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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连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价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3:04:28  浏览:83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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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连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价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大连市公安局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等


关于印发《大连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价办法》的通知

大劳发〔2008〕79号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分局、法院、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人民银行各支行:

为鼓励和引导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树立用人单位诚信守法的社会形象,不断提高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价工作的公信力和社会影响,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现将《大连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大连市公安局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大连市总工会

大连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

二○○八年四月十五日



大连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贯彻落实,推动用人单位建立依法自我规范、自我约束、自我激励、自我发展的劳动保障管理模式和守法诚信意识,树立用人单位诚实守信的社会形象,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关于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3〕2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价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行使国家劳动保障监察权,通过有关部门和单位掌握和采集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的信息,并建立档案,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将用人单位评定为不同诚信等级,并实行分类监管的一项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建立劳动关系的各类用人单位,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

第四条 建立市及区市县两级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价机构。成立由市劳动保障、公安、法院、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人民银行等部门和组织组成的大连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价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评价工作的实施,评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及区市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以下简称“评价办”),负责评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价工作按照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分别由市及区市县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价机构组织实施,由市评委会统一确定并向社会发布评价结果。

第六条 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价分为诚信和失信两类,诚信等级由高到低分为AAA级诚信单位、AA级诚信单位、A级诚信单位三个等级。



第二章 诚信等级评价方法



第七条 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价工作按照依法、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用人单位申报,评价办初评,评委会审核,媒体公示,评委会确认的方式和步骤进行。

(一)用人单位申报。由市评价办发布年度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价通告,通知申报时间、条件等事项。

(二)初步评价。由市及区市县评价办根据对申报的用人单位在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方面的监督检查情况,按照诚信等级评价内容和标准进行初评。

(三)评委会审核。由评委会成员单位对初评结果,按照所掌握的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提出评价审核意见。

(四)社会公示。由市评价办根据市及区市县评委会审核意见,对诚信单位在新闻媒体和大连劳动保障网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五)评委会确认。评委会按照公示情况,确定年度全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价结果,并在大连市新闻媒体和大连劳动保障网公布。

(六)由评委会向诚信用人单位颁发不同诚信等级牌匾。

第八条 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价工作全市统一、同步进行。市评价办负责对区市县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价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九条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价工作按年度进行,每年第一季度评价上一年度用人单位诚信等级。

第十条 用人单位未申报诚信评价的,视为放弃诚信等级评价。



第三章 诚信等级评价内容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内容:

(一)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情况;

(二)与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情况;

(三)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情况;

(四)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

(五)遵守公平就业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况;

(六)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况;

(七)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

(八)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公示缴费工资,按时发放职工个人帐户对帐单,及时办理变更和年检手续,依法接受并配合社会保险稽核,缴纳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发放采暖费补贴情况;

(九)遵守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教育经费提取,技术工种持证上岗规定情况;

(十)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事项情况。



第四章 诚信等级评价标准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评价为年度劳动保障守法A级诚信单位:

(一)具备合法资质,正常生产经营满一年以上;

(二)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健全、合法并落实到位;

(三)评价年度劳动保障资料审查合格;

(四)没有发现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

(五)用工全部办理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连续两年具备劳动保障守法A级诚信评价条件的,可评价为年度劳动保障守法AA级诚信单位;用人单位连续3年以上具备劳动保障守法A级诚信评价条件的,可评价为年度劳动保障守法AAA级诚信单位。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评价为劳动保障违法失信单位:

(一)拒不参加劳动保障书面资料审查、社会保险年检或审查、年检不合格的;

(二)评价年度内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有两起以上投诉举报或引发劳动者集体上访、发生集体劳动争议事件的;

(三)连续两年出现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

(四)评价年度内被查处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未改正或未完全改正,以及改正后又有新的违法行为发生的;

(五)阻挠劳动保障监察或打击报复监察员、证人、举报人的;

