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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全国技工学校综合管理工作由教育部划归国家劳动总局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23:17:55  浏览:84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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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全国技工学校综合管理工作由教育部划归国家劳动总局的通知

教育部 国家劳动总局


教育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全国技工学校综合管理工作由教育部划归国家劳动总局的通知
教育部、国家劳动总局



经国务院批准,全国技工学校的综合管理工作,由教育部划归国家劳动总局主管,教育部给以协助。现就有关事项作如下通知:
一、关于技工学校的领导。地方办的技工学校由地方有关业务部门管理;国务院各部门办的技工学校,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国家劳动总局和地方劳动部门负责技工学校的综合管理工作,包括编制发展规划、招生计划,拟定有关方针政策、规章制度,组织有关部门编写、审定教学计
划、教学大纲和教材,以及培训提高师资、组织交流工作经验等。
教育部门在师资配备和编写教材等方面,要给予支持、协助。
二、技工学校的培训计划(包括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按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市、自治区劳动部门和国务院各部门负责编制,送国家劳动总局(国务院各部门直属单位培训计划同时抄送所在省、市、自治区和当地劳动部门)。国家劳动总局根据生产发展需要和可能进行综合平衡后,
报国家计委批准下达。
技工学校的统计工作,一九七七年度仍由教育部负责,一九七八年由劳动部门负责。
三、技工学校的开办、调整、撤销和专业设置,仍按以下办法办理:属于地方办的报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批准,属于国务院各部门办的,在商得地方劳动部门同意后,报中央主管部门审批,但均需报送国家计委和国家劳动总局审查备案。
四、各地区、各部门管理技工学校工作的机构和人员配备,应当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教育部、国家劳动总局请示报告中的意见办理,即:“各产业部和各省、市、自治区劳动部门应建立相应的机构,充实人员,适当调回一些熟悉这项业务的骨干。”
办好技工学校是培养工人掌握现代化设备,提高工人技术水平,补充熟练技术工人的重要方式,对加速发展国民经济、实现四个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请各地区、各部门加强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无产阶级教育方针,深入揭批“四人帮”破坏教育革命,破坏技工培训工作的罪行,
整顿和加强技工学校领导班子,落实党的知识分子政策,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努力办好技工学校,以适应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



1978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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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关于发布《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各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已经2001年2月9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保障煤矿安全,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新建、改扩建和国有重点技术改造工程(以下简称煤矿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编制煤矿建设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开采方案时,必须对其安全条件进行论证。
在煤矿建设工程初步设计阶段,必须按规定编制安全专篇。安全专篇包括安全条件的论证、安全设施的设计等内容。
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第四条 煤矿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五条 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煤矿设计生产能力,实行分级负责。
设计生产能力在120万吨/年(含120万吨/年)以上的,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
设计生产能力在30万吨/年以上120万吨/年以下的,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
设计生产能力在30万吨/年(含30万吨/年)以下的,由煤矿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负责。
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其行政区域内设计生产能力在120万吨/年以下的煤
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部门负责。

第二章 设计审查
第六条 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施工。
第七条 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八条 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应当对煤矿的水、火、瓦斯、煤尘、顶板等主要灾害,提出切实可行的防治措施。安全设施设计中所确定的设施、设备、器材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行业安全标准,投资概算应当列入工程项目总投资概算中。
第九条 煤矿建设工程在初步设计批准前,煤矿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交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书面申请和设计资料。
第十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审查申请后,应当对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
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经审查合格的主要标准是:
(一)设计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交;
(二)煤矿安全条件的论证充分,煤矿水、火、瓦斯、煤尘、顶板等主要灾害的防治措施可行;
(三)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
(四)所确定的设施、设备、器材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行业安全标准;
(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应当自收到审查申请和设计资料起30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同意的,应当以文件批复;经审查不同意的,应当提出审查意见,并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十二条 对已批准的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作重大变更时,需经原审查机构审查同意。

第三章 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煤矿建设工程竣工后或者投产前,应当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安全设施和条件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第十四条 煤矿建设工程达到验收条件时,煤矿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有关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交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和条件竣工验收书面申请。
第十五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验收申请后,应当组织验收组,对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和条件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 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和条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主要标准是:
(一)安全设施和条件符合设计要求,通过工程质量认证;
(二)主要生产系统和设备运转正常,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三)矿井通风、防火、防水、防瓦斯、防毒、防尘等安全设施能够投入正常使用;
(四)矿长持有任职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持有操作资格证书;
(五)符合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和条件进行验收,应当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验收完毕,签署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意见,并书面答复。
经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验收合格的,应报上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四章 罚则
第十八条 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未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施工;拒不执行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十九条 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和条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生产,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二十条 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在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中,违反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2001年2月19日

关于切实加强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水利部


关于切实加强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当前全国安全生产形势严峻,航空、交通、煤矿等恶性事故连续发生,给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江泽民总书记等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对“5·7”空难事故救援和调查工作作出重要指示,5月8日朱镕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第五十八次常务扩大会议,专门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和各企业都要切实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高度重视和集中精力抓安全生产,坚决采取有力措施,防止各类重大安全事故发生。

  近年来,水利系统通过强化安全监督管理,有效地控制了重大伤亡事故,但是仍然存在不少事故隐患,小型水库垮坝和水利施工、车船交通等事故时有发生,随着水利投资的加大和水利改革的深入,水利安全生产面临新的形势,防范事故任务十分艰巨。根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结合水利行业特点,对切实加强水利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切实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

