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合肥市水工程管理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3:22:39  浏览:80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合肥市水工程管理条例

安徽省合肥市人大常委会


合肥市水工程管理条例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合肥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8年10月31日合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8年12月20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合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合肥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条例》中的“水利工程”一律修改为“水工程”,名称修改为《合肥市水工程管理条例》。

  二、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集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兴建的水工程及附属设施的建设、利用、保护和管理。”

  三、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工程行政管理工作。”

  四、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集体、其他组织和个人所有的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据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划定。”

  五、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水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划定的管理范围,依法办理土地确权发证手续。”

  六、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防护林不得擅自砍伐。需采伐的,应当经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法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采伐许可手续,并完成规定的更新补植任务。”

  七、第十一条第二项修改为:“爆破、打井、挖窑、立窖、埋坟、建筑、放牧、采石、取土、建池养鱼、修建围堤、围墙、沉置船只、种植高杆作物、开采地下资源、开展集市贸易等;”

  八、第十二条第一项修改为:“修建工程、考古发掘、采砂;”

  九、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因占用农灌水源、排灌设施以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其他自然资源造成经济损失的,占用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补偿。”

  十、第二十条中“水利工程管理者应当服从水利工程管理调度和保护的规定”,修改为:“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依照水工程管理调度和保护的规定”。

  十一、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国有中小型水工程和非国有水工程,可以依法转让、租赁、承包;改变原设计主要功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十二、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国家所有的水工程通过租赁、承包和转让回收的资金,纳入水利建设基金管理,用于水工程建设;集体所有的水工程通过租赁、承包和转让回收的资金,应当用于当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

  十三、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拆除、不清障的,强行拆除、清障,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十四、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第十一条第五项、第七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项目、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拆除、不清障的,强行拆除、清障,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和个人承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项目、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拆除、不清障的,强行拆除、清障,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和个人承担,可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本条例所称水工程,是指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源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包括河道、堤防、水库、水闸、泵站、水电站、渡槽、沟渠、塘坝、机电井等各类工程和设施。”

  十七、删除《条例》第三十一条。

  此外,对条文的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合肥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合肥市水工程管理条例

  (2001年11月9日合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27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8年12月20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批准《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合肥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工程管理,保障水工程安全和正常运行,发挥水工程综合效益,适应工农业生产及城乡人民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集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兴建的水工程及附属设施的建设、利用、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工程行政管理工作。

  林业、国土资源、规划、环保、建设、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工程管理工作。

  第四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水利规划建设水工程。水工程实行谁投资、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工程设施的义务,对危害水工程设施安全和侵占水工程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工程管理与保护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水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可行性方案,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按建设基本程序报批实施;凡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利益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向有关地区和部门征求意见,并按规定报上级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工程竣工后,按规定验收合格的,方能投入使用。

  第七条 国家所有的水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由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标准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划定。
  集体、其他组织和个人所有的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据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划定。

  第八条 水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划定的管理范围,依法办理土地确权发证手续。

  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法侵占。

  第九条 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防护林不得擅自砍伐。需采伐的,应当经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法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采伐许可手续,并完成规定的更新补植任务。

  护堤护岸林木的抚育、更新采伐和用于防汛抢险的采伐,按国家规定免交育林基金。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水工程管理范围内搭建违法建筑(含障碍物)。已建的违法建筑必须由搭建单位或个人在限期内清除。因搭建违法建筑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搭建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在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域内炸鱼、毒鱼、电鱼和排放有毒污染物;

  (二)爆破、打井、挖窑、立窖、埋坟、建筑、放牧、采石、取土、建池养鱼、修建围堤、围墙、沉置船只、种植高杆作物、开采地下资源、开展集市贸易等;

  (三)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废弃物;

  (四)在输水渠道或管道决口、阻水、挖洞等;

  (五)毁损堤坝、闸门、电站、渠道等水工程建筑物及观测、标志、通讯、防汛、交通等附属设施;

  (六)非管理人员操作闸门及其他设施、干扰水工程正常运行;