(六)未履行劳动保障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的。

第十五条 原被评价为诚信单位的用人单位,被发现在评价为诚信单位的年度里有失信情况之一的,由评委会取消该年度诚信等级,责成评价办收回诚信牌匾,并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确定诚信等级。



第五章 诚信信息采集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信息由以下来源构成:

(一)劳动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的各项检查,包括劳动保障书面资料审查、日常巡视检查、举报投诉检查、专项检查和社会保险稽查等;

(二)评委会成员单位掌握的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

(三)拟评价的诚信单位在公示时,社会各方反映并查实的情况。

第十七条 评委会成员单位负责提供用人单位以下情况:

(一)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

(二)工会提供用人单位集体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以及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况;

(三)公安机关提供用人单位涉嫌违法犯罪活动的核实情况;

(四)法院提供用人单位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引起诉讼案件情况;

(五)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提供成员单位守法情况。

第十八条 评委会成员单位应建立日常联系和信息沟通机制,保证用人单位守法诚信评价工作的公平、公正,不断提高评价工作的公信力。

第十九条 评价办要按照评委会成员单位提供的用人单位守法情况和评价结果,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数据库。



第六章 诚信评价奖惩



第二十条 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单位可获得以下奖励:

(一)由评委会授予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单位牌匾;

(二)由评委会在本地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并予以宣传;

(三)免于次年度劳动保障各类检查(除劳动保障资料审查,以及有劳动者投诉举报和信访情况);

(四)推荐参加各类先进评比;

(五)建议银行等金融机构优先给予信贷支持。

第二十一条 劳动保障违法失信单位,评委会成员单位要对其进行重点监管和查处。

(一)评委会成员单位对其进行全面检查;

(二)劳动保障部门将其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对其违法行为,依法给以行政处罚,并按规定将其违法行为向社会披露;

(三)劳动保障违法失信单位的相关信息将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为商业银行审核贷款时提供依据;

(四)在参加各类评先活动中,评委会成员单位予以一票否决。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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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科技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1999]134号




关于发布《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科委、机械厅(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大气环境,防治机动车排放污染,指导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工作,特发布《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请各地遵照执行。

附件: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件: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一、总则和控制目标
1.1 为保护大气环境,防治机动车排放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本技术政策。
1.2 本技术政策的适用范围是,我国境内所有新生产汽车(含柴油车)、摩托车(含助动车)、车用发动机产品,和在我国登记上牌照的所有在用汽车(含柴油车)、摩托车(含助动车)。
1.3 机动车排放除造成一氧化碳(CO)、碳氢化合物(HC)和氮氧化物(NOx)污染外,柴油车还排放有致癌作用的细微颗粒物。此外,汽车空调用的氟里昂是破坏平流层臭氧的主要物质。因此,对机动车应同时考虑降低一氧化碳(CO)、碳氢化合物(HC)、氮氧化物
(NOx)和柴油车颗粒物的排放,汽车空调用的氟里昂应逐步取代。
1.4 汽车、摩托车和车用发动机产品均应向低污染、低能耗的方向发展。
1.5 轿车的排放控制水平,2000年达到相当于欧洲第一阶段水平1;最大总质量不大于3.5吨的其它轻型汽车(包括柴油车)型式认证产品的排放控制水平,2000年以后达到相当于欧洲第一阶段水平;所有轻型汽车(含轿车)的排放控制水平,应于2004年前后达到
相当于欧洲第二阶段水平2,2010年前后争取与国际排放控制水平接轨;重型汽车(最大总质量大于3.5吨)与摩托车的排放控制水平,2001年前后达到相当于欧洲第一阶段水平3,2005年前后柴油车达到相当于欧洲第二阶段水平4,2010年前后争取与国际排放控制水
平接轨。
1.6 根据中国环境保护远景目标纲要,重点城市应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二级标准。为尽快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依据各城市大气污染分担率,在控制城市固定污染源排放的同时,应加强对流动污染源的控制。由于绝大多数机动车集中于城市,应重点控制城市机动车的排放污染

