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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建筑控制线管理技术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21:43:38  浏览:95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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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建筑控制线管理技术规定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


铜陵市建筑控制线管理技术规定

铜政〔2008〕30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铜陵市建筑控制线管理技术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八月十八日

铜陵市建筑控制线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市道路交通顺畅,控制好主要道路沿线景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铜陵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控制线是指道路两侧控制沿街建筑物靠临街面的界线,又称建筑红线。

  第四条 规划区范围内道路按照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及公路五类进行控制。各类道路两侧建筑控制线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快速路两侧建筑控制线宽度不小于20米。

  (二)主干路两侧建筑控制线宽度老城区不小于10米,新城区不小于15米。

  次干路两侧建筑控制线宽度老城区不小于5米,新城区不小于10米。

  支路两侧建筑控制线宽度老城区不小于3米,新城区不小于5米。

  (三)高速公路两侧建筑控制线宽度不小于100米;高速连接线两侧建筑控制线宽度不小于50米;省道两侧建筑控制线宽度不小于20米;县乡道两侧建筑控制线宽度不小于15米。

 道路两侧建筑控制线宽度具体按照《铜陵市道路两侧建筑控制线规划一览表》执行。

  第五条 道路两侧建筑控制线宽度除满足上述规定的低限外,还应满足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日照、环保、综合防灾、管线敷设和景观等要求。主要道路交叉口建筑、沿道路高层建筑和大型建筑的建筑控制线宽度应在地段详规及城市设计的基础上合理确定。

  第六条 铜陵市城乡规划管理中的相关规定凡与本规定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七条 本规定由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铜陵市道路两侧建筑控制线规划一览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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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邮电部印发《关于查处邮电工作人员渎职案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邮电部印发《关于查处邮电工作人员渎职案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0年6月20日,最高检/邮电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邮电管理局,邮电部属各局级单位:
为及时准确查处邮电工作人员渎职案件,打击破坏邮电通信的犯罪活动,保障国家、邮电企业的财产和公民的通信自由权利不受侵犯,维护邮电信誉,促进廉政建设,最高人民检察院、邮电部共同制定了《关于查处邮电工作人员渎职案件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望将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按系统及时报告。