  (七)强行取水、用水、挖渠破闸。拦渠堵水,擅自增大或阻碍下泄流量;

  (八)其他危害水工程安全的行为。

  第十二条 确需在水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必须按管理权限,经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由其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修建工程、考古发掘、采砂;

  (二)拆毁旧堤等原有工程设施;

  (三)在国家所有的水库、人工水道、沟渠内从事养殖活动,开展经营性旅游、体育或娱乐活动;

  (四)新建、扩建或变更取水口。

  第十三条 确因建设需要占用农灌水源和排灌设施的,占用者必须按工程管理权限报经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占用排灌设施的应当兴建与其效益相当的替代工程;不能兴建替代工程的,应当按兴建工程现行价格的总投资额交纳开发补偿费。

  因占用农灌水源、排灌设施以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其他自然资源造成经济损失的,占用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补偿。

  第十四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库运行应按规定作出安全技术鉴定,对存在问题应及时研究论证,提出处理方案,并按管理权限报批后实施。

  第十五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国家所有的水工程,应当根据工程规模、受益范围,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进行管理,规模较大的灌区应当成立灌区管理委员会。

  第十六条 水工程管理要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水工程管理单位的负责人和工程管理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专业知识;未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上岗资格,不得从事水工程管理工作。



第三章 工程运行与利用

  第十七条 水工程兼有防洪、供水等综合利用功能的,应当制定合理的水量调配方案、度汛方案及工程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并按管理权限,报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改变工程运行方案和计划,不得擅自开闸放水或关闸蓄水,不得干预或阻挠工程管理人员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 实行有偿供水、排水。受益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省有关规定的标准按期向水工程管理单位缴付水费。水费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保证正常供水、排水。对欠缴、拒缴水费的用水单位和个人,经催缴仍不缴纳的,水工程管理单位可以限制或停止供水、排水。

  在农业灌溉高峰期或水源紧缺时,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令灌区实行轮流灌溉或限时限量取水,用水单位不得干预。

  第二十条 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依照水工程管理调度和保护的规定,在确保工程安全,保证农田灌溉和防汛抗旱的前提下,可以利用水土资源、设备、技术等优势,因地制宜积极发展多种经营,提高工程的经济效益。

  第二十一条 国有中小型水工程和非国有水工程,可以依法转让、租赁、承包;改变原设计主要功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国家所有的水工程通过租赁、承包和转让回收的资金,纳入水利建设基金管理,用于水工程建设;集体所有的水工程通过租赁、承包和转让回收的资金,应当用于当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三条 境外投资者可以参股、控股、收购、兴建水工程。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轻微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以违法所得二至五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拆除、不清障的,强行拆除、清障,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第十一条第五项、第七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项目、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拆除、不清障的,强行拆除、清障,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和个人承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项目、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拆除、不清障的,强行拆除、清障,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和个人承担,可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对拒缴水费的单位和个人,水工程管理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法追缴水费。

  第二十九条 扰乱水工程管理工作秩序,阻碍水工程管理人员和水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等,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 水行政执法人员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水工程,是指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源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包括河道、堤防、水库、水闸、泵站、水电站、渡槽、沟渠、塘坝、机电井等各类工程和设施。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府发〔2006〕5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长春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三月十日



长春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



为加快我市棚户区改造步伐,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环境,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棚户区拆迁工作顺利进行,依据《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长春市重点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做出如下规定:

一、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均应遵守本规定。

二、棚户区住宅房屋拆迁,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安置。

规划条件允许建设回迁房屋的项目,被拆迁人可以在原地选择回迁安置。

土地收购储备项目,按照规划可在原地、也可在其它区域内建设回迁房屋,供被拆迁人选择。

三、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总金额等于被拆迁房屋的评估金额加上棚户区房屋拆迁价格补贴金额、面积补贴金额、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拆迁房屋的评估金额,是指被拆迁房屋的评估单价乘以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