二、新生产汽车、摩托车及其发动机产品
2.1 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出厂的新定型产品,其排放水平必须稳定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的要求。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新定型产品,不得生产、销售、注册和使用。
2.2 汽车、摩托车及其发动机生产企业,应在其质量保证体系中,根据国家排放标准对生产一致性的要求,建立其产品排放性能及其耐久性的控制内容。并在产品开发、生产质量控制、售后服务等各个阶段,加强对其产品的排放性能管理,使其产品在国家规定的使用期限内排放性
能稳定达到国家标准的要求。
2.3 汽车、摩托车及其发动机生产企业,应在其产品使用说明书中,专门列出维护排放水平的内容,详细说明车辆的使用条件和日常保养项目、有关零部件更换周期、维修保养操作规程以及生产企业认可的零部件厂牌等,为在用车的检查维护制度(I/M)提供技术支持。
2.4 鼓励汽车、摩托车及其发动机生产企业,采用先进的排放控制技术,提前达到国家制订的排放控制目标和排放标准。
2.5 鼓励汽车生产企业研究开发专门燃用压缩天然气(CNG)和液化石油气(LPG)为燃料的汽车,提供给部分有条件使用这类燃料的地区和运行线路相对固定的车型使用。代用燃料车的排放性能也必须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的要求。
2.6 对于污染物排放较高的摩托车产品,应该逐步加严其排放标准。
2.7 鼓励发展油耗低、排放性能好的小排量汽车和微型汽车。鼓励新开发的车型逐步采用车载诊断系统(OBD),对车辆上与排放相关的部件的运行状况进行实时监控,确保实际运行中的汽车稳定达到设计的排放削减效果,并为在用车的检查维护制度(I/M)提供新的支持技
术。鼓励研究开发电动车、混合动力车辆和燃料电池车技术,为未来超低排放车辆作技术储备。
2.8 鼓励研究开发稀燃条件下降低氮氧化物(NOx)的催化转化技术、摩托车氧化催化转化技术以及再生能力良好的颗粒捕集技术。
三、在用汽车、摩托车
3.1 在用机动车在规定的耐久性期限内要稳定达到出厂时的国家标准要求。加强车辆维修、保养,使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是控制在用车污染排放的基本原则。
3.2 在用车的排放控制,应以强化检查/维护(I/M)制度为主,并根据各城市的具体情况,采取适宜的鼓励车辆淘汰和更新措施。完善城市在用车检查/维护(I/M)管理制度,加强检测能力和网络的建设,强化对在用车的排放性能检测,强制不达标车辆进行正常维修保养
,保证车辆发动机处于正常技术状态。
3.3 逐步建立汽车维修企业的认可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使其配备必要的机动车排放检测和诊断手段,并完善和正确使用各种检测诊断仪器,提高维修、保养技术水平,保证维修后的车辆排放污染物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要求。
3.4 对1993年以后车型的在用汽油车(曲轴箱作为进气系统的发动机除外),进行曲轴箱通风装置和燃油蒸发控制装置的功能检查,确保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3.5 在用车排放检测方法及要求应该与新车排放标准相对应,除目前采用的怠速法或自由加速法控制外,对安装了闭环控制和三元催化净化系统,达到更加严格的排放标准的车辆,应采用双怠速法控制,并逐步以简易工况法(如ASM加速模拟工况)代替。
