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关于开展2006年度中央补助地方结核病等7个疾病预防控制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调查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6:27:59  浏览:93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关于开展2006年度中央补助地方结核病等7个疾病预防控制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调查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


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关于开展2006年度中央补助地方结核病等7个疾病预防控制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调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疾病控制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疾病控制处:

经请示部领导同意,我局定于11月20-22日召开2007年全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会议。会议主要内容之一是总结2007年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要点落实情况,了解各地2006年度中央补助地方疾病预防控制项目工作进展,部署2007年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和今后一个时期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结合会议主题,我局决定开展2006年度中央补助地方结核病、麻风病、流感、布病、登革热、狂犬病、流行性出血热等7个疾病预防控制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调查工作(调查表详见附件,并登陆我部网站http://www.moh.gov.cn下载电子版)。请认真按照表格的要求如实填报。同时,请各地提供本地区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工作总结,并请在11月9日前将上述两个文件的电子文档发送至我局传防处(yiqing-moh@126.com)。

二○○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件:结核病调查表-1.doc

麻风调查表-2.doc

流感布病登革热狂犬病流行性出血热调查表-3.doc

2006年中央补助地方结核病防治项目调查表

填报省份(盖章):             填报人:
经费使用情况 中央补助费用(万元) 中央补助经费到位时间 经费调整情况及调整原因:(包括:使用方向、数量、批准调整使用经费的单位,调整理由等,可附页)
省级投入(万元) 地(市)以下各级投入(万元)
方案下发时间 经费下拨时间
患者发现 预计数 实际完成 完成任务比例 备注
初治涂阳
复治涂阳
重症涂阴
其他涂阴
各类患者总计
密切接触者调查
患者追踪
乡镇查痰点 查痰点设置
检查可疑者
报病补助和督导管理费 经费额度 实际发放 经费发放比例 备注
报病费
督导管理费
网络专报 覆盖县(区) 覆盖比例 备注
省级采购 预计人份数 实际采购数 完成任务比例 备注
抗结核药品
查痰耗材
督导 省级督导(次数) 地(市)级督导次数 县级督导次数 备注
计划 实际 计划 实际 计划 实际
健康促进 经费额度 使用比例 覆盖县(区) 覆盖比例
备注
注:2007年填报数据截止至2007年10月底。
2006年中央补助地方麻风病防治项目调查表

填报省份(盖章):             填报人:
经费使用情况 中央补助费用(万元) 中央补助经费到位时间 经费调整情况及调整原因:(包括:使用方向、数量、批准调整使用经费的单位,调整理由等,可附页)
省级投入(万元) 地(市)以下各级投入(万元)
方案下发时间 经费下拨时间
患者发现 预计数 实际完成 完成任务比例 备注
新发病人数
现症病人数
早期发现病例 疫点调查
线索调查人数
接触者调查
团体检查学生数
报病奖励 经费额度 发放标准 实际支出 经费发放比例 备注

疫情监测 覆盖县(区) 覆盖比例 备注
神经炎监测 覆盖县(区) 覆盖比例 神经炎患者数 备注
督导 省级督导(次数) 地(市)级督导次数 县级督导次数 备注
计划 实际 计划 实际 计划 实际
培训 省级培训(次数) 地(市)级培训次数 县级培训次数 备注
计划 实际 计划 实际 计划 实际
健康促进 经费额度 使用比例 覆盖县(区) 覆盖比例
备注
注:2007年填报数据截止至2007年10月底。
2006年中央补助地方流感监测与防治项目调查表

填报省份(盖章):             填报人:
项目管理单 位
项目资金额 度 中央补助: 万元 地方补助: 万元
经费使用情 况 中央补助已拨付经费: 万元 地方补助已到位经费: 万元
方案下发时间: 经费下拨时间
未拨付经费: 未拨付原因:
经费调整情况及调整原因:(包括:使用方向、数量、批准调整使用经费的单位,调整理由等)
年度目标完成情况 (以项目省为单位,开展流感样病例监测、流感暴发疫情监测以及人员培训等情况。)
省级督导情 况 督导次数 督导地区数
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2006年中央补助地方布鲁氏菌病防治项目调查表

填报省份(盖章):             填报人:
项目管理单 位
项目资金额 度 中央补助: 万元 地方补助: 万元
经费使用情 况 中央补助已拨付经费: 万元 地方补助已到位经费: 万元
方案下发时间: 经费下拨时间
未拨付经费: 未拨付原因:
经费调整情况及调整原因:(包括:使用方向、数量、批准调整使用经费的单位,调整理由等)
年度目标完成情况 (以项目省为单位,2006年发病数和2005年发病数对比情况以及提供检验试剂、开展健康教育等情况。)
省级督导情 况 督导次数 督导地区数
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2006年中央补助地方登革热防治项目调查表

