知
257〖〗菏政办发〔2005〕92号〖〗关于加强教育经费投入管理的意见
258〖〗菏政办发〔2005〕9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程序的通知
259〖〗菏政办发〔2005〕99号〖〗菏泽城区"蓝天工程"实施方案
260〖〗菏政办发〔2005〕116号〖〗转发城市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261〖〗菏政办发〔2005〕118号〖〗菏泽市安全生产“双基”工作考核办法
262〖〗菏政办发〔2005〕122号〖〗关于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的处置意见
263〖〗菏政办发〔2005〕123号〖〗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264〖〗菏政办发〔2005〕124号〖〗菏泽市市区冬季除运冰雪规定
265〖〗菏政办发〔2005〕126号〖〗菏泽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
266〖〗菏政办发〔2004〕16号〖〗关于做好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的通知
267〖〗菏政办发〔2004〕21号〖〗菏泽计划生育有奖举报暂行办法
268〖〗菏政办发〔2004〕29号〖〗县区街道办事处防空袭方案制定办法
269〖〗菏政办发〔2004〕30号〖〗关于加快我市人防工程建设的意见
270〖〗菏政办发〔2004〕42号〖〗菏泽市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工作的实施方案
271〖〗菏政办发〔2004〕54号〖〗菏泽市粮食安全应急预案
272〖〗菏政办发〔2004〕61号〖〗关于加强地方粮食储备体系建设的紧急通知
273〖〗菏政办发〔2004〕80号〖〗转发市质监局关于大力实施名牌战略的意见的通知
274〖〗菏政办发〔2004〕89号〖〗菏泽市政府部门行政效能考核评议暂行办法
275〖〗菏政办发〔2004〕92号〖〗转发市计生委财政局《关于对农村部分家庭实行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276〖〗菏政办发〔2004〕101号〖〗转发市教育局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277〖〗菏政办发〔2004〕115号〖〗关于乡镇财政收支统一实行报账制管理的通知
278〖〗菏政办发〔2004〕128号〖〗关于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279〖〗菏政办发〔2004〕132号〖〗关于清收财政扶持资金和其他财政欠款的通知
280〖〗菏政办发〔2003〕18号〖〗关于在全市设置标准地名标志的通知
281〖〗菏政办发〔2003〕28〖〗关于公布第二批入驻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单位及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282〖〗菏政办发〔2003〕55号〖〗转发市农机局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办明电〔2003〕35号通知精神做好我市小麦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的意见的通知
283〖〗菏政办发〔2003〕6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房产测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84〖〗菏政办发〔2003〕66号〖〗转发市计划委员会财政局关于切实加强农业项目专项建设资金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285〖〗菏政办发〔2003〕76号〖〗关于做好出入境人员传染病监测工作的通知
286〖〗菏政办发〔2003〕87号〖〗关于深入贯彻《山东省清真食品管理规定》依法加强对清真食品市场监管的通知
287〖〗菏政办发〔2003〕114号〖〗关于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政务公开的通知
288〖〗菏政办发〔2003〕115号〖〗关于印发《菏泽市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89〖〗菏政办发〔2003〕12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290〖〗菏政办发〔2003〕123号〖〗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03〕3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扩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通知
291〖〗菏政办发〔2003〕133号〖〗关于做好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竣工统计登记工作的通知
292〖〗菏政办发〔2003〕152号〖〗关于实行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工作责任制的通知
293〖〗菏政办发〔2003〕175号〖〗印发《菏泽市农村社会救济制度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294〖〗菏政办发〔2003〕176号〖〗转发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学校卫生工作意见的通知
295〖〗菏政办发〔2003〕177号〖〗关于在菏泽城区集中供热管网范围内分批分期关停小锅炉的通知
296〖〗菏政办发〔2003〕178号〖〗关于严禁“十五(土)小”企业死灰复燃的通知
297〖〗菏政办发〔2003〕183号〖〗转发市民政局、市计生委《关于搞好配合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298〖〗菏政办发〔2003〕186号〖〗转发市物价局等四部门关于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意见的通知
299〖〗菏政办发〔2003〕188号〖〗关于对经济适用房进行清理整顿的通知
301〖〗菏政办发〔2003〕199号〖〗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302〖〗菏政办发〔2002〕1号〖〗转发市民政局等四部门关于对原手工业联社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待遇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303〖〗菏政办发〔2002〕39号〖〗关于加强殡葬管理工作的通知
304〖〗菏政办发〔2002〕80号〖〗转发市人防办关于组建菏泽市人民防空专业队伍的意见的通知
305〖〗菏政办发〔2002〕81号〖〗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县区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的意见的通知
306〖〗菏政办发〔2002〕93〖〗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暂行办法
307〖〗菏政办发〔2002〕98〖〗关于停止执行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文件的通知
308〖〗菏政办发〔2002〕10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
309〖〗菏政办发〔2002〕105〖〗关于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有关审批业务办理问题的通知
310〖〗菏政办发〔2002〕113号〖〗关于贯彻省政府第135号令做好水资源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311〖〗菏政办发〔2002〕122号〖〗关于对菏泽市城区部分地名实施有偿使用的意见
312〖〗菏政办发〔2002〕145号〖〗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