3.6 有排放性能耐久性要求的车型,在规定的耐久性期限内,应以工况法排放检测结果作为是否达标的最终判定依据。
3.7 在用车进行排放控制技术改造,是一种补救措施,必须首先详细研究分析该城市或地区的大气污染状况和分担率,确定进行改造的必要性和应重点改造的车型。针对要改造的车型,必须进行系统的匹配研究和一定规模的改造示范,并经整车工况法检测确可达到明显的有效性或
更严格的排放标准,经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技术认证后,方可由该车型的原生产厂或其指定的代表,进行一定规模的推广改造。
3.8 在用车改造为燃用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的双燃料车,是一种过渡技术,最终应向单燃料并匹配专用催化净化技术的燃气新车方向发展。在有气源气质供应和配套设施保障的地区,可对固定路线的车种(公交车和重型车)进行一定规模的改造,必须在整车上进行细致的匹配工作
后,方可按3.7条的规定进行推广。
四、车用燃料
4.1 2000年后全国生产的所有车用汽油必须无铅化。
4.2 2000年后国家禁止进口、生产和销售作为汽油添加剂的四乙基铅。
4.3 积极发展优质无铅汽油和低硫柴油,其品质必须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当汽车排放标准加严时,车用油品的品质标准也应相应提高,为新的排放控制技术的应用和保障车辆排放性能的耐久性提供必需的支持条件。
4.4 应确保车用燃料中不含有标准不允许的其他添加剂。
4.5 制订车用代用燃料品质标准,保证代用燃料质量达到相应标准的规定要求。
4.6 应保证油料运输、储存、销售等环节的可靠性和安全性,防止由于上述环节的失误造成对环境的污染,如向大气的挥发排放,储油罐泄露污染地下水等。
4.7 汽车、摩托车应该使用符合设计要求、达到国家燃料品质标准的燃料。
4.8 应加强对车用燃料进口和销售环节的管理,加大对加油站的监控力度,确保加油站的油品质量达到国家标准的规定要求。
4.9 为防止电控喷射发动机的喷嘴堵塞和气缸内积碳,在汽油无铅化的基础上,应采用科学配比的燃料清净剂,按照规范的方法在炼油厂或储运站统一添加到车用汽油中,以保证电喷车辆的正常使用。
4.10 对油料中含氧化物的使用,如MTBE、甲醇混合燃料等,应根据不同地区的情况制订具体的规范。
五、排放控制装置和测试设备
5.1 应加快车用催化净化器等排放控制装置的研究开发和国产化,并建立动态跟踪管理制度。
5.2 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应配备完整的排放检测设备,为生产一致性检查和排放控制技术的研究开发服务。
5.3 应加速汽车排放污染物分析仪器、测试设备的开发和引进技术的国产化。
5.4 在用车排放污染控制装置应与整车进行技术匹配,形成成套技术并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技术认证后方可推广使用。
5.5 怠速法和自由加速法检测只能作为在用车检查/维护(I/M)制度的检测手段,不能作为判定排放控制装置实际削减效果的依据。
5.6 汽车排放分析仪器、测试设备应达到国家汽车、摩托车排放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
注释:
1.轻型车的欧洲第一阶段水平是指满足欧洲机动车排放法规91/441/EEC和93/59/EEC的要求;
2.轻型车的欧洲第二阶段水平是指满足欧洲机动车排放法规94/12/EC和96/69/EC的要求;
3.重型柴油车的欧洲第一阶段水平是指满足欧洲排放法规91/542/EEC中第一阶段限值的要求;
4.重型柴油车的欧洲第二阶段水平是指满足欧洲排放法规91/542/EEC中第二阶段限值的要求。