关于查处邮电工作人员渎职案件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及时准确查处邮电工作人员渎职案件,打击破坏邮电通信的犯罪活动,惩治腐败,保障国家、邮电企业的财产和公民的通信自由权利不受侵犯,维护邮电信誉,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障邮电通信和邮电财产的安全,预防邮电工作人员中的渎职行为,是各级检察机关和邮电部门的共同任务。检察机关和邮电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秉公执法,共同做好渎职案件的查处工作。
第三条 邮电工作人员渎职案件,主要是指利用职务之便,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权利,泄露通信秘密,贪污用户财物,收受贿赂,玩忽职守等案件。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邮电公安保卫部门应立案查处;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由检察机关立案查处:
(一)邮电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隐匿或者毁弃邮件、电报,以及隐匿或者毁弃报刊数量较多的;
(二)邮电工作人员窃取邮件,或者从中窃取财物的;
(三)邮电工作人员贪污邮电营收款、用户汇兑款、储蓄存款、报刊款以及其他款项的;
(四)邮电工作人员利用通信工具,传递非法信息,从中收受贿赂的;
(五)邮电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收寄禁寄物品,致使发生火灾、爆炸、中毒等危及邮件或人身安全的;
(六)邮电工作人员窃取通信秘密或者泄露通信秘密的;
(七)邮电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机要邮件丢失、被盗的;
(八)邮电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通信中断等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第四条 邮电工作人员渎职案件的立案、查处,必须重视对邮电通信的破环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不能仅以数量和直接经济损失多少为依据。
第五条 检察机关和邮电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建立健全案件查处工作的协作配合程序。
(一)案件初查工作,一般由邮电部门负责,必要时检察机关配合协助。对于构成犯罪的案件,移送检察机关依法立案查处,邮电部门积极配合;对于一般违法案件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由邮电部门负责处理。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案件,由发案地的检察机关和邮电部门为主组织查处工作,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检察机关和邮电部门要积极配合,对涉及本地区的有关线索和嫌疑人亦应调查清楚,及时通报情况。必要时上级领导机关组织协查,给予指导。
(三)邮电部门发现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在组织力量保护现场和进行追查的同时,应及时通报当地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发现有关破环邮电通信和邮电工作人员渎职案件的线索,应及时通报当地邮电部门。检察机关接到报案后,对有作案现场的,应及时派员参加现场勘验、检查,或委托邮电公安保卫部门进行勘验、检查。
(四)已经立案的重大、特大、涉外或者涉及县以上领导干部的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在向当地通报的同时,及时报送上级检察机关,上级机关应加强指导,必要时直接派员参加办理。
(五)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邮电工作人员渎职案件,一些调查取证工作可请当地邮电公安保卫部门协助办理;邮电公安保卫部门的办案人员可以向有关单位和证人调查、取证,经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认可后,具有法律效力。检察机关为了收集犯罪证据,需要对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进行收集、勘查、鉴定、扣押物证、书证时,邮电部门应在检察机关主持下,积极配合。
(六)检察机关在侦查案件过程中,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被告人需要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应由检察机关依法委托当地派出所或邮电部门执行。
(七)邮电部门移送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及时受理,认真审查,并将审理结果及时通知邮电部门。邮电部门对定性处理有不同意见,可向承办单位提出复议。复议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可逐级报告各自的上级领导机关协助调查解决,依法办理。
(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终结,对被告人作出提起公诉、免予起诉,或撤销案件的决定后,应将有关法律文书和检察建议送达被告人的所在单位,并向邮电部门提出对被告人予以单位内部处理的检察建议;所在单位处理的结果,应及时报送原办案的检察机关和上级邮电部门。
(九)邮电部门对于检察机关决定免予起诉的案犯,应建立帮教小组,制定帮教措施,定期教育考核,并及时向检察机关反映帮教对象的表现情况。检察机关亦应进行回访考查。
(十)检察机关、邮电部门对于在办案中罚没赃款赃物的处理,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邮电部一九八三年《关于加强查处破坏邮政通信案件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和财政部(86)财预字第228号文件精神执行。应当由犯罪分子退赔的财物必须按照法院判决和检察机关的决定限期退赔,其中属于用户的,由邮电部门负责归还用户,并将归还的收据入卷作为证据存档;除此之外,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国库。
第六条 检察机关和邮电部门在办案和综合治理工作中,要在各自履行职责、发挥职能作用的同时,建立相应单位间对口工作联系制度。
工作联系制度可分为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定期联系制度的内容,主要通报分析发、破案情况和规律,协商制定加强防范和综合治理的措施,定期联系时间,根据实际需要,可以每季度、每半年联系一次;不定期联系制度的内容、时间,由一方向对方提出建议,双方共同商定作出安排,制定解决办法。
检察机关和邮电部门的领导对于工作联系制度的实施,要加强监督检查,并把检察机关与邮电部门相关单位的对口联系组织好、协调好。
第七条 邮电部门对已经作出处理,尚需移送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案件以及邮电部门已移送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尚未终结的案件,一般不宜公开报道,需要公开报道时,由双方协商决定。
第八条 检察机关、邮电部门在办案中应本着节约原则,勤俭办案。
第九条 各级检察机关和邮电部门,对于检举、揭发犯罪分子有重大贡献,或者在侦查破案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对于隐瞒当事人的违法犯罪事实,或者纵容、包庇违法犯罪分子、或者捏造事实诬陷他人,以及有其他徇私舞弊、贪赃枉法行为的,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门前四包工作监督考核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门前四包工作监督考核办法的通知

哈政办综〔2010〕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门前四包工作监督考核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二月九日