填报省份(盖章):             填报人:
项目管理单 位
项目资金额度 中央补助: 万元 地方补助: 万元
经费使用情 况 中央补助已拨付经费: 万元 地方补助已到位经费: 万元
方案下发时间: 经费下拨时间
未拨付经费: 未拨付原因:
经费调整情况及调整原因:(包括:使用方向、数量、批准调整使用经费的单位,调整理由等)
年度目标完成情况 (以项目省为单位,开展蚊媒密度监测、疫情核实和处理、健康教育和人员培训等情况。)
省级督导情 况 督导次数 督导地区数
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2006年中央补助地方狂犬病防治项目调查表

填报省份(盖章):             填报人:
项目管理单 位
项目资金额度 中央补助: 万元 地方补助: 万元
经费使用情 况 中央补助已拨付经费: 万元 地方补助已到位经费: 万元
方案下发时间: 经费下拨时间
未拨付经费: 未拨付原因:
经费调整情况及调整原因:(包括:使用方向、数量、批准调整使用经费的单位,调整理由等)
年度目标完成情况 (以项目省为单位,开展疫情监测和处理、宣传教育和技术培训等情况。)
省级督导情 况 督导次数 督导地区数
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2006年中央补助地方鼠传疾病项目—流行性出血热
防治项目调查表

填表省份: 填表日期:
项目管理单位
项目资金额度 中央补助: 万元 地方补助: 万元
经费使用情况 中央补助已拨付经费: 万元 地方补助已到位经费: 万元
方案下发时间: 经费下拨时间:
未拨付经费: 未拨付原因:
经费调整情况及调整原因:(包括:使用方向、数量、批准调整使用经费的单位,调整理由等)
年度目标完成情况 (到2006年底,以项目省为单位,发病数在2005年基础上降低百分比。)
省级督导评估情况 督导次数 评估地区数
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关于全国性专业公司管理体制的暂行规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全国性专业公司管理体制的暂行规定
 
(一九八二年三月十六日发布)


  随着经济联合、改组和机构改革的进展,全国性的各种专业公司不断增加。全国性专业公司是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是生产和经营的经济实体,不同于行政管理机构。但是,我国现行经济管理体制,还没有实行重大改革以前,必须从实际出发,因势利导,逐步实现政企分工,使它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单位。为此,现就建立全国性专业公司的领导体制和级别待遇问题,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 建立各种类型的全国性专业公司,应根据其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经营范围确定其地位, 不套用行政管理级别。 但鉴于在干部任免、阅读文件、参加会议和听报告等方面,需有相应的规定,因此,对各种全国性专业公司,应确定其相当于行政机构的部级、国务院直属局级、部属司局级,以便确定相应的级别待遇。


 二、 所有全国性专业公司, 均不列入国务院行政机构的序列, 应分别由有关部门领导。其中:(1)各部所管业务范围内的专业公司,一律由各部领导;(2)跨部门的专业公司,由一个部门领导,在业务上接受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3)少数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工农商贸结合的专业公司,由国务院领导,有些公司由国务院委托有关部委领导。


 三、 国务院和各部委对全国性专业公司,应着重在方针政策和计划上进行领导,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规定,负责公司的干部任免、传达文件和政治思想等工作。公司在经营管理上有自主权。


 四、 建立全国性专业公司,须经有关综合经济部门审核后报批。
  (1)生产性、商业性专业公司,以及产、销合一的专业公司,由国家经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2)对外经济贸易专业公司,由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3)金融性专业银行和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科教文卫等其他部门成立全国性专业公司,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五、 全国性专业公司的编制,应严格控制,由审核部门会同主管编制部门审定。


 六、 公司印章不带国徽。根据公司级别,按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制发。


 七、 已成立的全国性专业公司中,有些实际上带有相当程度的行政性质,一套机构两块牌子,经费开支是行政和企业分摊,在改革机构体制中,应逐步划清行政管理和生产经营职责,使专业性公司真正成为企业性的经济实体。


