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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人民政府规章(第二批)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7:09:19  浏览:87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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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人民政府规章(第二批)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人民政府规章(第二批)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人民政府规章(第二批)的决定》已经1998年1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省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省人民政府1979年7月1日至1996年3月17日发布的237件省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现决定废止其中的13件规章。
附件:江西省人民政府决定予以废止的省人民政府规章目录(13件)
序号 名 称 文 号
1. 批转省物价局关于《江西 赣政发〔1980〕188号
省制发〈江西省物价检查
证〉和聘请物价检查员的
暂行办法的报告》
2. 关于印发江西省贯彻《城 赣府发〔1984〕51号
镇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实
施细则的通知
3. 关于印发《江西省植物检 赣府发〔1984〕84号
疫实施办法》的通知
4. 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政 赣府发〔1987〕27号
府关于加强医药行业管
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5.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 赣府发〔1987〕72号
布《江西省黄金生产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6.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 赣府发〔1987〕112号
发《江西省城镇地下水资
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7. 江西省行政监察工作暂 赣府发〔1988〕128号*
行规定
8. 江西省关于违反劳动保 赣府发〔1989〕49号
护法规的经济处罚暂行
办法
9. 江西省职工伤亡事故调 赣府发〔1989〕49号
查处理办法
10. 江西省非生产用电管理 赣府发〔1983〕43号*
办法
11. 江西省节能产品管理暂 赣府发〔1989〕53号*
行办法
12.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 赣府发〔1990〕63号
布《江西省防汛工作暂行
规定》的通知
13. 江西省林业行政处罚程 省政府令第1号
序暂行规定
说明:标有“*”号的文号予以保留,同文发布的其他规章继续有效



1998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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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选拔发规信息司副司长的公告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公开选拔发规信息司副司长的公告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2010—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等文件精神,结合国家人口计生委工作实际,现公开选拔国家人口计生委发展规划与信息司副司长1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开选拔的职位

国家人口计生委发展规划与信息司副司长1名。

二、公开选拔的报名范围、资格条件

(一)报名范围: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在京在编人员,北京市直机关及直属单位在编人员。

(二)报名资格

1.年龄在48周岁以下。

2.担任正处级职务3年以上或现任副司级职务的。

3.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晋升至副司级职务累计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要求。

以上年龄和任职年限计算截止时间为2010年10月1日。

(三)岗位条件

1.具有宏观思维、战略研究、参与制定国家或地方规划工作经历和相关工作背景。

2.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社会学、人口学等相关专业知识。

三、公开选拔报名、考试时间、地点及要求

(一)报名时间:2010年10月8日-2010年10日10日17时。

(二)报名方式:报名分为传真报名和现场报名。传真电话为:(010)62030830。现场报名地点为: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4号国家人口计生委人事司。

(三)2010年10月12日后可在公开报名地点或登录中国人口网查询报名资格审核结果。

(四)2010年10月14日进行笔试,通过资格审核的报名人员需于参加笔试时持本人身份证、工作证。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五)面试时间为2010年10月15日。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每人回答问题的时间为20分钟以内。面试同时进行民主测评。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六)对公开选拔任用的干部实行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可自主择业,也可由组织安排工作,一般按试任前职务层次安排。

四、其他有关事项

为加强对这次公开选拔工作的监督,特公布中央纪委监察部驻国家人口计生委纪检组监察局举报专用电话:(010)62030676

公开选拔工作由国家人口计生委考评组负责。

五、咨询电话

国家人口计生委考评组联系人:李恒宁

咨询电话:(010)62030650

传真电话:(010)62030830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人口计生委公开选拔发展规划与信息司副司长报名表》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1009/001e3741a56e0e1a07d401.doc
国家人口计生委考评组

二〇一〇年十月八日

云南省农业厅云南省文化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普洱茶文化精品店的认定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农业厅云南省文化厅


云南省农业厅云南省文化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普洱茶文化精品店的认定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农(市)字[2005]34号

各州、市农业局、文化局:

为弘扬云南普洱茶文化,规范茶叶市场,推进云南茶产业和茶文化的发展,云南省农业厅与云南省文化厅决定联合举办“云南省普洱茶文化精品店”评选、认定活动,在全省认定一批云南普洱茶文化精品店。为切实做好云南省普洱茶文化精品店的认定、管理工作,现将《云南省普洱茶文化精品店的认定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以下要求组织实施:

一、各州、市农业局、文化局要联合起来,高度重视云南省普洱茶文化精品店的认定、管理工作,认真做好云南省普洱茶文化精品店审核、推荐工作,各州、市农业局要确定:专门的科室负责云南省普洱茶文化精品店的申报、初审和推荐。

二、精品店的复审和终评工:作工作由两厅组织曾洱茶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严格按照《普洱茶文化精品店评定评选标准》执行.