313〖〗菏政办发〔2001〕18号〖〗转发市财政局审计局关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实施统一保险的意见的通知
314〖〗菏政办发〔2001〕21号〖〗关于做好民营经济统计工作的通知
315〖〗菏政办发〔2001〕78号〖〗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农药管理办法》加强农药管理的通知316〖〗菏政办发〔2001〕83〖〗菏泽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
317〖〗菏政办发〔2001〕84〖〗菏泽市行政执法投诉查处试行办法
318〖〗菏政办发〔2001〕98号〖〗转发市财政局等四单位关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大宗印刷实施定点管理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319〖〗菏政办发〔2001〕103号〖〗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的意见
320〖〗菏政办发〔2001〕116号〖〗关于落实向农村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服务的通知
320〖〗菏政办发〔2000〕1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委托金融部门代发工资的通知
322〖〗菏行办发〔2000〕9号〖〗关于继续做好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工作的通知
323〖〗菏行办发〔2000〕62号〖〗菏泽地区会计委派制实施办法
324〖〗菏行办发〔1999〕30号〖〗转发地区财政局、地区监察局关于对业务招待费实行总量控制、单独列支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325〖〗菏行办发〔1999〕44号〖〗关于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
326〖〗菏行办发〔1998〕11号〖〗关于贯彻《菏泽地区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327〖〗菏行办发〔1998〕27号〖〗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328〖〗菏行办发〔1998〕28号〖〗关于职工住房标准和计算职工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329〖〗菏行办发〔1996〕53号〖〗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乡镇财税工作的通知

附件2:

拟修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20件)

序号〖〗发 文 号〖〗文 件 名 称〖〗
1〖〗市政府令〔2007〕第8号〖〗菏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2〖〗市政府令〔2007〕第10号〖〗菏泽市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办法
3〖〗市政府令〔2006〕第3号〖〗菏泽市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4〖〗市政府令〔2006〕第5号〖〗菏泽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
5〖〗市政府令〔2005〕第10号〖〗菏泽市货物搬运、装卸、理货管理办法
6〖〗市政府令〔2003〕第2号〖〗菏泽市公共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
7〖〗市政府令〔2003〕第5号〖〗菏泽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
8〖〗市政府令〔2001〕第5号〖〗菏泽市档案管理规定
9〖〗菏行发〔2000〕8号〖〗菏泽地区技术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10〖〗菏行发〔2000〕13号〖〗关于印发《地区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1〖〗菏行发〔1999〕11号〖〗菏泽地区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
12〖〗菏行发〔1999〕38号〖〗菏泽地区灌区管理办法
13〖〗菏行发(1998)18号〖〗菏泽地区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14〖〗菏行发〔1998〕59号〖〗关于严格规范行政事业费开支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15〖〗菏行发〔1997〕52号〖〗关于搞好小城镇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16〖〗菏行发〔1996〕37号〖〗菏泽地区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行业管理实施办法
17〖〗菏行发〔1995〕9号〖〗菏泽地区出租旅游车客运管理办法
18〖〗菏政办发〔2007〕90号〖〗关于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的通知
19〖〗菏政办发〔2003〕160号〖〗转发市公路局关于加强汽车养路费及通行费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
20〖〗菏行办发〔1998〕65号〖〗关于切实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附件3:

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260件)

序号〖〗发 文 号〖〗文 件 名 称〖〗
1〖〗市政府令〔2006〕第4号〖〗菏泽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2〖〗市政府令〔2005〕第11号〖〗菏泽市物业管理办法
3〖〗市政府令〔2004〕第2号〖〗菏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4〖〗市政府令〔2003〕第9号〖〗菏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5〖〗市政府令〔2003〕第11号〖〗菏泽市社区就业工作细则
6〖〗市政府令〔2001〕第8号〖〗菏泽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
7〖〗菏政发〔2007〕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8〖〗菏政发〔2007〕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通知
9〖〗菏政发〔2006〕3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10〖〗菏政发〔2004〕1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11〖〗菏政发〔2003〕2号〖〗关于对乱检查(查车)乱收费(罚款)乱装卸实行有奖举报的暂行规定
12〖〗菏政发〔2003〕13号〖〗菏泽市实施〈山东省无线电管理办法〉暂行规定
13〖〗菏政发〔2003〕1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消防工作的意见
14〖〗菏政发〔2003〕26号〖〗关于规范城市规划建设项目审批的通知
15〖〗菏政发〔2003〕31号〖〗关于依法清收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及附加尾欠的通知
16〖〗菏政发〔2003〕32号〖〗关于加强市区国有土地出让收益管理的通知
17〖〗菏政发〔2003〕34号〖〗关于违法违规用地问题的处理意见
18〖〗菏政发(2003)38号〖〗关于加强协作配合切实搞好地方税源控管工作的通知
19〖〗菏政发〔2003〕39号〖〗关于做好技术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
20〖〗菏政发〔2003〕41号〖〗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园区用地的处理意见
