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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贯彻执行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7:59:48  浏览:84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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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贯彻执行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印发《关于贯彻执行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86年5月12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建委、建设厅),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由国家计划委员会组织修订的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正陆续批准发布施行。为了保证定额的顺利执行,现将《关于贯彻执行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的若干规定》发给你们。执行中的问题,请告诉我委标准定额局。

附件:关于贯彻执行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的若干规定
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共十五册,以下简称新定额)正由国家计划委员会陆续批准发布施行。为保证新定额的贯彻执行,特作如下规定:
一、新定额的适用范围
新定额系全国统一预算定额,是编制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图预算的依据,也是编制概算定额。概算指标的基础;实行招标承包制的工程,是作为编制标底的基础。新定额的水平不得任意降低。有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部门可根据本地区、本部门情况,适当提高定额水平,在本地区和本部门所属工程项目和施工企业范围内执行,并报国家计划委员会和新定额主管部门备案。
二、新定额采取分级管理办法
1.新定额的主编部门即为该定额的主管部门。它负责掌握定额的执行情况,积累资料,传递信息,对定额进行补充以及对定额作出统一解释。
为加强管理,新定额主管部门应在所属定额管理机构中,按所主管的册数(一册或几册),设立二至三人的专门管理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并报国家计划委员会备案。国家计划委员会对管理组将适当拨给补助经费,并发给印章,以利于开展工作。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基建综合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定额工作机构在本地区、本部门范围内,按照新定额的编制说明负责对定额进行解释和协调解决定额执行中的问题,并负责定额的补充和资料的积累。
三、新定额的交底方法
新定额的主管部门在新定额发布以后,应将有关定额的编制说明等交底资料,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基建综合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定额工作机构,以及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和建设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并及时根据他们提出的问题作出书面的统一解释,必要时可召开交底会。定额编制说明等交底资料以及统一解释均送国家计划委员会备案。
四、材料预算价格的编制和单位估价表的生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基建综合管理部门的定额工作机构要尽快做好新定额贯彻执行的准备工作。按照十五册全国统一安装工程材料目录的材料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的统一要求,结合本地区工程建设情况编制地区材料预算价格。要积极创造条件应用电子计算机生成单位估价表。
地市也可直接采用省会的单位估价表计算价差调整系数。
五、新定额的施行
自新定额施行之日起,原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颁发试行的通用设备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简称九册定额)及各有关部门颁发的有关定额即行停止执行。如果由于编制材料预算价格等原因必需推迟执行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条件具备情况自行决定。但最迟不得晚于1987年7月1日。
六、新定额的补充
新定额的缺项可由施工图预算编制单位编制一次性补充单位估价,随同施工图预算进行审定,在所建设的工程范围内执行并送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基建综合管理部门的定额工作机构备案。
适用于一个地区、一个部门的补充定额,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批准,在本地区、本部门范围内执行,同时抄送有关新定额管理组;适用于全国范围的补充定额,由有关新定额提出,经其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报国家计划委员会备案。
附:十五册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的主管部门
定额名称 定额主管部门
第一册 机械设备安装工程预算定额 机械工业部
第二册 电气设备安装工程预算定额 水利电力部
第三册 送电线路工程预算定额 水利电力部
第四册 通信设备安装工程预算定额 邮电部
第五册 通信线路工程预算定额 邮电部
第六册 工艺管道工程预算定额 中国石化总公司
第七册 长距离输送管道工程预算定额 石油工业部
第八册 给排水采暖煤气工程预算定额 吉林省建设厅
第九册 通风空调工程预算定额 天津市建委
第十册 自动化控制装置及仪表工程预 化学工业部
算定额
第十一册 工艺金属结构工程预算定额 化学工业部
第十二册 炉窑砌筑工程预算定额 冶金工业部
第十三册 刷油、绝热、防腐蚀工程预 化学工业部
算定额
第十四册 热力设备安装工程预算定额 水利电力部
第十五册 化学工业设备安装工程预算 化学工业部
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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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中俄国界东段的补充协定