棚户区房屋拆迁价格补贴金额,是指被拆迁房屋评估金额乘以增加比率。增加比率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确定。建筑面积小于25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40%; 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25平方米、小于33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35%; 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33平方米、小于41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30%; 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41平方米、小于49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25%;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49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20%。

面积补贴金额,是指上年度砖混结构住宅房屋的建筑成本乘以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9平方米补到49平方米所增加的建筑面积。

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应以2004年7月31日以前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和2004年8月1日以后房屋初始登记的建筑面积为准。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发放。

四、被拆迁人选择房屋安置的,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就近上靠标准户型安置。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与安置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实行“拆一还一”不另结算差价;安置房屋建筑面积超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安置房屋的建筑成本交纳增加面积款,产权归被拆迁人所有;被拆迁人要求按照超过标准户型建筑面积安置房屋的,超过标准户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该项目的商品房屋销售价格结算。

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超过最大标准户型的,可按照标准户型选择分套安置,或对超出最大标准户型面积部分进行货币补偿。分套安置合并计算的建筑面积,超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该项目的商品房屋销售价格结算。

被拆迁人自行过渡的,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依照《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产权调换的补助标准发放。

五、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原则上不予补偿安置,但对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颁布以前自建、自住的独立房屋,其权利人具有拆迁区域内的正式户口,又确无其它住处的,可对被拆迁房屋按照不同结构房屋的建筑成本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数额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对补偿对象的自然情况、补偿数额等在拆迁现地公示5日。

六、 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住宅房屋,原则上应先进行房改;房屋承租人支付房改费用后,拆迁人应对房屋承租人按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安置。

七、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后,购买普通住房(含二手房)的,可凭《棚户区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免征契税;也可持《棚户区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和相关手续,到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购买定销商品房。

八、棚户区安置房屋标准户型的建筑面积应不低于如下标准:1.5室49平方米、2室54平方米、2.5室64平方米。其中各类户型的主卧室开间不低于3米,居住面积不低于13平方米、厅(含走廊)不低于4.8平方米、厨房不低于4平方米、卫生间不低于1.8平方米。

安置房屋的建筑面积与标准户型建筑面积相差正负1平方米,应视为设计合理。安置房屋的建筑面积超过标准户型的,被拆迁人按建筑成本交纳增加面积款;安置房屋的建筑面积少于标准户型的,拆迁人按照该项目的商品房屋销售价格返还不足面积款。

安置房屋的设计标准应当由具有资质的审图部门进行审核,未经审核批准的设计不得开工建设。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安置房屋的工程建设进行检查、监督,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九、 回迁安置依据搬迁时间先后公开排序,回迁时由被拆迁人在所对应的户型中依次自主选择。

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十五”全国技术创新纲要》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国经贸技术[2002]388号


--------------------------------------------------------------------------------

关于印发《“十五”全国技术创新纲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管理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指导全国技术创新工作,国家经贸委制订了《“十五”全国技术创新纲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附件:“十五”全国技术创新纲要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二年六月五日

 

附件:

“十五”全国技术创新纲要

  “十五”期间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重要时期,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国民经济进行战略性结构调整和企业改革与发展的重要时期。“十五”期间要继续深入实施全国技术创新工程,推动以企业为中心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我国的国际竞争力,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一、“十五”技术创新工作面临的环境

  建国50年,特别是改革开放20多年,我国已经形成了门类齐全、具有一定规模的工业生产体系,一些主要产品产量跃居世界前列,我国过去长期存在的商品短缺状况基本改变,一批重大技术装备已基本立足国内生产,重点行业生产水平与国外差距明显缩短。“九五”时期,通过实施技术创新工程,我国的技术创新体系框架初步形成,技术创新的法律法规、政策体系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技术创新环境得到改善,企业技术创新意识和技术创新能力得到了增强。

  “十五”期间,技术创新工作将面临新的国内外环境:

