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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口市捐资助教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4:14:33  浏览:97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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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口市捐资助教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张家口市人民政府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口市捐资助教办法》的通知

政字[2008]8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察北、塞北管理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张家口市捐资助教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七月二日




张家口市捐资助教办法

第一条 为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鼓励社会各界积极捐资助教,发展张家口市教育事业,改善城乡各类学校办学条件,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规范对教育的各种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者、受赠者和受益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捐资助教,系指为张家口市教育事业捐建校舍、捐献教育基金和其它教育教学设施,以及为教育事业提供其它各种资助。

第三条 捐资助教是我国人民的传统美德,应当在全社会发扬光大。鼓励和提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助教,欢迎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外国团体和人士提供资助和捐赠。

第四条 捐资助教的个人和组织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凡捐资助教者,均由市、县区教育局为其颁发捐赠证书,载入张家口教育史册,并采取多种形式予以鸣谢和宣传表彰。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及个人捐资助教做出杰出贡献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立碑永久纪念。

第六条 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捐赠累计人民币20万元(不含20万元)以下的,根据受赠对象,由市教育局、县级人民政府授予“捐资助教先进单位”称号,授予奖牌。

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捐赠累计人民币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由张家口市人民政府授予“捐资助教先进单位”称号,授予奖牌。

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捐赠累计人民币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由张家口市人民政府授予“捐资助教重大贡献单位”称号,授予奖牌。在资金的使用上可尊重捐赠单位的意愿。

捐赠50万元以上的可设立专项教育基金。

第七条 个人捐赠累计人民币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的,根据受赠对象,由市教育局、县级人民政府授予“捐资助教先进个人”称号,授予奖杯。

个人捐赠累计人民币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由张家口市人民政府授予“捐资助教先进个人”称号,授予奖杯。

个人捐赠累计人民币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由张家口市人民政府授予“捐资助教突出贡献个人”称号,授予奖杯。在资金的使用上可尊重捐赠者的意愿。

捐赠20万元以上的可设立专项教育基金。

第八条 捐资兴建校舍、设立基金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按捐赠人的意愿确定校舍、楼房、基金名称。受赠单位可聘请捐赠人担任荣誉职务。

  第九条 捐赠人首次捐赠受表彰奖励后,如继续捐赠,可以累计计算捐赠数额,并按累加的捐赠数额再次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条 纳税个人和单位对教育事业的捐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时,对其捐赠资金从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予以扣除。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各级各类学校负责人有义务做好捐资助教工作。对组织协调捐资助教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市政府表彰奖励的捐资助教先进个人和先进单位,由受赠者所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受赠者为市属院校的,由学校)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县级人民政府表彰奖励的捐资助教先进个人和先进单位,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名,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捐资助教表彰奖励活动每两年进行一次,表彰奖励经费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十四条 受赠单位接受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外国团体和人士捐赠的款物,应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申报和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切实加强捐赠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捐赠资金主要用于改善我市基础教育的办学条件,包括修建校舍、购置图书和教学设备。受赠单位应对捐赠资金按专项资金管理,在当地银行设立专户存储,单独核算。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受审计、纪检等部门的监督,亦可通过新闻媒介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 市、县区成立捐资助教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教育的政府负责人担任组长,教育、财政、发改、扶贫、税务、工会、共青团、妇联、报社、电台、电视台等部门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负责捐赠的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应根据工作职责,充分发挥部门优势,努力促进捐资助教工作。新闻媒体要积极主动地做好宣传报道,促进捐资助教活动深入开展。

第十七条 各县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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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城函〔2010〕240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
  自1985年我国政府加入《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我国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有效保护了世界遗产资源,提高了遗产地的知名度,带动了遗产所在地经济发展。但在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工作中也出现一些问题,有的地方不切实际,缺乏研究,存在“申遗”过热的倾向;有的地方“重申报、轻管理”,“重开发、轻保护”的现象也很突出。为进一步加强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等相关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保护世界遗产的重要意义。我国现有各类世界遗产40处,位列全世界第三,已成为世界遗产大国。世界遗产是不可再生的珍贵资源,既代表一个国家的荣誉,更体现一个国家的责任。设立世界遗产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和传承全人类共同的自然与文化遗产,促进世界遗产的永续利用,为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目前,全球范围内世界遗产保护的压力越来越大,其保护状况将越来越受到更广泛的关注。要深入学习《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精神,深刻领会保护世界遗产的重要意义,始终把世界遗产保护放在首位。要用科学和理性的态度,从全局出发,提高认识,端正目的,进一步增强世界遗产保护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世界遗产的科学保护。
  二、科学推进申报工作。目前,我国正处于旅游经济快速发展时期,一些地方对世界遗产申报工作热情空前高涨。与此同时,世界遗产评选标准更趋严格,审议程序更为规范,批准通过的项目比例逐年降低,世界遗产申报工作难度也越来越大。因此,要深入了解世界遗产申报工作面临的新形势,认真学习有关世界遗产规则和国际惯例,加强与有关国际组织在世界遗产法规、信息、技术等方面的沟通和交流,参与有关世界遗产的国际交流活动,形成良性互动、协调推进的工作局面。要进一步加强世界遗产申报管理,有序开展世界遗产申报工作,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科学推进,防止作为政绩工程一哄而上。
  三、依法开展保护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风景名胜区条例》、《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关于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城市园林的有关保护管理规定,通过法制、行政和技术等多种手段,加大对世界遗产保护监管的力度,增强履约意识,提高履约能力,切实维护世界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要探索完善世界遗产保护管理体制机制,依法制定和落实各项保护措施,严格规划建设管理,加强生物多样性、生态环境和文化景观的保护。要注意保护遗产地居民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要结合世界遗产地定期报告工作的开展,提升世界遗产保护管理水平,实现世界遗产资源严格保护和可持续利用。
  四、加大宣传力度。要正确引导新闻媒体对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有关报道,积极宣传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成果。世界遗产的宣传报道要做到客观公正,对恶意炒作、虚假报道的,要采取有力措施,坚决予以纠正。要积极宣传和倡导正确的世界遗产保护理念,引导全社会理性认识世界遗产,动员群众积极参与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形成有利于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
  五、加强能力建设。各级主管部门和遗产地管理机构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加强机构建设,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门票管理,多渠道争取世界遗产保护资金,加大有关世界遗产科学研究、科普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管理人员工作水平和素质,全面改进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工作,推进我国世界遗产保护事业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〇年九月七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持有本公司股份管理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管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持有本公司股份管理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管会



各上市公司:
为贯彻和执行《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在任期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包括由于公司送配股而增加的股份。
二、各上市公司须在定期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中报告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包括持股数量、变动情况、变动原因等。
三、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在离职六个月后方可出售自己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四、证券交易所须采取必要的技术性措施,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进行锁定;对离职六个月后欲出售所持股份的,须由公司董事会向证券交易所提供其不再任职的证明。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6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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