附: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指南
近年来,我国机动车保有量增长迅速,而且绝大多数机动车集中于城市。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人口的集中及交通量的增长,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对城市大气质量的影响日趋严重。造成机动车排放污染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以往机动车排放标准相对宽松,机动车排放控制技术相对落后。目
前,我国绝大部分在用机动车的排放控制技术仅相当于国外七十年代左右的水平,机动车单车排放因子很大,且车辆自身与排放相关的组件技术水平差。目前,汽车行业和一些重点城市,正在开展汽车排放污染控制工作,因此,制订机动车排放污染控制技术指南,是为了指导各地更好地开
展工作,达到有效削减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的目的。
本技术指南是在对目前国际上已基本商业化的先进的排放控制技术进行分析和评价的基础上,提出适合中国国情的排放控制技术及其组合。技术指南的作用是引导性和参考性的,没有强制效力。
本技术指南的适用范围是,我国境内所有新生产汽车(含柴油车)、摩托车(含助动车),在我国登记上牌照的所有在用汽车、摩托车(含助动车),车用燃料以及与排放相关的测试技术。
1.新生产车的排放控制技术
1.1 汽油车排放控制技术
1)所有轻型汽油车应采用闭环电控燃油供给系统,安装三元催化转化器等排放控制装置;发动机改型设计时尽量采用多点燃油喷射技术。
2)重型汽油车暂时不能采用电控技术的,宜采用稀燃加废气再循环系统,安装氧化型催化转化器来削减一氧化碳(CO),碳氢化合物(HC)的污染排放。
3)改善燃料和空气混合系统,采用多气门可变配气相位和进气涡流等技术,优化燃烧室结构。
4)改进点火系统,采用高能电子点火技术。
5)采用先进的发动机管理系统,尽快推广使用车载诊断系统技术,对汽车排放控制系统进行自动监控。
6)鼓励开发稀薄燃烧(包括缸内直喷)发动机技术。
1.2 柴油车排放控制技术
1)轻型柴油车宜发展以电控柴油喷射及可变进气涡流控制为主的技术;
2)暂时不能采用电控柴油喷射加可变涡流控制技术的轻型柴油车,应改进燃烧室设计,采用废气再循环等技术;
3)重型柴油车要发展电控柴油喷射和增压中冷技术,并加装氧化型催化转化器;
4)改进燃油喷射系统和喷油规律,合理调整喷油时刻,提高燃油喷射压力,减少压力室容积。
5)改进进气系统,优化进排气时刻,以优化残余废气量;提高进气充量,合理组织进气涡流,利用可变进气相位,以及进气管动态效应(惯性增压),采用提高进气紊流强度等技术。
6)改善燃料和空气分配系统,采用可变惯性增压进气系统,带中冷的涡轮增压等技术。
1.3 摩托车排放控制技术
1)摩托车要开发二次空气喷射加氧化型催化转化技术;
2)根据排放标准要求,暂时不采用二次空气喷射技术的摩托车,宜开发氧化型催化转化等技术。
3)鼓励开发低排放的摩托车技术。
2.在用车排放控制技术
