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推行紧急报警与社会求助分流处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02:48:30  浏览:92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推行紧急报警与社会求助分流处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推行紧急报警与社会求助分流处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盐政办发〔2008〕9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盐城市推行紧急报警与社会求助分流处理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八年十月二十日


            盐城市推行紧急报警与社会求助分流处理工作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在全省推行紧急报警与社会求助分流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53号)精神,切实解决社会服务“联不动”、应急处置“转不灵”、公安机关对超出职责范围的大量社会服务求助“办不了”、高峰时段110电话“打不进”等问题,合理分流群众的求助诉求,进一步提升政府公共服务和社会救助水平,提高公安机关应急反应能力,决定设立“盐城市122社会求助服务台”(以下简称122台),全面开展122社会求助服务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工作原则
  坚持政府统一领导,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权限和义务;坚持以公安为依托,切实发挥公安机关职能作用;坚持规范运作,实现集约高效、群众满意和节约行政成本的目标。
  二、工作范围
  本细则适用亭湖区、开发区范围内涉及各类违法犯罪的警情和事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求助事项。群众继续拨打110,110报警台仍按现有模式运作。122台受理范围包括交通事故报警,家庭、邻里、宅基地、消费、劳资等纠纷,水电气、开门开锁、噪音污染等涉及群众日常生活的求助事项,涉及城管、工商、环保、卫生、民政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或单位的一般求助事项。受理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投诉、举报,对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政策、法律法规的咨询、建议,以及其他涉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公共服务和行政管理职能的求助事项。122受理社会求助后,经政府授权,直接转交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进行处理或开展救助。盐都区及各县(市)参照本细则实施。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我市社会求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盐城市110社会服务联合行动工作领导小组”更名为“盐城市122社会求助服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110社会服务联动、紧急报警与社会求助分流处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协调。
  四、运作机制
  122台及政府相关职能单位必须制定严格的工作制度,并建立相对稳定的工作班子,根据不同求助内容,从接报、指挥、处置、反馈等环节,分别制订各类工作预案,并经常组织演练,确保遇到相关警情和求助时,能有条不紊地进行处置。对每起求助都要记录和同步录音,以备查询。
  (一)接警调度。在110、119、122“三台合一”的基础上,由市政府授权,依托市公安局指挥中心设立122台,履行“接警指挥权、综合调度权、紧急信息报送和发布权、先期处置权、装备设施调用权、执行监督权”等权限,24小时受理群众电话求助,转交相关部门或单位处置群众求助事项,形成110受理紧急报警、122受理社会求助的工作格局。122社会求助电话与110报警电话分两路分别接入公安指挥中心,分两个区域设置,各自接警受理、下达指令,相关信息在一个平台上传递和交换。一般情况下,122台接到紧急报警后应当通过网络转由110台下达处警指令,对110台通过网络转交的求助事项予以受理并下达处置指令。
  有关部门和单位已设立并对社会公布的特服号码、服务热线、公益电话,仍按原有方式为公众提供服务。
  (二)受理流程。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122台对受理范围内的求助电话,予以受理登记。能现时答复处理的,现时答复处理;不能现时答复处理的,区别情况指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置,并做好投诉、举报、咨询和建议类来电的受理、转办、督办、反馈工作。求助事项相对紧急,可能影响公共安全、人身或财产安全的,应指令公安民警先期处警,同时通知相关部门、单位派员处置。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对122台移交的社会求助事项,应按照就地就近、分级分类的原则及时处置。对于122台交办的事项,相关单位和部门认为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及时反馈122台,由122台酌情重新分流。
  市直单位管辖的社会求助事项,由市122台直接指令相关单位处理。亭湖、市开发区范围内的社会求助事项,通知两区政府(管委会)总值班室,由区政府(管委会)总值班室移交有关单位开展处置工作。盐都区及各县(市)范围内的社会求助事项由各地122台负责协调处理。
  对122台移交的群众投诉、举报、咨询和建议等事项,相关部门和单位应认真登记、及时办理,办结后应视情回复当事人,并向122台反馈。法律法规或承办部门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办结时限的,应依照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制度规定的时限办理。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制度未明确规定办结时限的,一般事项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事项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重大复杂事项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一时难以办结的,应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并承诺办结期限。
  (三)现场处置。各成员单位、社会服务企业均无条件接受122台指令,及时有效处置各类社会服务求助事项。受令单位接122指令后,城区30分钟、农村以最快速度赶赴现场处置,并在第一时间向122台报告到达时间和现场情况。处置完毕,及时反馈,做好记录。重大情况随时通报。
  五、职责分工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涉及公共安全以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紧急情况的处置。
  卫生部门:主要负责涉及医疗事故、医患纠纷、疫情、食物中毒和工业中毒事件等求助事项的处置;接到救助危重病人、伤员的指令后,必须立即出车,救治急、危、险、重病人或伤员。建立120与122联动值班室,实行24小时值班备勤,受理医疗急救、重大疫情、食物中毒和工业中毒事件的求助。各医院开通“绿色通道”,对122救送的急、危、重病人和伤员做到先救治后收费。
  民政部门:主要负责涉及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残疾人员、走失儿童、弃婴等人员的接收、救助工作;配合解决遇灾遇难群众的生活问题。
