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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9:14:30  浏览:86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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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国务院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1988年9月13日,国务院

第一条 为了严肃政纪,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清正廉明、尽职尽责地工作,保障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共财物、挪用公款、收受贿赂以及行贿或者介绍贿赂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
第三条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犯有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贿赂罪,已经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以及被依法免予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
第四条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数额不满2000元的,应当根据其个人所得数额及其他情节,给予下列行政处分:
(一)贪污数额不满500元的,给予警告直至降级处分;
(二)贪污数额在500元以上、不满1000元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
(三)贪污数额在1000元以上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
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分。
二人以上共同贪污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在实施贪污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分。
第五条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的,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处分。
第六条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的,应当根据其数额及其他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条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的,应当根据其个人所得数额及其他情节,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处分。
第八条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处分。
第九条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行贿或者介绍贿赂的,应当根据其数额及其他情节,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致使国家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
非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向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介绍贿赂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条 国家行政机关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个人回扣、手续费,或者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或者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规定第九条、第七条的规定处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共同贪污负有主要责任的;
(二)屡犯不改的;
(三)索贿或者在涉外活动中受贿的;
(四)贪污或者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扶贫、防疫款物的;
(五)使国家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
(六)伪造、毁灭证据或者阻挠他人坦白的或者对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办案人打击报复的;
(七)有贪污、挪用公款、贿赂行为,同时又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一)数额较小,情节明显轻微的;
(二)主动交待贪污、挪用公款、受贿行为,退还赃款赃物和违法所得的;
(三)行贿后,在被发现前主动交代的;
(四)揭发或者检举他人贪污、挪用公款、贿赂行为情况属实的。
第十三条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较大的,可以责令其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并没收其财产的差额部分。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隐瞒不报、数额不大、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的,可以同时通报。免予行政处分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第十五条 贪污、挪用的公共财物,一律追缴;贿赂财物及其他违法所得,一律没收。
追缴的财物退回原单位;依法不应退回原单位的,上缴国库。没收的财物,一律上缴国库。
第十六条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包庇贪污、贿赂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对检举、揭发贪污、贿赂行为的有功人员,由行政监察机关或者其主管机关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八条 国家行政机关对有贪污、挪用公款、贿赂行为的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必须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格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处分程序的规定办理。行政监察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对案件进行调查并作出处理。
第十九条 在查处贪污、挪用公款、贿赂行为时,行政监察机关有权决定对被审查对象采取下列措施:
(一)建议主管机关暂停其职务;
(二)查阅或者复制与贪污、挪用公款、贿赂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
(三)经县级以上行政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对其银行存款进行查核,并可以通知其开户银行暂停支付;
(四)经县级以上行政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其与贪污、挪用、贿赂有关的财物暂予扣留。
第二十条 被处分人员对主管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同级行政监察机关申诉,并可以向上一级行政监察机关申请复核。
对行政监察机关直接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分决定的行政监察机关申诉,并可以向上一级行政监察机关申请复核。
在申诉或者复核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 行政监察机关对被处分人员的申诉或者复核请求,应当在三个月以内作出处理。不能在三个月以内作出处理的,应当将原因通知本人。
第二十二条 行政监察机关发现原处分决定不适当或者错误的,应当建议原处分机关作出变更处分的决定或者直接作出变更处分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行政监察机关在查处贪污、挪用公款、贿赂行为时,认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领导人员,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监察部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监察部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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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如游戏

姚建宗

法治如游戏?法治如游戏。

这既非戏言,亦非对法治不恭。就法治的真实根基与不变基础来说,它自始至终都是植入现实的人的日常生活之中的,正是现实的人的日常生活孕育着法治的理想与精神、原则和意识,生成着法治的规范与制度,构建着法治的组织与机构,因此,生活即法治而法治亦生活。而生活只是属于人的,因为它是在生存基础上追求生存本身的意义和价值,它所寻求的乃是生存的"美好"与"可欲",所以,尽管生活的每一步都显得极其艰辛与沉重,但其基调与理想却永远都是轻松与愉快,正因为如此,真正的人的生活始终是以游戏为基本环节而构成并以游戏为其不变的背景而展开的。既如此,法治便当然如游戏了。