21〖〗菏政发〔2003〕45号〖〗关于菏泽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有关问题的通知
22〖〗菏政发〔2003〕58号〖〗菏泽市城市规划区土地收益管理办法
23〖〗菏政发〔2003〕59号〖〗关于菏关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有关问题的通知
24〖〗菏政发〔2003〕61号〖〗关于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意见
25〖〗菏政发〔2002〕8号〖〗关于妥善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就业保持社会稳定的通知
26〖〗菏政发〔2002〕9号〖〗菏泽市城区集中供热管理暂行办法
27〖〗菏政发〔2002〕12号〖〗关于实施农业标准化工程的意见
28〖〗菏政发〔2002〕14号〖〗关于推进城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29〖〗菏政发〔2002〕2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的通知
30〖〗菏政发〔2002〕38号〖〗关于加强粮棉收购资金和粮食风险基金管理的通知
31〖〗菏政发〔2002〕43号〖〗关于公布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32〖〗菏政发〔2002〕44号〖〗关于印发《菏泽市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规划纲要》的通知
33〖〗菏政发〔2002〕45号〖〗菏泽市人才柔性流动若干规定
34〖〗菏政发〔2002〕51号〖〗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02﹞73号文件做好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
35〖〗菏政发〔2001〕15号〖〗关于农村税费改革中计税面积核实等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36〖〗菏政发〔2001〕18号〖〗菏泽市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37〖〗菏政发〔2001〕23号〖〗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38〖〗菏政发〔2001〕48号〖〗关于加强中小学收费管理的通知
39〖〗菏政发〔2001〕50号〖〗关于全市“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的意见
40〖〗菏政发〔2001〕53号〖〗关于下达“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
41〖〗菏政发〔2001〕58号〖〗关于废止有关减免税文件条款的通知
42〖〗菏政发〔2001〕65号〖〗菏泽市水处理工程建设费和污水处理费征收办法
43〖〗菏政发〔2001〕70号〖〗关于深化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44〖〗菏政发〔2001〕72号〖〗关于对山东省圣奥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四家环境违法企业的处理意见
45〖〗菏行发〔2000〕20号〖〗批转地区卫生局等六部门关于对我区医学教育机构进行调整的报告的通知
46〖〗菏行发〔2000〕25〖〗关于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责任制的通知
47〖〗菏行发〔2000〕26号〖〗印发关于在全区开展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48〖〗菏行发〔2000〕29号〖〗菏泽地区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
49〖〗菏行发〔2000〕30号〖〗关于实施“3210“工程加快畜牧产业化发展进程的通知
50〖〗菏行发〔2000〕31号〖〗菏泽地区商品交易市场建设管理办法
51〖〗菏行发〔2000〕32号〖〗菏泽地区建设工程招标、开标、评标、定标办法
52〖〗菏行发〔2000〕36号〖〗关于加快我区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步伐的通知
53〖〗菏行发〔2000〕38号〖〗菏泽地区农村集体农用土地流转暂行办法
54〖〗菏行发〔1999〕2号〖〗关于转变作风廉洁勤政的意见的通知
55〖〗菏行发〔1999〕8号〖〗关于加快交通事业发展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56〖〗菏行发〔1999〕9号〖〗批转地区粮食局关于全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情况报告的通知
57〖〗菏行发〔1999〕10号〖〗关于进一步落实优待农村老年人规定的通知
58〖〗菏行发〔1999〕13号〖〗菏泽地区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
59〖〗菏行发〔1999〕29号〖〗菏泽地区平时征兵准备工作实施办法
60〖〗菏行发〔1999〕30号〖〗关于对重大决策事项实行督查追究制度的决定
61〖〗菏行发〔1999〕32号〖〗菏泽地区统计管理办法
62〖〗菏行发〔1999〕35号〖〗菏泽地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63〖〗菏行发〔1999〕36号〖〗关于对全区重点企业进行调整的通知
64〖〗菏行发〔1999〕42号〖〗菏泽地区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实施办法
65〖〗菏行发〔1999〕45号〖〗关于印发《菏泽地区殡葬工作规划》的通知
66〖〗菏行发〔1999〕46号〖〗关于优化金融环境密切银企关系促进经济发展意见的通知
67〖〗菏行发〔1998〕4号〖〗菏泽地区实施(信访条例)办法
68〖〗菏行发〔1998〕5号〖〗关于深化流通改革促进扭亏增盈的意见的通知
69〖〗菏行发〔1998〕6号〖〗关于加快建立重点项目库意见的通知
70〖〗菏行发〔1998〕8号〖〗关于加快全区国民经济信息化建设的通知
71〖〗菏行发〔1998〕12号〖〗批转地区人事局关于深化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72〖〗菏行发〔1998〕16号〖〗菏泽地区取消福利分房实行新房新制度暂行办法
73〖〗菏行发〔1998〕19号〖〗菏泽地区收费管理办法
74〖〗菏行发〔1998〕22号〖〗菏泽地区国有资产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75〖〗菏行发〔1998〕2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通知
76〖〗菏行发〔1998〕34号〖〗菏泽地区劳动鉴定暂行办法
77〖〗菏行发〔1998〕35号〖〗关于加快发展我区旅游业的决定
78〖〗菏行发〔1998〕36号〖〗菏泽地区测绘管理办法
79〖〗菏行发〔1998〕41号〖〗关于加强防震减灾工作意见的通知
80〖〗菏行发〔1998〕42号〖〗关于加快市场建设促进经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81〖〗菏行发〔1998〕47号〖〗关于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82〖〗菏行发〔1998〕48号〖〗菏泽地区货物搬运、装卸、理货管理办法
83〖〗菏行发〔1998〕52号〖〗关于严禁胎儿性别鉴定加强流引产和接生管理的通知
84〖〗菏行发〔1998〕56号〖〗关于公布取消第二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85〖〗菏行发〔1997〕3号〖〗关于加强蔬菜运销工作的通知
86〖〗菏行发〔1997〕13号〖〗关于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决定
87〖〗菏行发〔1997〕17号〖〗关于加强重特大火灾扑救工作的通知
88〖〗菏行发〔1997〕30号〖〗菏泽地区国家型商品粮生产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89〖〗菏行发〔1997〕3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工作的通知