  (一)国际科技、经济竞争日益激烈。世界范围的经济结构调整,尤其是发达国家的产业结构正在发生重大变化,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趋势下,跨国公司迅速扩张,对全球资源配置的能力增强,引起了投资方式和国际分工的变化,加速了研究开发、生产、投资、贸易、金融等各个领域的全球化,密切了国际经济联系,也加剧了国际竞争。跨国公司通过不断加大对研究开发的投入,增强自身的技术创新能力,提高对关键核心技术的垄断程度,以获取超额利润。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趋势下,各国在扩大开放的同时,加强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提高本国整体竞争力和企业技术创新能力。

  (二)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知识或智力资源的占有、配置、生产和运用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依托,综合国力竞争将更加依赖技术创新。科学技术各领域相互渗透、交叉融合,不断产生出新的成果,影响到经济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特别是信息技术的发展,将给未来社会带来革命性的突破。技术领先成为竞争优势的关键因素,企业通过技术创新,不断追求技术优势的领先,加速技术成果的转化,使产品从研究开发到商品化的过程大大加快,生命周期缩短,研究开发成本提高,对技术创新人才需求迫切,投资风险加大。

  (三)国内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变化对技术创新提出了新的要求。近年来,短期经济条件下以供给不足为特征的供需矛盾进一步改善,新的产业结构性矛盾日益突出,战略性经济结构调整迫在眉睫。面对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和严峻的国内就业压力,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加快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如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是加速我国经济结构调整的一项紧迫任务。

  (四)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将改变传统技术创新工作方式。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WTO)及国内经济、科技、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市场的开放程度将大大提高,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强化。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紧密结合成为企业提高国际竞争力的重要内容,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成为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改革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政府的职能将进一步转变,政府宏观调控的方式和手段也将随之改变,协调、引导、监督、服务,运用经济、政策和法律手段引导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将成为政府的主要工作方式。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十五”时期技术创新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总体部署,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综合国力与企业竞争力的增强,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提高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和促进产业技术升级。在“九五”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技术创新工程”的实施,整体推进全国技术创新工作的深入开展,建立和完善具有我国特色的技术创新体系,形成有效的运行机制,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与完善。

  (一)坚持市场导向,遵循市场规律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资源和引导技术创新活动方面的基础作用。发挥参与市场竞争的各个主体作用,促进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要通过市场引导企业技术创新,按照加入WTO的要求,逐步形成开放、竞争、有序的要素市场,努力建立和形成与国际接轨的技术创新市场环境。

  (二)坚持企业是技术创新主体的原则。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引导和促进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建设。增强企业的技术创新动力和技术创新决策的自主性。促进企业之间和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联合,引导企业面向国际市场开展技术创新,进行国际合作。

  (三)坚持技术创新与管理创新、制度创新系统推进的原则。把建设技术创新体系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结合起来,作为企业改革与发展的重要内容,促进企业的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管理,推动企业在技术进步、质量管理、市场开拓、售后服务等各方面的整体进步。将技术创新与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及技术改造相结合,提高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四)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突出重点的原则。从国情出发,发挥比较优势,采用系统设计、突出重点、分步推进、综合协调的方式、推进企业技术创新。

  三、主要目标和任务

  在“九五”实施《技术创新工程》的基础上,技术创新工作要面向国内、国际两个市场,利用两种资源;要促使企业成为资源配置主体,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着眼于促进我国工业整体素质提高和培育企业核心竞争力。

  (一)“十五”期间要基本形成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构建有利于技术创新的环境,政府、企业和社会初步建立适应WTO规则的技术创新工作机制,促使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

  1、促进建立以企业技术中心为主要方式的企业技术创新体系。

  2、促进建立为企业服务的技术创新社会服务体系。

  3、促进建立以经济政策和法律手段为主要方式,发挥经济杠杆作用的技术创新政府宏观调控体系。

  (二)“十五”期间要围绕产业技术升级和结构调整,推进建立可持续发展的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前瞻性技术的开发机制。

  1、促进我国建立和完善与国际接轨的技术标准体系,研究技术壁垒,促使我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拓展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技术升级的技术支撑空间。

