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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1:13:01  浏览:92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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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厅统计〔2008〕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大部分地区、部门和单位,能够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及时报送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但是,仍有少数单位存在较大、重大事故迟报、漏报,事故信息要素不完整,事故跟踪不及时等问题,特别是部分单位对重大涉险事故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反应不灵敏,报送不及时,甚至漏报,给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事故处置工作带来影响。为确保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能够及时了解和掌握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有效地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通知如下:

  一、积极采取措施,完善事故报告方式,提高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时效性

  各单位接到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涉险事故报告后,无论事故情况是否完整,事故性质是否明确,要立即逐级报送事故概况,事故的详细情况要抓紧了解,尽可能快地在续报中予以体现,确保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涉险事故信息及详细情况在最短时间报送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必要时,启动事故信息越级上报程序。特别重大事故和性质严重的重大涉险事故发生后,有关市(地)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在向省级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报送事故信息时,可同时直接抄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事故信息报送方式和方法,努力提高事故报告效率。各单位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针对本地区事故信息报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改进事故报送方式和方法,进一步缩短事故报告时间,确保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涉险事故发生后,立即逐级上报。

  二、增强责任意识,高度重视和加强重大涉险事故信息报送工作

  重大涉险事故波及范围广、涉险人员多,社会影响大,而且极易引发重特大事故。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加强重大涉险事故信息的报送工作。凡发生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和住院观察10人以上的事故,因生产安全事故对环境(人员密集场所、生活水源、农田、河流、水库、湖泊等)造成严重污染的事故,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电站、重要水利设施、核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安全等社会影响重大的涉险事故,要按照重特大事故信息报告的要求,及时逐级报送。同时,要密切关注互联网、新闻媒体披露的事故信息,发现重大涉险事故,要立即通知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迅速核查,一经核实要立即上报。

  三、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制度,全面报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调整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统计报告的通知》(安监总调度〔2007〕120号)精神,按照规定的事故报告范围、内容和要求,及时报送工矿商贸、火灾、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交通、民航飞行、渔业船舶、农业机械等各行业(领域)事故快报信息,做到事故报告报送迅速,事故要素完整,事故情况清晰。

  四、加强事故跟踪调度,及时续报事故要素和事故救援进展情况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重视加强生产安全事故续报工作。要在事故快报的基础上,按照事故报告内容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对事故要素不完整、事故情况不清的进行跟踪调度,尽快续报。特别是发生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涉险事故后,要尽快跟踪调度发生事故单位基本情况(企业性质、生产规模和能力、证照情况等)、事故情况(事故类型、事故经过及事故原因初步分析等)、事故现场人员伤亡和涉险人员情况、事故抢险救援进展和采取的对策措施等情况,及时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续报。重特大事故、社会影响重大和重大涉险事故,要每天续报2次事故抢救进展情况;较大事故每天续报1次事故抢救进展情况,直至事故抢救工作结束。

  五、建立事故信息联动机制,进一步扩展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渠道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主流新闻媒体的联系和协调,充分发挥政府值班室、公安部门指挥中心、交通海事部门、铁路部门和主流媒体记者站的资源优势和信息传递快的特点,研究建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联动机制,开展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沟通和交流,借助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的力量,扩展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渠道,及时、全面掌握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为提高事故信息快速处置能力提供保障。

  六、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切实做好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有关规定,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领导负责制和部门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值守和事故信息处置制度,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本地区、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为及时、有效地处置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提供信息保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八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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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和审批的规定