2.1 大力加强在用车I/M(检查/维护)制度
在用车检查/维护指的是通过对在用车的排放进行定期检测和随机抽查,促进车辆进行严格的维修、保养,使车辆保持正常的技术状态,努力达到出厂时的排放水平。
实施车辆的检查/维护制度(I/M制度)是最经济、合理、科学、有效的控制在用车排放的措施。
1)2000年以后,新生产的轻型汽油车将逐步采用闭环电喷和三元催化净化等技术,目前的怠速检测方法难以满足这部分车辆进行排放检测的需要,因此在2000年以后应尽快采用双怠速法检测,并检查空燃比控制是否正常。为此应尽早制订双怠速的测试方法和限值的国家标准
。作为下一步,应采用简易工况法对这部分车辆进行排放测试。
2)I/M站必须建立数据采集系统,定期向地方环保部门提供检测数据,以分析I/M执行情况和当地机动车排放状况。
3)随着新车的排放法规不断加严,各地环保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调整各车型的I/M检测方法和检测频率,以保证所有机动车都得到很好的维护保养。
4)增加高频使用车如出租车、公共汽车,以及老旧车辆的检测次数,促进这些车的维护保养。
5)所有从事I/M检测业务的机构,不得同时兼营车辆维修业务。
6)对使用闭环电喷加三元催化净化技术的车辆,排放检测还应包括对排放控制系统的目测检查,以及必要的双怠速排放测试法检查催化转化器是否正常工作等。
7)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可增加对燃油蒸发排放控制系统的检查测试。
8)增加路检频率,扩大路检范围,使之形成促进车辆正常保养的机制。
9)执行I/M检测的人员,必须经过必要的培训、考核,才能持证上岗。
10)从事机动车排放检测和维修的单位,必须通过认证以取得应有的资格。
2.2 慎重考虑在用车改造
对在用车辆进行技术改造,经过针对性的整车匹配和实施示范取得成功经验后,可以达到减少在用车的污染排放的目的。但至今为止,尚没有适合国内在用车改造的成熟的成套技术,正在进行试验开发的技术有:加装尾气催化净化装置、高能电子点火装置、化油器电控补气加闭环三元
催化净化装置,以及改造成可燃用液化石油气(LPG)或压缩天然气(CNG)的双燃料或单燃料车等。地方有关部门必须综合考虑本地车辆类型的保有状况和城市环境质量(确定有无改造的必要),以及改造技术的经济性等多种因素,因地制宜地选择合适的技术路线进行实施试验,并
且从以下几方面作出详细规定,以保证在用车改造计划能够真正取得削减效果。
1)介绍可用技术的适用性和限制条件,防止在条件不具备的前提下盲目实施改造的情况发生,如使用尾气催化净化装置必须保证油品的无铅化等。
2)应选择量大面广、适合改造的车型进行改造。所有在用车在进行技术改造前,必须先进行正常保养,使发动机恢复正常技术状态。
3)所使用的改造技术,必须经过各车型的改造匹配研究和一定规模的实际装车改造示范,对控制装置的实际削减效果(工况法测试)和耐久性进行充分(3-5万公里)的跟踪考验,通过国家规定的技术认证后,方可进行推广应用。
4)根据可用技术的具体指标,地方有关部门应建立改造技术质量保证机制,在改造计划的实施过程中随时进行监督检测以保证实施效果。
现行在用车改造的技术方案比较见表1。

