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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区经营性土地出让收益分配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9:18:02  浏览:81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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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区经营性土地出让收益分配办法(试行)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区经营性土地出让收益分配办法(试行)》的通知

黄政办发〔2011〕38号


黄州区人民政府、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黄冈市区经营性土地出让收益分配办法(试行)》已经2011年4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七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



黄冈市区经营性土地出让收益分配办法(试行)



  为加强市区经营性土地收购储备工作,正确处理市政府与基层组织的利益关系,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推进市区一体开发,特制定黄冈市区经营性土地出让收益分配办法。

  第一条 黄冈市区规划区内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新增经营性用地、国有存量划拨土地和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由市政府依法统一征收转用和收购储备。市国有土地储备中心会同市国土资源局代表市政府依法进行收购储备,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

  第二条 市政府征收、转用的新增经营性用地、国有存量划拨土地和政府行使优先权购买的土地所需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拆迁补偿费等法定费用,由市国有土地储备中心代表市政府出资,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的土地,依据市政府确定的年度供地计划,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规划局、房管局、国有土地储备中心共同拟定供地方案报市政府审批,由市国有土地储备中心按审批的供地方案从储备土地中提供。经营性土地严格按招拍挂方式出让供地。

  第四条 经营性土地出让收益在扣除征地和收购成本以及按国家规定提取专项资金后的净收益,实行市政府、黄州区政府或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村(社区)三级共享。属集体土地征收转用的,土地出让净收益按市政府85%、黄州区政府或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15%比例分成(含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分成部分,具体分配比例由黄州区政府或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确定);属国有农用地征收转用的,土地出让净收益按市政府90%、原土地使用权人10%的比例分成。收储改制或破产企业土地需要安置职工的,土地收益在扣除安置职工相关费用后再分成。分成部分在土地收益实现后审核拨付。

  第五条 经营性土地净收益的分成部分,市政府主要用于城市建设;黄州区政府或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主要用于城市建设;村集体应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生活补贴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国有农用地的原土地使用权人应主要用于农工的社会保障和生活补贴。财政部门要设立专户加强管理,审计部门要加强审计监督,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和土地收益专款专用。如发现未按规定用途使用或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要严肃查处。

  第六条 经营性土地收益实行三级共享后,必须坚持利责挂钩,明确市政府、黄州区政府或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村(社区)三级责任,共同做好经营性土地收储、出让工作。市国土资源局代表市政府签订集体土地和国有农用地征收(用)协议,具体协调工作由黄州区政府和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市国有土地储备中心配合。市国有土地储备中心代表市政府签订国有存量划拨土地和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土地的收购补偿协议,具体协调工作由黄州区政府、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或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和收购土地需要拆迁的,具体工作由黄州区政府、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相关部门负责,拆迁费用纳入成本。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严格按照国家政策标准执行。财政、住建、规划、城市综合执法等部门要认真执行有关规定,严把规划、建设审批关,加强资金管理,对违法建设的要依法予以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已签订征收转用或收购储备协议的,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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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以霍乱为重点的肠道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通知(2007年)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以霍乱为重点的肠道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卫办疾控发[2007]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近年来,我国霍乱流行特点不断发生变化。在连续三年发病明显下降之后,2005年疫情出现大幅度回升,优势菌型由O139群转变为历史上曾造成大流行的O1群;2006年发病再度下降,优势菌型再度转变为O139群。这说明造成我国霍乱流行的潜在因素依然存在。与此同时,近年来我国部分地区不断发生伤寒、痢疾等肠道传染病暴发疫情,防治形势不容乐观。为进一步加强以霍乱为重点的肠道传染病防治工作,切实保护人民健康,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医疗机构感染性疾病科工作,做好传染病预检分诊工作。各医疗机构要坚持肠道门诊制度,在5-10月期间,认真进行腹泻病例的登记和筛检,做好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工作,并严格掌握肠道传染病病例出院标准,防止疫情扩散。

二、继续做好肠道传染病的疫情监测工作。要加强对饮食服务从业人员、学校、大中城市中流动人口聚居区、建筑工地等重点地区和人口的疫情监测和管理;加强对海、水产品的采样检测等监测工作。国家级监测点所在地卫生部门要加强组织管理,认真落实各项肠道传染病监测实施方案,及时、准确地掌握全国肠道传染病疫情和流行因素变化趋势。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建立和启动全国霍乱监测信息管理系统,并加强对各地信息报告管理工作的技术指导。

三、加强肠道传染病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各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每日审核和分析医疗机构疫情报告情况,一旦发现霍乱病例,要立即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并实施控制措施。要加强霍乱等肠道传染病暴发疫情的疫源追踪、密切接触者的管理,切实做好疫点、疫区的卫生处理工作。各地要早安排、早部署,做好药品、试剂、疫苗等暴发疫情应急物质准备。