中国 俄罗斯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中俄国界东段的补充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根据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俄罗斯联邦最高苏维埃批准的一九九一年五月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关于中苏国界东段的协定》,为了明确和确定已达成一致的中俄国界东段第7至第8界点及第10至第11界点两地段的国界线走向,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俄国界线从一九九一年五月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关于中苏国界东段的协定》第二条所述的第7至第8界点的走向如下:
从第7界点起,国界线溯海拉尔河(原苏联地图为普罗尔瓦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大体向南偏东南行,至海拉尔河(原苏联地图为普罗尔瓦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与无名河流(原苏联地图为阿尔贡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的相交处,然后顺无名河流(原苏联地图为阿尔贡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大体向北偏东北行,至第7/1界点。该界点在无名河流(原苏联地图为阿尔贡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上,直角坐标X约为5 490 500、Y约为20 564 000。
从第7/1界点起,国界线以直线向北行,穿过阿巴该图洲渚(原苏联地图为博利绍伊岛)至第7/2界点。该界点在额尔古纳河(原苏联地图为普罗尔瓦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上,直角坐标X约为5 496 160、Y约为20 564 380。
从第7/2界点起,国界线顺额尔古纳河(原苏联地图为普罗尔瓦河)水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大体向东偏东北行,至第8界点。
中俄国界线从一九九一年五月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关于中苏国界东段的协定》第二条所述的第10至第11界点的走向如下:
从第10界点起,国界线顺黑龙江(原苏联地图为阿穆尔河)主航道中心线大体向东行,至第10/1界点。该界点在黑龙江(原苏联地图为阿穆尔河)主航道中心线与从第10/2界点所作岸线垂线的相交处。
从第10/1界点起,国界线沿上述垂线向南行,至第10/2界点。该界点在黑瞎子岛(原苏联地图为博利绍伊乌苏里斯基岛)上,直角坐标X约为5 358 650、Y为23 482 570。
从第10/2界点起,国界线在黑瞎子岛(原苏联地图为博利绍伊乌苏里斯基岛)上以直线向南偏东南行,至第10/3界点。该界点直角坐标X约为5 358 300、Y约为23 482 740。
从第10/3界点起,国界线在黑瞎子岛(原苏联地图为博利绍伊乌苏里斯基岛)上以直线向南偏西南行,至第10/4界点。该界点直角坐标X约为5 349 820、Y约为23 479 010。
从第10/4界点起,国界线在黑瞎子岛(原苏联地图为博利绍伊乌苏里斯基岛)上以直线向东南行,至第10/5界点。该界点直角坐标X约为5 349 790、Y约为23 479 040。
从第10/5界点起,国界线在黑瞎子岛(原苏联地图为博利绍伊乌苏里斯基岛)上以直线向东南行,至第10/6界点。该界点直角坐标X约为5 349 650、Y约为23 479 140。
从第10/6界点起,国界线以直线向南行,至第11界点。
上述中俄国界线,用红线标绘在比例尺为十万分之一的中国地图和原苏联地图上。在国界线叙述中所用直角坐标值均系从这些地图上量取的。
上述用红线标绘中俄国界线的地图附在本补充协定之后,并作为其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二条
为了实地确定本补充协定第一条所述中俄国界线,缔约双方决定根据对等的原则成立联合勘界委员会并责成该委员会实施勘界工作——确定界河主航道中心线、河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的确切位置,根据本补充协定第三条确定国界河流中岛屿的归属,竖立界标,起草勘界文件,绘制详细的勘界地图,以及解决与完成上述任务有关的各项具体问题。
第三条
缔约双方同意,本补充协定第一条所述中俄国界线,通航河流沿主航道中心线行,非通航河流沿河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行。主航道和作为国界线的主航道中心线、河流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的确切位置和据此划分河流的岛屿归属,待中俄勘界时具体确定。
确定主航道的主要根据是航道水深,并结合航道宽度和曲度半径加以综合考虑。主航道中心线是标示主航道的两条相应的等深线之间的水面中心线。
确定主流的主要根据是中水位时的河流流量。
第四条
缔约双方同意,实地勘定的中俄国界线同样应沿垂直方向划分上空和底土。
第五条
在边境地带实地可能发生的任何自然变化不影响实地勘定的本补充协定第一条所述地段的中俄国界线位置和岛屿归属,除非缔约双方达成其他协议。
在界河中界线勘定以后,界河中新出现的岛屿,按勘定的界线划分,如果新出现的岛屿骑在勘定的边界线上,由缔约双方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协商,确定其归属。
第六条
本补充协定作为一九九一年五月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关于中苏国界东段的协定》的补充。
第七条
本补充协定须经批准,并自互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批准书应尽快在莫斯科交换。
本补充协定于二○○四年十月十四日订于北京,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 俄罗斯联邦代表
李肇星 拉夫罗夫
(签字) (签字)