铁道部


关于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和审批的规定

1980年1月1日,铁道部

根据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计计(1978)234号关于试行加强基本建设管理几个规定的通知精神,为了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事,加强基本建设的计划管理工作,现将计划任务书编制和审批办法规定如下:
一、计划任务书是确定基本建设项目,编制设计文件的主要依据。
二、计划任务书的内容
1、新建铁路
(1)修建理由
(2)线路起迄点、经过的控制点
(3)设计范围
(4)设计年度及各设计年度要求的能力
(5)线路等级、单线或复线
(6)牵引种类及主要技术条件(限坡、曲线半径、股道有效长、信集闭类型)
(7)有关协作配合事项的协议或建设
(8)设计、施工单位及设计文件交付日期
(9)建设年度及投资估算
2、新建复线及改建铁路
(1)修建理由
(2)修建复线及改建铁路的区段及长度
(3)设计范围
(4)设计年度及各设计年度要求的能力
(5)牵引种类及主要技术条件(限坡、曲线半径、股道有效长、信集闭类型等)
(6)有关协作配合事项
(7)设计、施工单位及设计文件交付日期
(8)修建年度、主要工程量及投资估算
3、铁路电气化
(1)修建理由
(2)电气化区段及长度
(3)电气化范围
(4)设计年度及各设计年度要求的能力
(5)机车类型及主要技术条件(限坡、曲线半径、股道有效长、隧道净空、信集闭类型)
(6)路外电源条件及估计用电量
(7)路外通信情况及防干扰措施
(8)设计、施工单位及设计文件交付日期
(9)建设年度、主要工程量及投资估算
4、修建独立特大桥
(1)修建理由
(2)位置、单复线及长度
(3)设计范围
(4)设计年度及各设计年度要求的能力
(5)正桥及引桥主要技术条件(限坡、曲线半径、是否公铁两用、公路桥面宽)
(6)有关协作配合事项
(7)设计、施工单位及设计文件交付日期
(8)建设年度及投资估算
5、新建、扩建枢纽和站场
(1)修建理由
(2)枢纽在铁路网中的作用、与相邻编组站分工
(3)设计范围
(4)设计年度及要求的总运量
(5)各设计年度内可能引入枢纽的新线及其主要技术条件
(6)对枢纽内机车、车辆、电务、客货运的要求
(7)设计、施工单位及设计文件交付日期
(8)建设年度、主要工程量及投资估算
6、机务、车辆段及工厂
(1)现状及修建理由
(2)修建规模及方案比选
(3)水电来源及解决办法
(4)主要机电设备及非标设备清单
(5)设计、施工单位及设计文件交付日期
(6)建设年度、主要工程量及投资估算
其他建设项目,比照以上内容,自行拟定。
计划任务书应附建设项目现状及建设方案示意图。
三、计划任务书的编制和审批
编制计划任务书前,应根据铁路发展规划和运输生产增长的需要,对建设项目进行调查研究和必要的勘测,由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提出建设方案研究报告或调查报告。计划任务书的编制、审批由各级计划部门具体办理。
大中型项目应由设计院或铁路局提出方案研究报告,经部审查后,由部编制计划任务书,报请国家计委批准。
小型项目中属于部指定项目由局、厂、院、校和部直属单位编制计划任务书,报部审批。其余小型项目由上述单位自行审批。
更新改造和自筹资金项目的部管项目和局管项目的计划任务比照基本建设项目办理。
部指定小型项目和更新改造、大修、自筹资金的部管项目如下:
1、营业铁路的线路、区段站、编组站(包括工业编组站)的新建或综合性技术改造工程。
2、集装箱、中转零担货场及省、市、自治区所在地的大型货场。
3、新建及扩建省、市、自治区所在地的车站、客运站舍。
4、机务段、车辆段的新建及改变牵引种类引起的改、扩建。
5、新建自动闭塞、区段站以上的车站及成段线路的电气集中。
6、铺设长途干线通信电缆。
7、修建简易俱乐部、招待所及路局、工程局、设计院、分局、工程处机关办公房屋。
8、新建路局通信、电子计算机的生产房屋。
9、路局、工程局的新建工厂。
10、部直属单位的小型基建和更新改造、自筹资金项目。
11、战备建设项目。
12、其他部指定的项目。
四、计划任务书的变更和补充
计划任务书经批准后,在执行中如变更建设规模、地点、技术条件和增加单项工程,需补报计划任务书,由原批准机关审批。
五、凡报部审批的计划任务书,分送铁道部及计统局、基建总局、鉴定委员会和有关业务局。


“大浦事件”与检察官起诉裁量权

2000年12月18日 15:21 龙宗智

  日本大正3年(1914年),时任大隈重信内阁农商大臣的大浦兼武,为使内阁提出的增设自卫队师团及建造军舰法案能在国会审议时顺利通过,通过当时众议院秘书处秘书长林田龟太郎收买在野党议员。案发后,检察机关以贿赂罪嫌疑实施侦查。当时已转任内政部长的大浦在法务部长尾崎等人的劝说之下,决定辞去所有公职,并立誓今后绝不参与政治,退隐江湖。检察官侦查终结后,对大浦予以不起诉处分。而相对从犯林田龟太郎及受贿议员等19人均被起诉,并被判决有罪。