   工商、物价、质监部门:主要负责涉及服务、消费纠纷的求助和涉及违反工商、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求助、投诉或举报的处置。
  环保部门: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主要负责涉及环境污染求助事项的处置,放射性污染源的投诉、举报,及时控制、减轻或处理污水、烟尘、废气、噪声等有毒有害物质的突发性环境污染及破坏事故。
  安监部门:主要负责涉及安全生产的求助、投诉或举报等事项的处置。
  城管、规划、建设、房管部门:主要负责涉及市容管理、违章搭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和市政公用设施抢修、养护等求助和投诉事项的处置。盐城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负责处理122接到的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群众求助、举报、投诉等事项。
  劳动保障部门:主要负责涉及劳动关系、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求助事项的处置。
  司法行政(大调解)部门:主要负责一般性纠纷、突发性纠纷的调处,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交通部门:主要负责有关道路、桥梁、涵洞损毁、航道堵塞及公路、水上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等方面求助的处置;答复或处置有关交通运输(航运)等方面的问题;协助公安机关处置群众乘车、乘船时钱物遗失或被盗抢等事(案)件。
  文化、广电、邮政部门:主要负责涉及文化、广播电视、邮政等方面求助事项的处置。
  国土部门:主要负责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土地规划等的举报或投诉事项的处置;开展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查处违法用地行为。
  旅游部门:主要负责旅游过程中突发事件的求助和旅游质量纠纷或投诉的处置。
  供水部门:主要负责供水管道漏水的抢修、供水管道等设施损毁的修复,以及其他有关供水求助事项的处置。
  供电部门:主要负责涉及供电线路、电力设施故障等求助事项的处置。
  供气部门:主要负责涉及供气管道、设施损毁修复,以及燃气泄漏、中毒等求助事项的处置。
  农林、海洋与渔业部门:主要负责涉及农林牧渔、检验检疫等求助事项的处置。
  通信部门:主要负责涉及通信线路、设施损毁修复等求助事项的处置;为122台、110台提供电话用户数据,并及时更新补充;为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处置突发事件提供必要的通信保障。
  烟草、盐务部门:主要负责涉及本行业管理的求助、投诉或举报事项的处置。
  地震、气象部门:主要负责涉及地震、气象监测,以及防灾救灾等求助事项的处置。
  其他政府职能部门负责职权管辖范围内求助事项的处置。
  各社会求助服务工作成员单位及其他政府职能部门应根据自身管辖权限和范围,在处理群众社会求助中依法履行职责和义务,相互配合,切实做好群众求助事项的处置工作。
  六、相关制度
  (一)值班备勤制度。各成员单位要做好值班备勤工作,水电气、卫生急救等与群众关系密切,具有应急抢险、救援职能的社会求助服务部门和单位,建立24小时值班备勤制度,落实应急处置力量,确保随时出动处置。具体要做到“八个一”,即明确一名分管领导,设立一部专用电话,建立一支专职队伍,配备一辆(艘)统一标识的车辆(船艇),配置一间专门办公室,制定一套工作制度,规定一套工作流程,形成一套工作台帐。其余部门和单位在工作日应当落实专门值守电话和人员,受理122台转交的社会求助事项,在节假日和其他非工作时间应当明确应急备勤力量和联络方式,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
  (二)工作例会制度。每年召开一次122社会求助服务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各成员单位每月召开一次社会求助服务工作讲评会议,将每月工作情况于次月3日前书面报市122求助办,年底上报全年工作总结,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三)督查考核制度。市122求助办对全市所有122成员单位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督查,重点检查各单位在接处警、服务群众以及受理群众投诉等方面的情况。对特殊、重大、复杂、疑难事项及时跟踪督查督办,推动122社会求助服务工作规范运作。制定社会求助服务工作考核办法,对各相关部门进行考核,并纳入政府年终考核目标。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对违反规定不作为或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和单位责任。
  (四)车船管理制度。各成员单位的122求助服务车和船艇必须统一标识,原110联动车字样标识统一更改为“单位简称+122字样”即“122”字样标识。配备必需的通信和救险解难器材设备,经常维护保养,服从122台的统一指挥调度,确保接受指令后,立即出动。求助服务车辆应统一使用GPS卫星定位系统,便于122统一调度。
  (五)教育培训制度。加强122台接警人员和相关单位处置救助力量的教育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做到挂牌上岗、规范服务。开展有针对性的岗位练兵和培训,不断提高接处警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推进分流处理工作深入开展。组织经常性的实战演练,切实提高实战处置技能。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开通122台外语接警服务。
  (六)宣传引导制度。将122社会求助工作纳入每年110宣传周一并进行宣传。广泛深入宣传紧急报警与社会求助分流处理工作的意义,让群众知晓122台受理社会求助的范围。宣传122求助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个人和先进事迹,引导群众了解支持122社会求助服务工作,正确使用122社会求助服务电话,不断增强群众的认知度和参与度,充分调动政府部门和社会单位参与122社会求助服务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紧急报警与社会求助分流处理工作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社会环境。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9〕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部署,支持和推动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促进该地区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战略意义,明确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
  (一)重大意义。海峡西岸经济区东与台湾地区一水相隔,北承长江三角洲,南接珠江三角洲,是我国沿海经济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国区域经济发展布局中处于重要位置。福建省在海峡西岸经济区中居主体地位,与台湾地区地缘相近、血缘相亲、文缘相承、商缘相连、法缘相循,具有对台交往的独特优势。近年来,福建省大力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综合实力不断增强,为进一步加快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当前,两岸关系出现重大的积极变化,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加快发展和开展与台湾地区合作提供了重要机遇。支持福建省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是进一步发挥福建省比较优势,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迫切需要;是完善沿海地区经济布局,推动海峡西岸其他地区和台商投资相对集中地区发展的重大举措;也是加强两岸交流合作,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的战略部署,具有重大的经济意义和政治意义。