90〖〗菏行发〔1997〕43号〖〗征兵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细则
91〖〗菏行发〔1997〕45号〖〗关于印发《菏泽地区实施〈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92〖〗菏行发〔1997〕46号〖〗菏泽地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
93〖〗菏行发〔1997〕48号〖〗关于切实保障教师工资按时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94〖〗菏行发〔1997〕49号〖〗关于公布第一批取消涉企收费项目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95〖〗菏行发〔1996〕2号〖〗关于印发菏泽地区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96〖〗菏行发〔1996〕15号〖〗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办法》意见的通知
97〖〗菏行发〔1996〕18号〖〗菏泽地区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办法
98〖〗菏行发〔1996〕28号〖〗菏泽地区车辆维修配件销售行业管理办法
99〖〗菏行发〔1996〕36号〖〗菏泽地区公证规定
100〖〗菏行发〔1996〕45号〖〗关于勘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101〖〗菏行发〔1996〕46号〖〗关于进一步完善领导学法制度的通知
102〖〗菏行发〔1996〕57号〖〗菏泽地区建设工程预结算中介咨询机构资质管理办法
103〖〗菏行发〔1996〕66号〖〗批转地区黄河河务局关于部分滩区安居工程建设规划违反黄河管理有关规定的报告的通知
104〖〗菏行发〔1995〕14号〖〗关于农业科技人员开展技术承包意见的通知
105〖〗菏行发〔1995〕2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106〖〗菏行发〔1995〕30号〖〗菏泽地区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
107〖〗菏行发〔1995〕3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训练工作的通知
108〖〗菏行发〔1995〕40号〖〗关于强化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
109〖〗菏行发〔1994〕2号〖〗关于大力发展农业八大支柱产业意见的通知
110〖〗菏行发〔1994〕5号〖〗菏泽地区托幼工作管理规定
111〖〗菏行发〔1994〕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工作的通知
112〖〗菏行发〔1994〕9号〖〗批转地区邮电局关于加强全区农村通信事业发展的报告的通知
113〖〗菏行发〔1994〕15号〖〗关于加强农民负担卡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114〖〗菏行发〔1994〕18号〖〗关于贯彻实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115〖〗菏行发〔1994〕37号〖〗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
116〖〗菏行发〔1994〕40号〖〗菏泽地区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办法
117〖〗菏行发〔1994〕45号〖〗关于在城乡基本建设保护、生产建设和开发建设中加强文物保护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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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商标违法行为工作中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商标违法行为工作中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工商局


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提高商标办案工作水平,理顺工作关系,更好地执行《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现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商标违法行为工作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商标违法行为,应当依照《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执行,切实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商标管理部门应当主要负责查处商标违法行为的工作;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涉及商标问题的,应当与商标管理部门会商。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对全国查处商标违法行为工作的法规政策指导和工作部署,协调地方在查处商标违法行为中的工作关系,制定相应的法规和规章,对重大、疑难案件的查处工作进行指导,并负责对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的商标违法案件的行政复议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重点做好本辖区内查处商标违法行为的指导协调和行政复议工作,查处重大商标违法案件,及时传达上级有关文件,并负责解决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商标违法行为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对本局难以解决的问题,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局请示、汇报。
市(地、州)、县(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本辖区内商标违法行为的查处。被侵权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积极配合立案机关的调查工作,但不得超越管辖权限受理案件。
三、商标违法行为的定性,是查处商标违法行为工作中的重要环节。立案机关应当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商标违法行为予以定性和处理。立案机关在案件定性方面确有困难的,可以与有关部门会商;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可以向上级机关请示。
对于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请求立案机关以外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商标违法行为的性质进行认定的,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依法不予答复。
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就案件向上级机关请示时,应遵循逐级请示的原则,并不得以商标管理部门(处、科)的名义向上级请示。被请示机关需要向上级机关转呈请示时,应附加本机关意见。案件请示应当附送有关案件材料,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并应当整理装订。对就具体案件
定性问题的请示,被请示机关应当指导请示机关依法独立对案件予以定性和处理。
五、在查处商标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于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及标识鉴定有困难的,应当由商标注册人进行鉴定,出具书面鉴定意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侵权人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商标侵权商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并自愿对强制措施的后果承担责任的,应