  全国水利系统各级领导要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切实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进一步增强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高度重视,集中精力抓安全生产,做到为官一任,保一方平安,确保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各单位要认真学习和传达贯彻国务院会议精神并真正落到实处,克服麻痹思想、松懈情绪和侥幸心理,根据本单位实际,采取有效措施,集中精力坚持不懈地抓好水利安全生产工作,为完成今年各项水利建设和改革任务营造良好的环境。各流域机构、勘测设计和科研单位在机构改革中,安全生产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要确保机构改革期间安全生产工作能够正常有效开展,做到思想不乱,管理不断,队伍不散。


二、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分解责任,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岗位、每一个人。单位行政一把手要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要加强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对管理不严,责任制不落实,有章不循,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发生责任事故的有关领导和责任人,要严肃查处,追究责任,决不姑息迁就。


三、组织开展全面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防止发生各类重大安全事故

  要立即以防汛抗旱、水库管理、水利施工、车船交通、水库旅游、防火防爆等为重点,组织开展一次全面彻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在各单位自查后,上级主管部门要认真核查和抽查,部将于6月份组织检查组到部分流域和省份进行安全生产检查。这次安全检查的重点,一是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二是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和边远地区中小水库管理情况;三是油库、炸药库、锅炉、压力容器等易燃易爆场所和设备的安全管理情况;四是各类车辆、船舶的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情况;五是水库旅游和游乐设施的安全管理情况;六是职工,特别是民工的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遵章守纪情况等。安全检查要有检查记录和签字,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防止发生各类重大安全事故。

四、立足于防大汛、抗大洪,确保安全度汛

  目前,南方地区已值汛期,北方地区汛期也即将来临。各单位要做好防汛的各项准备工作,落实各级领导安全度汛工作责任制,抓紧水毁工程修复和堤防险工险段隐患处理,完善江河、水库防洪调度方案,补充储备防汛抢险物资,落实蓄滞洪区运用措施,开展汛前安全检查,做到领导、组织、队伍、预案、物料五落实。在建水利工程要抓紧制订应急度汛的措施,落实安全责任制和各项安全度汛措施。

  山区和沿海地区要做好山地灾害和防台风工作,加强防灾宣传,普及防灾知识,提高群众防灾意识。山地灾害多发地区要警惕突发性暴雨、山洪诱发山体滑坡、崩塌和泥石流灾害,及时转移危险地区居民,沿海地区要抓紧制订和完善防台风预案,落实各项防范措施,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五、认真抓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和在建水利工程施工安全工作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水库安全度汛工作,汛前要完成度汛应急工程建设,加快病险水库、堤防、涵闸除险加固工作,防止突发性大强度局部暴雨引起的中小型水库垮坝。要加强水库的安全管理,各类水库都要制订安全度汛计划,落实安全保障措施,及时掌握水库运行情况,加强汛期值班和巡查,严格执行上级批准的度汛方案。对病险水库,影响城镇和交通干线的位置重要的水库,边远地区的中小水库以及重要堤防,特别是穿堤建筑物,要开展一次再检查、再落实,消除隐患。要警惕局部暴雨和地震灾害等突发性事件对水库造成的危害,预筹对策,确保安全。

  水利工程建设和施工单位要高度重视施工安全生产,加强施工安全管理和检查。施工组织设计要有明确的安全交底。洞挖工程,基础开挖,爆破作业、高处作业和高边坡要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油库、炸药库、仓库和临建房屋要符合安全要求,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和防雷、防雨措施。施工机械和设备要加强维护保养和日常检查,确保安全运行。要搞好暑期施工防暑降温和工地食堂食品卫生,防止发生中暑和食物中毒。加强施工人员,特别是特种作业人员和民工的安全教育,做到持证上岗,坚决杜绝违章行为。

六、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积极防范火灾、爆炸、淹溺和重大交通事故

  结合国务院确定的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道路和水上交通运输、煤矿安全、化学危险品储运、公众聚集场所消防等五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重点加强炸药库、油库、仓库、锅炉、压力容器、宾馆、招待所、娱乐场所、办公用房、集体宿舍等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加强水库旅游和水上作业、运输安全管理,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按要求配备消防器材,严防火灾、爆炸和淹溺事故。

  加强车辆、船舶的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保证状况良好。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严禁超载超速、无证或疲劳驾驶和车船带病运行,防止发生重大车祸和翻船事故。

七、加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力度,进一步提高职工安全素质

  各单位要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板报、标语、宣传画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通过举办安全知识讲座、安全演讲、安全征文、安全展览、安全生产现场会等多种群众喜闻乐见的活动,普及安全生产知识,让安全生产家喻户晓,深入人心。6月份“全国安全生产月”期间,要结合水利特点和本单位实际,组织开展好水利系统 “安全生产月”活动,根据今年“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活动主题,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一步提高各级领导对安全生产的认识,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和遵章守纪的自觉性,杜绝“三违”。要组织水利职工积极参加我部举办的全国水利系统“长江杯” 水利交通安全知识竞赛活动,结合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联合开展的“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针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认真倾听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着力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八、加强汛期值班和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

  汛期,有防汛任务的单位要坚持24小时值班,领导带班,密切监视天气变化和汛情发展,及时掌握和向上级反映重要情况,为各级政府指导抢险救灾提供实时信息。一旦发生重要汛情和重大险情,灾情,在积极组织抢险救灾的同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做到上报情况的及时准确。发生安全事故和出现异常情况要妥善处理并按规定及时上报。各类安全事故要本着“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责任者没处理不放过、领导和职工没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落实不放过)的原则,举一反三,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肃查处责任人,制定防范措施,严格安全管理,防止水利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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