  (二)总体要求。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维护中华民族核心利益、促进祖国统一的大局出发,牢牢把握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主题,着力推进两岸交流合作,促进两岸互利共赢;着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水平;着力统筹城乡和区域发展,提高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性;着力深化改革开放,增强发展的动力和活力;着力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着力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将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成为经济持续发展、文化更加繁荣、综合竞争力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和谐区域,为全局做出更大贡献。
  (三)战略定位。
  ——两岸人民交流合作先行先试区域。发挥海峡西岸经济区独特的对台优势和工作基础,努力构筑两岸交流合作的前沿平台,实施先行先试政策,加强海峡西岸经济区与台湾地区经济的全面对接,推动两岸交流合作向更广范围、更大规模、更高层次迈进。
  ——服务周边地区发展新的对外开放综合通道。从服务、引导和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出发,大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构建以铁路、高速公路、海空港为主骨架主枢纽的海峡西岸现代化综合交通网络,使之成为服务周边地区发展、拓展两岸交流合作的综合通道。
  ——东部沿海地区先进制造业的重要基地。立足现有制造业基础,加强两岸产业合作,积极对接台湾制造业,大力发展电子信息、装备制造等产业,加快形成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在全国具有竞争力的先进制造业基地和两岸产业合作基地。
  ——我国重要的自然和文化旅游中心。充分发挥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自然和文化资源优势,增强武夷山、闽西南土楼、鼓浪屿等景区对两岸游客的吸引力,拓展闽南文化、客家文化、妈祖文化等两岸共同文化内涵,突出“海峡旅游”主题,使之成为国际知名的旅游目的地和富有特色的自然文化旅游中心。
  (四)发展目标。
  ——到2012年,在优化结构、提高效益、降低消耗、保护环境的基础上,人均地区生产总值接近或达到东部地区平均水平,着力科学发展先行,力争在一些领域走在全国前列;城乡居民收入显著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明显改善;地方财政收入较大幅度增长;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持续下降;生态环境继续改善;服务两岸直接“三通”的主要通道基本形成并不断完善,两岸人民交流合作的前沿平台功能更加凸显。
  ——到2020年,率先建立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统筹协调能力明显提高,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社会保障体系健全,人民生活更加富足,社会更加和谐。资源利用效率明显提高,生态环境优美,可持续发展能力增强,生态文明建设位居全国前列,科学发展达到新的水平,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闽台经济融合不断加强,促进形成两岸共同发展的新格局。
  二、发挥独特的对台优势,努力构筑两岸交流合作的前沿平台
  (五)建设两岸经贸合作的紧密区域。按照同等优先、适当放宽的原则,以信息、石化、机械、船舶、冶金等产业为重点,提升台商投资区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载体作用,密切与台湾相关行业协会、企业的联系,促进两岸产业深度对接,形成以厦门湾、闽江口、湄洲湾等区域为主的产业对接集中区。发挥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现代林业合作实验区的窗口、示范和辐射作用,促进对台农业资金、技术、良种、设备等生产要素的引进与合作。推动对台离岸金融业务,拓展台湾金融资本进入海峡西岸经济区的渠道和形式,建立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推动金融合作迈出实质性步伐。建立海峡两岸旅游合作机制,共推双向旅游线路,培育“海峡旅游”品牌。加强与台湾现代服务业合作,建设海峡西岸物流中心。实行更加开放的对台贸易政策,扩大对台贸易。健全涉台法律法规,依法保护台胞的正当权益,为台胞投资兴业、交往交流提供便利条件和优质服务。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到台湾投资兴业,推动建立两岸产业优势互补的合作机制,促进两岸经济共同发展。
  (六)建设两岸文化交流的重要基地。全方位、多层次开展与台湾地区的交往,推动文化交流、人员互动。加快推进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提升闽台缘博物馆的交流功能。深入开展两岸文化对口互动活动,深化两岸科技、教育、卫生、体育等方面合作。加强祖地文化、民间文化交流,进一步增强闽南文化、客家文化、妈祖文化连接两岸同胞感情的文化纽带作用。
  (七)建设两岸直接往来的综合枢纽。加快完善两岸直接“三通”基础条件,提升对台开放合作整体功能。规划建设对台交通通道,推进对台直接航运。进一步扩大口岸开放,加强口岸基础设施和大通关机制建设,实现福建电子口岸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健全两岸人流、物流往来的便捷有效管理机制,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与台湾地区直接往来。增设直接往来货运口岸,推动空中直航,把该地区建设成为两岸交流交往、直接“三通”的主要通道和平台。
  三、加快现代化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发展保障
  (八)加强综合交通运输网络与对外通道建设。按照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和两岸直接“三通”的要求,大力推进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形成内地到福建的便捷交通走廊。整合港湾资源,形成以厦门港、福州港为主,布局合理的东南沿海地区港口发展格局。集中力量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高速公路网建设,尽快打通省际间的断头路,加强纵深推进、南北拓展的高速公路建设,加快建设北京至福州高速公路,尽快形成高速公路网络。将海峡西岸经济区铁路发展项目纳入国家中长期铁路网调整规划,加快建设温福、福厦、厦深、龙厦、向莆铁路,规划建设北京至福州、昆明至厦门高速铁路以及城际铁路和一批港口铁路支线,形成连接海峡西岸经济区与长三角、珠三角以及中西部地区的大运力快捷铁路运输通道。完善厦门、福州等机场两岸空中直航的设施条件,合理布局支线机场,开辟国内外新航线,形成以福州、厦门国际机场为主的干支线机场相结合的空港布局。
  (九)加强沿海能源基础设施建设。充分利用优良港口条件,积极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强化能源保障,优化能源结构。结合沿海煤运港口的建设,合理布局沿海大型煤电,适时推进超临界、超超临界火电建设。进一步完善核电厂址前期工作,加快推进宁德、福清核电等项目建设。积极发展风力、潮汐等新能源。进一步完善电网建设,加强与华东电网的联网,加快开展与南方电网联网的前期工作。布局建设石油储备基地和煤炭中转基地。加强台湾海峡油气资源的合作勘探和联合开发。结合液化天然气接收站的布局,加快输气管网建设,逐步提高民用燃气覆盖率。