表1 在用车改造技术方案比较
----------------------------------------------
| 技术方案 | 可适用车型 | 前提条件 | 存在问题 | 预期效果 |
|--------|-------|------|-----------|--------|
|(高能点火)+氧|八十年代后的 |将混合气调 |补二次空气可能增加噪 | |
|化型催化净化器 |化油器车,车 |稀,催化器前|声,高浓度HC和CO会|ECE15-04|
| |龄3-7年 |加二次空气 |使催化器过热,影响寿命| |
|--------|-------|------|-----------|--------|
|(化油器)浓混合|八十年代后的 |对保有量较大|油耗增加,在用车车况 | |
|气+高能点火+ |化油器车,车 |的各车型进行|差异大,化油器离散度 | 接 近 |
|闭环补气+三元 |龄3-7年 |匹配研究 |大,性能不稳定,耐久性|ECE83-01|
|催化净化器 | | |需考验 | |
|--------|-------|------|-----------|--------|
|换闭环电喷发动 |普通车车龄6 |针对车型专门| | |
|机+三元催化净 |-10年,出租|匹配,政策给|需制造厂有该车型的技 | 达 到 |
|化器 |车2-4年 |予延长淘汰期|术,费用较高 |ECE83-01|
| | |8年 | | |
|--------|-------|------|-----------|--------|
|在电喷车上加装 |电喷车车龄1 |改为闭环控 |技术复杂,需汽车制造 | 达 到 |
|三元催化净化器 |-9年 |制,各车型均|厂和电喷制造商共同负 | |
| | |需进行匹配 |责,费用很高 |ECE83-01|
|--------|-------|------|-----------|--------|
|机械控制混合器 |少数行驶范围 |需要进行细致|削减效果取决于匹配 | 超 过 |
|双燃料燃气汽车 |较固定的车种 |的匹配试验 | |ECE15-04|
|--------|-------|------|-----------|--------|
|电控混合器加三 |少数行驶范围 |需要进行细致| | 接 近 |
|元催化器双燃料 |较固定的车种 |的匹配试验 |削减效果取决于匹配 | |
|燃气汽车 | | | |ECE83-01|
----------------------------------------------
2.3 鼓励加速淘汰
根据国家1997年出台的汽车淘汰标准中有关污染物排放的条款规定,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的车辆应予以淘汰。对于各项指标尚能达到国家标准要求的老旧在用车辆,非强制性地鼓励用户进行更新,或通过税费调节机制,加
速旧机动车淘汰。
关于老旧摩托车的淘汰和报废制度,可参照汽车的相应政策制订和实施。
2.4 因地制宜地推行代用燃料车改造
使用压缩天然气(CNG)或液化石油气(LPG)为燃料的汽车,经过系统合理的匹配调整,其碳氢化合物(HC)和一氧化碳(CO)的排放量要比同等技术水平的汽油车(未装备尾气净化系统)低。因此,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推行代用燃料车的改造。
在制订具体的改造计划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1)由于代用燃料车的运行范围受燃料供应系统(加气站等配套设施)的限制,应优先用于城市公交车和出租车等。
2)针对每一车型,必须首先进行系统的匹配试验,由原车生产厂或其指定的改装单位进行匹配改造。
3)将燃油车改造为双燃料车,须严格遵守有关的规范和标准,以保障车辆的动力性、安全性和改造技术的可靠性,以及应有的排放削减效果。
4)改造后的车辆应尽量使用代用燃料而不用汽油。地方政府应保证车用优质燃料气的供应,燃气品质应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
3.提高燃料质量
车用油品的质量对车辆的排放性能有很大影响,尤其是对采用闭环三元催化净化技术的先进车型。各地应从以下方面提高油品的质量:
1)针对影响机动车排放性能的燃料特性如饱和蒸汽压、硫含量、铅含量等,应确保符合标准的限值要求。
2)对燃料中影响排放净化系统正常工作的杂质,如硅、锰、铁、钒等,必须确保低于限值要求,不得人为加入。
3)对车用柴油中的硫含量,也应按照有关标准严格控制。