当出具书面保证。
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依法制止商标侵权行为时,应当维护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被侵权人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的,应当选择计算经济赔偿数额的方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赔偿被侵权人损失的,应当制作《责令赔偿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双方,如果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
赔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商标侵权行为过程中,要加强对一般商标侵权纠纷案件的行政调解工作,在依法制止商标侵权行为的前提下,在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必要的行政调解手段使案件得以妥善解决。
八、进一步加强与司法机关在查处商标侵权假冒行为工作中的分工协作,做到明确分工,积极配合。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已达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假冒商标犯罪立案标准的规定》,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尚未立案的,应移送人民检察院立案处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已经立案的,应依照《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后,及时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检察院
立案侦查后认为不构成假冒商标罪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案件,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立案受理。
九、查处涉外商标违法行为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外国企业或外国人提出保护其商标专用权请求的,必须通过国家指定的涉外商标代理组织代理;
(二)外国企业或外国人提出商标被侵权控告,要求查封侵权商标并自愿承担担保责任的,必须有其或者与其相关的具有一定社会信誉的中国法人或公民出具的书面保证;

(三)外国企业或外国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的法律文书或其他材料必须使用中文,是外文的应附中文译本;
(四)外国的商标注册人委托他人认定有关商品及商标标识真伪的,应当出具明确的委托文书。
十、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除应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的要求向上级机关报告本地查处商标违法行为工作的情况以外,以下几类商标违法案件,还应当及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报告:
(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交办的案件;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复的案件;
(三)涉外商标侵权案件;
(四)商标违法行为所涉及经营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案件。



1994年11月22日

甘肃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甘肃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1997年7月30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第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已经批准的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有利于合理使用和节约土地,有利于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
第五条 拆迁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资质管理,指导、监督、检查全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市、州(地区)、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拆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市、县(市)拆迁主管部门负责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协调处理房屋拆迁纠纷。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规划、城建、土地、公安、工商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协同做好拆迁工作。对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必须持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家规定的其它批准文件以及拆迁计划、拆迁方案,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拆迁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并应按规定缴纳拆迁管理费。
拆迁方案应当包括准确的拆迁范围、拆迁的实施步骤、被拆迁的单位和居民总户数、安置的初步方案,估算的各项补偿、补助费用,拆迁的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
房屋拆迁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九条 拆迁主管部门应在接到拆迁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准予拆迁的,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不准拆迁的,应当说明理由。
拆迁人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拆迁的,其房屋拆迁许可证失效。
实施拆迁不得扩大或缩小批准的拆迁范围,超越规定的拆迁期限。
第十条 房屋拆迁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也可以由拆迁人自行拆迁或者委托拆迁。有条件的城市和城市中已确定实行综合开发的地区或者较大的旧区改建项目,应当实施统一拆迁。
第十一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被委托人应当是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资格证书的审查核发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统一印制《资格证书》。
各级拆迁主管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二条 房屋拆迁许可证一经发放,拆迁主管部门应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安置方案等以公告形式予以公布。拆迁主管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三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主管部门应在3日内通知房屋拆迁地公安部门暂停办理入户或分户手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