  (十)加强城乡公共设施建设。改善城市间道路交通条件,加强对外交通与内部道路的衔接。完善城市内道路路网结构,提高路网密度。推进福州、厦门、泉州等城市轨道交通发展,提高城市道路标准。进一步健全城市道路桥梁、供水、供气、防洪、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功能,提高人口承载能力。努力改善乡村交通、饮水安全、人居环境等条件。加强水源与供水工程建设,适时开工建设一批具有防洪、灌溉、供水等功能的综合水利枢纽。合理规划和建设跨区域、跨流域水资源配置工程,确保城乡供水安全。切实解决沿海岛屿供水问题,适时推进向金门、马祖等地供水、供电及铺设海底通信缆线工程建设。
  四、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进产业结构升级
  (十一)加强海峡西岸区域创新体系建设。采取更加有效的政策措施,大力推进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努力打造特色鲜明的区域创新体系。健全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建立稳定的各级财政科技投入增长机制。整合科技资源,推动跨部门、跨区域的科技合作。支持信息、医药、生物、新材料、新能源、海洋等领域应用基础研究,加强高技术和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开发,造就一批竞争力强的优势企业和知名品牌。鼓励、支持台商投资高新技术园区,吸引台湾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共同创建创新平台。建设海峡西岸高新技术产业带,使之成为承接台湾高新技术产业与技术转移的载体。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提高科技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
  (十二)大力发展现代农业。按照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要求,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促进农业结构优化升级,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加快农业科技创新,加强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肥料、新农药、新机具的推广应用。加强对农业的支持和保护。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努力保持粮食自给能力不降低。大力发展畜牧业、园艺业、林竹产业、水产业等优势产业,积极培育水产品、蔬菜、水果、食用菌、茶叶、花卉等特色农产品。大力发展品牌农业,支持培育一批农产品加工示范园区、示范企业和示范项目,扶持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强闽台农业合作,推进农产品出口加工基地建设,扩大特色优势农产品出口。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十三)建设海峡西岸先进制造业基地。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升产业发展水平。着力发展先进制造业,重点发展电子信息、装备制造、石油化工等产业。加快发展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光电、消费电子、生物医药、精密仪器、环保、新材料等高新技术产业,着力应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建材、冶金、纺织、食品等传统优势产业。实施品牌带动战略,扶持重点骨干企业发展,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主业突出、竞争力强的大企业、大集团。鼓励建立与台湾产业配套的以及大陆台资企业所需的零部件、原辅材料中心。加快培育特色优势产业,着力培育产业集群,形成具有较强竞争力的现代产业体系。
  (十四)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积极承接台湾现代服务业转移,依托中心城市、产业集聚区、货物集散地、交通枢纽和港口资源,建设福州、厦门、泉州等物流节点和一批现代物流中心。依托临港工业和台资企业集中区,合作建设物流配送或专业配送中心。依托保税港区、保税物流园区,建设连结海峡两岸的现代物流中心。依托福州、厦门软件园,发展软件服务外包、动漫游戏产业,培育承接服务外包业务的专业企业,吸引台湾企业乃至世界跨国公司服务外包转移。积极发展信息服务业。大力吸引台湾企业到海峡西岸经济区设立地区总部、配套基地、采购中心、物流中心、营运中心和研发中心。积极发展面向台湾及海外的会展业。以滨海旅游、生态旅游、红色旅游和文化旅游为重点,进一步整合旅游资源,加强旅游景点及配套设施建设,办好各类旅游节庆活动,丰富旅游产品,开拓旅游市场,培育一批有特色、有影响、有效益的旅游精品。
  (十五)建设现代化海洋产业开发基地。充分利用海洋资源优势,推进临港工业、海洋渔业、海洋新兴产业等加快发展。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将沿海港口作为大型装备制造业项目布局的备选基地,合理布局发展临港工业。以厦门湾、湄洲湾等为依托,建设以石化、船舶修造等为重点的临港工业集中区,成为带动区域经济发展的新增长点。推广名优新品种和生态养殖模式,建设生态型海水养殖和海水产品加工基地。加快渔港建设。加强海上通航和救援合作,推动建立海上救援协作机制,完善台湾海峡防灾减灾体系。加强海洋科技中试基地及研发平台建设,加快培育海洋药品、保健食品、海水综合利用等新兴产业,形成若干以港湾为依托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临港经济密集区。
  五、统筹区域内协调发展,促进互动融合
  (十六)推进形成科学合理的主体功能区。发挥发展基础较好、环境资源承载能力较强等有利条件,把海峡西岸沿海具备条件的地区作为全国主体功能区的重点开发区域,推进新型工业化和城镇化,进一步提高人口与经济聚集程度。在山区贯彻以保护为主、开发为辅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保护山川秀美的生态环境。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做好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科学划分主体功能区域,完善区域发展政策,创新管理体制,强化陆海统筹、山海联动,优化基础设施和产业布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环境相协调。
  (十七)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加强海峡西岸城市群发展的规划协调,提高城市建设与管理水平,增强产业和人口承载能力、辐射带动能力,逐步形成以区域中心城市为骨干、中小城市和小城镇为基础的城镇体系。统筹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就业、社会保障等的发展,加快建立城乡基础设施共同发展机制、城乡公共服务均等供给制度、城乡衔接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公共服务向农村拓展、社会保障向农村覆盖。各大中城市要切实履行市带县、市帮县的责任,加大城市人才、智力、资金等对农村的支持,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现以城带乡,统筹发展,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新格局。
