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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提供担保如何确定财产保全当事人/李开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06:02:52  浏览:87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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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简介】

  雷某受某建筑公司雇请从事杂工工作,在工作工程中从三楼摔下,后鉴定为二级伤残。双方协商未果,雷某诉来法院要求建筑公司赔偿其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后续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20万元。诉讼过程中,雷某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建筑公司存款12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雷某的财产保全案受理后,建筑公司提供了秦某的房屋作担保,秦某也自愿提供其房产作担保,并书写了自愿担保承诺书。请问能否查封秦某的房产?若能对秦某的房产采取保全措施,财产保全案当事人应如何列?

  【主要观点】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同时该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保全财产的范围似乎仅限于被申请人的财产,但第一百零二条并未禁止对案外第三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我认为,法无禁止即自由,财产保全被申请人可以提供案外第三人的财产作担保,只要案外第三人自愿将其所有的财产作为担保物采取冻结、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一旦出现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形,即可执行被保全的财产。不管是保全谁的财产,只要达到了保全的目的,使最终的裁判得到执行,就可以进行保全。

  如果案外第三人的财产可以保全,那么当事人怎么列?而且有人不明白,申请保全的诉讼案件的当事人(一般是被告),但保全的又是案外第三人的财产,首尾不相符,原因何在?经过上面的分析,我认为保全案外人的财产在实体上是没有问题的,现在主要研究程序上怎么操作。由于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争议,主要有两种处理意见:一是列案外第三人为被申请人,直接裁定保全案外人的财产;二是列诉讼案件当事人为被申请人,但要在保全裁定中阐明案外人自愿提供担保,裁定保全案外人的财产。

  本人赞同第二种处理意见,理由是:诉讼案件的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之前不可能知道保全谁的财产,即使知道也没有理由申请保全案外第三人的财产,因此诉讼案件的申请人只能申请保全本案当事人的财产,而不能申请保全案外第三人的财产。同时,案外第三人不是诉讼案件的当事人,不能将其列为保全案件的被申请人。在保全裁定书中应作如下类似表述: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查封、扣押被告价值×元的财产。同时,案外人××自愿将其所有的××(财产)为被告提供担保,并书写了承诺书。裁定如下:冻结、查封、扣押××(案外人)价值×元的财产。