三、云南省普洱茶文化精品店由省农业厅和省文化厅统一认证、授牌和监督管理。

四、首批云南省普洱茶文化精品店认定的申报工作于2005年9月l日开始,请各州、市农业局会同文化局2005年9月30日前正式行文上报推荐名单。

五、在组织实施云南省普洱茶文化精品店的工作中,如遇到相关问题,清及时向云南省农业厅市场与经济信息处或云南省文化厅产业处咨询。联系电活:省农业厅市场处:087l一4136514;省文化厅产业处:087l——3642448。

云南省农业厅
云南省文化厅
2OO五年八月十六日


云南省普洱茶文化精品店的认定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2006-04-13

 
(2005年8月1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和促进我省茶艺馆、茶店、茶艺人员规范化、标准化和凸显民族茶文化精华,不断提高各茶艺馆和茶店知名度,加快茶产业的发展,打造普洱茶精品和名牌,为建设民族文化大省做贡献。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云南普洱茶文化精品店是指在云南省境内经过工商、卫生、税务部门核准有经营资格销售以云南省生产的绿色、无公害、有机茶叶,并以普洱茶为宅的茶店、茶馆。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云南省农业厅、云南省文化厅认定的茶叶营销企业。

第三条 云南省农业厅、云南省文化厅共同成立云南普洱茶文化精品店评审领导小组,由省农业厅分管副厅长任组长,省文化厅分管副厅长任副组长,相关处室领导为成员,在省农、阻厅市场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云南普洱茶文化精品店评审的日常工作。各地州市县也应建;立或明确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指导和协调云南普洱茶文化精品店工作。

第四条 对云南普洱茶文化精品店的认定和监测管理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五条 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云南普洱茶文化精品店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标准及申报程序

第六条 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1、具有一定规模和效益,并具有浓郁云南茶文化纸旧的茶叶营销企业。

2、企业组织形式。按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依法设立的以营销云南茶叶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茶叶营销企业。

3、企业经营的产品。企业经营的产品,80%以上是云南产的茶叶。

4、企业规模。经营铺面不得少于150平方米。

5、企业效益。企业应不欠税、不欠职工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亏损。

6、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70%,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7、企业铺面装修。茶店装饰得体,整体要突出”茶”的素雅、清心、富含云南茶文化丰富内涵的特点。

第七条 申报程序

1、云南普洱茶文化精品店每年评审一次,通过五年的评审和筛选全省评出200家云南普洱茶文化精品店。

2.申报企业向企业所在地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文化部门主管部门共同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

3.各州、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正式行文向省云南普洱茶文化精品店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第三章 普洱茶文化精品店的认定

第八条 省普洱茶文化精品店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地推荐的云南省普洱茶叶文化精品店进行遴选和对已认定精品店进行监测评价工作。云南普洱茶文化精品店评分办法,由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普洱茶文化精品店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

第九条 省普洱茶文化精品店认定程序和办法。

1.省普洱茶文化精品店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普洱茶文化评审专家组,根据各州、市上报的企业有关材料,按照云南普洱茶文化精品店认定评分办法进行评分、审查、认定。

2.经省普洱茶文化精品店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企业,评选为精品店,通过媒体公布企业名单,并颁发证书。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条 对云南普洱茶文化精品店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做到可进可出

第十一条 建立云南普洱茶文化精品店企业动态管理制度,及时了解企业的经营发展情况,并进行运行监测评价,为企业的进出提供依据,为有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

第十二条 实行两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具体办法是:

1.企业报送基础材料。精品店企业在进行监测年份的次年1月底之前,应将反映企业变化情况的基础材料报企业所在地的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材料包括:授牌后的经营情况,弘扬云南茶文化及打造云南茶叶品牌的情况。第一次监测是在企业被认定为精品店开始后的第三个年份。

2.省级材料汇总与核查。次年2月,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云南普洱茶文化精品店企业所报基础材料进行汇总、核查。核查无误后,报省普洱茶文化精品店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

3.省普洱茶文化精品店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州、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基础数据材料,按照云南普洱茶文化精品店评分办法进行评分,并对精品店企业的运行状况进行分析,提出意见并以审定。

第十三条 动态监测合格的精品店继续给予挂牌;对监测不合格者,取消其挂牌资格,省普洱茶文化精品店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第十四条 在不属监测评价的年份,各地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文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云南茶文化精品店的监督。对有违规经营的企业要及时报省普洱茶文化精品店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取消其挂牌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申报云南普洱茶文化精品店的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果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精品店资格;未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申报资格,4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十六条 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价过程中不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工作人员,主管机关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七条 云南普洱茶文化精品店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其云南普洱茶文化精品店企业称号予以重新确认的,企业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营业执照及有关更名材料,由所在州、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普洱茶文化精品店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审核确认。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普洱茶文化精品店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白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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