  (十八)促进欠发达地区发展。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的革命老区、原中央苏区县、少数民族地区、海岛、水库库区等欠发达地区的发展,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增加对这些地区在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基础设施等方面投入,不断改善生产生活条件,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立足资源优势和市场需求,大力扶持特色产业发展,提高农产品和特色资源深加工水平,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加大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合理有序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沿海对山区对口帮扶工作机制。积极推动包括台资企业在内的符合环保要求的沿海地区劳动密集型产业向福建山区转移,促进这些地区加快发展。
  (十九)推动跨省区域合作。加强海峡西岸经济区与长三角、珠三角的经济联系与合作,促进优势互补、良性互动、协调发展,进一步完善沿海地区经济布局。发挥闽浙赣、闽粤赣等跨省区域协作组织的作用,加强福建与浙江的温州、丽水、衢州,广东的汕头、梅州、潮州、揭阳,江西的上饶、鹰潭、抚州、赣州等地区的合作,建立更加紧密的区域合作机制。加强重大项目建设的协调,推进跨省铁路、高速公路、港口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统筹规划布局和协同建设,畅通海峡西岸经济区港口与腹地的通道。加强电子、机械、旅游、物流等产业的对接,推动产业集群发展和合理布局,形成产业对接走廊。加强市场开发,建设区域共同市场,促进人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的无障碍流动。统筹协调区域内对台交流合作的功能分工,提升海峡西岸经济区与台湾地区的对接能力。
  六、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增强经济社会发展动力活力
  (二十)增创体制机制新优势。进一步发挥厦门经济特区在体制机制创新方面的试验区作用。从海峡西岸经济区的实际出发,围绕建立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扩大两岸交流合作的需要,先行试验一些重大改革措施。继续深化农村综合改革,推进城乡统筹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长效机制。在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的基础上,促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依法流转,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深化金融改革与创新,扩大金融改革试点,在多种所有制金融企业、离岸金融业务等方面进行改革试验,完善创业风险投资机制。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着力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加强法制建设,大力推进依法行政,着力构建规范透明的法制环境。进一步改善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激发民营经济发展活力。大力推进外贸、港口、社会管理等领域改革,探索建立有利于扩大两岸交流合作的新机制。
  (二十一)积极合理有效利用外资。提高利用外资水平,更加注重引进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智力资源。创新外商投资管理方式,简化审批程序。进一步优化外资结构,引导外资投向主导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和节能环保等领域。积极研究海峡西岸经济区范围内的国家级开发区扩区、调整区位和省级开发区升级,拓展开发区的功能,提高土地利用率。加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建设,积极推进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整合。支持在台商投资区和台资企业密集地区开展海关保税物流中心试点。规范招商引资行为,实行统一的土地、税收政策,营造公平、开放的投资环境。
  (二十二)加快转变外贸增长方式。进一步优化进出口结构,鼓励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产品、服务产品和农产品出口,大力支持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产品出口,严格限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积极扩大对台进出口贸易。鼓励经济发展急需的先进技术、关键设备和重要资源进口。加快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引导加工贸易向产业链高端发展。鼓励优势企业参与海外资源开发,建立境外生产、营销和服务网络,带动商品出口和劳务输出。积极推进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业发展,大力发展国际中转、配送、采购、转口贸易和加工制造等业务。
  (二十三)深化与港澳侨合作。充分利用内地与港澳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的机制,进一步提升闽港澳经济合作的层次和水平。加强与港澳在服务业领域的合作,引入港澳资金、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吸引更多的港澳金融机构到福建设立分支机构或投资参股,支持符合条件的福建企业到香港上市融资。利用香港的融资渠道和营销网络,积极开展联合招商,推动福建企业到香港设立营销中心、运营中心,扩大对港贸易和转口贸易。加强福建与港澳的物流业合作,建立跨境物流网络。加强闽港澳旅游合作,推动旅游线路对接延伸。充分发挥福建海外华侨华人众多、爱国爱乡的优势,充分利用各种有效平台作用,积极引进侨智,大力吸引海外侨胞来闽投资,引导更多的华侨华人支持和参与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
  七、加快社会事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二十四)大力推进人力资源建设。以人才资源能力建设为核心,着力培养学术技术带头人、科技领军人才和一线创新人才,抓紧培养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所需的高技能应用型人才,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提供坚强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加强人的能力素质建设,支持发展职业教育,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实用性、技能型人才。调整高校学科设置,加快培养经济建设紧缺急需的人才,建立起与两岸产业对接相适应的人才培养结构,提升高等教育质量和水平。进一步拓展两岸职业教育合作,支持开展两岸校际合作、职业培训、资格考试和认证、职称评定、人才引进和人力资源开发等试点工作。健全人才政策体系,鼓励台湾科技、教育等领域人才到海峡西岸经济区创业,形成广纳群贤、充满活力的吸引人才和使用人才的良好风尚。
  (二十五)加强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和文化产业发展。大力推进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立健全运行保障机制。加大投入力度,加强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文化站等文化设施建设,积极推进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广播电视“村村通”和农村电影放映等文化工程建设,进一步完善城乡公共文化服务网络。加强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营造良好网络环境。整合文化资源,打造一批地域特色明显、展现海峡西岸风貌、在国内外具有影响力的文化品牌,重点保护发展闽南文化、客家文化、妈祖文化、红土地文化、船政文化、畲族文化、朱子文化等特色文化。加强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完善历史文化名城等基础设施,妥善保护历史文化街区。推动文化与经济融合,大力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建立海峡两岸文化产业合作中心,着力培育专、精、特、新文化企业,努力使海峡西岸经济区成为全国重要的文化产业基地。
