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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林嘉秀与在美国居住的华侨康继光离婚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4:13:58  浏览:96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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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林嘉秀与在美国居住的华侨康继光离婚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林嘉秀与在美国居住的华侨康继光离婚问题的批复

1956年3月15日,最高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55年12月30日法刑临二(55)字第135号关于林嘉秀(女)与在美国居住的华侨康继光离婚问题的来函已收悉。如果来函所说的男方康继光曾来信表示同意离婚,他在美国已另行结婚以及他曾两次给他们的父母来信索要离婚证明等情况都有确实材料可以证明,可以判决离婚。在这种情况下,对争取康继光回国问题,不至于发生不利影响。但如果上述情况不能证实,则在处理上仍应特别慎重。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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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州州直行政事业单位集资建房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克政办发〔2006〕28号



关于印发自治州州直行政事业单位集资建房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州直各单位:

《自治州州直行政单位集资建房实施办法(暂行)》已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你们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自治州州直行政单位干部职工集资建房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





二○○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自治州州直行政事业单位集资建房实施办法(暂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按照2006年2月23日自治州经济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精神(克党纪字〔2006〕1号),为解决州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困难问题,特制定《自治州州直行政事业单位集资建房实施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第一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范围为自治州州直行政事业单位。

第二条 集资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按照国家、自治区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自治州州直各行政事业单位集资建房建设,由自治州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集资建房办公室(以下简称州集资建房办公室,设在州建设局)负责审核,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 集资建房的原则:

集资建房应符合阿图什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坚持合理利用土地、节约用地,避免低水平、零星建设。

第五条 集资建房的条件:

(一)参加集资建房仅限于州直行政、事业单位的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已参加房改的不能享受本政策;

(二)集资建房单位须有空闲土地并符合阿图什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三)集资建房项目应具备水、电、暖、路等综合配套功能。

第六条 州直行政事业单位集资建房采取全额集资的办法,建筑面积控制在100平方米左右(含公摊面积)。

第七条 集资建房审批程序:

(一)集资建设单位向州集资建房办公室提出申请,并附单位土地证明、集资建房规划说明、集资人员名单(已经公示)、集资建房规模说明;

(二)州集资建房办公室采取审核资料、现场查看方式,进行审核。

第八条 州直行政事业单位集资建房经批准后,列入当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建设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集资建房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负担。

第九条 集资建房建设项目经审批后应公开招投标,严禁变相搞房地产开发。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建设手续。

第十条 集资建房的规划设计应当坚持标准适度、外形美观、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并结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优选规划设计方案;集资建房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建设水平;集资建房推行住宅综合验收制度。

第十一条 集资建房房屋所有权证按照房改房屋所有权证格式填写。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之日起60日内向集资人出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所需资料。

第十二条 集资建房项目单位对建设的集资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住宅竣工入住时应向住户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十三条 集资建房项目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应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住宅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细则》及阿图什市相关规定,缴纳房屋总价款2%的公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

第十四条 各单位所建设的集资房,应从总数中拿出30%交自治州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调剂使用。不得由建设单位自行向外单位职工或者向社会出售。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自治州州直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集资建房

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

根据2006年2月23日自治州经济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精神(克党纪字〔2006〕1号),为更好地做好州直行政事业单位集资建房工作,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成立自治州州直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集资建房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建设局,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主 任:刘汉新 州建设局局长

副 主 任:热木提拉 州纪委副书记

曾彬祥 州建设局副局长

刘 鹏 州发展计划委员会副主任

唐志荣 阿图什市委常委、建设局局长

成 员:任卓新 州国土资源局局长

艾尼瓦尔 州财政局副局长

依 明 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

张瑞红 州委副县级组织员、组织部调研室主任

工作人员:黄安杰 州纪检委党风室副主任

杨 轩 州建设局房产科副科长

曹泽伟 州建设局房产科干部

亚森江 阿图什市建设局规划室主任

冯泽云 阿图什市房产局干部


荆门市城区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城区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的通知

荆政发[2000]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
  《荆门市城区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于2000年5月13日经市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并报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年六月三十日