1999年6月8日
企业用工关系中的法律风险防范与管理
樊峥民

企业如何在自身合法的情况下,在劳动争议容易出现的环节合理合法规避对已不利的情况,规避用工风险。
一、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不踩用工“红线”
(一)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
《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企业不在法定的时间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将会导致巨大法律风险:不少企业至今仍有一个错误认识,认为鉴定劳动合同就是将自己套牢,没有合同就没有劳动关系,这样就可以规避法律规定的种种义务。而实际上,没有书面的劳动合同并不表示没有劳动关系存在,只要劳资双方事实上存在雇佣劳动关系,那么在法律上双方的劳动关系就已经成立。企业向劳动者发放的工资单、厂牌、工作证等材料均可以作为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合同的证明。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一个月以内法律予以宽容,但超过一个月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从第二个月起企业就要承担向劳动者按月支付两倍工资的法律责任。如果自实际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而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就默认双方之间已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企业将承担更大的责任。
对于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从规避法律风险的角度上来说,企业应当不予录用;即使录用了,企业也应让劳动者出具不与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证明。
企业不交、少交社会保险面临的风险主要是
1、员工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并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
2、工伤风险,在企业未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金的情况下,一旦出了工伤,少则3-5万,多则50-60万,如果全部由企业“埋单”,恐怕是一笔不小的成本;
3、行政处罚,如果企业不按期交纳社会保险费用,将面临承担行政处罚的风险。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73条和《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第4条都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 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后,根据《劳动合同法》38条规定,因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并且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但经济补偿金的补偿年限应自2008.1.1日起计算。《工伤保险条例》第60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的,劳动者发生工伤后,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项目向劳动者支付保险待遇。
企业如何合理:
企业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为避免在争议发生后的保险费用计算依据,企业应当在不违法当地社会保险缴纳基数的前提下,与劳动者在合同中约定保险费用的缴纳基数,或者直接在合同中约定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分析及对策
(一)试用期的运用和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风险规避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对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做了明确的规定,对于企业方而言,应注意一下几点:
1、试用期包括在整个劳动合同期限里,不论试用期之后是否订立劳动合同,都不允许企业单独约定试用期;
2、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也就是说,具体企业和具体的劳动者之间,无论劳动关系建立或存续期间工作岗位调动还是离开原企业后又重新回来工作的,企业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3、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试用期的规定可以说是法律赋予企业方的一种权利,同时也是对于企业方的一种保护。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企业承担的风险责任相对而言会比较小,但这并不是说在试用期内企业就可以随意地解除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应注意一下几个问题:
第一,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向劳动者说明合法的理由;
第二,要制定相应的录用条件且该录用条件应在签订劳动合同前明确的告知劳动者(如在招聘广告中说明、出具书面说明让劳动者签收等);
第三,在试用期间要定期的对劳动者进行考核,对于考核的内容和结果均应有劳动者的签字确认,以便在解除劳动合同时能够证明劳动者不符合企业的录用条件。
(二)合同期内岗位与工作内容约定的注意事项 《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变更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岗位应当经劳资双方协商一致,企业不能单方面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为了规避《劳动合同法》的这一规定,很多企业在约定工作岗位时,采取模糊抽象策略,即对劳动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不作具体的约定,而只是从一个大范围内进行约定。然而,这种抽象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会被认为是岗位约定不明,劳动者的岗位通常按照实际履行原则来确定。这时,企业仍然面临着调岗上的法律困境。 企业正确的做法是:合理的设定岗位职责和岗位管理制度。比如,企业可以划分为研发部、采购部、人事部、工程部、销售部、财务部等几个大部门,然后再在各个部门中设定相应的岗位。这样,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简单的约定“在某某部门从事某某工作”。
(三)加班管理、加班风险控制 现今大部分的企业尤其是制造类的企业,均存在在不同程度的加班情形。而《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的加班现象也作出了更为严格的规定,比如工作日加班的应支付150%的工资、周末加班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200%的工资、法定节假日更是规定了企业应支付300%的工资,这无疑加重了企业的用工成本。 对于必须进行加班的行业,企业在要求劳动者加班时仍应严格按法律程序进行,同时应注意一下问题:
第一,不得安排未成年劳动者、怀孕的女劳动者和哺乳未满12个月婴儿的女劳动者进行正常工作日以外的加班;
第二,进行加班时应当经过企业工会的批准和劳动者的同意;
第三,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劳动者报酬。
(四)拖欠加班工资的劳动争议应对
1、企业拖欠劳动者加班工资,面临的法律后果
《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或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若不是,或者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的50%——100%的标准向劳动加付赔偿金。
2、企业的应对
(1)明确劳动报酬的组成和支付管理, 劳动报酬涉及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如何计算经济补偿金的问题。企业在劳动报酬中通常会约定劳动者的基本工资是多少,由两部分组成,即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岗位是明确的,绩效却难以确定, 劳动者会以12个月的平均工资,包括基本工资、资金、加班费、津贴和补贴等全部货币收入作为计算依据,而企业往往按照劳动合同中基本工资来计算,差别很大。 因此,企业应当明确约定劳动者的工资标准是多少,特别注意加班费、奖金的审批审核和支付方式。
(2)严格工作时间的管理 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确定标准工时制度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40小时。对于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地方企业,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但应当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3)严格休假管理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范企业休假管理。 劳动者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享受带薪年休假5天,不包括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历工伤停工留薪期间。J企业未安排年休假或安排的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假天数的,应当按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日工资为12个月除加班工资后的日平均工资除以月天数21.75天。 对于企业提出但劳动者因个人原因书面提出不休的,企业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五)违约金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除本法第22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专项培训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第23条竞业限制条款规定的违约金条款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一是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中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二是在竞业限制约定中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以上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三、企业如何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主要有两种情形:
第一,在试用期内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第二,企业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单方面地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内劳动合同的解除本文已论述过,现重点分析企业如何单方面合法地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等情形下,企业均可单方解除其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应当注意的是,企业因以上原因解除其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是不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
那么,什么样的规章制度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怎么才算是“严重违反”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企业依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性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的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应当有以下几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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