法治如游戏。因为法治和游戏一样,都是真实的人的日常生活之必备构件,并既成为真实的人的生活的基本环节又成为真实的人的生活的背景,也正是在法治和游戏当中,人自身才彻底完成了其作为真正的社会生活主体的独立的人的改造,即由与动物无甚分别的自然人成长为真正社会意义上的社会人。正如席勒所说的:只有当人充分是人的时候,他才游戏;也只有当人游戏的时候,他才完全是人。

法治如游戏。因为法治与游戏一样,始终是与真实的人的真实生活时刻相伴的,它虽然具有看起来极其"高贵"的理想与追求(比如"公正"与"平等"、"自由"与"秩序"等),但其永恒不变的关注目光却始终聚焦于现实的人的各种"杂务俗事";它虽然一直要求获得其应有的"神圣性"与"权威性",但其精神面貌与内在性格却始终保持着"世俗"与"温和"的本色。

法治如游戏。因为法治与游戏一样,需要参与其中的每一个人都始终对其保持长盛不衰的热情,都对其满怀善良而美好的期望,并在生活的每一步都身体力行地实践。

法治如游戏。因为法治与游戏一样,其得以存在和展开的关键与核心,乃是参与其中的每一个人都始终尊重并遵守其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和一系列具体的操作规则,并自觉地维护这些原则与规则,主动积极地监督这些原则与规则在日常生活之中的实施与执行。

法治如游戏。因为法治与游戏一样,它只为参与其中的每一个人都提供平等的机会,但却并不能保证为每一个人都带来令其满意的结果,总有一些人虽然谨守规则并遵循规则而行动但却并未获得相应的公平的理想结局,而这就是法治与游戏的展开所必然产生的"代价"。厉行法治诚如开展游戏,它要求参与其中的每一个人都具有"风险"意识,时刻准备着承受落在其身上的不公平的"代价";在自觉地以理性的态度坦然接受"不公平"的结局的同时,始终坚信并一如既往地践行法治和参与游戏。

正因为法治和游戏一样,要求参与其中的每一个人都高度尊重并自觉遵循公正而平等的规则,要求在公开和透明的开放环境下进行,要求在现实的人的每一个具体的生活场景之中展开,也要求其参与者以一种健康的社会心态、善良的生活愿望、美好的生活理想,以及持之以恒的坚强信心与坚韧不拔的毅力予以实践,所以,法治如游戏,但决不同于赌博。