荆门市城区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政策规定,结合荆门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住房补贴对象
  住房补贴对象为市城区(含东宝区城区及掇刀开发区)党政机关以及企事业单位中的新职工、无房老职工和住房未达标职工。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为老职工,1999年1月1日起参加工作的为新职工。老职工中本人或配偶双方均未按照房改政策购买或租住公有住房的为无房职工。按房改政策购买和租住的公有住房未达到控制面积标准的为住房未达标职工。若新职工已按房改政策购买或租住公有住房,且达到控制面积标准的则不予补贴。租房户退出所租公有住房后,亦为补贴对象。市城区有私房的职工家庭为定额补贴对象。
  二、住房补贴形式及标准
  (一)住房补贴包括基准补贴和工龄补贴。基准补贴有按月补贴、一次性补贴、按月补贴与一次性补贴相结合等三种实施形式,补贴年限累计为20年。
  1、基准补贴为年度补贴额与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乘积,是计发按月补贴的依据。市城区1999年度补贴额为165元燉m2,按月补贴系数为10%。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按原购房控制面积标准执行。
  2、工龄补贴是对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1994年)前的工龄进行的补贴。年度工龄补贴额为4.2元燉m2。老职工中单职工家庭的工龄按职工工龄的1.5倍计算。
  年度补贴额以及按月补贴系数随职均工资总额、普通住房价格等因素的变动而适时调整。
  (二)住房补贴分别采取“新职工按月补贴、无房老职工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相结合、住房未达标职工一次性补贴”的方式,由职工所在单位发放。
  1、对无房老职工1998年12月31日前的住房补贴,其工龄达到或超过20年的,补贴年限按20年计算,工龄不到20年的,补贴年限按实际工龄计算,均在职工购房时一次性计发到人。一次性计发的住房补贴额=职工1998年12月份工资总额×1999年度按月补贴系数×1998年12月31日前职工工龄折算的补贴总月数+1999年度工龄补贴额×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2、新职工和本办法实施前工龄不足20年的无房老职工所差年限的补贴,均按月发放。月住房补贴额=职工当月工资总额(按劳动人事部门规定执行,下同)×年度按月补贴系数。
  3、住房未达标职工只对其按现职级计算的住房未达标面积一次性计发住房补贴。一次性计发的住房补贴额=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与现住房面积之差×(1999年度补贴额+年度工龄补贴额×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
  4、一次性住房补贴实施后,若职工职级发生变动的,不再调整补贴。
  (三)老职工中的单职工家庭,职工所在单位有条件的,可以适当提高年度按月补贴系数,但不得超过15%。(四)有私房职工的定额补贴标准按本办法的工龄补贴标准执行。
  (五)离退休职工的住房补贴,参照本办法执行。
  (六)按月补贴直接随工资发给职工个人,一次性补贴按轮候制一次性发给职工个人。
  三、住房补贴资金来源和列支渠道
  (一)住房补贴资金来源按照调整支出结构、立足转化单位原有住房资金的原则,多渠道筹集住房补贴资金。财政住房补贴资金主要从城市住房基金中划转,单位住房补贴资金主要从单位住房基金中划转。城市住房基金筹措归集办法另行制定。
  (二)财政核拨经费的行政事业单位的住房补贴资金在单位住房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可按规定向财政申报,由财政部门审核后从城市住房基金中解决。
  单位住房基金(含售房款)挪作他用的,财政部门不予补贴。
  (三)企业及非财政供给的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资金在单位住房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从相关费用中列支。
  (四)补贴资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以逐步实施。
  四、加强领导,确保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顺利实施
  (一)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的领导,大力宣传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重大意义及有关政策,加强协调配合,切实保证住房分配货币化办法的顺利实施。
  (二)各实施单位要向市房改办如实申报住房补贴额,对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三)在荆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市房改办批准后实行;市属企业根据自身经营状况需要逐步实施的,须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后,报市房改办批准。
  (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普通住房价格、职工工资水平和可转化的住房资金来源等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的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施行。
  (五)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房改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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