  2、组织一批产业的关键共性和前瞻性技术开发,促进企业的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开发一批关系国家经济安全的关键技术,推进企业知识产权,研究开发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工艺。促进国家企业的新产品产值率和专利数量大幅提高,技术进步对工业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45%以上。

  3、开发和推广一批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环境保护,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公共技术及公益性技术,基本淘汰高耗水、高耗能、高污染的落后生产工艺,传统产业技术水平有较大提高。

  4、建立以国家重点工程为依托的重点关键成套装备和配套技术的研制、开发机制,开发、研制一批重大技术成套装备和主导产品。

  5、突出重点,促进一批企业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国际水准技术创新能力的大公司和企业集团。

  6、促进一批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培育一批新的经济增长点,高技术产业工业产位占工业总产值的比重,由目前的9%提高到16%左右,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由目前的4%提高到6%左右。

  四、工作重点

  (一)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和运行机制

  1、推动以企业技术中心为主要方式的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通过有效的政策措施,推动企业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不同规模与特点,建立健全以技术中心为主要方式的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和运行机制,加强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的支持和指导,引导企业加大对技术创新和研究开发的投入,形成与其它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以及各种中介机构的合作机制,有利于人才脱颖而出的用人机制,高效的市场反馈机制和科学的决策机制。

  (1)以促进企业参与国际竞争为目标,培育企业核心竞争能力。抓好技术创新试点企业,促进企业大幅度提高技术创新能力,推进企业成为资源配置主体。促使试点企业培育核心竞争力,加大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开发,形成拥有著名品牌和自主知识产权、主业突出、核心能力强的大公司和企业集团,提高其技术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促使其参与国际竞争。通过促使研究开发能力和技术开发机构建设,培育企业核心能力,在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技术创新能力、重大生产装备水平等方面达到或接近世界先进水平,拥有高素质的技术帅才和技术带头人,主导产品具有国际竞争力,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支拄和龙头。

  (2)继续支持和引导企业技术开发机构建设。通过引导企业技木中心建设,促进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落实各项财税优惠政策,激励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形成多渠道的创新投入机制,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企业技术创新队伍,使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显著增强,进而提高其整体竞争力。形成若干具有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能力,能够参与国际竞争的大公司和企业集团;推进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形成一批具有国际水准的企业技术开发机构。

  引导和支持企业建立以技术中心为主要方式的技术创新体系,形成有效运行机制,如大资金和人才投入力度,使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销售总额的比例不断提高,高新技术企业达到5%,大型企业达到3%,一般企业在1.5%以上,努力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使其技术创新能力适应经济发展和参与国际竞争的要求。

  (3)促进企业建立科技人才的培养和使用机制。加大对企业引进与培养高水平创新人才的支持力度,大力引进与培养年轻的技术带头人和技术创新管理人才,调整人才结构。发挥国家、地方、行业、企业有关激励人才政策的作用,运用户籍制度、用人制度、评价制度、分配制度、奖励制度,吸引世界前沿科技人才和创新管理人才到企业从事技术创新。鼓励海外留学人员、国外专家和其他从事高新技术开发的人才到国内创业,为他们创造宽松的创业环境,同时鼓励他们直接到企业从事研究开发。

  (4)鼓励产学研联合培养科技人才和管理人才,支持科技人员兼职从事技木创新和成果转化。鼓励对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实施的合理股份体现,鼓励科技人才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拥有受益权。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博士后流动站。

  以技术创新管理培训班和技术创新管理出国考察团等形式,对企业技术创新骨干、创新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提供在职继续教育。培养一批具有创新意识、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企业家和技术创新帅才和技术带头人,造就一个高素质的技术工人群体。

  (5)大力推动企业专利战略的实施,通过企业专利试点工作,促进企业的专利意识、专利战略、专利发明、专利利用和保护以及专利人才培育工作。

  2、加快为企业服务的社会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建设。中介服务体系是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促使建立和完善技术创新中介机构,建立有效运行机制,整合社会科技资源,形成全社会、开放式、网络化的技术创新服务网络,为技术创新提供有效的支撑和服务。