  综上所述,上述案例中可以查封秦某的房产,但财产保全裁定应列被告(建筑公司)为被申请人。


  (作者单位: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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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支持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建设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支持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建设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意见》(中发〔2010〕9号)精神,支持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的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战略定位
  (一)我国向西开放的重要窗口。充分发挥喀什地区和伊犁州对外开放的区位优势,拓展对外联结通道,发挥口岸和交通枢纽的作用,加强与中亚、南亚、西亚和东欧的紧密合作,实现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共同发展,努力打造“外引内联、东联西出、西来东去”的开放合作平台,把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建设成为我国向西开放的重要窗口,推动形成我国“陆上开放”与“海上开放”并重的对外开放新格局。
  (二)新疆跨越式发展新的经济增长点。通过实施特殊经济政策,吸引国内外资金、技术、人才,高起点承接产业转移,促进产业集聚发展,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和城镇化步伐,充分发挥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辐射带动作用,将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建设成为推动新疆跨越式发展新的经济增长点。
  二、总体要求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喀什和霍尔果斯的特殊区位优势、资源优势和人文优势,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探索、突出特色,加大对经济开发区的政策扶持力度,着力推进与中亚、南亚、西亚和东欧国家的经贸合作,着力加强与内地的紧密联系,着力提升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水平,促进产业集聚、协调发展和社会和谐,将喀什市和伊宁市建设成为我国西部地区重要的对外开放门户城市和区域中心城市,在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促进我国向西开放大局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发展目标:到2015年,基本完成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初步构建科学合理、特色鲜明、功能配套、协调发展的空间布局和产业体系,为经济开发区又好又快发展打下坚实基础;到2020年,大幅度提升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综合经济实力、产业竞争力,为推动新疆跨越式发展发挥重要的引领和带动作用。
  三、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滚动发展。高起点、高标准、高水平地做好经济开发区的总体规划,采取统一规划、综合协调、系统推进、滚动开发的模式,加快经济开发区开发建设步伐,并为今后发展预留空间。
  (二)解放思想,创新发展。充分借鉴国内各经济特区和各类产业集聚区建设发展的成功经验,根据新疆地域特点和比较优势,有针对性地实行特殊优惠政策,先行试验一些重大改革开放措施,创新和完善管理体制、发展模式,推动经济开发区又好又快发展。
  (三)完善功能,协调发展。以经济开发区为载体,进一步增强和发挥喀什市、伊宁市的区域中心城市功能,吸引技术、产业、资金、人才集聚,培育壮大特色产业和新兴产业,推动产业园区和城市协调发展,尽快形成新的经济增长极,更好地发挥辐射带动作用。
  (四)内引外联,共同发展。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积极参与国际产业分工与合作,加强与东部和中部地区的经济技术交流,高起点地承接国内外产业转移,鼓励东部省市开发区对口支援经济开发区建设,实现优势互补、产业联动、利益共享、共同发展。
  (五)市场导向,科学发展。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提高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加强政策引导和扶持,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推动技术进步,努力实现科学发展。
  四、区域范围
  喀什经济开发区面积约50平方公里(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其中包括喀什市40平方公里左右、伊尔克什坦口岸10平方公里左右。
  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面积约73平方公里(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包括霍尔果斯口岸30平方公里左右(含国务院已批准的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13.16平方公里)、伊宁市35平方公里左右、清水河配套产业园区8平方公里左右。
  以上区域应纳入所在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并实施统一的规划管理。四至范围在与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做好衔接后,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程序报国务院审批。
  五、产业布局
  做好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产业布局工作,要充分发挥当地及周边国家的资源优势,积极利用中央支持和全国对口支援的特殊政策和有利条件,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推进技术进步,构建适合经济开发区长远发展的现代产业体系。
  喀什经济开发区重点发展商贸物流、出口机电产品配套组装加工、农副产品深加工、纺织、建材、冶金、进口资源加工、机械制造、旅游、文化、民族特色产品加工、生物技术、可再生能源、新能源、新材料等产业。其中,喀什市重点建设区域性商贸物流中心、金融贸易区和优势资源转化加工区;伊尔克什坦口岸重点建设进出口商品物流仓储集散中心、进出口产品加工区。
  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重点发展化工、农产品深加工、生物制药、可再生能源、新能源、新材料、建材、进口资源加工、机械制造、商贸物流、旅游、文化及高新技术等产业。其中,伊宁市重点建设区域性商贸物流中心和优势资源转化加工区;霍尔果斯口岸重点建设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中心区及配套区;清水河配套产业园区重点建设农副产品深加工和出口机电产品配套组装加工基地。
  六、扶持政策
  (一)2011年至2015年,中央财政对经济开发区建设每年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助。将经济开发区内基础设施建设纳入现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财政贴息政策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基础设施项目银行贷款,中央财政给予贴息支持。
  (二)2011年至2015年,对经济开发区内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中央投资给予支持;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购置机器设备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地方财政予以贴息支持。
  (三)2010年至2020年,对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重点鼓励发展产业目录范围内的企业,给予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五年免征优惠,具体目录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对农副产品加工转化和劳动密集型产业等符合条件的企业,在用电、运输等方面给予特殊价格政策支持,具体办法由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
  (四)对经济开发区内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鼓励类、《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配套件、备件,在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五)支持在经济开发区内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批准霍尔果斯为整车进口口岸。经济开发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以边贸方式经营进出口商品,在申请配额、许可证时给予倾斜。
  (六)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在经济开发区内设立分支机构。建立经济开发区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统筹研究和协调金融政策,推进金融创新试点,推动金融行业发展,支持经济开发区建设。支持设立经济开发区产业投资基金。
  (七)加大国家各类科技计划的支持力度,引导企业和科研机构在经济开发区实施一批重大科技项目。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加强对经济开发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股权激励政策,进一步加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技术转让免税等政策落实力度,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研发中心按规定给予政策支持。支持内地科技成果在两个经济开发区转化。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开发区职业技术人才的培养。
  (八)国家在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用地计划指标给予适当倾斜。自治区和兵团可根据建设需求和进度安排,单列经济开发区用地计划指标,保障经济开发区建设。使用戈壁荒滩开发建设经济开发区、引进产业项目的,免交土地出让收入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九)对有利于经济开发区发展的疆内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中央投资加大支持力度。积极推动中吉乌、中巴铁路建设;加快改善口岸查验设施条件;加快边境口岸铁路、公路建设;支持伊宁、喀什机场进一步完善机场设施。
  (十)适时开放伊宁机场口岸和霍尔果斯铁路口岸。支持和鼓励中外航空企业开通喀什机场直达周边国家主要城市的国际航线,在伊宁机场航空口岸设立后适时开通相关国际航线。在霍尔果斯口岸和喀什机场口岸符合规定条件的前提下,适时研究批准其办理口岸签证业务。
  七、组织领导
  (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成立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经济开发区工作,有关对口支援省市参与领导小组工作。为加强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可根据需要,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研究设立开发区管理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将相关经济管理权限适当下放给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要会同有关对口支援省市,编制好《喀什经济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和《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要加强组织协调,落实自治区、兵团相关部门和喀什地区、伊犁州的责任,确保经济开发区各项建设任务顺利有序推进。有关对口支援省市要把支持经济开发区建设作为援疆工作的重要内容,在规划制订、项目引进、人才培养等方面加大帮扶力度。
  (三)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发展和建设,协调落实有关重大发展政策。商务部负责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建设的指导协调工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出台各项政策措施的具体实施细则,并切实加强指导和服务。
                              国务院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关于印发淮南市小煤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淮南市小煤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淮府办〔2007〕70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淮南市小煤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十二月十日