  鉴于大浦确已构成行贿犯罪,且事实清楚,检察官适用起诉裁量权作出的这一处分,招致舆论抨击,称检察机关“纵放吞舟之鱼”,致使“法律权威坠地”,等等。

  根据法务部长尾崎的公开说明,检察官对大浦不起诉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基于刑事政策贯彻的需要。大浦本人于事件后采取自行断绝其政治生命的自处置方式,表示其有悔悟之心,不仅无再犯之虞,而且具有向政界立下范例的意义,因而具有一般预防之效果,事实上与已受严厉制裁并无太大区别,故无追诉必要。此时若对大浦再科处刑罚,应属刑罚权的滥用。第二,基于道义上的理由。大浦的这种应对方式,与不待法律制裁即行自戕之武士相当,道义上值得肯定。第三,具有法制上的根据。起诉裁量在刑诉法中虽无明文规定,却系司法运作过程中长期实行的惯例,已经形成制度,本案亦属适于起诉裁量之案例,因此系合法处分。

  对法务部长的解释,有赞成和反对的不同意见,法学界也展开了关于大浦事件的处置与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激烈争论。以牧野英一为代表的一批法学家支持起诉便宜主义以及检察官对大浦事件的处理。他们强调刑事政策的应用,认为检察官的起诉裁量,“无论是从刑法的社会防卫功能,实质的违法性思想,公诉时效的立法精神,微罪不检举政策取得的成绩,以及对检察官的信赖性等方面,都可以加以论证”。而对大浦事件的处理,从某种意义上讲,是属于“超越了刑事政策的国家最高政策的范畴”。而以富田山寿为首的一批法学家则坚守起诉法定主义立场。强调贯彻法制原则实行有罪必究,认为超出微罪不检举范围的起诉裁量主义容易被政治势力所利用,作为政治权威人物等逃避法律追究的工具,因此不能以所谓最高的国家政策为由而适用起诉裁量权。

  追溯渊源,日本明治时代的治罪法(1880年)及刑事诉讼法(1890年)确无检察官裁量起诉的规定,而在学说上也是以起诉法定主义主导。但自明治18年(1885年)起,政府因苦于执行短期自由刑等带来的监狱经费的膨胀,即有意鼓励所属的检察机关对轻微犯罪予以不起诉处分(微罪不检举)。而后这项政策逐渐强化,到明治30年后,更直接以法务大臣训令的形式,作出实施“微罪不检举”的指示。到明治38年,刑法增设执行犹豫(缓刑)制度,检察实务上进一步采取对可能由法院适用缓刑的案件检察方面作出不起诉处分的具体方针,裁量不起诉的范围逐渐扩大。到大正元年(1911年),不起诉率已达50.3%,其中裁量不起诉所占比率达24.6%。此时,检察官裁量不起诉已经不限于“微罪不检举”,对一部分非轻微案件也开始积极地依职权作出裁量不起诉处分,如上述对大浦涉嫌行贿的处理。

  由“微罪不检举”到更为广泛的起诉斟酌,这种不起诉处分的“质变”,引起了舆论的非议,也招致了法学界主张“起诉法定主义”者的强烈批评。然而,检察机关巧妙地摆脱舆论及学界的批评,并以大浦事件作为扩大并在法律上确立起诉裁量权的契机。而政府方面也支持起诉便宜主义的发展,并在修改刑诉法的提案中,明确主张全面采用“起诉便宜主义”。大正11年(1922年),日本帝国议会审议通过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其中第279条规定:“根据犯人的性格、年龄及境遇以及犯罪之情状、犯罪后的情况,没有必要追诉时,可以不提起公诉。”这一规定赋予检察官在起诉问题上充分的斟酌处置权,全面贯彻了起诉便宜主义(1949年施行的日本现行刑诉法第248条,在“犯罪之情状”前增加了“犯罪的轻重”,意在对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略作限制,这一条款可谓当今起诉便宜主义具有经典意义的法律表述)。而在立法当年(大正11年),不起诉率为69.1%,其中裁量不起诉之比率达53%,裁量不起诉率竟超越了起诉率。

  大浦事件的发生,对于日本起诉便宜主义的立法化,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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