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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环境与自然资源的概念/王胜宇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5 15:04:52  浏览:90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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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析环境与自然资源的概念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胜宇

一、环境的一般概念
    任何一个客观存在的带我都要占据一定的空间,并和周围的事物发生联系。人们在一般意义上使用“环境”这一词汇时,通常是相对于某一个中心事物而言的,即围绕某个中心事物的外部空间、条件和状况,便构成某一中心带我的“环境”。在复杂的大千世界中,有大大小小的、各式各样的具体事物,同时又有围绕着这些不同事物的各种“环境”。各种中心事物不相同,其环境的范围、含义也不相同。由此可见,一般意义上的“环境”是一个相对的、可变的概念,它因中心事物的不同而有不同的含义和范围。我们在研究某一具体的“环境”概念时,必须先弄清它的中收事物是什么,是佛的哪一个中心事物的“环境”,这样才能把握某一特定的“环境”概念。
二、人类环境的概念
    “人类环境”这个概念是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提出的。人类环境指的是以人类为中心、为主体的外部世界,即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天然的和人工改造过的各种自然因素的综合体。人类环境是环境科学的研究对象。
    需要区别人类环境与生态学中的环境。生态学所讲的环境,是以整个生物界为中心、为主体,围绕生物界并构成生物生存的必要条件的外部空间和无生命物质,如大气、水、土壤、阳光及其他无生命物质等,是生物的生存环境,也称为“生境”或者“栖息地”。作为主体的生物,包括动物、植物和微生物,当然也包括人类在内。因而,人类环境是生态学中的环境的一种,生态学中的环境包含了人类环境。
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关于环境的定义和范围
    我国《环境保护法》把“环境”定义为“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这样的表述就是依据环境科学关于“环境”的定义。但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定的环境的范围同环境科学中环境的范围并不完全相同。
    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把环境作为法律的保护对象看待的,其概念和范围必须明确和具体,不能用环境科学中水圈、生物圈之类抽象、概括的概念,而必须把环境所包括的主要因素作为法律的保护对象,尽可能具体、明确地作出列举规定。
    2、从环境科学的理论看,一切与人类生存和发展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环境要素、成分、状态都是人类环境系统的组成部分,都是环境科学的研究对象。但是,整个自然界和无限的宇宙空间不可能都成为法律保护的客体。作为法律保护的客体,除了必须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发生影响以外,还必须是人类的行为和活动(包括利用经济和科学技术手段)所能影响、调节和支配的那些环境要素,否则法律的保护便没有实际意义。
    3、人类环境的结构具有相关性。各种杭锅股份亲互之间相互联系和制约形成一个有机结合的完整体系,这就是地球表面的人类征集维持系统。把人类环境作为法律保护的客体,其最根本的目的是从整体上保护生命维持系统的功能,保护生态系统的平衡,保护和改善人类生存环境。换句话说,就是保护环境的质的状态。而对于某种伯为环境要素的自然物,人类是以其在维持生态平衡和维护环境功能中的作用,而决定对其取舍的,并不一定在任何情况下都无条件地、绝对地加以保护。
四、自然资源
    自然资源是在一定经济和技术条件下,自然界中可以被人类利用的物质和能量,如土壤、阳光、水、空气、草原、森林、野生动植物、矿藏等。
    人类对自然资源和利用程度取决于当时的经济能力和技术水平。受经济和技术条件的限制,有些自然资源还难以利用;随着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未被利用的无用物质,会不断成为有用资源。人们把已被利用的自然物质和能量称为“资源”,把将来可能被利用的物质和能量称为“潜在资源”。
    按照自然资源的分布量和被人类利用的时间的长短,自然资源可分为有限资源和无限资源两大类。有限资源又包括两类:一类是可更新资源,即可以被利用的,如土壤、淡水、动物、植物等;人类利用可更新资源的数量和速度,不能超过资源本身的更新速度,否则会造成资源的枯竭而不能永续利用。另一类是不可更新资源,是指限又不可再生,终究会被用尽的资源,如煤、石油、各种金属与非金属矿藏等;人类对不可更新资源必须十分珍惜,尽可能合理综合利用,减少耗损尽便永远不能再获得。
    无限资源是指用之不竭的资源,如大阳能、风能、潮汐能、海水等。除海洋外,目前还没有把它们作为自然资源立法的保护对象。但是人类活动会直接或间接影响它们,同时也影响人类对它们的有效利用。
    很多自然资源如土壤、阳光、水、草原、森林野生动植物等具有两重性:它们既是自然资源,又是自然环境要素。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保护是密不可分的。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自然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就是环境保护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环境保护要求把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同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保护密切结合起来。
    实际上,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学科研究和阅示体系中,都不能排除自然资源法有关自然资源保护部分的内容。而作为经济法分支的自然资源法,其内容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开发利用等问题外,也不能排除对自然资源的保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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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决定、决议的决定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决定、决议的决定