哈尔滨市门前四包工作监督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创建“三优”文明城市步伐,全面落实《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哈尔滨市实行门前四包责任制规定》,大力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门前四包工作监督考核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标准、奖惩分明,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对各区政府、街道办事处、临街单位和个体业户关于门前四包工作进行的监督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城管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门前四包工作考核主要包括组织领导、制度建设、资金投入和管理效果4方面内容。

  (一)组织领导。门前四包工作的组织协调、综合指导、监督检查、考核评比及领导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制度建设。建立门前四包工作日常管理、检查考核管理制度和长效管理机制等情况。
  (三)资金投入。建立门前四包工作专项管理资金情况和资金投入使用情况。
  (四)管理效果。门前四包工作签状率和达标率,门前容貌、卫生、绿化和亮化达标等情况。

  第三章 考核方式

  第六条 对门前四包责任制落实情况实行市、区、街三级考核。

  (一)市城管办和市园林、道桥、环卫、执法等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检查考核各区门前四包责任制组织实施情况;
  (二)各区城管办负责检查考核本区各街道办事处门前四包责任制日常管理情况;
  (三)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检查监督本辖区内临街单位和个体业户门前四包签状达标情况。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重点地区管理处)对辖区内门前四包责任的落实情况进行每天日常巡查,每周不定期抽查,按月进行评比排名。每季度将排名前10名和后5名的临街单位和个体业户名单上报区城管办。

  第八条 各区城管办组织区城管和园林等行业管理部门及城管行政执法局,对本区各街道办事处落实门前四包责任制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每月考核一次,按季评比。同时,每季对各街道办事处上报的临街单位和个体业户名单进行核查排名,其中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和香坊区要将本区前20名和后5名名单,平房区、松北区、呼兰区和阿城区将本区前15名和后3名名单,分别上报市城管办。

  第九条 市城管办组织市园林、道桥、环卫、执法等行业管理部门对各区落实门前四包责任制情况每月不定期抽查,抽查结果纳入市城市管理目标考评成绩。

  第十条 市城管办会同市文明办、市监察局和市委、市政府督查室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各区门前四包工作进行抽查,抽查结果纳入市城市管理目标考评成绩。

  第十一条 新闻媒体曝光的门前四包问题和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受理的群众举报案件,经核实后,按相关规定扣分,并纳入市城市管理目标考评成绩。

  第十二条 市城管办根据《哈尔滨市城市管理目标考评办法》,按季考核、半年评比、年终总评。于年末会同市文明办等部门对各区进行排名,对上报的临街单位和个体业户进行核查评比,将考核结果在媒体上公示、组织评议,最终确定评比名次。

  第四章 奖惩办法

  第十三条 市、区城管部门将门前四包纳入市、区城市管理目标考核当中,定期考核打分,并对各区、各街道办事处门前四包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 市、区政府每年对成绩显著、排名靠前的城区和街道办事处分别给予表彰奖励。其中,市政府关于门前四包专项奖励资金从城市管理“以奖代投”资金中统筹安排;区政府要设立门前四包专项奖励资金。

  第十五条 根据年度排名,全市每年授予前30名临街单位和个体业户“门前四包优秀”标识牌,并予以奖励。对后10名的,悬挂“门前四包不合格”标识牌,并在媒体上进行曝光。

  第十六条 对门前四包责任制落实不力的区、街道办事处取消年度文明单位、先进单位的评比资格,取消责任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年度评优选先资格。

  第十七条 对未落实门前四包责任制的临街单位和个体业户,在信用评价、评优评先、授予相关荣誉称号等方面实行否决机制。月检查不符合要求的,由街道办事处责令责任人限期整改并通报批评。1年内累计3次不合格的,由区政府通报批评。拒不履行门前四包责任的,由市城管部门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对门前四包不达标、且拒不整改的临街单位和个体业户,由城管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有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罚;有关法规、规章未作规定的,依据《哈尔滨市实行门前四包责任制规定》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城管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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