淮南市小煤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充分发挥各相关部门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作用,建立煤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机制,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执法工作效率,预防和减少煤矿安全事故,促进煤矿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国办发〔2004〕7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煤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07〕67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煤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应遵循权责一致和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的原则,体现国家监察和地方监管的权威性、有效性和一致性。
  第三条 建立市级煤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机制,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炭管理、国土资源、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监察、工商、供电等部门参与。联合执法办公室设在淮南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各成员单位派人参加。
  第四条 煤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包括工作通报、联席会议、联合执法、信息发布等四个方面。各有关部门应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协调行动,及时通报情况、交流信息,协商解决煤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工作通报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煤矿安全监管情况。淮南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主要通报交流对煤矿安全实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的监察执法情况。淮南市煤炭管理局主要通报交流对煤矿安全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情况。其它成员单位主要通报交流对煤矿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执法情况。
  (二)对煤矿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
  (三)煤矿企业及主要管理人员的证照颁发、注(吊)销情况。
  (四)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和质量标准化评比情况。
  (五)重大安全隐患监控整治与复查情况。
  (六)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管理的监察、监管建议和意见的落实情况。
  (七)煤矿事故查处和相关责任人员责任追究、事故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八)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情况及矿井建设项目核准、资源利用、安全设施设计、初步设计审批、项目竣工验收等情况。
  (九)煤矿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分解情况及考核结果。
  (十)煤矿企业全员参加工伤保险情况。
  (十一)各成员单位认为需要通报和交流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工作通报一般采用书面形式,也可采用电子文件或者座谈交流等形式。具体时限安排如下:
  (一)对于监察执法和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重大安全隐患监控治理情况、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等情况,每季度第1个月10日前通报交流一次。
  (二)有关行政执法文书、对有关违法行为的整改复查情况等随时通报交流。
  (三)煤矿企业及有关人员的证照颁发(包括资源整合、改扩建矿井的行政许可)、变更、注销或吊销情况、安全程度评估情况,每季度通报交流一次。
  第七条 为加强工作协调,及时研究解决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重大事项,建立淮南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与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第八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内容:
  (一)分析研究安全监察执法、安全监督检查情况。
  (二)通报并分析煤矿安全生产状况。
  (三)通报煤矿安全专项整治、重大安全隐患的治理和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建设情况。
  (四)研究解决煤矿安全生产中的重大事项。
  (五)协调煤矿安全监察和安全监管工作中的问题,制定加强辖区煤矿安全监察、安全监管方法和措施。
  (六)通报煤矿资源整合和整顿关闭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七)通报煤矿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考核情况。
  (八)通报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情况。
  (九)拟定下一步工作部署。
  (十)其他需要共同协商研究解决的事项。
  第九条 市级联席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各联合执法成员单位的负责人参加。
  联合执法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并做好收集议题、起草会议纪要等事宜。
  重大议题,需市政府协调解决的,要提前报告市政府。
  第十条 煤矿安全监察、安全监管内容相同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相互配合、协调行动,实施联合执法。
  市每半年组织1次由各成员单位参加的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必要时,经各成员单位协商,可组织不定期的联合执法专项行动。
  第十一条 联合执法的主要事项:
  (一)事故多发煤矿和安全隐患严重的矿井。
  (二)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复查。
  (三)事故发生后防范措施和责任追究的落实。
  (四)煤矿资源整合和整顿关闭工作。
  (五)超层越界开采、非法组织生产、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整顿关闭的矿井。
  (六)煤矿企业全员参加工伤保险情况。
  (七)上级交办的或需要联合执法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联合执法的内容和方式应根据辖区内煤矿安全状况、事故规律和特点以及阶段性工作部署等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联合执法的组织单位必须拟定联合执法方案,明确执法内容、方法、步骤、参加人员、时间安排等事项,并书面通知参加的成员单位。
  第十四条 在联合执法过程中,发现煤矿存在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各执法主体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移交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处理(处罚)。
  第十五条 联合执法工作完成后,其组织单位应向参加的成员单位通报联合执法情况,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提交联合执法情况的报告,对需要复查的事项要落实到相关部门。
  第十六条 信息发布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对煤矿安全生产的重大安全隐患、严重违法生产行为、关闭矿井工作落实、安全控制指标完成、证照吊销、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及责任追究情况以及需要发布的其他信息,进行发布。信息由各成员单位负责提供,市联合执法办公室负责发布。需要在媒体上发布信息的,由有关媒体公布。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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