印发中山市促进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印发中山市促进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府〔2008〕120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促进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中山市促进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提高我市外源型经济发展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家有关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依法设立的加工贸易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来料加工企业和外贸企业。
第三条 促进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的具体内容:
(一)促进企业由贴牌生产向委托设计和自有品牌生产转型,实现产品结构升级;
(二)促进企业由传统加工向现代产业转型,实现产业结构升级;
(三)促进企业由低端、物耗型加工向高端、效益型加工转型,实现增值能力升级;
(四)促进企业由出口海外市场向内外市场销售转型,实现集聚配套升级。
第四条 为确保加工贸易企业转型有序推进,应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一)以政府引导、企业自愿为前提;
(二)以部门联动、通力协作为手段;
(三)以规范流程、便利通关、形成机制为保障;
(四)以加工贸易企业原地不停产转型为目标。
第五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市外经贸部门:
1.通过多种方式,对转型工作进行正面宣传和引导,对没有转型需求的企业继续给予协调帮助,对确有转型需求的企业提供政策指导,扶持企业做强做大。
2.因势利导,扩大加工贸易企业内销比重,通过建立部门联动、重点监管的工作机制,推动我市加工贸易企业向“高信誉、高附加值、低污染、低能耗”型企业转型,加快加工贸易产业优化升级、转型、置换和退出的进程。
3.把好引进、存量以及退出三个环节的外资管理和导向工作关口,按照“长大于消”的原则,创造良好投资环境,采取措施稳商、安商、护商和兴商,为加工贸易企业增资扩产、做强做大提供信心保障。
(二)中山海关:
1.按有关规定,给予转型企业一定过渡期限,保障企业保税设备、保税料件办理结转手续,减少退运环节;并根据有关规定,支持企业继续享受免税、先征后返或补税等优惠政策,帮助企业顺利结转,避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
2.进一步推广深化保税加工贸易流程再造改革,推广纸质手册电子化改革措施,不断提高加工贸易保税料件内销计税征税工作效率,确保企业申请内销渠道畅通。
(三)市发展和改革部门:
1.按照我市产业结构调整方向正确引导加工贸易企业转型,鼓励转型企业从事《国家产业导向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山市产业导向目录》的鼓励类项目的生产。
2.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项目的转型企业需要办理购买国产设备退税的,协助其向省发展和改革部门申请《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
(四)市检验检疫部门要为转型企业进口设备检验提供便利,简化检验检疫报检手续,避免由于办理设备检验检疫证书问题导致结转困难而停产。
(五)市税务部门要为转型企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提供便利,设立专人或专窗受理,对当事人申报材料齐全的,应优先给予办理。
(六)市工商部门在为转型企业办理登记注册时,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优先予以登记。
第六条 建立方便快捷的保障机制:
(一)公布方便企业办理转型手续的操作指引。
各部门要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和业务办理规定,印发具体的操作指引,并公布承诺办理期限。
(二)安排专人专线提供转型咨询。
各部门要安排熟悉业务的专人,设立电话专线为企业提供咨询和指导。
(三)设立“一站式”的受理窗口。
各部门要设立“一站式”受理窗口受理企业转型申请,同一部门的各个环节由部门内部安排运作,避免企业申请人在同一部门不同科室之间来回办理。
(四)制定大企业、直通车企业转型跟踪服务制度。
各部门要制定大企业、直通车企业转型跟踪服务制度,实行优先办理,并安排专人全程跟踪解决企业转型困难,必要时可特事特办。
(五)不断完善口岸部门大通关协调管理制度,各部门各司其职,加强业务指导,及时解决转型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对企业转型过程中或后续管理中产生的问题,各部门可以自行解决的应及时予以解决;本部门难以解决的,及时向联席会议报告,通过联席会议协调解决。
2.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工作,通力合作,积极配合,为我市有转型需求的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办理通道,避免人为因素拖长转型时间,导致企业流失。
(六)市政府实行定期情况通报和督办制度。
为保障我市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工作的顺利开展,市政府定期对此项工作进行全市通报,并对相关部门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进度实行跟踪督办,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第七条 鼓励和扶持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的措施:
(一)建立健全考评机制。根据国家产业引导政策及加工贸易企业准入标准和加工贸易分类标准,制定以企业经营规模与效益、产品技术含量、产品附加值、加工生产环保标准为评价指标的考评方案,每年评选出转型升级达标企业20家,市政府一次性给予每个企业奖励10万元。具体考评方案由市外经贸会同经贸、国税、地税、科技、环保等部门共同研究提出,报市政府审定。
(二)加工贸易企业通过设立研发设计中心、提高加工贸易产品加工程度、推动产品更新换代、创立自主品牌经营、引进先进生产设备等方面实现转型升级,其项目符合相关条件的,可向市经贸局申请工业发展专项资金。
(三)推行“信任管理”,引导企业积极申报成为AA类、A类的加工贸易企业,以更好地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对符合相关规定的,可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空转”管理制度。
(四)推进加工贸易本土化,鼓励加工贸易企业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对由“香港接单、海外设计、大陆生产、香港转口”向“大陆接单、大陆设计、大陆生产、大陆直接出口”模式转变的加工贸易企业给予重点扶持。
(五)市外经贸部门和海关配合,进一步简化内销审批程序,对在政策许可范围内从事内销的来料加工企业,在办理内销业务时,可采取先予内销、定期集中申报等做法,进一步简化手续、提高工作效率,具体办法由市外经贸部门和海关共同研究制定。
(六)鼓励来料加工企业原地不停产转为外商投资企业,实现转型升级,市外经贸、中山海关、工商、检验检疫等部门要因应制定扶持措施的具体操作办法,并公布承诺办理期限。
(七)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后衍生设立的采购中心、分销中心、物流中心、售后服务、生产性服务、信息资讯等服务业项目符合条件的,可向市服务业办公室申请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
(八)对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后,企业有效将资金和资源引入高新技术、高附加值的产业,引入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在国内外申请注册专利的,可向市科技部门申请专利资助、申报专利奖励等项目。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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