民政部转发对婚姻登记工作答记者问

民政部


民政部转发对婚姻登记工作答记者问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现将民政部有关负责同志对婚姻登记工作应注意的问题,答中国青年报社记者问,转发给你们,望参照执行。

附:婚姻登记工作应注意什么(民政部有关负责同志答中国青年报社记者问)
新婚姻法实施后,不少青年给本报来信,反映有些地区和单位婚姻登记工作中的情况,并提出了一些问题。本报记者为此走访了民政部有关负责同志。
问:对新婚姻法关于婚龄的规定,各地是否可以灵活掌握?
答:新婚姻法明确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这是法定的婚龄,不允许轻易改变。至于有些行业,因职业的特殊性,需要提高结婚年龄的,如民航系统的空勤人员、高等院校的在校学生,可按有关规定办理。法定的婚龄只
是最低的结婚年龄,即不到这个年龄不批准结婚,而不是说到了这个年龄就必须结婚。青年自愿适当推迟结婚年龄,国家是鼓励和提倡的。我们支持有关方面宣传晚婚的好处,使青年自愿地响应晚婚号召。如果经过宣传教育,本人仍要求依照法定婚龄登记,只要符合婚姻法,婚姻登记机关
就应准予登记。
问:在办理结婚登记时,有些地方向男女双方索取计划生育押金,这种做法对吗?
答:办理结婚登记时,向男女双方进行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是必要的,也是应该的。但采用索取计划生育押金的办法则是错误的。去年九月三日,民政部就发过一个“关于办理结婚登记不应收取押金的通知”,指出这种做法不仅增加了群众的经济负担,也给党和政府造成不良影响。凡
是在结婚登记时,向婚姻当事人错误地索取计划生育押金的,要切实加以纠正,已收的押金应即退还本人。
问:有些地方规定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要女方进行婚前是否受孕的检查,对这种做法,你的看法如何?
答:在结婚登记时要女方进行婚前是否受孕的检查,这是错误的。对于婚前是否进行健康检查的问题,婚姻法里也没有规定。如果群众自愿要求作婚前健康检查,那是可以的。另外,有的青年已到了结婚年龄,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就同居,这是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应对他们进行严肃
的批评和法制教育,并要他们迅速办理登记手续。
问:有些青年来信反映,他们那里办理结婚登记,有时间限制。有的规定每月有一、两天登记时间,有的则规定每年的“五一”、国庆、新年等节日才能登记,其他时间不办理登记。这种做法是否合适?
答:办理结婚登记的时间,要从方便群众出发,应该随到随登记。据了解不少农村人民公社由于人少事多,规定每周几个半天办理婚姻登记,这种办法也是可行的。
问:有的地方申请结婚登记时,只有一方到场,也给办理了登记,甚至还有请别人代办登记的。这种做法是否可以?
答:不可以。结婚进行登记,是履行法律手续,使婚姻关系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这是很严肃的事情,必须是在男女完全自愿的情况下,双方均到登记机关共同申请,方准予登记。这既关系到贯彻“婚姻自由”原则,也关系到婚后的家庭和睦。至于请别人代办登记则是违背婚姻法的
,应不予登记。
婚姻登记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在这项工作中采取一些错误的做法,不仅容易引起群众的不满,增加群众的经济负担,而且直接违犯了新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的基本原则。因此,各地婚姻登记机关,应当进一步加强法制观念,切实纠正一切错误作法。



1981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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