  (1)促进技术创新中介服务建设。要进一步发挥和完善技术创新中介服务机构的职能,为企业提供技术、信息、人才、金融、法律、政策等方面的咨询、培训、评估服务。研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完善中介服务机构服务标准和行为规范;建立、健全激励机制,促使中介机构提高服务质量,树立良好信誉,增强市场竞争力。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和资源,进行优化配置和整合。以城市为依托,“十五”期间在全国建立100家技术创新中介服务机构,形成面向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区域性、专业性技术创新服务中心,逐步形成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开放大、网络化的技术创新服务体系,推进区域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区域技术创新能力的提高。有重点引导和扶持中小企业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提高中小企业的技术配套能力。

  (2)加快技术创新信息网络建设,实现全国各城市及相关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中介机构的信息网联网,加强有效的信息服务,及时发布科技成果、难题招标、人才供求等信息。进一步促进技术市场的发展与完善,并逐步规范化,形成制度。

  (3)加快行业技术开发基地建设。技术开发基地要能够依托大型企业,联合行业科技力量,整合科技资源,对行业共性、关键性、前瞻性技术进行联合开发,并在重点企业实现产业化,形成重大平台技术的联合开发、成果共享和技术扩散的机制,成为面向行业、开放式、具有国内领先水平和国际先进水平的行业技术开发基地。要重点对产业升级有重要影响、关键性、前瞻性技术的开发,着眼于产业化进行研究开发,提高行业技术攻关的能为和水平。同时进一步面向社会搞好技术服务,提供企业技术创新活动所需的研究开发、试验检测、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技术支撑。

  围绕重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开展产学研联合开发,解决国民经济发展的重大技术瓶颈;发挥综合优势承担国家重大科技攻关和技术创新项目,提高技术集成能力和装备成套能力;开展国际合作,加快对国际先进技术的引进、消化、创新和推广,并积极推动技术和产品的出口,扩大国际市场份额;要发挥大型科技企业的辐射与服务作用,面向行业和社会做好标准、计量和检测等工作,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木中介服务;要研究行业技术发展的现状与趋势,为政府部门研究制定产业政策和产业技术政策、行业发展战略与规划、产业结构的调整等宏观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

  (4)深入推进产学研联合。推动产学研合作向深度和广度发展,鼓励制度创新、机制创新,进一步促进经济、科技、教育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一批国家技术转移中心,在继续支持一批重点产学研合作开发和技术转移项目的同时,探索多种合作与联合的模式,鼓励产学研各方在共同承担国家重点科技项目、共同开发关链平台技术、联合研究制定新技术标准、联合培养科技和管理人才、互相兼职等方面进行大胆的探索。

  继续实施产学研联合开发工程,支持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通过联合研究、委托开发、成果转化、共建研究开发机构和科技型企业实体等,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联合,逐步形成以企业为中心,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广泛参与,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产学研联合机制。积极支持技术转移中心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要支持企业通过投资控股、参股与科研单位共同建设研究开发机构。同时,努力推动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为企业技术创新服务,与有关单位继续组织“企业技术创新院士行”、“千厂千会协作活动”等项工作,为企业,尤其为重点行业的重点企业提供技术服务。此外,要大力倡导和组织企业开展竞争前合作,共同开发产业核心技术和重大关健平台技术。

  3、以经济政策和法律手段为主要方式,发挥经济杠杆作用的政府技术创新宏观调控体系。

  (1)促进技术创新的宏观政策环境建设,形成符合市场规则的技术创新规范,制定和完善相应法律法规及新形势下鼓励企业技术创新的相关政策措施。建立以企业投入为主体的技术创新投入机制,引导企业大幅度增加研究开发投入。吸引社会的技术创新投入。引导全社会的技术创新活动,增强全社会技术创新的意识和自觉性。进一步研究和形成科学规范的政府技术创新管理的机制,发挥协会、学会及相关机构的桥梁作用,建立专家咨询系统,实施对重大项目立项进行招投标管理的办法。

