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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环境保护目标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7:58:55  浏览:99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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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环境保护目标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政府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环境保护目标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政〔2010〕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现将《安阳市环境保护目标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十日


安阳市环境保护目标考核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目标考核管理,落实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以下简称市直部门)、省属以上企业环境保护目标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6条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环境保护目标是指市政府根据上级政府的要求和我市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实施年度管理下达的环境保护目标。
  第三条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主体是县(市、区)政府、市直部门和省属以上企业。
  县(市、区)政府、市直部门的主要领导和省属以上企业的负责人是实施环境保护目标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市直部门和省属以上企业环境保护目标的制定、检查、监督、考核、奖惩、责任追究等。
  第五条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管理分为县(市、区)政府环境保护目标和市直部门、省属以上企业环境保护目标管理两类。
  第六条环境保护目标考核管理原则:
  (一)坚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的原则。县(市、区)政府和市直部门、省属以上企业环保目标的制定、实施,与全市国民经济、社会事业发展计划和市委、市政府年度工作部署、省市环保重点工作任务相一致。
  (二)坚持依法行政、分级负责的原则。县(市、区)政府依法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将环境保护目标纳入乡镇(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年度综合考核。市直部门和省属以上企业履行本部门、本企业环境保护职责,不断推进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三)坚持严格考评、奖罚兑现的原则。按照公平公开、客观公正的要求,对县(市、区)政府和市直部门、省属以上企业环保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给予奖惩,发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的激励导向作用。
  第七条环境保护目标考核管理工作纳入安阳市年度综合工作考核范围,在市政府目标办指导下,由市环保局具体承办。

  第二章目标的制定

  第八条环境保护目标的制定依据:
  (一)省政府下达我市的环境保护工作目标;市委、市政府做出的环境保护重大决策及当年工作部署的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环境保护规划及年度计划等。
  (二)按照环保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和职能分工,应由县(市、区)政府和市直部门、省属以上企业承担的环境保护工作。
  (三)上级政府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部署的阶段性重要工作。
  第九条环境保护目标指标体系:
  (一)县(市、区)政府环境保护目标包括以下指标:
  1环境质量指标
  (1)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指标;
  (2)水环境质量和饮用水源水质指标;
  (3)城市声环境质量指标;
  (4)其他环境质量指标。
  2污染控制指标
  (1)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2)工业污染防治指标;
  (3)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置指标;
  (4)其他污染控制指标;
  (5)环境治理重点工程指标。
  3执行环境保护法规指标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率;
  (2)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率;
  (3)规划环评执行率。
  4环境保护监督能力建设
  5环境综合整治指标体系(包括城考、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环境优美小城镇创建和重点区域、流域、行业环境综合整治等)
  6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指标
  7生态环境保护指标
  8环境污染事故及环境信访指标
  (二)市直部门、省属以上企业环境保护目标包括以下指标:
  1环境保护领导责任、综合决策等制度建立及实施情况;
  2按照法定职责应由本部门、本企业承担的环境保护工作指标;
  3市委、市政府安排的环境保护工作或指标。
  第十条县(市、区)政府年度环保目标和市直部门、省属以上企业年度环境保护目标,由市环保局根据省政府下达的环境保护目标和市委、市政府年度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提出初步意见,经市政府目标办审查,报分管副市长审定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目标由市政府下达,市长或分管副市长与县(市、区)长、市直部门主要领导和省属以上企业负责人签定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后执行。
  第十二条目标的调整。年度环境保护目标确定后,一般不予调整。
  (一)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使环境保护目标不能实现或涉及全局性工作重大变化和其他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县(市、区)政府、市直部门或省属以上企业应当提出申请,在当年9月30日前调整下达。
  (二)根据工作需要向县(市、区)政府和市直部门、省属以上企业下达新的重要目标任务,在当年7月30日前调整下达,并纳入当年目标考核。

  第三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县(市、区)政府和市直部门、省属以上企业对市政府下达的环境保护目标,应逐项分解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市政府目标办会同市环保局应对市政府确定的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和重点行业、企业实施目标情况进行全过程管理和跟踪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作为平时考核的依据。
  第十五条环境保护目标的监督和管理,采取责任单位自查,市政府目标办和市环保局月检查、季评比、年终考核等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要问题,要及时向县(市、区)政府和市直部门、省属以上企业反馈,并报告市政府。县(市、区)政府和市直部门、省属以上企业接到反馈意见后,应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第十七条环境保护目标实行月报制度,县(市、区)政府和市直部门、省属以上企业应在每月终了前5日内,分别将环境保护目标实施情况报市政府目标办和市环保局。