  (二十六)着力改善民生。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把义务教育重点放在农村,调整农村义务教育布局结构,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改革劳动和就业管理体制,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城乡统一、区域协调的人力资源市场和平等的就业制度。加强城市社区、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推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力推进各项社会救助制度建设,特别要关注对困难台胞台属的救助,加快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社会保障性住房制度,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加强和完善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八、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十七)全面推进节能减排。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强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对新上项目严把产业政策关、资源消耗关、环境保护关。大力实施重点节能工程,突出抓好高耗能行业和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减排工作。引进台湾先进节能环保技术,积极推进和支持重点台资企业的节能减排。积极发展循环经济,开展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建立和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促进重点行业废弃物再利用和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提高工业用水循环利用率。建立淘汰补偿机制,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
  (二十八)加强生态建设和保护。积极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高林地保护和管理能力,加强森林资源的抚育更新,保持森林覆盖率居全国前列;优化森林资源结构,提高森林资源质量,强化森林资源的生态功能。加强水资源管理,完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加强水资源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健全流域管理和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完善闽江、九龙江等流域上下游生态补偿办法,推动龙岩、汕头、潮州建立汀江(韩江)流域治理补偿机制,推进生态环境跨流域、跨行政区域的协同保护。
  (二十九)强化环境综合整治。从源头上控制环境污染,加强污染治理、监测和监管。继续推进自然保护区和生态示范区、生态农业示范县、生态示范区、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建设。加强台湾海峡海域、重要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重点流域沿岸乡镇垃圾集中处理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提高流域水环境质量。推进主要江河水源地、严重水土流失区和生态脆弱区的综合治理与生态重建。加强沿海防护林体系工程建设,切实保护近岸海域生态系统。实施对重要生态功能区的抢救性保护、重点资源开发区生态环境强制性保护、生态环境良好区和农村生态环境积极性保护、风景名胜资源严格保护,维护生态平衡,保障生态安全。
  九、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保障措施
  (三十)加强统筹协调。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区加快发展是中央确定的重要工作方针,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从自身职能出发,抓紧制定细化方案和具体措施,将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加强规划指导。由发展改革委会同福建省及相关地区,商有关部门抓紧编制《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规划》,以指导和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充分发挥后发优势,在更高的起点上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要注重与其它规划和相关政策的衔接。
  加大资金投入和项目支持。中央财政转移支付、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和中央预算内投资,以及其他中央专项资金,都要加大对海峡西岸经济区的扶持力度,特别要加大对原中央苏区县、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的扶持力度。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等资金时,福建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等参照执行中部地区政策,福建原中央苏区县参照执行西部地区政策。适当降低中央投资项目地方投资比例,支持发展特色产业和重大项目建设,对海峡西岸经济区的基础设施建设给予专项补助。对具有全国或区际意义、有助于形成海峡西岸经济区整体竞争力的项目,在项目布点与审批、土地利用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三十一)赋予对台先行先试政策。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符合两岸人民的根本利益。要以中央对台工作总体方针政策为指导,在两岸综合性经济合作框架下,按照建立两岸人民交流合作先行区的要求,允许在对台经贸、航运、旅游、邮政、文化、教育等方面交流与合作中,采取更加灵活开放的政策,先行先试,取得经验。
  支持扩大两岸经贸合作。按照同等优先、适当放宽的原则,鼓励承接台湾产业转移,允许国家禁止之外、不涉及国家安全的各类台商投资项目在海峡西岸经济区落地,加快台商投资项目审批。积极推动海峡两岸双向投资,对赴台投资项目简化审批程序,加快审批和核准节奏。在两岸建立长期、稳定的经贸合作机制过程中,允许海峡西岸经济区在促进两岸贸易投资便利化、台湾服务业市场准入等方面先行试验,适当增加对台合作的用地指标。设立对台农产品出口加工基地和台湾农业技术、新品种推广中心,增设台湾农民创业园。扩大“区港联动”政策覆盖范围,在现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索在福建沿海有条件的岛屿设立两岸合作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施更加优惠的政策。探索进行两岸区域合作试点。积极推动建立两岸金融业监管合作机制,在此机制下,优先批准台资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在福建设立分支机构或参股福建金融企业,支持设立两岸合资的海峡投资基金,进一步扩大两岸货币双向兑换范围,逐步建立两岸货币清算机制。
  支持两岸交流交往。把福建沿海机场、港口等作为两岸直接“三通”的首选地。适时增加福建沿海港口为对台海上货运直航口岸。推动福建机场与台湾实现空中直航,增加航班、航线。支持福建作为对台邮件总包交换中心。支持开拓对台旅游市场,适时扩大大陆居民从福建口岸赴台湾旅游。支持福建试行便利两岸人员往来的管理办法,包括为台湾本岛居民办理来往大陆通行证和大陆居民赴台旅游证件等。进一步发挥福建作为两岸事务重要协商地的作用。