  (2)推进国际技术创新合作。加强与国外有关机构合作,共同开展以技术创新为对象的合作计划,继续开展中关工程师技术交流。同时积极开展与港澳台等地区在技术创新方面的合作。鼓励企业通过技术贸易、在国外建立研究开发机构、与国外企业建立“动态联盟”等方式开展国际技术创新合作。政府要根据WTO有关协议的要求,制定和完善这方面的法律、法规,严格依法行政,使企业在技术创新国际合作中涉及到的知识产权界定、交易、保护等各方面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3)推进西部技术创新工作。要积极促进产业技术创新要素的聚集和扩散,为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依靠市场机制,通过竞争和联合,在全国特别是东部经济发达地区形成若干产业技术开发与辐射基地,在推动产业技术进步的同时,通过技术的聚集和产品的配套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通过技术、产品信息和人才的流动向全国辐射,带动更广大地区的经济发展。通过加大对西部地区技术创新活动的支持,促进人才、资金、信息等资源的配置向西部倾斜,运用财税、金融等各种优惠政策,提高西部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保证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落实。

  促进技术创新要素和资源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鼓励东部和中部的大型企业参与西部大开发,鼓励创新资源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将更多的先进适用技术、创新人才、管理经验和市场信息与西部的资源与市场结合起来。

  (4)广泛开展群众性技术创新活动。发挥社会各方面力量的作用,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丰富多彩的群众性技术创新活动,引导企业的技木创新工作。与中国科协、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等单位,继续组织“讲理想、比贡献”、“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五小智慧杯”、“青年职工创新创效”等群众性科技活动。

  建立技术创新的保障措施,按照工作进度和重点,以年度安排重点形式推进技术创新工作,引导群众性技术创新活动的广泛开展。

  (二)为产业技术升级和结构调整提供技术支撑,促进产业技术升级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1、开发产业关键和共性技术,促进产业技术升级。开发和掌握一批对国家经济发展和经济安全具有战略影响的国家关键技术,开发一批对重点产业、重点区域有重大影响的产品和技术,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使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竞争力显著增强。在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产品和重点工艺、重大技术装备上取得技木突破,提高高新技术产业产值率;促进传统产业技术水平提高,淘汰高用水、高耗能、高污染、浪费资源的落后生产工艺。同时,将技术创新政策与技术政策、外贸政策、产业政策相结合,帮助国内企业全方位开拓市场。

  2、大力支持高新技木的发展。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和产业技术政策,按照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目标,以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为重点,提高传统企业生产过程自动化、控制智能化和管理信息化水平,提高传统产业的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先进制造技术为重点,推进制造领域的优质高效生产;以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成套设备集成为重点,提高行业装备制造水平和制造业装备水平;以产业共性、关键性、前瞻性技术开发为重点,促进传统产业的技木升级;以高技术、高附加值产品开发为重点,提高行业主导产品的开发水平,促进产品的升级换代;以节水、节能、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为重点,提高传统产业的效能和持续发展能力。组织实施“推广行业主导产品的研制水平行动”“研究开发关键技术和工艺提升传统产业行动’’“研制开发主导产品和装备改造提升传统产业行动”。

  要突出自主创新,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重点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市场前景良好的高新技术项目的开发和推广应用,推动产业技术的升级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将围绕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的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关键技术,组织重点技术创新项目,加强技术创新,形成一大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竞争优势的高新技术企业。

  3、支持装备行业的技术创新,开发重大成套技术装备。围绕产业结构调整和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以及重大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和创新,组织重大成套技术装备的开发,有重点地支持装备行业的技术创新。

  4、紧密围绕结构调整和产业技术升级的目标,通过组织实施国家技术创新项目,推动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以及高新技术发展和产业化。

  要把推进传统产业的信息化放在优先位置,加大对共性、关键和前沿性技术的支持,支持国家战略性资源和涉及国家经济安全技术的开发,加强对公共设施技术及公益性技术开发,重点支持少数大企业集团技术创新能力提高,促使其参与国际竞争。发展一批关键性的共性技术和产业核心技术中的平台技术。(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