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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资助留学人员短期回国工作讲学专项基金的施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3:29:09  浏览:98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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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资助留学人员短期回国工作讲学专项基金的施行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资助留学人员短期回国工作讲学专项基金的施行办法

(1994年2月17日委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 为了给我国在海外的留学人员和学成后尚留在国外的学者(以下简称留学人员)积极关心、支持和参加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研究工作创造条件,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为祖国的科学技术事业,尤其是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做出贡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简称科学基金委员会)决定拨专款设立资助留学人员短期回国工作讲学专项基金。

  第二条 本专项基金择优资助已获得博士学位的留学人员(包括出国留学后已获得外国长期(永久)居留权或留学国再入境资格者)。申请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本人有突出的学术成就,包括:获得过有影响的科学技术奖励,有突出的发明创造,近期在权威性学术刊物上发表过有影响的学术论文等;
  (2)本人短期回国工作讲学有助于国内新兴和交叉学科的发展;
  (3)已落实国内接待单位和回国短期工作讲学计划。
  符合上述条件的其它留学人员也可申请。

  第三条 本专项基金资助下述活动:
  (1)参加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简称科学基金)项目的研究工作或和国内同行就某一基金课题进行合作研究;
  (2)作为主讲人参加与科学基金项目有关的讲习班或研讨班;
  (3)参加科学基金委员会资助的国际会议,并口头宣读其学术论文;
  (4)参加科学基金项目承担单位的实验室建设;
  (5)由科学基金委员会认可的其它活动。

  第四条 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人需通过国内接待单位向科学基金委员会提出资助申请。接待单位需填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资助留学人员短期回国工作讲学申请书》,并附该留学人员要求回国短期工作讲学的信函和工作讲学详细计划及证明其学术成就的材料(包括:本人简历、已发表的学术论文的目录和引用情况以及获得奖励的证明,国内外知名专家、权威人士或驻外使、领馆以及留学生组织的推荐信等材料),一并报送科学基金委员会的有关科学部;
  (2)在一时难于找到接待单位的情况下,申请人可通过我驻外使、领馆科技和教育处、组或直接同科学基金委员会国际合作局或有关科学部联系,协助落实接待单位;
  (3)根据本专项基金资助经费金额,科学基金委员会常年受理留学人员的申请,择优资助,直到本年度专项基金经费额满为止。申请者应在项目实施前三个月提出申请。对获得资助或未获得资助的申请者,都将在受理申请书之后及时给予答复。

  第五条 本专项基金原则上资助留学人员在国内工作讲学期间的部分或全部接待费用(其中包括: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等)。
  留学人员在国内期间的研究费用由接待单位承担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中支付,若有特殊需要则要另报申请和经费预算,并经同行专家评审后决定资助与否。
  本专项基金也少量择优资助国内接待单位和留学人员发起和举办的讲习班或学术研讨会。

  第六条 资助留学人员短期回国工作讲学专项基金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际合作局归口管理。本施行办法由科学基金委员会责成国际合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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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启用G号段音像制品防伪标识的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启用G号段音像制品防伪标识的通知


文化部决定,自2003年2月20日起启用G号段音像制品防伪标识。G号段音像制品防伪标识的外观、质量和技术标准与E号段防伪标识一致,使用规定和价格不变。

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音像制品防伪标识识别办法的学习和宣传,加大对标识制假、用假的打击力度,坚决纠正和查处音像出版发行单位不按规定使用防伪标识的行为。


文化部办公厅
二○○三年一月二十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1990年10月30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1990年10月30日)

(1990年10月30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一、免去胡赤菊(女)、王乃平、刘澄清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二、任命张德利、阎敏才、焦述勋、王小新、赵景喜、王路(女)、唐宝森、孙佩生、王钢平、赵建平、何生清、吴建平、石小申、罗辑、阎敏琴(女)、仝保宇、尹晋华、韩绍金、雷鹰(女)、赵汝琨、刘长春、陈柯钧、王开洞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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