(一)在拆迁范围内的新生婴儿入户,其生母在该范围内有常住户口的;
(二)按规定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和休学、退学以及取消学籍、毕业分配资格的学生迁回拆迁范围的;
(三)未安置住房的复员、转业、退伍军人迁回拆迁范围的;
(四)因离休、退休、退职从外地迁回拆迁范围的;
(五)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教人员迁回拆迁范围的;
(六)因结婚需迁入的。
第十四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该范围内的房屋不得随便改变使用性质。房地产管理部门暂停办理房屋扩建(翻建)、买卖、租赁、交换、抵押等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暂停办理房屋拆迁范围内的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在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就补偿、安置等问题签订书面协议。协议订立后,可以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并报送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规定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地点和安置用房、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以及违约责任和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
第十六条 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是拆迁主管部门的,拆迁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对安置使用人的房屋或作价补偿的价款,仍由代管人代管。
被拆除的房屋所有人下落不明又无合法代理人的,由拆迁人报请当地拆迁主管部门批准,视同代管房屋处理。
第十七条 在规定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经协商达不成书面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拆迁主管部门裁决。被拆迁人是批准拆迁的拆迁主管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拆迁人已给被拆迁人做了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转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强制拆迁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拆迁结束后,拆迁人应当及时办理被拆除房屋的产权证件注销手续。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对拆迁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等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条 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对房屋拆迁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持证执行公务,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第二十一条 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屋拆迁档案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三章 拆迁补偿
第二十二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补偿。
拆除违法建筑,不予补偿;拆除超过批准期限或虽未规定期限但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在同等房屋重置价格的百分之五十以内给予补偿。
拆迁公告公布后,被拆迁人继续进行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改造、扩建、装饰装修部分,不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 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
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所拆房屋产权证件上载明的建筑面积计算。
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屋产权证件上载明的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
第二十四条 拆迁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应按其原性质及原面积予以重建,确实不能重建的,经被拆迁人的主管部门同意,按照重置价格给予补偿,或者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城市规划统筹安排。
拆除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适当作价给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拆除公用建筑、城市通讯缆线、供电线路、管道等市政公共设施以及绿地的,或因拆迁工作不善造成损毁的,拆迁人应根据市政、园林建设有关规定予以复建或赔偿。
第二十六条 拆除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偿还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偿还建筑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商品房价格结算;偿还建筑面积不足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
拆除有装饰的非住宅房屋,按装饰的材料费和相当于材料费百分之三十的人工费评估后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第二十七条 拆除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偿还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在重置价格的百分之五十以内结算结构差价;偿还建筑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偿还房屋的重置价格结算;不足部分按原房屋市场交易价格给予补偿。
拆除政府管理的国有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其结构差价的结算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八条 拆除出租住宅房屋,应当实行产权调换,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因拆迁而引起变更原租赁合同条款的,应当由租赁双方作相应修改,并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拆除未出租私有住宅房屋,被拆迁房屋所有人不要求产权调换,也不要求安置的,由拆迁人按市场交易价格予以补偿。
第三十条 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在拆迁公告规定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县级以上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实施拆迁。
第三十一条 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签定抵押协议。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达不成抵押协议的,由拆迁人参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实施拆迁。