 八、 有些部门正酝酿自上而下成立全国性专业公司,这些公司的生产经营范围和其他公司的关系,应统筹安排,避免互相发生矛盾。
  九、各种专业公司,应制定公司章程。


法治进程中的语言建设

2001年1月5日 10:19 刘仁文

时下,“法治”这个题目正被以空前的深度和广度在全社会加以讨论,然而,与这种热闹气氛形成对比的是,很少有人对法治进程中的语言建设给予应有的关注,其原因或许如梁治平君所言:“在中国的知识界,······法律人似乎并不关心一般知识分子所讨论的问题,普通知识分子也不了解法律人所作的工作。”(《书斋与社会之间》,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35页)这实在是不应该的,因为“法学其实不过是一门法律语言学”(麦考密克语),对于法律职业者而言,“要想在与法律有关的职业中取得成功,你必须尽力培养自己掌握语言的能力”(丹宁语),而对于国家而言,“法律条文含义不清,罪文不明,足以使一个政府堕落到专制主义中去”(孟德斯鸠语)。

一部好的法律必是用词准确、逻辑严谨、内容与形式俱佳的文献,它不仅给法律的遵守和操作带来极大的方便,而且给读者以美感和享受。法国大作家司汤达在创作长篇小说《巴尔玛修道院》时,每天清晨必读几页《法国民法典》,以从中获取运用艺术语言的灵感和启迪。相反,一部语言粗糙、语法不全的法律,将不仅成为“法学幼稚”的佐证,而且会引起法律解读和法治运作的不必要麻烦,破坏法律的严肃性和统一性。以修订后的刑法为例,一方面,为了“保持法律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对刑法的原有规定,包括文字表述和量刑规定,原则上没有问题的,尽量不作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王汉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草案)》的说明),致使原有的一些语言硬伤得以延续下来(但是法律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又确实是需要加以考虑的,由此看来,一个不经意的语法毛病,还真有可能给后来的法律修订者带来不小的难题,有时可能就不得不让它成为永久的遗憾了),另一方面,由于修订草案出台仓促、修订班子对法律语言的鲜有关注(实际上,包括许多参与起草和论证的刑法专家在内,即使想关注,他们又是否具备这方面的理论素养呢?),造成新刑法漏洞百出, “一些条文内容逻辑不严密,一些文字表述有语法问题”(范忠信:〈〈刑法典应力求垂范久远——论修订后的〈刑法〉的局限与缺陷〉〉,〈〈法学〉〉1997年第10期),“有的条文法律用语模糊导致罪状难以理解,有的条文重复规定或者自相矛盾”(侯国云、白岫云:《新刑法疑难问题解析与适用》,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年版,前言)。来自司法实践的信息表明,当前新刑法在实施过程中所遇到的许多困惑,大多与立法用语的模糊不清有关,这又应验了英国法学家、著名法官曼斯斐尔德勋爵的一句话:“世界上的大多数纠纷都是由词语所引起的。”

不幸的是,刑法中的此类语言缺陷绝不是个别现象,相反,它是我国当前整体立法水平和法律面貌的一个缩影。从宪法到各部门法,从基本法到特别法,从法律到法规,语法不周、逻辑不严谨,或者语义不清、用词不当、标点符号欠妥,或者句法不凝练、表述冗赘等,不说俯拾皆是,至少也是不乏其中。此种情形对法治的危害,如果说在目前法治的初始阶段还不严重的话,那么,随着法治向更高层次演进,其危害必将日益明显地暴露出来。

立法如此,司法又何尝不是如此呢?以法院的判决书为例,在西方法治先进国家,一份判决书往往就是一篇说理透彻、论证严谨、法理气息浓郁的高水平论文,而在我国,判决书制作粗糙、论证空疏、说理乏力早已成不争事实,很多判决书常常对最需要加以详细论证的判决理由一带而过,随即套用“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等格式化用语,此种判决书的公信力可想而知。正是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前不久下达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已明确将强化判决书的“说理”作为司法文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而要强化判决书的“说理”,法官的语言功底就必须得到提升。

写到这里,不由得想起两件事情:一是1954年宪法制定时,以毛泽东主席为首的宪法起草委员会曾特聘叶圣陶、吕叔湘两位文字专家为语文顾问,遇到文字上的问题,都请他们推敲;二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学术大师治学录〉〉中曾有关于吕叔湘先生的介绍,提到吕老曾被选为五届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在立法中就一些法律草案进行文字上的把关。

由此得出的启发是:在中国的法治进程中,法律语言建设应当靠两方面的力量来完成,一是法律人自身在提高专业素质的同时,也要致力于语言修养的提高;二是语言学家们也不能不关心法律人所作的工作,将法律语言排除在他们的视野之外。只有经过法律人和语言学家的共同努力,法律语言才能成为但丁所推崇的那种“理想的语言”、“纯净的语言”,为国家法治建设和语言文字建设作出双重的贡献。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