  支持平台载体建设。适时推进厦门、福州台商投资区扩区和新设立泉州台商投资区。支持继续办好涉台重大经贸文化活动。推动妈祖文化申报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设立海峡两岸文化产业园,建设一批对台文化交流与合作基地。
  (三十二)强化组织实施。福建省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机制,明确工作责任,确保各项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对与两岸经济交流比较密切的浙南、粤东、赣东南地区以及其他台商投资相对集中地区,也要予以积极支持。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支持配合本意见的实施,同心协力,扎实工作,努力把海峡西岸经济区经济社会发展推向新的阶段,在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和全国发展大局中发挥更大作用。
                               国务院
                            二○○九年五月六日

传统刑事诉讼模式与被害人保护——以美国辩诉交易和德国协商性司法为出发点

杨金强 重庆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部06级诉讼法2班

摘要:美国的辩诉交易和德国的协商性司法在设计初时都出现了被害人的缺席,因此,有必要对传统的“国家——被告人”两造诉讼模式进行反思,向其中注入被害人因子,而西方的恢复性司法运动和中国的刑事和解制度就是这一反思过程中的具体实践。
关键词:被害人 诉讼模式 反思

引论
西方主要国家物质层面高速发展和社会价值的多元化,导致了犯罪率的飙升。为了应对高犯罪率给本国司法体系带来的沉重压力和原有正式审判方式效率的相对低下,各国开始自发地在诉讼制度中引入司法合意因素,以简化原有的诉讼程序,解决司法资源的紧张。美国的辩诉交易是各国在这方面努力的代表之一,作为一种代替当事人主义法庭审理的、非正式定罪方式,辩诉交易的基本特征是检察官以降低指控等级、减少指控罪名或者建议从轻判刑等为条件,换取被告人在“罪状认否程序”中的有罪答辩,并经法官审查认可后确定被告人的罪行。德国的协商性司法是近30年来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种的新诉讼程序,即由辩护人、检察官和法官就认定犯罪、量刑轻重达成协议。起初,协商性司法仅仅适用轻微犯罪,后来逐渐被用于严重犯罪案件的处理过程中。虽然两种制度从产生至今在各自国家一直都伴随着激烈的争论,但在实践中适用范围都有逐步扩大的趋势。[1]然而,如果深入比较辩诉交易和协商性司法的话,则会发现它们在程序设计上都出现了被害人的缺失:辩诉交易实际上仅仅是检察官和被告方(通常为辩护人)之间单独进行的秘密交易,作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着切身利害关系的被害人被排除在程序之外;在协商性司法程序中,通常由辩护人(代表被告人)同检察官和法官进行协商,被害人也不作为协商的主体。美国和德国作为两大法系的代表国家,诉讼结构上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却在类似程序的主体设计上同时忽视了被害人,这种表面上的巧合必然反映在具体制度设计上,而且可能触及许多更深层次的法律问题。

一 辩诉交易与协商性司法中被害人问题之比较
美国辩诉交易和德国协商性司法从整体上考察必然存在诸多异同,此处仅从被害人问题出发对两者进行比较。两者主要的共同点:
1、被害人没有直接参与程序的权利。美国辩诉交易程序中,检察官直接和辩护人或者没有辩护人的被告人进行讨论,检察官被当作被害人利益的代表,虽然法律并不当然禁止检察官在启动辩诉交易程序时征询被害人的意见,但是被害人的意见只是作为附带的考虑而并不强制要求检察官受被害人意见的约束。在交易进行过程中,通常检察官并不负有向被害人通报交易情况的义务,检察官可以根据案情的需要作出各种减轻指控的承诺而不受被害人意见的约束。德国的协商性司法主要有三种形式:其一,诉前程序中,检察官和辩护人约定,以被告人支付金钱为条件,检察官撤销案件;其二,辩护人和检察官约定,被告人可不经由审判程序的审理,而由检察官直接向法院申请处刑命令;其三,在审判程序或者先前的程序中,检察官甚至法官与辩护人进行协商,被告人承认罪行就会被允诺以轻微刑罚作为回报。可见,各种形式都是强调司法官和辩护人的协商,一般不允许被告人和被害人直接参与,但是辩护人在协商中妥协的程度一般都得到被告人事先授权,辩护人会将协商情况及时通知被告人,而被害人对协商的影响要明显弱于被告人。
2、被害人权利被侵害时缺乏有效的的救济手段。在美国,除非辩诉交易严重危害社会公益或被告人的利益,控辩双方达成的辩诉协议一般不会遭到法院的拒绝。由于被害人不能向法院表述自己的意愿,法院在审查辩诉协议时无法获悉被害人的想法与要求,因此难以有效顾及被害人的利益。辩诉交易中一旦出现双方违反程序侵犯被害人利益的行为,被害人往往缺乏有效的救济手段。在德国,虽然普遍认为法官负有客观查明案情的义务,不必受协商的约束,但是协商参与人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对协商的信任,实践中很少发生不遵守协商的情况。在整个协商过程中,被害人无法有效对司法官和辩护人的协商形成制约,如果被害人的权益受侵害,更是无法直接阻止协商的进行。
由此可以看出,被害人在辩诉交易的各个环节都被排除在程序之外,其利益诉求也无法传递给程序的参与者,更无法对交易结果施加有效的影响,甚至在涉及被害人根本利益的问题上也不赋予其有效的救济手段。德国的协商性司法也没有给被害人直接参与进而影响协商的机会,法律对司法官和辩护人协商的制约以及赋予被害人的权利救济手段都极为有限。但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和辩诉交易相比,协商性司法中对被害人利益的保护要相对充分一些,德国检察官的客观义务和法官查明案件事实的责任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他们会在一定程度上考虑被害人的利益需求。在特定案件中适用以被害人原谅为前提的协商模式,比如上述协商性司法的第一种形式;或者直接吸纳被害人参与协商,比如特定案件的刑事和解制度,《德国刑法典》第46a条规定量刑时要考虑犯罪人对被害人的经济补偿,在实体上为犯罪人和被害人之间进行和解创造一种可能,程序上的应对表现在《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55a 条,第155b条明确规定法院和检察机关负有以下义务:在诉讼的任何阶段要考察这种双方和解的可能性而且要使得这种和解更易于实现。另外,根据《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72条的规定,对于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被害人有权提起强制起诉程序进行制约,并作为附诉人[2] 参加诉讼,支持所提出的诉讼。

二 对传统刑事诉讼模式理论的反思
之所以会在诸如辩诉交易、协商性司法程序中存在对被害人保护不力的状况,除了技术层面的原因外,还应当从更深层次的理论基础上去寻找答案。综观整个刑事诉讼的发展历史,伴随着被告人(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诉讼主体地位不断提升,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却逐渐被忽视,从最初的被害人对刑事诉讼具有直接发动权和主导权,到近现代国家垄断对犯罪人的追诉和惩罚,被害人在整个诉讼活动中仅仅成为一个重要的“控方证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而已。难以对警察机构的侦查、检察机关的公诉以及法院的定罪量刑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传统的犯罪学理论认为犯罪的本质是孤立的犯罪人对整个社会秩序侵犯,刑法的根基在于“国家——犯罪人”的关系,相应的刑事诉讼法则将“国家——被告人”的关系视作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正因为如此,当年美国学者帕卡所提出的“正当程序”与“犯罪控制”这两大刑事诉讼模式,也没有跳出这种以“国家——被告人”关系为中心的诉讼模式的桎梏[3]:那种坚持发现真相、控制犯罪的观点,所强调的主要是国家对被告人的刑罚权更为便利实现;而那种鼓吹权利保障、正当程序的理念,只不过是遏制国家对被告人合法利益的不当侵害。即便是后来格利费斯提出的“家庭模式”[4]也只是针对帕卡“国家和被告人间为敌对关系”的弊端,以家庭中的父母与子女关系为喻,强调国家与被告人间的和谐关系,当然也没有跳出上述模式。然而,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作为被告人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对象,被害人的自身权益首先表现为个体利益,然后才在本质上提升为社会利益,其权利要求并不能被国家公诉当然地完全地包容。很显然,传统的刑事诉讼模式理论夸大了国家与被告人关系的重要程度,导致被害人在整个刑事诉讼活动中主体地位被忽视,加之被害人独立的权利请求没有正规的诉求渠道,从而使被害人遭受犯罪人“第一次侵害”后在寻求正义的过程中可能因为制度的缺失而受到“第二次伤害”,相对于犯罪人的侵害,这种制度的侵害可能是更加致命的,因为被害人相信制度是公正的并且对其充满了期望。