  第四章考核

  第十八条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考核工作由市政府目标办负责,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实施。市政府目标办会同市环保局拟定年度县(市、区)政府和市直部门、省属以上企业环境保护目标考核实施细则和评分标准;组织收集汇总情况,提出考核奖惩意见。
  第十九条环境保护目标考核按照日常检查、季度评比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考核工作一般从当年12月初开始,于次年1月结束,分自查自考、考核组核查、综合评定三个步骤,并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
  第二十条环境保护目标考核结果分优秀、完成目标、基本完成目标、未完成目标四个档次。

  第五章奖惩

  第二十一条市政府对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部门、省属以上企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县(市、区)政府和市直部门、省属以上企业环境保护目标考核结果,与市委、市政府对县(市、区)政府和市直部门、省属以上企业年度综合考核分值挂钩。县(市、区)政府和市直部门、省属以上企业年度综合考核中的环保分值,按本年度县(市、区)政府和市直部门、省属以上企业环境保护目标考核实际得分的相应百分比确定。
  第二十三条县(市、区)政府和市直部门、省属以上企业承担市政府年度环保目标出 现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环境保护目标进展缓慢,推进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
(二)通报批评后,仍不及时改正的,给予警告;
  (三)对区域和行业出现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或环保目标出现严重问题,造成严重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区域限批”。
  (四)对未完成环境保护目标的,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年度考核给予“一票否决”,并由监察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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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矿山重大瓦斯煤尘事故 预防与监控技术”课题实施方案审查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司函

煤安监技装函字[2002]13号



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矿山重大瓦斯煤尘事故 预防与监控技术”课题实施方案审查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煤炭科学研究总院重庆分院、抚顺分院,中国矿业大学徐州校区、北京校区,辽宁工程技术大学,焦作工学院,淮南工业学院,有关专家:

现将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矿山重大瓦斯煤尘事故预防与监控技术”课题实施方案审查会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贯彻落实。



二OO二年三月十三日





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矿山重大瓦斯煤尘事故

预防与监控技术”课题实施方案审查会会议纪要



2002年3月10日-11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信息与技术装备保障司在北京组织召开了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矿山重大瓦斯煤尘事故预防与监控技术”课题实施方案审查会。国家局信息与技术装备保障司王浩同志主持了开幕式,宣读了国家局关于加强“十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矿山重大瓦斯煤尘事故预防与监控技术”课题实施工作的意见,宣布了以卢鉴章同志为组长的课题专家组,信息与技术装备保障司司长杨富同志到会做了重要讲话。在专家组组长的主持下,会议听取了十七个专题实施方案的汇报,对专题任务书和实施方案进行了审查。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工程师袁亮同志参加了会议。根据课题专家组的意见和建议,现将会议确定的有关问题形成如下意见:

一、课题总负责人为袁亮、胡千庭、罗海珠同志,专题负责人按以下原则确定:以现场实验为主的专题由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同志为第一负责人,以研究开发为主的专题以研究单位、高校的同志为第一负责人。

二、几个单位共同承担的专题,要加强合作、优势互补,统一拟定专题任务书和实施方案,最后形成一个研究成果。

三、“预测煤巷突出危险性的连续流量法研究”不列入本攻关课题研究内容。

四、“采空区局部集聚瓦斯安全抽排技术研究”专题中的内容建议作如下改动:局部集聚瓦斯引排技术途径要针对淮南矿业集团公司的特点和现有技术水平重新确定技术途径。自动变频安全引排风机的研制工作应继续进行,试验地点可另行选定。

五、研究内容关联度较高专题的试验矿井应相对集中,以利于资料互换和研究结果的相互验证。专题承担单位要根据会议意见调整试验矿井。

六、重新修改专题计划任务书,统一格式,明确攻关目标及参考指标。各专题承担单位要在3月20日之前完成专题计划任务书及实施方案的修改,3月30日之前开展现场工作。

七、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要定期对各专题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并针对攻关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难题,及时邀请专家组和其他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每年9月底以前将课题执行情况总结报告报国家局。



二OO二年三月十一日





财政部关于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1995]6号

1995-01-24财政部


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74号《关于减免及返还的流转税并入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的通知》,现对企业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营业税、消费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
  对于直接减免的营业税、消费税,不作账务处理。
  二、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对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未设置“补贴收入”会计科目的企业,应增设“补贴收入”科目。
  三、企业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已交税金”项目下,增设“减免税款”项目(8行),反映企业按规定减免的增值税款,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记录填列。





财政部

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四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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