四、加大食品卫生执法力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对餐饮业、集体食堂等消费环节的卫生监管,防止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要对经营水产品的餐厅(馆)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督促餐厅(馆)加强自身管理,严格执行食品卫生制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配合协作,对无证无照的餐饮摊点,要会同工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五、做好专业人员培训和考核工作。各地要不断强化对医疗机构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人员的肠道传染病防治技术培训。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依法开展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肠道传染病防治工作的指导和考核。

六、广泛深入地开展环境卫生整治和健康教育活动。各地要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结合卫生城镇创建工作,进一步加大环境卫生的整治力度,做好改水改厕和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要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大力提倡健康的饮食和卫生习惯,增强全民的自我保健意识。

特此通知。



二○○六年四月三十日



青岛市教育局学术性评奖活动管理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教育局


青岛市教育局学术性评奖活动管理办法

青教字〔2004〕77号


  第一条 为规范市教育局学术性评奖活动,促进学术性活动的发展和繁荣,根据《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术性评奖活动是指以教育管理、教育教学理论研究和实践应用成果为对象而设立的奖励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教育局及其授权、委托机构开展的学术性评奖活动。
  第四条 学术性评奖活动由市教育局政策法规处归口管理,市教育局监察室实行监督。
  第五条 学术性评奖活动应坚持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预评奖程序和结果。
  第六条 学术性评奖项目的设定应具有理论指导性和实用性,应当从教育实际出发,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符合教育改革方向、有利于教育创新和教育质量的提高。
  学术性评奖项目的设定应体现精简、集中的原则,对类似、相近的评奖活动,统一设定项目、实行综合评审。
  第七条 学术性评奖项目名称应当科学、明确,与其设奖宗旨相符。
  第八条 学术性评奖项目设立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一等奖数量应从严控制。二等奖、三等奖数量原则上不超过上一等次奖项数量的三倍。获奖总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参评总数的30%。
  学术性评奖一般不设立特等奖、优秀奖、鼓励奖。
  第九条 学术性评奖活动应根据学术成果实际水平评定等次。如无达到相应评奖等次水平的优秀成果,应空缺该评奖等次。
  第十条 实行学术性评奖项目年度申报和年度计划制度。学术性评奖应由项目组织单位(或牵头组织单位)于每年11月30日前提出申请,由市教育局政策法规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议,提出审查意见,并拟定年度评奖计划,经市教育局局长办公会批准后实施。
  学术性评奖申请报告应注明评奖必要性、时间、内容、范围、组织形式、工作程序、评奖等次和数量、奖励形式、结果运用等。
  第十一条 市教育局年度评奖计划应于每年年初向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局属学校及各有关学校公布。
  学术性评奖组织单位应根据市教育局局长办公会决定,形成具体的评奖工作意见,按《青岛市教育局工作规则》经批准后向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局属学校及各有关学校公布,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学术性评奖应当建立科学、民主的评审程序。
  学术性评奖可分推荐(自荐)、评审、公示、决定、颁奖几个阶段进行。
  学术性评奖组织单位及工作人员学术成果不得参与本单位组织的评奖活动。
  第十三条 实行学术性评奖分级评审制度。区(市)或学校应根据评奖工作意见,对本区域(单位)的有关成果进行评审,按规定要求推荐优秀成果。
  第十四条 实行学术性评奖专家评审制度。评奖组织单位应组成评审委员会对参评成果进行综合评议,投票表决,作出初步决定。
  评审委员会应由评奖项目所涉及领域的专家组成。
  第十五条 实行学术性评奖公示制度。对通过评审委员会审定的成果应通过网络、媒体等形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个工作日。任何组织和个人有异议的,均可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向组织单位提出。
  第十六条 对通过评审委员会审定、公示期间未提出异议的成果,按规定程序予以表彰。
  第十七条 学术性评奖活动周期根据学术成果实际设定,重要评奖项目应适当延长评奖周期。
  第十八条 评奖组织单位不得将评奖等次和数量与参评单位的推荐数量或资助的费用挂钩。不得向参评单位(个人)收取费用或索取其他利益。确需向参评单位(个人)收取费用的,须经市物价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学术性评奖奖励资金应采取财政拨款、企事业单位赞助等形式解决。
  第二十条 学术性评奖活动应加强与上级学术性评奖活动的衔接。
  对国家、省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部门组织的学术性评奖活动,与市教育局年度计划一致的,应结合进行;对市教育局年度计划以外的评奖项目,根据上级评奖意见,由相关业务部门按名额等额推荐,一般不进行市教育局一级评奖。 青岛市教育局学术性评奖活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学术性评奖组织单位应加强与国家、省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科研机构和市直有关部门的联系,做好优秀学术成果的推荐、发表工作。
  对具有实践价值的学术成果,学术性评奖组织单位应做好有关实验及经验推广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术性评奖结果可作为教师考核、奖励、聘任的依据之一,具体办法由市教育局人事处制定。
  第二十三条 对抄袭、剽窃、侵吞他人成果、或者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奖励的个人,经市教育局局长办公会批准后,撤销奖励,并责成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奖励的组织,由市教育局予以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在评奖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评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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