通过对上述诉讼模式理论的反思,为了使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合法权益得到更有效地保障,有必要在传统刑事诉讼模式理论中纳入被害人这一个重要因子,形成“国家——被告人——被害人”三方关系为中心的诉讼模式。关于这种模式,需要说明的以下几点:1、这种模式并不是要恢复人类社会早期以被害人为中心的刑事指控模式,只是为法律保护被害人利益提供一种比传统两造模式更加便利并且更有说服力的理论支撑,使得法律在关注被告人权益的同时,为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提供更多地参与机会,更大程度上影响刑事诉讼的进程和结局以实现自己的利益;2、这种模式不是对传统“国家——被告人”关系为中心的诉讼模式的简单否定,而是对两造模式反思的基础上进行的一种内部自我完善,被告人毫无疑问仍然是三方关系中的核心,对被告人的国家追诉以及人权保障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要继续坚持,只是在此基础上要加强被害人利益保障,同时国家应当定位在帮助而不是代替被害人参与诉讼寻求心理康复和争取经济赔偿;3、这一模式在刑事诉讼各阶段的可适用程度并不完全相同,审判程序强调在中立法官的主导下作为控方的检察官和作为辩方的被告人之间的博弈,此时被害人利益诉求更多通过法官查明案情职责以及检察官客观义务得以实现,而在审判前程序中,在检察官的主导下,被害人和被告人更容易直接对抗与合作,所以,这一新的诉讼模式集中体现在诸如刑事和解、协商性司法等审判替代性措施里面。

三 “国家——被告人——被害人”三方诉讼的具体实践
20世纪70年代开始在西方兴起的恢复性司法运动与上述想法不谋而合。按照普遍接受的看法,恢复性司法是对犯罪行为做出的系统性反应,它着重于治疗犯罪给被害人、犯罪人以及社会所带来或所引发的伤害;相对于传统的刑事司法而言,恢复性司法将重点放在对被害人的经济补偿、被害人与犯罪人关系的修复以及被害人重新回归社会等方面。[5]恢复性司法之所以能够兴起,肯定有诉讼效率与诉讼成本方面的原因,同时也是对传统司法模式无法充分保护被害人利益的一种回应。恢复性司法要求刑事诉讼法中任何权利的设定都不应仅仅关注单方的利益(包括国家利益)更应着眼于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而非仅仅是被告人与国家之间的和睦与安宁,要在“国家——被告人——被害人”三方关系中实现平衡。以德国为例,该国传统上要求犯罪人在刑事诉讼中给被害人赔礼道歉以及经济补偿,但这种保护状况对于被害人显得不够完善,在恢复性司法思潮的影响下,1986年通过《被害人保护法》,大幅度明确规定被害人的权利,使得被害人由单纯的程序客体转变为积极的诉讼参与人,其后修订《刑事诉讼法》时明确要求司法机关方便被害人和犯罪人和解程序的实现,2004年出台《被害人权利改革法》,进一步加强对被害人的权利保护[6]。在美国,“恢复性司法这一概念使得被害人成为一个中心角色,所以其支持者认为恢复性司法提供了一种可供选择的方法,同时与以前使用的一些方法相比,恢复性司法对发展被害人的权利是一种更为适当的模式。”[7]
1996年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修改后,被害人获得了名义上的“当事人地位”,但法律在设定权利时仍是仅仅基于传统的“国家——被告人”两造结构,并未将被害人利益保护上升到足够高度来看待,致使其在刑事诉讼中的处境并没有得到实质的改善。倘若在“国家——被告人——被害人”三方关系为中心的诉讼模式下,被害人的主体地位得以确立,则会对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产生全方位的影响,如被害人对公诉程序的参与、被害人在自诉程序中的保护以及对被害人损害赔偿程序的完善。在我国既有的司法改革实践中,刑事和解最能凸显被害人主体地位的制度。作为我国刑事法领域的一种新理念,刑事和解是一种以协商合作形式恢复原有秩序的案件解决方式,被害人以前所未有的姿态登上了刑事诉讼的舞台,和被告人一起参与刑事和解的进程并实际影响诉讼的实体结局,国家司法机关对双方达成的和解起强化和保障作用。作为该程序核心环节的和解协议就是在被害人参与甚至主导下双方协商达成的,被告人要想获得期待的处理结果,就必须向被害方进行发自内心的并且为被害人所满意的赔礼道歉和经济赔偿,并保证给予迅速的履行,求得被害人的原谅以至双方达成和解的“合意”, 而这种“合意”又将作为司法机关做出非刑事化的处理或者采取较为轻缓的刑事处理的依据,使得被害人的意见真正得到了司法机关的高度尊重。可见,相对于传统两造模式下的诉讼程序,刑事和解使被害人获得了实质意义上的程序主体地位。它为我们提供了一种“国家——被告人——被害人”三方关系模式的具体实践,尽管其正当性还存在一定的争论,但在整体上该制度明显有利于被害人遭受犯罪后心理的康复和物质的补偿。以至于有学者认为,“迄今为止,在各种涉及被害人权利保障的改革努力中,还没有任何一种能比刑事和解制度更有效地维护被害人的诉讼主体地位。”[8]

结语
刑事和解和西方国家的恢复性司法虽然存在着源头差异[9],但在被害人利益保护这个问题上却出现了交汇,可见,对传统两造结构诉讼模式的反思在中西方具有普遍性,我国构建刑事和解制度时可以吸收西方国家恢复性司法理论与实践的有益经验;同时,刑事和解与同样作为审判替代性措施的辩诉交易和协商性司法也具有一定的可比性,他们对被害人利益保护的先天缺陷对我国刑事和解的完善也具有警示作用。将一切现存的刑事诉讼原则和主义都奉为永恒真理的观点无疑是错误的,至少对于被害人的利益保护而言,建立在“国家——被告人——被害人”三方关系上的诉讼模式明显更胜于传统的两造模式。

注释及参考文献:
[1] 辩诉交易已经取代正式审判成为美国处理刑事案件的主要程序,国内学者一般认为美国辩诉交易的适用比例在90%以上;据估计目前德国20%到30%的刑事案件都进行过协商,社会普遍认为未来这种协商性司法的适用数量还会继续增加,参见[德]约阿希姆 赫尔曼著,程雷译:《国外刑事法制协商性司法——德国刑事程序中的辩诉交易?》,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4年第2期。
[2]参见宋英辉等:《外国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37页。
[3]参见陈瑞华:《刑事诉讼的私力合作模式——刑事和解在中国的兴起》,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5期。
[4] 参见宋英辉等:《外国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2页。
[5] 参见[美]丹尼尔•W•凡奈思:《全球视野下的恢复性司法》,王莉译,载《南京大学学报》2005年第4期。
[6] 参见陈光中主编:《21世纪域外刑事诉讼立法最新发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41页。
[7] 参见陈光中主编:《21世纪域外刑事诉讼立法最新发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08页。
[8] 参见陈瑞华:《刑事诉讼的私力合作模式——刑事和解在中国的兴起》,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5期。
[9] 参见陈光中、葛琳:《刑事和解初探》,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5期。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