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作价补偿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权或由抵押人清偿债务后,方可给予补偿。

第四章 拆迁安置
第三十二条 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安置。一次性安置有困难的,可用周转房过渡或自行过渡,过渡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是指在拆迁范围内具有正式户口并取得房屋产权证或租赁证的公民和在拆迁范围内具有营业执照或者作为正式办公地,并且有房屋产权证或租赁证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
第三十三条 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安置地点,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对建设地区的要求和建设工程的性质,按照有利于实施城市规划和城市旧区改建的原则就地或异地安置。
拆除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敬老院、影剧院等文教、卫生和社会福利事业用房,优先就地、就近安置;拆除商业、服务业营业性用房,一般予以就地、就近安置;拆除住宅房屋,被拆迁的区域用于商品住房建设、职工住宅建设的,可以就地、就近安置。
第三十四条 从城市区位好的地段迁到区位差的地段异地安置的,安置面积可在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增加的部分不结算结构差价。具体增加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五条 拆除非住宅房屋,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安置。安置面积公用部分的分摊不冲减应安置的建筑面积,但被拆迁人应按有关规定分摊公用建筑面积的费用。
第三十六条 拆除不成套住宅房屋按原房屋的居住面积安置;拆除成套住宅房屋按原房屋的使用面积安置。
对按照原面积安置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当地城市人均居住面积的,可以适当增加安置面积。增加安置面积按照偿还房屋的重置价格交纳超面积安置费。
第三十七条 拆迁人新建安置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住宅房屋,应当符合《甘肃省城镇住宅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并经拆迁主管部门审定。
拆迁主管部门在工程竣工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安置。验收不合格的,拆迁人应当按有关规定予以修缮、改建、调换或对房屋使用人给予赔偿。
第三十八条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因拆迁而迁出的,由拆迁人付给搬家补助费。一次安置的付给一次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的付给两次搬家补助费。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在规定的过渡期内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按被拆除房屋使用面积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不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周转房一般不得小于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七十,并应具备基本的居住条件和生活设施。
第三十九条 拆迁人、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双方应当遵守过渡期限的协议,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到期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迁往安置用房和腾退周转房。
第四十条 由于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延长过渡期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自行安排过渡的,从逾期之月起,拆迁人应当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1年以内的增加百分之五十,逾期1年以上的,在上年基础上每年递增百分之五十;
(二)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安排过渡的,从逾期之月起,拆迁人应当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四十一条 拆除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引起经济损失的,由拆迁人付给补助费。具体补助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二条 因房屋拆迁引起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通讯、煤气、有线电视、动力设施、机器设备等拆除、安装、存放及运输所发生的费用,由拆迁人补偿。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由拆迁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或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规定擅自拆迁的,对拆迁人予以警告,责令停止拆迁,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并按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5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委托未取得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实施拆迁的,对委托人予以警告,责令停止拆迁,并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补偿、安置标准,扩大或者缩小补偿、安置范围的,责令期限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拆迁期限或者擅自延长过渡期限的,对拆迁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以应安置房屋建筑面积重置价格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拆迁人有前款第(一)、(二)、(三)项行为,给被拆迁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五条 非法阻碍拆迁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拆迁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二)以权谋私,索贿受贿的;
(三)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的;
(四)非法附加条件,故意刁难拆迁当事人或者增加其额外负担的;
(五)违反规定滥设项目收费罚款的;
(六)接受委托拆迁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拆迁管理费的收取及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搬家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7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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