(2002年12月1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鉴于我省部分地方性法规和省人大常委会作出的部分决定、决议时间比较长,其内容已经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制建设的需要,为了维护法制统一,保证国家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关于坚决打击经济领域中违法犯罪活动的决议 (1982年4月3日湖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二、关于组织全省人民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决议 (1982年5月12日湖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三、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的决议 (1982年9月25日湖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四、坚决制止乱涨价和变相涨价的决议 (1983年9月27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五、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议 (1983年9月27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六、关于禁止赌博活动的决定 (1984年1月17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七、关于保护农村专业户合法权益的决定 (1984年7月18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八、关于延长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地区的决定 (1984年9月23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九、关于加强物价工作的决议 (1985年2月8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十、关于加强审计监督工作的决议 (1985年2月8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十一、关于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的决议 (1985年6月28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十二、关于加强录像管理的决定 (1985年9月16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十三、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和查处伪造假冒商品的决议 (1985年11月1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十四、关于切实做好收容审查工作的决议 (1985年11月1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十五、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罢免程序的规定 (1989年1月28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奖励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奖励办法的通知

盐政办发〔2010〕1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盐城市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盐城市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科技兴市、人才强市战略,集聚国内外科技成果和创新人才(团队)等科技资源,支撑和引领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共盐城市委、盐城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盐发(2006)21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盐发(2009)17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成果转化是指通过研发试验,掌握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获得自主知识产权,成功产业化并获得可观经济社会效益的活动。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是指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科技部门立项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条设立“推进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奖励组织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和在引进、转化科技成果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推进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标准和程序。
  第五条推进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对象包括: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专家教授、研发团队,引进科技成果和研发团队的有功人员,组织申报科技平台和产业基地的有功人员,省级以上各类创牌有功人员,获得专利授权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推进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的奖励标准为:特等奖一名,奖金50万元;一等奖两名,奖金各30万元;二等奖三名,奖金各20万元;三等奖八名,奖金各10万元。
  第七条推进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实行推荐申报制。候选单位和个人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各县(市、区)政府,盐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
  (三)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符合条件的其他单位。
  第八条推进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候选单位申报材料包括:
  (一)推进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推荐书。
  (二)有关附件:
  1科技成果转化实施总结报告,或创新团队研发项目总结报告;
  2知识产权证明;
  3技术检测报告、查新报告;
  4经济社会效益证明和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资金平衡表、收益表);
  5项目使用经费决算证明;
  6技术转让合同及费用支付凭证,或企事业单位与创新团队签订的协议、合同;
  7涉及动植物新品种、新药、医疗器械、锅炉压力容器、兽药、疫苗及生物制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国家有特殊管理要求的项目应提供审批、审定证明文件等;
  8需要佐证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推进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候选个人申报材料包括:
  (一)推进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候选对象推荐书;
  (二)候选对象在科技成果引进、转化,建立创新机构和项目研发中取得突出成绩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同一候选项目、同一候选人不得多渠道重复推荐申报。
  第十一条各推荐单位应于每年2月20日前完成推荐申报工作。
  第十二条市科技局负责推进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的受理和审查工作,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申报材料退转补正,逾期未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不提交评审。
  第十三条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评选与确认。
  采用定量指标评分方法,经专家个人打分和审核汇总,按得分高低排序,确定特等奖和一、二、三等奖奖励建议方案。
  第十四条评审结果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同意后在媒体公示。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自公示之日起20日内向公示发布方提出。
  第十五条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材料,并提供调查线索及必要的证明文件。
以个人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签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地址。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十六条公示或异议处理程序结束后,将通过评审和异议处理的获奖项目送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授奖。已授奖的,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所转化的技术和成果,造成了环境污染或安全危害,对生态平衡和人民生命健康造成影响的;
  (二)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技成果,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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